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的手續和單位分別是什麼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的手續和醫院相關資料如下:
醫療保險門診報銷流程,攜帶以下資料: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的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三級或二級醫院的專科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等就醫資料原件;
4、財政、稅務統一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5、醫院電腦列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處方的付方原件;
6、定點葯店:稅務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及電腦列印清單原件;
7、如代辦則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帶齊以上資料到當地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申請人辦理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時,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內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金額,再核定應報銷金額。
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流程:
1、入院或出院時都必須持醫療保險IC卡到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窗口辦理出入院登記手續。
住院時個人應預交醫療費2000元,出院結帳後多還少補。未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前發生的醫療費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因急診住院未能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的,應在入院後次日(節假日順延)憑急診證明到醫療保險管理窗口補辦住院手續,超過時限的其其醫療費自負。
2、參保人員住院後統籌基金的起付線分為三檔:
三級醫院10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醫院400元。在一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累計計算。
3、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轉診(院)的,須經定點醫療機構(三級以上)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診斷後提出轉診(院)意見,由所在單位填報申請表,經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區)社保機構批准後辦理轉診(院)手續。轉院限於省特約醫院,其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其報銷標准要先自負10%,再按本地規定計算可報銷金額。
4、在定點醫療機構出院時,各定點醫療機構會按照相關政策計算報銷金額和個人應該自付的金額,其報銷金額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應該自付的金額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本人結算。
2.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什麼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參保人員和報銷比例及繳費方式等是不同的,它們的區別是:
1、參保人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是各個單位的職工;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無工作的城鄉居民參保的。
2、繳費方式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從工資內扣除;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參保居民個人繳費。
3、繳費構成主體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由職工工資和單位共同承擔的;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是由參保人員個人和政府補助組成的。
3.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問題
首先,你要有醫保
其次,你用的葯確定在醫保范圍內,否則不給報銷
第三,報銷比例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報銷50% 60%的
第四,只要在醫保醫院,用醫保卡看病,醫院只收取你的自費部分,比如報銷60% 費用1000.00 你交400.00就可以了。這就相當於隨時報銷
第五,醫保報銷有個「門檻費」一般是800.00,也有少的。這個門檻費不給報銷,當你達到800.00以上時就如「第四」里說的那樣報銷了
第六,如果你有醫保 可一直沒有用醫保卡看病,那就要拿上掛號單,處方,繳費單通過單位或者直接去當地區及勞動保障部門報銷,記得加蓋醫院的「全額墊付章」
第七,還有問題嗎?
4. 新田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新田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負責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大病醫療互助、意外傷害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及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等特殊人群醫療保障的管理服務機構。主要負責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和管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落實參保人員的各項待遇,統籌管理基金的安全運行。內設辦公室、基金征繳股、財務稽核股、醫療監管股、生育保險股、特殊人群管理股、居民醫保股等七個股室。
注冊資本:44萬人民幣
5.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
主要業務如下:
1、負責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務。
2、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離休幹部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5)孟村回族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葯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外購葯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准,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太原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單位概況
6.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醫保結算中心職責
1.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聯網住院醫療費的審核、結算工作;
2.負責全市城鎮職工聯網住院大額醫療救助醫療費的初步審核工作,進入大額救助人員名冊和醫療費用統計、數據資料傳遞工作;
3.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聯網住院醫療費的調整支付核實工作。 1.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網住院醫療費的審核、結算工作;
2.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網住院醫療費的調整支付工作;
3.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聯網住院醫療費的審核結算工作。 1.負責全市市級公務員全額墊付的住院醫療費、門診、門特費用的審核和結算工作;
2.負責全市參保人員生育保險住院醫療費的審核、結算工作;
3.負責全市醫療機構違反醫保規定所致病因的監督核實工作;
4.負責全市參保人員生育保險住院醫療費的調整支付工作;
5.負責異地就醫人員醫療費的審核工作。 1.負責全市工傷保險聯網住院醫療費的審核、結算工作;
2.負責全市工傷保險聯網住院醫療費的調整支付工作。
7.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更換單位需要在幾個月內再次參保
如果更換單位需要在三個月內再次參保,醫保是不可以斷交的。
8.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是為城鎮職工提供的醫療保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僅保障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職工,而且保障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隨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深化,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有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兩部分構成。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年限
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籌資的原則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我國醫療保險改革初期,要求個人繳納工資總額的2%,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6%。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有繳費條件和受益資格的限制。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條例介紹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強制參保為原則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也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式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在職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水平按照當地工資總額的6%左右確定。目前,用人單位繳費率全國平均為7.43%,最低的為3%,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別達到10%和9%,個人繳費全國平均為2%。
9.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文件
【內容分類】 醫療保險(供你參考)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81214
【實施日期】 19981214
【發 文 號】 國發〔1998〕44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8〕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認真總結近年來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四、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五、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標准和醫葯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准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葯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葯店購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葯店購葯葯事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葯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葯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葯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葯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葯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七、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從1999年初開始啟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