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年金保險的相關圖書
書 名: 年金保險
作者:庹國柱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1月
ISBN: 9787301152133
開本: 16開
定價: 30.00 元 《年金保險》內容簡介:在今天的中國,養老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和百姓的重視,年金保險是養老保險中最受青睞的一大類產品。從保險業發達國家傳達出來的信息表明,其他類型的養老保險產品包括躉付企業年金也都在加速年金化。個人年金保險所積累的保險基金在一些國家已經超過壽險保險基金的一半以上。《年金保險》在簡要敘述年金保險發展背景和歷史的基礎上,比較全面地介紹了各類代表性產品和年金產品設計中的重要和特殊的技術問題,例如年金定價、年金錶、年金保險准備金等,同時也討論了在我國大陸地區發展年金保險的政策和前景問題。
《年金保險》不僅可以作為保險專業本科或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以作為壽險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很有實用價值的專業讀物。
《年金保險》配有教學課件,老師可填表免費索取。 第一章 生存風險與年金保險
第一節 生存風險及其管理
第二節 社會養老金制度改革與年金保險發展
第二章 年金保險的概念、基本特徵與分類
第一節 年金保險的意義
第二節 年金保險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年金保險的分類
第三章 年金保險合同
第一節 年金保險合同的要素
第二節 年金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節 年金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章 傳統年金保險產品
第一節 傳統年金保險概述
第二節 退休年金保險產品
第三節 退休收入年金保險產品
第四節 家庭收入年金保險產品
第五節 家庭生計維持年金保險產品
第六節 遺屬收入年金保險產品
第七節 失能收入年金保險產品
第八節 次健體年金保險產品
第九節 其他傳統年金保險產品
第五章 賬戶型定額遞延年金產品
第一節 賬戶型定額遞延年金產品概述
第二節 躉繳保費遞延年金保險
第三節 彈性繳費遞延年金及保證利率問題
第四節 賬戶型定額遞延年金商品的變化形態
第六章 變額年金保險
第一節 變額年金保險概述
第二節 變額年金保險的產生原理與理論基礎
第三節 變額年金保險的基本特徵
第四節 變額年金保險合同
第七章 年金錶
第一節 生命表與年金錶的含義
第二節 生命表與年金錶的產生與形成
第三節 年金錶的結構
第四節 生命表與年金錶的編制簡介
第五節 部分國家生命表與年金錶簡介
第八章 年金保險定價
第一節 年金保險定價概述
第二節 確定年金的費率釐定
第三節 生存年金的費率釐定
第四節 生存年金的總保費的計算
第九章 年金保險准備金
第一節 准備金的基本原理
第二節 年金保險的平準式准備金
第三節 年金保險的修正式准備金
第四節 年金保險的卡文式准備金
第五節 年金保險准備金提取方式的比較
第十章 年金保險的稅負問題
第一節 年金保險稅收優惠的原則與方式
第二節 年金保險基金所生利息的稅負問題
第三節 年金保險的領取與所得稅
第四節 年金保險的死亡給付與遺產稅
第五節 年金保險的其他稅負問題
第六節 若干國家或地區年金保險的稅收情況
第七節 我國大陸地區年金保險的稅收政策
第十一章 年金保險發展的歷史沿革與現狀
第一節 年金保險的發展歷史
第二節 幾個國家個人年金保險的發展現狀
第十二章 我國年金保險的發展
第一節 年金保險發展的背景:人口轉變與老齡化
第二節 年金保險發展的必要性:基於養老保障制度的視角
第三節 我國年金保險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參考文獻
……
❷ 關於平安保險的書籍有那些
平安心語
(平安集團董事長馬明哲的管理心得首次匯編,公司發展的實用案例集,企業管理者的心靈雞湯)
作 者: 馬明哲 著
出 版 社: 中信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6-1 字 數: 200000 版 次: 1 頁數: 229
印刷時間: 2010-6-1 開 本: 16開 印 次: 1 紙張:膠版紙
I S B N : 9787508618197 包 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管理 >> 一般管理學 >> 經營管理
售價:59元
信念平安
作 者: 梁泓漪 著
出 版 社: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6-11-1 字 數: 210000 版 次: 1 頁 數: 276
印刷時間: 2006-11-1 開 本: 印 次: 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563362707 包 裝: 平裝
售價:29.80元
大道平安
作 者: 王禾生 著
出 版 社: 中信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11-1 字 數: 320000 版 次: 1 頁 數: 320
印刷時間: 2008-11-1 開 本: 16開 印 次: 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508613055 包 裝: 平裝
售價: 45元
中國平安保險:企業文化與團隊管理
作 者: 趙守兵,劉俊 編著
出 版 社: 海天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2-1 字 數: 180000 版 次: 1 頁 數: 161
印刷時間: 2009-2-1 開 本: 16開 印 次: 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807473077 包 裝: 平裝
售價: 22元
中國平安保險:管理模式與企業規劃
作 者: 趙守兵,劉俊 編著
出 版 社: 海天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2-1 字 數: 180000 版 次: 1 頁 數: 160
印刷時間: 2009-2-1 開 本: 16開 印 次: 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807473091 包 裝: 平裝
售價: 22元
巨艦-平安航跡
作 者: 清傳 著
出 版 社: 廣西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11-1 字 數: 135000 版 次: 1 頁 數: 228
印刷時間: 2009-11-1 開 本: 16開 印 次: 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543555532 包 裝: 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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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聯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全國均可購買平安保險
❸ 做保險應該知道哪些法律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條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一)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
第五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待補充...
❹ 推薦本適合保險新人看的銷售方面的書!另外希望大家推薦本適合保險新人帶好團隊管理團隊的書!謝謝啦!
我之前是從招商信諾出來的。
我覺得銷售的書籍只能增加理論知識。
你在工作中要關注一下業績好的同事他們的銷售說辭、語氣。並且要增加自己的專業知識,就是對保險的專業知識。
最後,我想說,賣保險賣給朋友的,都是做的不怎麼滴的。做的好的很多同事他們的朋友可能都不知道他們是賣保險的。
保險這個行業很鍛煉人,希望你可以堅持下去。做出成績之後,再考慮自己以後的發展。
❺ 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的圖書信息
書 名: 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
作者:周玉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6月1日
ISBN: 9787511807724
開本: 16開
定價: 68.00元
❻ 保險什麼時間到期
汽車保險期限都是一年,如果記不住可以看車輛行駛證的注冊日期,一般保險的日期都比行駛證注冊日期提前1周左右到期。車輛審車的日期也是保險到期的時間。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❼ 學習財產保險,有哪些推薦的入門書籍為什麼
你可以先看曼昆版的《經濟學原理》這是基礎的教材之一,也是考研的參考教材之一,很適合零基礎的同學
還可以看一下《魔鬼經濟學》這都不需要太多的基礎,都是生活中的經濟現象,可以培養你的經濟思維
再有一本《金融學原理》,這是金融學的基本知識,很多大學老師推薦的,如果你注意的話,可以看到很多關於經濟方面的書的參考書籍目錄都有這本書
看完這三本,應該就可以更進一步,深入學習了,當然你選擇的范圍也可以更廣些,比如《國富論》、《21世紀資本論》等等,你都可以試著去閱讀,如果還不夠的話,還可以看看我推薦的關於財經類書籍的文章,裡面有些經濟類的書,可以更開闊你的視野。
❽ 求汽車保險的書籍
書名 機動車輛保險與事故車輛損失鑒定
作者 馬彥雲等 編著
出版社 金盾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1
簡介
內容提要:本書分上、下兩篇。上篇《機動車輛保險》,通俗地介紹了機動車輛保險的意義、投保的方法和注意事項,發生事故後報案、定損、理賠的程序。簡要地介紹了2003年車險改革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保險公司制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新條款和費率。下篇《事故車輛損失鑒定》,通過數十個案例例分析,對車損鑒定的實務流程進行了闡述,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意義。 本書可作為車主和企業車輛管理人員了解機動車輛保險、進行車輛投保和事故車輛損失鑒定的參考用書,也可作為對車損鑒定業務人員進行培訓的輔導教材。
事故車輛定損工時定額手冊
作 者 趙清
ISBN 9787207068156
頁 數 130
簡介
此書收集、整理了大量的中外汽車標志、各種車型分類等級、汽車各主要總成部件的分類,以及多年來各種事故車輛典型事故損壞具體部位零部件的修復、更換標準的圖片,圖文並茂,對撞損車輛的修復具有準確的、直觀的指導作用,對各種車型、各具體修理部位作出了具體的詳細的修復理賠工時定額標准說明。使用於汽修行業的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汽修行業及車輛擁有者單位及個人對事故車輛損壞部位工時確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