1. 中國方園慈善基金會是什麼組織
中國方園慈善基金會是公益扶貧非盈利慈善組織。
方圓集團於2011年4月21日成立廣東省方圓公益基金會,涉及教育、扶貧濟困、文化科研、公益活動等多個領域。教育方麵包括捐資用於助學、校舍改造、教育設施建設、教育科研發展等;扶貧濟困方麵包括參與廣東「扶貧濟困日」募捐活動、對口扶貧項目,資助困難戶等。
(1)慈善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1、公益性。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2. 深圳市慈善會的財務管理辦法
深圳市慈善會財務管理辦法
為加強深圳市慈善會的財務管理,保障善款的籌集、安全和效益,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規定》、《深圳市慈善會章程》,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制訂該財務管理辦法。
一、財務管理的一般原則
1、本會實行自收自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2、慈善會各辦事處所募集的資金實行慈善會財務部統一管理,單獨設帳,分類核算的辦法進行管理,各辦事處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慈善會財務部上報會計決算情況報表,年末上報下年預算。
3、慈善會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幾種主要帳冊以及各種必要輔助性帳簿(包括捐贈實物帳),慈善會各辦事處應設置上述相應各類帳冊。
4、各種帳簿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或匯總表等登記入帳,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准確,摘要清楚,各種帳簿中的記錄,如需更正,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更正方法進行處理。
5、慈善會秘書處每半年將捐贈款(物)情況向會長及常務理事會報告。賬目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核並不定期向社會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6、慈善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復式記賬、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告,有條件的應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對已確定的主要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動。
7、根據設置科目歸集,每季編制資金變動情況表,支出明細表,年終編制歷年收支總表,上報有關單位。
8、財務各類原始憑證按日裝訂成冊,保管年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業務管理費、人員編制和工資福利
1、本會業務管理費來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單位、個人的專贊助。
2、本會在編人員的配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制定標准。
3、本會業務管理費主要用於日常的辦公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固定資產購置、會議費、通訊費、宣傳費、差旅費以及為慈善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在編人員的獎金、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按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關標准執行;聘用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參照主管部門相應標准執行;本會兼職人員不得在本會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可給予適當勞務報酬。
4、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假日和業余時間加班,按《勞動法》規定標准發給加班工資。
三、財務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義舉所得現金或者支票,必須開具深圳市專用收據給捐助、義舉單位或個人,按《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規定》管理辦法及時將支票、現金繳銀行入帳。除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其餘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
2、倉庫必須建立捐贈實物收支帳冊,應設品種、數量及金額欄目。
3、倉庫保管員收到捐贈實物後的入帳程序及手續:
⑴、開具實物收據給捐贈單位或個人;
⑵、根據實物收據驗收後填寫入庫單並憑入庫單入帳;另一份入庫單交財務部。
4、捐贈實物出庫,必須填制出庫單,由收具單位蓋章後銷帳;另一份出庫單繳財務部。
5、倉庫必須每半年盤存一次,核對帳實是否相符,如發現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列出清單,經秘書長批准後方可作帳務處理。
四、財務支出管理
1、本會的資金母本由定向與不定向捐款組成,使用不定向捐款應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實施。定向捐款由本會按捐贈人意願實施。專項捐贈資金可按6%-8%計提作為項目管理費。
2、根據本會有關規定對資金母本和日常費用的使用審批許可權:
⑴、凡使用慈善資金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由常務副秘書長或委託人審批;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由秘書長審批;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由會長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審批;用於慈善設施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50萬元以上由理事會立項通過後方可使用。
⑵、本會業務活動費開支(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低於本年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和業務管理費開支應限於三分之一以內。對日常費用開支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常務副秘書長或委託人審批;500元至5萬元(含5萬元)由秘書長審批;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由會長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後,由秘書長審核後,報會長審批。日常辦公經費在預算之內可由辦公室掌握使用。各辦事處項目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開支在預算核定額度內由各辦事處主任審批。
3、零星開支具體報銷規定:
⑴、凡購置各種辦公用品及低值耗品向本會行政部門申請,由行政部門根據需要進行采購,並建立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實物帳,各部門領用時必須簽字。
⑵、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須經秘書長簽字,方可報銷;報銷規定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況由秘書長簽字給予一定補貼。
⑶、市內出差午餐補貼按規定標准列支。
⑷、本會召開各種會議及組織有關活動預先編制預算,經秘書長審批,原則上按預算執行。
⑸、經批准報銷的發票應具備:單位名稱、日期、品名(開支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大小寫一致),收款經手人簽章,經辦人及領導簽字。
⑹、報銷程序:由報銷人員將發票等合法憑證用報銷粘貼單貼好,填好各要素,因特殊原因需購買的非辦公用品支出等需在備註上註明原因。由報銷經辦人簽名,證明人簽名,經出納人員核對,會計人員復核後,報領導審批簽字。
⑺、各辦事處的日常工作經費開支由各辦事處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
五、資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會應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為保障慈善會工作的正常運轉,本會業務管理費從資金母本利息收入中開支。當年日常開支費用的節余部分可結轉下一年使用,按5:2.5:2.5的比例,形成擴充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三項基金。
六、票據管理
1、票據管理
⑴、財務部出納向開戶銀行購置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並作好輔助記錄,將購置支票的號碼登記在輔助帳本上,以便備查。
⑵、現金支票只限於財務部出納領用備用金及發放工資、獎金、勞務、酬金、助困資金等使用,其他部門一律不得領用現金支票。
⑶、各部門需領用轉帳支票,必需事前填寫支票領用單,寫明用途及單位,經批准後向財務部出納領用,一般於3天內將支票存根聯向財務部出納注銷。
⑷、如發現支票需作廢,必須將第一聯加蓋印鑒的作廢支票歸還給出納,然後進行調換。
2、收據管理
⑴、財務部出納購置《深圳市專用收據》,必須作好連號登記。收據存根按會計檔案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毀。
⑵、各辦事處及有關部門領用收據第一次憑證明向財務部出納辦理手續,以後憑存根調換。
七、財產物資管理
本會的財產分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兩大類。
1、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在一 年以上的物品列為固定資產。
2、低值易耗品: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條件使用期限較短,更換比較頻繁的物品。
上述兩類財產分別由辦公室和各辦事處建立財產帳冊,財務部建立總帳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帳實是否相符,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報分管領導批准後作出相應處理。
八、本辦法經慈善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修改時同。
深圳市慈善會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3. 公益基金會必須設專職財務人員嗎
根據《公益積金會財務管理制度》第七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可見,必須設立專職財務人員(包括會計和出納)。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會計和出納是可以兼職的。
4. 天津市慈善協會的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慈善事業,建立籌募資金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慈善活動,依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基金的設立
第二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自願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 根據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此項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濟助學基金、慈心助醫基金、安老撫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於慈善活動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設立專項基金,須由捐款者與本會充分協商,共同簽訂《協議書》,明確規定基金數額、捐款期限、使用方向、運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一般為1~3年。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一般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劃撥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可以是捐贈者獨家捐資設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贈者共同集資設立。 第七條 設立專項基金,捐贈者可以與本會協商,冠名該項基金。 第八條 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由本會設專人管理,單獨記賬。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由捐贈者與本會分別指定專人或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 第十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從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從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須事先由本會提出方案,經捐贈者同意後實施。實施中,須請捐贈者參加捐贈儀式和有關活動,或事後向捐贈者反饋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在專項基金使用過程中,如需改變使用去向或運作方式,須經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情況下,按實施的慈善項目分期使用,每年結算一次。如當年有結余,可留作轉年繼續使用;如協議期滿有少量結余,由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用於其他慈善活動。 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工作經費,凡直接使用本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從本會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產生的利息納入本會存款利息收入總額中,不再單獨計算。如本會與捐贈者一致認為有必要,也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的3%。凡使用專項基金增值部分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提取辦法,由本會與捐贈者商定。
三 基金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和使用情況,每年進行審計,並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聽取審議,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資金運作和協議執行情況,本會監事會和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和開展慈善活動情況,本會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四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5. 中華慈善總會章程的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監察制度和必要機構監督項目運作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6. 一些資料
身殘志堅:
張海迪,1955年秋天在濟南出生。5歲患脊髓病,胸以下全部癱瘓在殘酷的命運挑戰面前,張海迪沒有沮喪和沉淪,她以頑強的毅力和恆心與疾病做斗爭1983年張海迪開始從事文學創作,先後翻譯了《海邊診所》等數十萬字的英語小說,編著了《向天空敞開的窗口》、《生命的追問》、《輪椅上的夢》等書籍
愛國志士:
在阿基米德晚年時,羅馬軍隊入侵敘拉古,阿基米德指導同胞們製造了很多攻擊和防禦的武器。當侵略軍首領馬塞勒塞率眾攻城時,他設計的投石機把敵人打得哭爹喊娘。他製造的鐵爪式起重機,能將敵船提起並倒轉,拋至大海深處。傳說他還率領敘拉古人民製作了一面大凹鏡,將陽光聚焦在靠近的敵船上,使它們焚燒起來。羅馬士兵在這頻頻的打擊中已經心驚膽戰,草木皆兵,一見到有繩索或木頭從城裡扔出,他們就驚呼「阿基米德來了」,隨之抱頭鼠竄。羅馬軍隊被阻入城外達三年之久。最終,於公元前二一二年,羅馬人趁敘拉古城防務稍有鬆懈,大舉進攻闖入了城市。此時,阿基米德正在潛心研究一道深奧的數學題,一個羅馬士兵闖入,用腳踐踏他所畫的圖形,阿基米德憤怒地與之爭論,殘暴的士兵哪裡肯聽,只見他舉刀一揮,一位璀璨的科學巨星就此隕落。
愛心人士:
台州市地處浙江東南沿海,面積9411平方公里,海域8萬平方公里,人口570萬人,下轄椒江、黃岩、路橋、臨海、溫嶺、玉環、天台、仙居、三門9縣(市、區)。台州歷史悠久,風景優美,經濟繁榮,交通便捷,是新興的港口城市。
台州市慈善總會成立於2003年1月25日。至2004年,9縣(市、區)已全部建立慈善總會,131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在逐步建立分會或聯絡員制度,已初步形成慈善網路。2008年3月25日,台州市慈善總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隆重召開,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
本會宗旨:
提倡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籌募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共創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小康社會。
業務范圍:
(一)籌募款物。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創始基金、專項基金以及各類慈善基金;接收個人、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市民政部門和市內外慈善總會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包括助老、助孤、助殘、助醫、助學等。
(三)緊急救助。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資產,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工作。
(四)社會福利。組織和支持熱心社會慈善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務;承辦政府委託的社會福利事業。
(五)加強對台州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的領導和管理,達到奉獻愛心,服務社會,傳播文明的目的。
(六)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向省內外及國際、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各種機構和有關人士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協調和指導各縣(市、區)慈善團體工作;加強與市內外各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協作,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針和經驗。
組織機構:
台州市慈善總會有創始會員175名,理事100名,常務理事63名,正副會長39名;下設椒江、黃岩、路橋三個區級分會及台州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台州義工)。三區又設總會,總會、分會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具有法人資格。
總會設辦公室、財務處、宣傳處、募捐處、救助處。
台州市慈善總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台州市慈善總會章程》、《台州市慈善總會創始基金章程》、《台州市慈善總會資金管理辦法》和《台州市慈善總會義工招募管理辦法(試行)》;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台州市慈善總會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和《台州市慈善總會關於社會特困人員的救助辦法》。台州市慈善總會第二次會員大會對上述「二章程、四辦法」進行了審議修改。
為了實施規范化管理,總會制定了《台州市慈善總會會長議事規則》、《台州市慈善總會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和《台州市慈善總會信訪工作有關規定》等7項制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關心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台州市慈善總會在扶貧幫困、賑災,配合政府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穩定,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台州慈善事業的發展,已成為台州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和有機組成部分。
台州市慈善總會成立五年多來,連續三年被評為市級滿意機關,兩次被評為市級單位工作目標年度考核優秀單位,還被評為浙江省慈善工作先進集體、首屆「浙江慈善獎」榮譽單位、台州市慈善工作先進集體、台州市抗台救災先進集體、台州市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先進集體、台州市老齡工作先進集體等。
林希才(原台州市人大主任、市慈善總會第一屆會長)
婁依興(台州市政協副主席)
丁烈忠(台州市慈善總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潘 彪(台州市慈善總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林乎法(台州市慈善總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何秉能(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退休幹部)
張新干(台州市關心下一代委員會主任)
朱 勝(台州市機關印刷有限公司經理)
林遠錦(台州市日報社)
余 陽(台州晚報社)
陳國炎(台州商報社)
盧 剛(台州廣播電台)
張青松(台州電視台)
王衛明(台州廣播電視報)
甘瑞學(椒江富麗日雜商店)
林敏智(浙江宏大塑業有限公司)
朱介民(台州市椒光機電集團有限公司)
賀軍寶(寶騰製作公司)
樓雲光(黃岩安吉爾塑膠模具有限公司)
李紅雨(紅雨集團)
許守志(台州開來豐澤金屬有限公司)
毛國政(浙江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吳為國(路橋金清鎮水泵廠)
劉瑞雪(浙江九洲輕紡有限公司)
吳宏法(玉環縣海山鄉茅坦村)
余小堅(臨海市台州大廈九樓)
趙仁川(台州萬遠生態有限公司)
7. 天津市慈善協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天津市慈善協會(英文名稱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TCA)。 第二條 本會由關心、支持我市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系依法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遇難相助的傳統美德,組織並發動社會力量為鰥寡老人、孤兒、殘疾人、貧困戶及不幸者提供救助,開展各種社會救助工作,為社會上最困難者造福,促進社會公平、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團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天津市南開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堅持貫徹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任務是: (一)推動社會增強現代慈善意識,呼籲全社會關心、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 (二)通過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舉辦義演、義賣等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籌集慈善資金。 (三)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興辦各類慈善事業,資助慈善公益事業,開展安老助孤、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四)組織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和有關部門、民間團體及個人的聯系,加強慈善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六)支持會員依法開展各種有利於社會慈善事業的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社會慈善理論研究及工作經驗交流活動;辦好本會刊物,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 (八)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社會慈善事業方面的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提供咨詢和服務。 (九)指導本市各區縣慈善團體,為共同促進本市慈善事業而努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條件和程序: (一)單位會員:凡熱心於社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書面申請報本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熱心社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個人書面申請、本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根據工作需要,經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等有威望、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監督本會的工作及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享有本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五)會員可以自願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照本會宗旨,為天津市慈善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四)維護本會的宗旨和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研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六)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法律顧問; (七)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理事若幹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本會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決定增補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六)籌集和管理、使用社會慈善事業資金; (七)決定表彰、獎勵優秀會員; (八)決定並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訂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會員入會、退會事宜; (四)提出增補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建議名單及討論其他人事任免事項,提交理事會確認; (五)審定主要制度。 (六)根據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成員違法違紀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做出處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期每屆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於工作需要,會長可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專門會議或通過其它適當方式,研究確定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但必須在下一次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時說明情況並給予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常務副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建議名單; (五)處理會長交辦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本會對外聯絡、募集資金、接受捐贈、資金使用和宣傳報道等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每屆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其主要職權有五項: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監督本會和理事會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特別是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出席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接受國內、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各方面的資金、物資捐贈及各種形式的贊助。在接受捐贈與贊助時,充分尊重捐贈者與贊助者的意願。 資金來源: (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本會舉辦義演、義賣、有償服務等活動的收入; (四)發展各項慈善事業的收入;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集中掌握的資金,按照本會宗旨,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的原則,決定使用去向,並建立相應制度,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善款的使用: 1、開展社會救助,對社會上最困難的群體和個人提供幫助; 2、興辦或資助各類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 3、開展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二)經費的使用: 1、開展慈善活動的費用; 2、協會的辦公設備、辦公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工資補助等。 第三十條 本會設置財務機構,分別配備會計、出納進行財務管理,建立和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定期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及捐贈者的檢查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局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金、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市社團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12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8. 公益基金和公益組織的區別還有公益基金怎樣建立
公益組織是一個團體,公益基金要的筆啟動金才可建立的。
9. 廈門市慈善總會的總會章程
廈門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廈門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Xiamen Charity Federation 縮寫:XCF。會址:福建省廈門市文園路101號。
第二條 本會由廈門市社會各界熱心慈善事業的人士和有關單位代表共同組成,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和福建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依法開展各種社會募捐活動;
(三)開展「安老、扶孤、幫殘、助學、濟困、救災」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四)傳播普及慈善理念;
(五)創辦遵循本會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實體;
(六)組織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七)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為境外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在廈興辦慈善事業提供幫助和咨詢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由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的資格是:
(一)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和單位代表;
(二)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七條理事的產生: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推薦。
第八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九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大會負責。常務理事原則上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常務理事會換屆時,由市民政局、會長辦公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推薦新一屆常務理事候選人,經理事大會選舉產生。
(二)罷免、增補常務理事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三)常務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常務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七)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實施情況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方案和報告;
(四)決定理事的吸收或者除名;
(五)提出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與慈善有關機構設置方案,報請理事大會決定;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和理事大會;
(九)決定其他緊急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議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副秘書長及各部室正副主任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領導機構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若干名,首席顧問一名,授予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報市民政局同意後,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報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在會長外出期間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負責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推選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兼秘書長1名、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市民政局、社團辦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同時應向民政局、稅務及會計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於捐贈、政府資助、利息、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團辦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程序。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通過並在15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於2010年12月24日經第三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廈門市慈善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