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示
是你單位因為怕當地社保局查到沒有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而被處罰吧,這個申請補繳原因,可以避重就輕的寫呀,就說是「因為XX辦理社保工作員工,因工作疏忽而漏繳XXX名員工的社保金,現特此為員工申請補繳」。
❷ 社會保險費可不可以補繳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存在時效限制。
社保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日起計算;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企業的侵權行為是持續的,職工可隨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且不受追溯時效限制。你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維護自身權益。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代理機構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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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補繳社會保險費屬於法院受理范圍嗎
《勞動法》第100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❹ 補繳社會保險的爭議是不是歸法院管
1、因用人單位為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類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於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在參保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審核繳費基數的職責,勞動者如對繳費基數產生異議,可參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❺ 社保補繳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社保補繳要提供想補繳時期的勞動合同及工資證明等資料。
各地區,不同的補繳時間,辦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通過北京市網上申報系統(數字證書)查詢,核實個人繳費信息(查詢需補繳月份、繳費基數及繳費人員類別),確認補繳人員為正常繳費狀態。
2、錄入企業版軟體:
①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②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③列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根據補繳月份的不同:
①申報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員補繳5年以上的,先去養老保險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②申報補繳2011年7月1日(含)以後的,且補繳近三個月以前的,需單位攜補繳材料到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③補繳近三個月內的,直接網上預約取號;
4、中心及各分中心業務受理櫃台辦理;
5、財務櫃台繳費(當日繳費有效)。
(5)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管理機構擴展閱讀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❻ 補繳社會保險不是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嗎
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勞動仲裁的范圍,屬於社會保險保障部門的范圍,只有因社會保險產生的爭議,才屬於勞動仲裁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管理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