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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倒簽單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08-08 21:59:19

A. 判斷題:批單必須在保險單有效期內進行批改,不允許倒簽單或對已到期保單進行批改。

應該是對的

B. 提單倒簽有什麼風險

如果沒有出問題,倒簽對於貨代、發貨人和收貨人都沒有影響。
但是如果出現理賠的問題,倒簽就有很大風險,因為保險單據是依據提單進行理賠,而倒簽的提單信息並非真實信息(開船日期是假的),保險公司可以據此拒絕賠償。這樣貨代就要承擔出具假提單的風險,發貨人或者收貨人(就是買保險的一方)無法拿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C. 人身保險中,倒簽單的保險單有沒有法律效力

《倒簽單》是保險公司再簽發的保單叫倒簽單,屬於非法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

D. 保險倒簽單法規規定

商業險中項目可以補項,但是為了避免倒簽單,是需要驗車的。
比如你已經投保了商業險,但是未保漆面單獨損傷險,如果你要增加這項保險,就需要對你的車輛進行拍照,因為一般保險公司是要核實在你承包前你的車輛是否已有損傷。

E. 貨運倒簽的後果

倒簽提單和預借單中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串通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旦暴露,後果嚴重。出口貿易中應避免這些做法。

F. 保險公司如何有效降低或防止逆選擇及道德風險

你所說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比較廣,可以參考一下:
一、對於逆選擇,主要體現為帶病投保,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投保前予以防範,比如完善投保的告知詢問程序,對既往病史、健康狀況進行詢問,要求客戶告知等。同時在合同中會有規定一些免責條款,用以規避逆選擇風險,比如「投保前疾病屬於除外責任」等等。理賠過程是風險審核的另一個重點,主要體現在理賠調查,一般會通過核實就診醫院、排查其他醫院、詢問病史、了解既往健康狀況等方式核實被保險人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的情況。
二、道德風險,這個范圍比較廣,主要的道德風險是通過理賠方面來控制,比如倒簽單(即出險後投保)的風險、故意不如實告知的風險等等。
國內保險公司目前普遍採取「寬進嚴出」的操作方式,即核保寬松,理賠嚴謹,這就導致了許多糾紛的產生和保險行業的信用度下降,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嚴進寬出」,就是投保時要求手續齊全,符合法律程序。不過鑒於種種原因,比如居民的保險意識等,這種操作方式不大可能建立起來。

G. 保險公司認為倒簽單,應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

主要是簽單時間和事故發生時間.

H. 倒簽保單

倒簽保單與正常簽發的保單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一般而言,倒簽保單屬於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意行為。倒簽保單的現實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因為表面上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被向前延伸了,使有可能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得到保險賠償的可能,因此,被保險人往往是倒簽保單的始發人或提議人。但保險合同的訂立同一般合同的訂立在程序上沒有本質的區別,也有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故倒簽的行為須為保險人同意,倒簽保單的事實才能最終實現。

二?倒簽保單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實施虛擬簽發保單時間的故意。即行為人為了達到掩蓋保險合同成立的真正日期而有意虛定保單日期,是直接故意。實踐中的疏忽,如錯印、錯寫等使保單日期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不屬於倒簽。

三?倒簽保單屬於共謀的欺詐行為。有人認為倒簽保單與倒簽提單不同,不存在對第三人的欺詐,倒簽保單只是對保險人的利益有影響,並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非常片面的,忽視了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保險是保險人用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補償投保人或受益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制度。①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最終由參加保險的人共同承擔,保險人實質是保險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倒簽保單而引致的賠償肯定要動用保險基金,這對所有其他參加保險的人的利益必然造成損害。只是這種損害沒有表面化而已。即倒簽保單構成對其他所有參加保險的第三人的欺詐。在這種欺詐中,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構成共謀,也就是有共同的故意。另外,合同訂立時間是一個法律事實問題,而法律事實是既成的客觀存在,不可能通過約定就引起變更。

四?倒簽保單不可能存在善意。善意本是動產所有權取得中的概念,通說認為,是指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的權利。②此處所謂善意,應指倒簽行為人 「不知」倒簽行為可能的後果。顯而易見,倒簽保單的行為人,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均不可能「不知」該行為的後果。

五?倒簽保單絕對不同於補簽。所謂補簽,就是保險雙方對保險合同的條款早已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的行為。主要存在於定期保險中。如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按原費率支付下一年度的保險費,保險人接受了保險費,或者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按某一費率支付新年度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按此要求向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費,然後才簽訂保險合同或簽發保單,而日期通常會「倒簽」到上一個保險期間屆滿時。這種「倒簽」就是補簽。

案例:
2002年9月6日,深圳P公司的一批貨物在深圳港裝船發運,目的地日本大阪。9月13日,P公司與保險公司辦理了該批貨物的保險事宜,保險公司於當日簽發了保單。應P公司的要求,保險公司將保單的簽發時間倒簽為9月5日。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責任期間自簽發保險簽證時起,至貨物運抵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終止」。9月15日,P公司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該批貨物在途中出險,要求辦理有關索賠手續。經查,9月10日發生了沉船事故,全部貨物隨船沉沒。保險公司以簽發保單時損害已發生,P公司構成保險欺詐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雙方發生爭議遂訴至人民法院。
審理時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於9月13日簽訂保險合同時,損害已經發生,因此,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將保單倒簽至9月5日,表明保險公司同意擴大保險責任期間,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中,保險公司應投保人的請求將保單倒簽實際上是構成了追溯保險。所謂追溯保險,是指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合同成立前的某一個時點開始的保險。按照其產生的依據,追溯保險又可以分為約定追溯保險和法定追溯保險兩種類型,前者是指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特別約定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成立前所發生的危險事故也承擔保險責任;後者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成立前所發生的危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依據保險的基本原理,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應是將來發生的保險,亦即發生於保險合同訂立之後的危險,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危險已發生,則其為一種確定的既成事實,既不符合可保危險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也不符合保險的射幸性。然而,可保危險的不確定性是指主觀上的不確定,而非客觀上的不確定,如果在客觀上損害已經發生,保險標的已受到損失,但由於通訊等原因,保險合同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均不知道損害已發生,從保護善意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各國法律多認定該保險也即追溯保險仍然有效。例如,德國保險契約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契約的效力可以約定溯及契約訂立前適合的時點開始」,我國台灣地區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也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我國海商法中雖然無相同條文,但該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由此,我們也可以推論出,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知道保險標的已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那麼保險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險人應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而保險人也應依照保險合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可見,我國法律實際上也承認追溯保險的效力。
[觀點] 本案中,保險公司應P公司的要求將保單倒簽到9月5日,且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均不知道作為保險標的的貨物已經滅失,因此,二者簽訂的保險合同屬於有效的追溯保險,保險期間應從9月5日起算。保險事故發生於9月10日,屬於保險期間以內,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I. 關於保險的問題, 這個屬於倒簽單么

這種倒簽單的情況,那已經過去的兩個月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不僅保險公司沒有損失,而且是保險公司賺到了,因為這也算變相縮短保險期限從而提高保費。
一般是不允許倒簽單的情況的,這也違反保險原則。
特殊情況例外,但是也不會倒簽這么長啊~

J. 倒簽保險憑證的情況下,保險責任期間自何時開始

農戶房屋保險條款(2009版)
信息來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時間:2009-12-22
總則
第一條農戶房屋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特別約定、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農戶所有且坐落於戶口所在鄉村並有人長期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廳、飯廳、廚房。但一戶主有多座房屋的,僅承擔戶主居住的房屋的賠償責任(以戶口薄列明的戶主為准)。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廁所、糞寮、禽畜間、柴草間、雜物間、牛欄、豬舍、簡易搭蓋、單獨的店面、作坊、無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
(二)裝潢、室內財產;
(三)各種農機具、交通工具、通訊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六)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款第三條載明的財產;
(七)其他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自然災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台風、暴風、龍卷風;雷擊、冰雹、雪災、崖崩;自然災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
(二)意外事故: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等造成的農房損失。
第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行政執法;
(二)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寄居人、雇傭人員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
(五)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六)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礦山區未經政府批准開采礦產導致的農房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七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保險合同雙方約定。
保險期間
第八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保險人按照第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二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因客觀原因導致保險人未能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並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足額交付各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與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該:
(一)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對於因為被保險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
因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有關部門的損失證明及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原因、性質、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各種資料和費用單據。
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足以證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時,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提起賠償請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予以先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因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權利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保險人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依法應由第三方賠償損失的,對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的賠償金,保險人將在賠償時扣除。
賠償處理
第二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且損失程度達到「半倒」(詳見釋義)以上或火災損失程度達到30%以上的,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單列明的保險金額。
1、受災農房發生全倒損失時,保險人按照每戶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2、受災農房發生半倒損失時,統一按倒塌的間數計算賠款。每間根據損失程度進行賠償,但總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3、農房遭受火災,保險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賠款。
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
4、由於遭受冰雹、台風、暴風、龍卷風使得屋面瓦片損失時,每間房屋最高賠償金額為100元;累計賠償不超過500元。
5、因自然災害致使房屋地基下陷、下沉、裂縫原因需要搬遷,每戶按照保險金額的50%給予賠償。
6、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7、在一個保險期間內,無論保險房屋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但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金額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後的余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
第二十二條若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合同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按保險費的5%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涉及的術語適用下列釋義:
(一)火災: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它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3.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於液體、固體變為蒸汽或其他膨脹,壓力急劇增加並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而發生的爆炸。化學性爆炸指物體在瞬間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
(三)雷電:指積雨雲中、雲間或雲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其破壞形式分為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
(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
(七)冰雹:從強烈對流的積雨雲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是直徑達於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
(八)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榻;
(九)台風:台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
(十)山體滑坡:山體上不穩的岩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一)泥石流:由於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築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十三)重大過失: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准也未達到的行為。
(十四)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徵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
(十五)半倒:①一面牆壁1/3面積(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3面積(含)以上倒塌;②1/3(含)以上屋頂坍塌;③1/3(含)以上樓板坍塌;④一面牆壁1/3面積(含)以上,同時1/4(含)以上屋頂坍塌;⑤因洪水長期浸泡造成牆體牆體較嚴重損毀,需要大規模修復的。
(十六)全倒:①一面牆壁1/2面積(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積(含)以上倒塌;②1/2(含)以上屋頂坍塌;③1/2(含)以上樓板坍塌;④一面牆壁1/2面積(含)以上,同時1/4(含)以上屋頂坍塌;⑤一面牆壁1/3(含)以上倒塌,同時1/3以上(含)屋頂倒塌;⑥房屋主體結構瀕於崩潰、倒毀;⑦因洪水長期浸泡造成牆體牆體較嚴重損毀,難以修復的;⑧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兩個倒塌標準的。
附錄
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十一


十二


年費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註: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農戶房屋保險附加險條款
附加災後基本救助補貼保險
第一條總則
本附加險合同為農戶房屋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險合同與主險合同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合同為准;未盡事宜,以主險合同為准。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農戶的保險房屋因發生主險的保險事故發生全損需要搬遷的,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責任免除
保險房屋發生部分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每戶1000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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