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學院學籍管理規定中,學籍異動有哪些類型
學籍異動是指學生學籍上的非程序化變動,主要包括休學、復學、退學、轉專業、轉學(轉入及轉出)、專升本、保留入學資格、提前畢業、延期畢業、留級、降級、旁聽等,是學籍管理領域的常用術語。
學籍注冊
1、學校按照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范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學時,要將原小學的學生檔案、戶口及住房證上交該校審查,合格後學生憑蓋有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校章的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
小學新生入學時,要將戶口和住房證上交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道。
3、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後,即取得相應學校學籍。
4、非本學區的學生該校一律不予建立相應學校學籍。
5、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之內未到該校報到,學校可取消入學資格(特殊情況除外)。
6、學籍內容包括:加蓋轄區教育局學籍章和相應中學學籍章的錄取通知書,小學生畢業登記表,教育局統一制定的素質手冊。
(1)保險職業學院學籍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嚴重違紀的學生予以處分時,應由政教處出示材料,經校長會議討論決定。
開除學生學籍時需做下列工作:
1、開除學生學籍由政教處出示材料,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開除學生學籍前由政教處事先通知家長。
3、開除學生學籍在校內公布。
4、開除學生學籍處分材料由教務處保存。
5、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向駐地街道和派出所通報。
㈡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院校正規化建設,維護院校正常教學秩序,規范學員學籍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培養高素質人才,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及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招生政策、規定錄取的幹部學員、生長幹部學員和士官學員學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員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從嚴治校的原則,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健全管理制度與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員的積極性,促進學員在德、智、軍、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新學員持錄取通知書和院校規定的有關手續,按規定期限到院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必須事先向院校請假。假期從報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過7天。
第五條 新學員入學後,院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招生條件進行政治、身體復查,對士兵學員還應當進行軍事、文化復試。
第六條 新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學資格: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招生規定入學的;
(二)政治復查、身體復查、軍事復試、文化復試中有一項不合格的;
(三)不服從專業分配,經教育無效的;
(四)未經請假不按期報到或請假逾期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學條件的。
新學員取消入學資格,由政治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退回原部隊或者原戶口所在地,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學員復查、復試合格,由訓練部門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取得學籍。地方青年學生學員取得學籍後,即可辦理入伍手續。軍齡自入學當年9月1日起計算。
第八條 學員在校期間,還應當進行學期注冊。學期注冊應當在每學期開學時進行,由訓練部門辦理注冊手續。
第三章 考 勤
第九條 學員必須參加規定的學習、訓練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時到課,必須請假。請假在半天以內,由系(學員旅、大隊)批准,並填寫事(病)假登記表,報訓練部門備案;請假超過半天,不滿一周由訓練部門批准;一周以上報院校首長批准。
第十條 學員缺課、缺考,由學員隊進行登記,報訓練部門備案。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學員缺課、缺考,都不得免修、免考。未經批准缺課、缺考的,記為曠課、曠考,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院校對學員的考核包括課程考核、專業定向考核、軍官基本素質考核和綜合素質考核。
學員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生長幹部學員應當參加軍官基本素質考核,根據需要參加專業定向考核。中、高級指揮專業學員應當參加綜合素質考核。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考核成績按下列要求記載:
(一)考試成績的評定,應當採用百分制,也可以採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標準是: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低於60分為不及格;
(二)考查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記載。"合格"、"不合格"分別與五級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對應。
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其學分的分配與記載在教學計劃中規定。
第十三條 考核課程的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授課,但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每個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教學計劃規定的實踐性教學,單獨設課並考核的,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軍體課程的門數計算由各院校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學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應當在考核前提出緩考申請,經訓練部門批准後才能緩考。緩考的成績記載,按正常考核對待。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員應當補考。學期補考應當在下學期開學前或者開學後兩周內進行。補考成績按"補考及格"、"補考不及格"或者"補考合格"、"補考不合格"記載。補考不得緩考。
歷年補考不及格課程門數尚未達到留級、降級或者退學條件的學員,對經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於畢業前可以再補考一次。
第十六條 學員應當按時完成作業和實驗(實習)報告,不得抄襲和拖延,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核資格或者降低考核成績。
第十七條 曠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或者"不合格"計,並注記"曠考"或者"作弊"。
曠考者不得參加學期補考,確有悔改表現的,由本人申請,經訓練部門同意可以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應當實行教考分離,嚴格命題、閱卷及考場紀律,確保真實、客觀和公正。
第十九條 軍官基本素質考核是指軍隊院校對生長幹部學員按照德、智、軍、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要求,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對思想政治、科學文化、軍事專業、領導管理和身體心理等方面素質進行綜合性考核,是衡量學員能否成為軍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軍官基本素質考核,由院校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專業培養目標,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學員畢業前作出考核結論。考核工作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組織實施。
軍官基本素質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畢業,不得進入軍官隊伍,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專業定向考核是對生長幹部學員確定培訓專業的選擇性考核,僅限於大學本科培訓層次的學員,由各院校根據本院校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中、高級指揮專業學員實行綜合素質考核的內容和方法由院校確定。
第五章 選修與免修、重修
第二十三條 訓練部門應當公布選修課程目錄,由學員隊組織學員選課,經訓練部門批准後安排計劃。
第二十四條 學員在完成當前課程前提下,由本人申請,經學員隊逐級上報,訓練部門批准,可以選修其他課程。
第二十五條 學員已學過本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或者已經取得國家承認相應學歷的單科結業證書,經本人申請,訓練部門核實批准,准予免修,原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注記"免修"。
第二十六條 留、降級學員原已考核及格的課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重修並參加考核:
(一)由考查改為考試的課程;
(二)學時、內容變化較大的課程。
第六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降級
第二十七條 學員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合格,准予升級。
第二十八條 符合升級條件,成績優異的學員,本人申請跳級,經訓練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擬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考試課程成績達到及格以上,考查課程成績達到合格的,經院校首長批准,允許跳級。跳級一般在第二學年初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學員,予以留級、降級:
(一)經補考,一學期或者連續兩學期累計考試課程有2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3門以上,歷年累計考試課程有3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4門以上仍不及格的;
(二)因公中斷學習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二分之一或者因個人原因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參加考核的。
第三十條 對學年上學期結束時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學員,作降級處理,但一年級學員除外;對學年下學期結束時符合本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學員,作留級處理。
最後一學年的學員不實行留級、降級。
留級、降級學員經院校首長批准,由訓練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對中、高級指揮專業學員,飛行學員及學制不滿兩年的其他學員,不實行留級、降級。
第三十二條 實行學分制的院校,由院校按照學員學期或者學年所修學分數,確定學員學習進程。
第七章 提高與降低培訓層次
第三十三條 提高與降低培訓層次僅適用於生長幹部學員,並在本院校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不同層次間進行。
第三十四條 大學專科、中專層次一年級學員,學習成績優異,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高一個培訓層次。
第三十五條 對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學員,必須考核擬提高培訓層次同年級的主要課程,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的,可以提高一個培訓層次,其數量應當控制在本層次同年級人數的2%以內。
第三十六條 大學本科、大學專科層次一年級學員,考核成績符合留級、降級的,可以申請降至下一培訓層次學習。
第三十七條 提高和降低培訓層次,應當在第二學年初辦理,由訓練部門審核,報院校首長批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 學員應當在被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完成學業。轉專業、轉學應當從嚴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學:
(一)新入學的地方青年學生學員,經復查不符合軍隊院校入學條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條件,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
(二)因身體、技術等原因中止學習的飛行學員和艦艇學員,符合擬轉入院校收生條件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專業或院校的。
第三十九條 學員轉專業、轉學由本人申請,院校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本院校范圍內轉專業,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審核辦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學員轉專業後,所缺該專業的考試課程應當自學完成並參加考核;
(二)在軍隊院校之間轉學,經轉出院校推薦,擬轉入院校審核同意,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辦理,經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審核,報總參謀部軍訓部、總政治部幹部部審批。
(三)學員轉入地方院校,經轉出院校推薦,由院校政治部門會同訓練部門審核辦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四)學員轉專業、轉學應當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地方青年學生學員轉入地方院校,只在入學階段辦理。
第四十條 學員轉專業、轉學,不得提高培訓層次。由於軍隊體制或者訓練任務變動,需調整學員學習的院校或者專業時,學員必須服從安排。
第九章 退 學
第四十一條 學員身體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的;
(二)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患有嚴重傳染病、慢性病,3個月內不能痊癒,或者愈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訓練的;
(三)傷殘或者手術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訓練,無法完成學業的;
(四)性格怪戾,有嚴重心理障礙,不符合軍隊幹部培養要求的;
(五)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繼續在院校學習的。
第四十二條 生長幹部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一學期有4門考試課程或者5門必修課考核不及格的;
(二)經補考,一學期或者連續兩學期累計考試課程有3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4門以上,歷年累計考試課程有4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5門以上不及格的;
(三)再次達到留級、降級條件的;
(四)降低培訓層次後,又達到留級、降級條件的;
(五)符合留級、降級條件,且該專業未連續招生,不宜調整專業時的。
第四十三條 幹部學員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的,予以退學。
第四十四條 生長幹部學員,本人要求退學,經教育無效,准予退學,但應當繳納在校期間的培訓費。繳費標准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退學不是處分。學員退學,由學員隊逐級上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審核,經院校首長批准,政治部門負責辦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院校應當按照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學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紀律的學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院校對學員可實施優等生、優秀學員和獎學金等獎勵。
第四十八條 優等生的評選范圍、評選條件、評選辦法和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優秀學員和獎學金等其他獎項的獎勵辦法由各院校自行確定。
第五十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違反國家和軍隊政策法規,觸犯刑律的;
(二)嚴重違反軍隊條令條例和院校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軍人道德的;
(四)連續曠課超過24學時,或者累計曠課超過48學時(曠課一天按8學時計),或者"曠考"兩次以上的;
(五)考核作弊的;
(六)無正當理由,執意要求退學並故意製造條件以達到退學目的的;
(七)不服從畢業分配,經教育無效的。
第五十一條 給予學員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員隊逐級上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審核,經院校首長批准,訓練部門注銷其學籍,政治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對勒令退學的學員,發給學習證明,對開除學籍的學員,不發給學習證明。其中,根據本條例第五十條第(六)項或者第(七)項規定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員,應當繳納在校期間的培訓費。繳費標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處分結論應當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修業
第五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員,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德、智、軍、體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統一按畢業當年6月30日計,特殊情況經院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提前或者延期。
對本科畢業學員,院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學員學習期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軍官基本素質考核不合格的;
(二)經畢業前補考,仍有課程不及格的;
(三)最後一學年達到留級、降級條件的;
(四)畢業考試課程有兩門以上不及格或者一門經補考仍不及格的;
(五)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的;
(六)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學習期滿,未修滿規定學分的。
第五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結業的學員,可以在一年內向院校提出補考申請,院校批准,補考成績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時間計。具體辦法由各院校自行確定。
第五十七條 批准退學的學員,在院校學習滿一年以上,或者修滿一年以上規定學分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輪訓、短期進修等非學歷教育的學員,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發給修業證書。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學員在校期間的考核成績、學籍變更等情況應當記入《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登記表》。
第六十條 研究生學員、函授學員、委託培養學員、"雙向選擇生"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學員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大單位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由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4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㈢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職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由學校發給新生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材料),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提前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超過兩周,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兩周內對學生進行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備案,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證實患有疾病經醫院證明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辦理休學手續回家治療,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癒後於下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醫院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者,准予復學;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報到後,學校編制《新生注冊備案登記表》,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教育廳批准設立、管理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直接報省教育廳備案;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由縣區、市教育局初審後報省教育廳備案;非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及職業高中由縣區教育局初審後報市教育局備案。省教育廳每年秋季生備案的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備案的時間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條 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新生即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由學校建立學籍檔案(見附件1),記錄學生在學校期間思想品德、課程(含實踐教學,下同)等方面的表現和成績。學校統一編排學生學號,並核發教育部監制、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證》。取得學籍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等資助、獎勵政策。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規定日期返校、繳費、注冊,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並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評定、課程成績考核兩個方面。思想品德評定、課程成績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鑒定在畢業前進行。成績考核結果應如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條 思想品德評定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全面評定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范和組織紀律。思想品德評定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於每學期末進行。採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班主任寫出綜合評語的形式,並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定等級。
第八條 課程成績考核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教學計劃的規定,採取考試、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進行。
第九條 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分;考查成績採用五級制,即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實行學分制的中等職業學校,考核成績按規定學分計。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允許補考兩次,首次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第二次在畢業前,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安排時間進行。補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試要求相同,兩次補考仍不及格的應重修。
第十條 課程學期成績按以下規定確定:
1.考試課學期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總成績的50%—70%),平時成績為輔(占總成績的30%—50%),綜合確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課堂提問、小測驗等。
2.考查課學期成績由兩部分組成,綜合性測驗成績(一學期進行2次)佔40%—70%,平時成績(包括作業、提問、小測驗等)佔30%—60%。
3.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以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相應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的考核為主,取得相關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折算成相應的成績。不能參加社會考核的技能,由學校按實踐操作的規定標准進行考核。
4.參加相同或相近專業高層次學歷自考或函授學習,並通過相同課程考試及格者,該課程可認定成績及格,計算學分。
第十一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因健康原因,體育課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准,可減少體育課學習項目或免試。
第十二條 實踐教學成績考核。內容包括實踐能力、應用性知識及實習表現等。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技能考核成績、實習日記、實習報告和實際表現,做出綜合評定意見,並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定等級。在企業實習的,由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共同對學生進行評定。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成績考核。學生因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憑有關證明向班主任提出緩考的書面申請,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准,無請假手續的按曠考處理。
第十四條 曠考、考試作弊的學生,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並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分是學分制記載學生學習任務的計算單位,也是課程內容深淺難易程度的量化單位。根據中等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三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少於170學分;四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少於220學分。其中,專業課學分佔65%—70%。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校際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短期培訓之間相同課程成績原則上應該互認。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准,學生可以跨校、跨專業選修有關課程,取得該課程相應的成績。
第十七條 畢業鑒定對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等進行綜合評定。畢業鑒定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採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的形式,班主任寫出畢業鑒定評語,並按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評定等級。
第三章 免修、免試與兼學第二專業
第十八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良,通過自學已掌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該課程開課前一學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請,由學校組織免修考試,考試成績及格可免修。含有實習實驗的課程,還應完成規定的實習實驗,並通過考核取得及格成績後,可以免修該課程。
第十九條 學生通過自學、遠程教學等形式學習的課程,其內容高於或相當於中職課程要求的,憑國家認可的成績單、學生考取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等證明,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可以認定成績的,相應課程准予免修免試。
第二十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秀,可以申請修學第二專業,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核准,准予兼學第二專業,報教育廳備案。考試合格或取得該專業規定的畢業總學分,發給第二專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1.一學期所學課程成績經補考後,不及格的門數達學期考核總數1/2者。
2.學分制一學期獲得的學分數,達不到教學計劃規定的1/2者。
3.跟隨原班級學習有較大困難者。
4.畢業生獲得學分數,達不到規定畢業總學分數的2/3者。
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原已及格課程的成績、已獲得的學分應予以承認,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注冊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班主任簽署意見,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專業特長,轉專業更有利於發揮其潛能和專長者。
2.學生患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4.復學或轉入下一年級,本專業無後續班級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無法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中等職業學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轉入的學生,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在同一市內學校轉學,由學生提交家長簽字同意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准,並填寫《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附件2),經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本省范圍內跨市轉學,由學生提交家長簽字同意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准,並填寫《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經轉入學校研究同意,由轉入學校向省教育廳報批獲准後,辦理有關手續。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需經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批准。
2.學生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前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定向培養未經簽約單位同意。
2.入學不滿一學期。
3.畢業年級。
4.普通中專、職業中專、成人中專學校之間不予相互轉學。
5.應退學或責令退學的學生。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必須停課治療,治療(修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2.一學期病假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學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4.學生因創業、就業、工學交替,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及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允許的時限:三年制學生學籍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六年,四年制學生學籍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等。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書及相關證明(病休學生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副校長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間如有違法行為者,學校有權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學或責令退學:
1.因病休學期滿,經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嚴重疾病者。
3.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4.學生因休學、轉入下一年級學習造成學籍總時間超過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5.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兩周(60學時)者。
6.考試作弊屢教不改或多次曠考,情節嚴重者。
7.在同一學年內課程成績經補考後,仍有三分之二門數不及格,或學年所得學分低於規定學分三分之一者。
8.自願要求退學且家長簽字同意者。
9.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學校認定必須責令退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責令退學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備案。
2.患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須由學生家長負責領回。
3.學校發給學生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取消學籍,不能申請復學,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勞動和各項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實踐、文體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獎勵學分:對某課程學習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參加國際、國家、省部級舉辦的各種知識、專業技能和文藝體育競賽受到獎勵者;獲得國家專利者;科技成果經市級以上部門鑒定通過者,可獎勵一定學分。
第三十六條 對違犯學校管理規定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時限為:警告、嚴重警告不少於三個月;記過不少於半年;留校察看為一年。處分的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七條 處分學生,應實事求是,重在教育,並按照慎重和適當的原則進行。處理結果要同本人見面(開除學籍要通知家長),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要認真復查。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情節嚴重者。
4.打架斗毆、酗酒、吸毒、賭博、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者。
5.違反校紀校規,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節極為嚴重者。
6.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無明顯進步者。
第三十九條 處分學生,須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研究決定,並按下列許可權審批: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須報主管副校長備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長批准並向校長辦公會報告;開除學籍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滿,能認真改正錯誤並有顯著進步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做出鑒定並提出意見,經學生管理部門研究,報主管副校長批准可撤銷處分。撤銷留校察看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處分撤銷後,有關處分材料和決定從本人檔案中取出,由學校統一保存。受開除學籍處分的,不能撤銷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待處分期滿有顯著進步後,由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所在單位鑒定同意,報學校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撤銷其處分。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畢業鑒定合格,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廳批准設立、管理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驗印;非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及職業高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驗印。
第四十三條 對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全面考核鑒定合格後,學校準予提前畢業,並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畢業時仍有不及格課程或未達到規定學分總數,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兩年內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或達到畢業總學分後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條 畢業證書為一次性證件,務必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再補發,但經學校核實後出具證明,可發給由省教育廳印製的畢業證明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內公辦、民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其他學校、教育機構舉辦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歷教育學生。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陝西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陝教職〔1995〕31號)、原《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陝教職發〔1998〕8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定本校的學籍管理辦法,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學校要及時公布、組織學生認真學習本《規定》,並貫徹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㈣ 有沒有比較全面的學籍管理制度
這是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你參考一下!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江蘇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訂本制度。
第一部分 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 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 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 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 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 (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 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並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葯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注銷其學籍。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後即取得學籍,並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 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後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後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 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後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葯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准,並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為准。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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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後取得學籍。
第五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
(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注銷、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至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注銷其學籍,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注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第十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台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一條 東部、中部和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注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注冊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
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注銷、復學及退學。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願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對跨省轉學的學生,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於1年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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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異動差不多就是你所列舉的這些了,你要問的是關於這些異動的管理和實施方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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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7年3月4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2,2001年4月26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條例》即行廢止。
3,現行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條例
08-03-22
頒布的。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七條 院校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學員實施獎勵。對學習成績優異和表現突出的學員,還應當實施優等生、優秀學員、獎學金等學籍獎勵。
第四十八條 優等生的評選范圍、評選條件、評選辦法和獎勵,按照總部有關規定執行。
優秀學員和獎學金的獎勵辦法由各院校確定。
第四十九條 院校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例》,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員實施處罰。對違反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還應當實施警告、嚴重警告、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等學籍處分。
第五十條 學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違反國家和軍隊政策法規,觸犯刑律的;
(二)嚴重違反軍隊條令條例和院校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軍人道德的;
(四)連續曠課超過24學時,或者累計曠課超過48學時(曠課一天按8學時計),或者「曠考」兩次以上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參加考核、組織考核作弊、利用通訊工具傳遞考核信息、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互相交換答題內容、抄襲和協助他人抄襲答題內容等其他考核作弊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六)學員留校察看期間,仍無悔改表現的;
(七)無正當理由,執意要求退學並故意製造條件以達到退學目的的;
(八)不服從畢業分配,經教育無效的。
第五十一條 給予學員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員隊逐級上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審核,經院校首長批准,訓練部門注銷其學籍,政治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給予士官學員開除學籍的處分,由軍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 對開除學籍的學員,發給學習證明。其中,根據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七)項或者第(八)項的規定被開除學籍的學員,應當償還在校期間的全部生活費和院校按人員標准計領的公務事業費。
第五十三條 對學員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度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
處分結論應當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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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後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五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學生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准,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教基字〔1992〕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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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