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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地質勘查基金項目

發布時間:2021-08-08 22:06:23

A.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情況

2006年1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密切配合,籌建基金管理機構和啟動中央地勘基金同步進行,於2007年6月發布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地勘基金運行和管理制度的總體框架,落實了20億元的啟動資金。同年11月,啟動了首批126個試點項目,安排勘查投入5.7億元。項目實施總體順利,取得了一批較好的找礦發現,特別是內蒙古鄂爾多斯煤田項目預期可提交煤炭資源量近200億噸,將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能源基地建設提供堅強保障。
在項目組織實施穩步推進的同時,為完善地勘基金運行機制進行了大量調研,在項目招投標、監理、權益處置等方面已經研究提出了相應的制度和辦法。同時,開展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規劃(實施方案)編制研究」、「重要礦產資源戰略儲備研究」、「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價款折股股權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項目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管理專家隊伍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建設」、「中央地勘基金參與國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策研究」等六個研究課題,進一步推動制度建設,逐步完善地勘基金運行機制。
目前,基金管理機構人員基本到位,內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機構運轉總體順暢,職責任務進一步落實,各項工作正有序展開。
自2006年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設立至今,全國已有26個省(區、市)設立了省級地勘基金。2011年全國地勘基金投資總額達到85億元,已佔到固體礦產勘查國家財政投資的86.30%。兩級地勘基金已成為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礦產資源風險勘查的主體部分,成為我國化解礦產勘查風險、活躍商業性礦產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重要拉動力量 。
從運行情況看,中央地勘基金重點投資非油氣能源礦產和國家急缺的重要金屬礦產,適當兼顧稀土等保護性開採的優勢礦產;省級地勘基金投資方向主要為礦產資源勘查,同時投入相應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投資勘查的礦種主要為國家及地方緊缺、大宗重要礦產和地方優勢、特色礦種。實施中,為了使兩級基金在找礦突破中形成合力,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在全面總結此前探索的兩級基金實施項目對接經驗的基礎上,向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提出了在兩級基金間實行協調聯動的構想,得到了兩部的大力支持。2011年1月,兩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與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協調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從而在兩級基金間構建了投資重點各有側重、投資方向相互銜接的機制,找礦成效進一步提升,兩級地勘基金陸續產生一批有重大影響的找礦成果。其中,中央地勘基金大營鈾礦的發現,打破了我國沒有國際級大鈾礦的局面;新疆坡北鎳礦實現了找礦重大突破,樹立了拉動社會資金投入礦產勘查的典範。當年,省級地勘基金新發現礦產地94處,其中大型礦產地35處、中型礦產地32處。

B. 內蒙古自治區第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怎麼樣

內蒙古的單位 待遇都很好 條件也不差 地質的首選

C. 什麼是地質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財政預算基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收益。

D. 內蒙古地勘十院探采一體化發展模式調研報告

2007年5月底到6月初,地質勘查司組織對內蒙古第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以下簡稱「內蒙古地勘十院」)進行了專題調研,旨在總結分析《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出台以來地勘單位以隊為單元改革發展的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為研究制定地勘單位發展戰略和規劃收集材料。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內蒙古地勘十院走上了快速發展之路

內蒙古第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隸屬於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是由原內蒙古第二區域地質調查院、內蒙古第三水文地質勘察院合並而成。現有職工952人,其中離退休454人,在職職工498人,管理人員28人,服務人員33人。

(一)形成了以地質勘查業為基礎,以礦業開發為核心,以工程地質勘查與施工為支柱的新型產業結構

以地質勘查為基礎。組織精幹隊伍,配備優良裝備,提高核心競爭力,開展大量地質勘查項目,獲得重要地質勘查成果,為礦業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拉動作用。2005年,地勘十院同時承擔了29幅1:5萬礦調項目,十幾個礦產勘查項目,完成鑽探工作量1.5萬米,物化探測量200平方千米,完成地質勘查貨幣工作總量4500多萬元。僅2005年一年完成的各項實物工作量及貨幣工作量相當於前10年之和。從世紀之交迄今拿到100多個探礦權。

以礦業開發為核心。內蒙古地勘十院的探采一體化始於「八五」末期,5年駛入快車道,2003年以來「爆炸」式擴張。承擔主要開發工作的金源公司成立於1995年,先後勘查開發了毛山東螢石礦、林西新林鎮螢石礦、巴林左旗四方城銅礦,但規模較小,效益不明顯。1999年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先後勘查開發了赤峰市巴林左旗哈拉白旗鉛鋅礦、赤峰市松山區白臉山膨潤土礦、西烏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鉛鋅礦,運作礦權轉讓了阿魯克爾沁旗膨潤土礦,礦業開發產業已初具規模。2003年以來「爆炸式」發展,投資近億元建設花敖包特鉛鋅礦1000 噸選廠,形成日處理礦石1400噸,年處理礦石30萬噸的生產能力,2006 年總產值達5.0 億元,實現利稅達1.5億元;2005年由內蒙古地勘局、地勘十院及地方一家企業共同出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開發赤峰翁牛特旗黃花溝鉛鋅礦(內蒙古地勘局佔30%股權,地勘十院及十院職工佔45%股權,地方企業佔25%股權),到2006年底實現年產值5000萬元,利稅1000萬元;2005年,出資3.4億元購買由北京碧溪集團投資勘查的西烏旗道倫大壩銅礦的勘查權,經對其中0.32平方千米的范圍進行詳查,提交銅儲量10 萬噸,鎢1 萬噸,錫4000萬噸,銀300噸,一期工程建成1500噸銅鎢選廠,項目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迄今,內蒙古地勘十院的礦業年總產值將近10億元。

以工程勘查與施工為支柱。工程勘查與施工是地勘十院另一個比較優勢產業,在赤峰地區的市場佔有率可達50%以上,並且已經走出赤峰市和自治區外承攬項目。在地質災害評估、治理上也取得了較好的業績。近兩年來市場收入均達1000萬元以上。2005年工程勘查與施工業完成市場總收入1500萬元以上。

(二)產業經濟高速發展,經濟實力和競爭力顯著增強,職工收入大幅度提高

地勘十院實現了較快的經濟發展,近幾年整體保持了持續快速增長勢頭,主要經濟指標平均都以兩位數以上的速度增長,通過市場獲得的預算外收入大幅度增加,經濟實力和競爭力顯著增強,職工收入大幅度提高。地勘十院近三四年企業發展速度遠遠超過前十幾年,經濟增量相當於前20年的總和。

從市場收入看,內蒙古地勘十院2006年達5億元,比2005年增長100%,是2004年的3.4倍,2003年的17倍。內蒙古地勘十院2006年完成利稅1.2億元,是2005年的4倍,2004年的僅10倍,2003年的40倍。與此同時,職工收入大幅度增加,2007年人均收入7萬元,是2003年2萬元的3.5倍。企業投資也是連年翻番,從2003年的4000萬元增加到2004年的8000萬元,從2005年的2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3.5億元。幾年間,地勘十院市場收入翻了十幾倍,上繳利潤翻了十幾倍,企業職工收入翻了幾倍,企業投資翻了幾十倍,這種發展速度無論是在地勘單位系統內部,還是在地方各類企業里都是比較快的。這一方面表明地勘十院幹部職工在這兩年裡為了單位的發展作出了巨大努力,但更說明了地勘十院企業改制後,企業新機制有效激活了企業本身自我發展的巨大潛能和活力,有力推進了企業經濟的高速發展。

迄今,地勘十院已有在生產礦山企業2個,在建礦山企業2個,工程勘查與施工企業1個,地質勘查二級單位1個,技術咨詢服務企業3個。其中年產值超億的企業1個,超千萬的4個,超500萬的1個,超200萬的2個。隨著赤峰市黃花溝鉛鋅礦、西烏旗道倫大壩銅鎢礦、外蒙烏蘭鉛鋅礦的建成投產,地勘十院控股礦山企業總采選能力可達3000噸/日以上。每年可生產(單位:金屬量):鉛鋅5萬噸,白銀100噸,銅5000噸,鎢1000噸,總產值可達10億元以上。

(三)抓住機遇,更新觀念,推進院辦企業股份制改造

轉制是前提。依據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企業轉制的政策,大力推進了二級經濟實體的轉制,除地質勘查公司外,把所有具一定規模的院辦企業全部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實行模擬法人制。迄今十院已有控股或相對控股具獨立法人資格企業6個,其中3個很快發展成年產值超千萬,利潤超百萬的初具規模企業。

職工全員入股是基礎。在有限責任公司里讓企業職工合並佔大股,全院職工全員入股。地勘單位相對控股,社會資金適當進入參股。改制後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部獨立注冊,並已獲得獨立法人資格。

轉變經營方式是關鍵。目前地勘十院的經營方式已經發生了轉變,由過去以具體經營為主,投資控股為輔轉變為以投資控股為主,具體經營為輔。地勘十院作為投資母體,充分發展自身優勢,正在逐步實現以企業為基礎,以主業為導向,以資本為紐帶的集團化投資公司的經營方式。

貫徹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從法定程序上明確地勘單位與企業的經濟關系、產權關系、隸屬關系是核心。地勘十院推進企業內部制度改革,使企業管理走向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積極進行企業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大力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造,用新機制激活地勘企業巨大潛能與活力。企業改制只是形式,不是目的,企業改制的關鍵問題在於能用新的企業運作機制激活企業本身的巨大潛能,開創企業發展新天地。原地勘單位管理企業的基本模式是:「決策中心」體現在地勘單位領導班子,「利潤中心」體現在地勘單位,「成本中心」體現在企業,也就是說,一個企業辦不辦、辦成後怎麼干,由地勘單位領導班子說的算,企業盈利後,利潤完全由地勘單位支配,企業管理者充其量只是起個控製成本的作用。改制後,三個中心整體下移,企業「決策中心」體現在股東會、董事會,「利潤中心」體現在企業,「成本中心」體現在企業班組、車間、工段,這一模式體現了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從法定程序上明確了地勘單位與企業的經濟關系、產權關系、隸屬關系。進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縱向各環節、橫向各層面的管理功效,最大限度激活二級經濟實體本身的創業激情與潛力,這種激情與潛力直接轉化為經濟快速增長及較高的企業投入回報率,最終以量化形式體現現代企業管理理論的科學性與實踐性,逐步把地勘單位的企業管理推向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

(四)建設和諧地勘單位,提高職工收入,解決下崗職工生活困難,落實離退休人員政策

地勘十院樹立了經濟發展受益於職工,讓利於職工的人性化理念。目前,地勘十院企業職工收入已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工資性收入只佔其中一部分,各種補貼、獎金也佔一定比例。更大部分為股份分紅,現在不但企業職工都有股份,全院其他職工(包括下崗職工)都有相應的企業股份,每年都可以分到相應的企業盈利。

地勘十院隨著企業經濟狀況的好轉,不斷提高下崗職工的生活費,從2004年的每月246元提高到2005年的340元(男職工工齡滿30年、女職工滿28年的每月領取650元生活費)。2006年實行了內部退養政策,一次性為188名下崗職工辦理了內部退養,內退金是原來下崗生活費的一倍以上。

落實離退休人員政策,使離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美化工作生活環境。

在內蒙古地勘局、國土資源廳以及赤峰市國土資源局的支持下,特別是由廳/局出面幫助解決土地使用等問題,使地勘十院在建設職工住房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

2001~2005年,地勘十院連續5年被內蒙古地勘局評為「先進黨委」、「先進單位」,2005年晉升赤峰市文明單位(標兵),2006年獲得「全國經典地質隊」榮譽稱號。

新的利益分配機制建立後,企業職工展示出一種與企業同興衰、共進退的真誠意願,他們主動關心企業的大事小事,愛護企業的一草一木,自覺地把企業的事當作自家的事,互相監督,互相合作,愛崗敬業,任勞任怨。

(五)開拓市場,分散風險,積極「走出去」開發利用國外礦產資源

為了開拓市場,分散風險,同時也為了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內蒙古地勘十院積極「走出去」開發利用國外礦產資源。2004年,地勘十院與其他幾家礦業公司聯合投入資金5400萬元,在蒙古購買了四處礦權,初步控制鉛鋅儲量300萬噸,白銀3000噸,黃金8噸。2005年,對其中的烏蘭鉛鋅礦進行了全面勘查,取得了非常喜人的效果,實際儲量要遠遠大於預期儲量,2006年轉入開發,項目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十院佔10%股份。此外,2006年內蒙古地勘十院和其他地勘單位聯合,在非洲的阿爾及利亞、尚比亞取得了銅、鉛、鋅等有色金屬的礦業權。

二、內蒙古地勘十院探采一體化成功的主要經驗

抓住市場機遇,用足政策優勢,自身努力創新,是內蒙古地勘十院探采一體化成功的主要經驗。其中,抓住機遇是前提,用足政策是基礎,自身努力是關鍵。同時,三者又要發揮良好的互動作用。

(一)抓住市場機遇

抓住市場機遇是前提。實際上,地勘十院礦業開發起步較早,1995年就成立了主要從事礦業開發的金源公司,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經開始了當時所謂的「邊探邊采」,先後勘查開發了毛山東螢石礦、林西新林鎮螢石礦、巴林左旗四方城銅礦,但規模較小,效益不明顯。主要原因在於當時礦業不景氣,礦產品市場價格低迷。從國際上看,20世紀90年代末正是世界礦業結構調整的時期,當時大量礦產勘查開發公司倒閉或被並購及兼並。

經過長期在市場上的摸爬滾打,內蒙古地勘十院抓住了兩個機遇。

一是得天時。2003年內蒙古地勘十院加力發展之時,恰恰是國際礦業進入新的增長周期、國內新一輪重化工業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強勁、礦產品價格高位運行之時。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中國、印度、巴西等國家進入新一輪工業化進程,世界礦業一改過去20年的萎靡,進入新的繁榮。當前,全球礦業處於繁榮期,礦產勘查投資高速增長。從2002年開始,全球的礦產勘查開始了一個新的周期,2002年全球固體礦產勘查投資不到20億美元,到2006年增長至75億美元,增長近300%。從國內來看,自2004年以來,我國國內勘查投資持續快速增長,勘探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2006年,固體礦產勘查投資達108億元,首次進入全球的第十名,同比增長63.0%,是最近幾年中增長最快的一年,是2001年的5倍以上。當年內蒙古地勘投入10億元(同比增長208%),地勘十院地勘投入4500萬元(同比增長60%)。礦產勘查投資的高速增長,源於礦業的繁榮。2006年,世界主要礦產原材料,包括石油、鐵礦石、銅、鉛、鋅、鎳等的價格分別比2001年前後增長了2~4倍。全球礦業利潤空前高漲,資源股票持續升值。現在這一機遇期仍然存在,世界礦產勘查投資還是國內礦產勘查投資,都存在巨大的增長空間。當然,這種增長的態勢不可能永遠持續下去,要盡早抓住機遇。

二是得地利。內蒙古地勘十院所處的赤峰市,位於興安嶺南麓中段西坡有色金屬成礦帶,具有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內蒙古地勘十院掌握著豐富的大興安嶺中南段和華北地台北緣的地質資料,擁有西烏旗花敖包特鉛鋅礦、扎魯特旗水泉銅多金屬礦、翁牛特旗黃花溝鉛鋅礦、寧城縣東北溝金礦等多項有經濟和開發價值的礦業權。該礦帶位於克什克騰旗黃崗梁鐵錫礦至巴林左旗白音諾爾鉛鋅礦北西側,跨越克什克騰旗、西烏珠穆沁旗、扎魯特旗,西起哈爾楚魯圖銀鉛鋅礦(達里諾爾湖),東至超浩爾圖銀銅多金屬礦(霍林河),東西長約200千米,南北寬約50餘千米。

(二)用足政策優勢

用足政策優勢是基礎。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近年來所採取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給地勘單位的改革發展創造了機遇,注入了活力,收到了實效,市場競爭實力也大大提高。一方面,政府加強了對地勘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另一方面,國有地勘單位加速融入地方經濟,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形成了地質工作與區域經濟相互支持、互為促進的新局面。

一是用足了2004年自治區政府提出的以「三不變」為核心的一系列地勘單位改革政策。內蒙古根據國務院關於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的總體方向,按照自治區《關於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內黨辦〔2005〕13號)精神,實行內部事企分開,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分開管理,積極推進企業化經營管理,基本原則是「三個不變」(事業牌子不變、地勘經費不變、現有職工身份不變),「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將地勘單位辦社會的職能移交地方;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經費分開管理;在職人員經費包干,自負盈虧;擴大用人自主權;地勘單位內部實行企業化管理。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促進了地質工作的加強,有利於地勘單位的發展,職工享受到了改革的實惠。地勘局各隊建設職工住房,由廳出面幫助解決土地使用等問題。

二是用足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出的對地勘單位實行的礦業權取得等方面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國土資源廳決定,優先安排地勘單位承擔自治區地勘項目;支持地勘單位爭取礦權經營礦權;在有償出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時,提取10%的價款返還地勘單位用於支持地勘工作。這些優惠政策,為地勘單位推進改革,加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國土資源廳對地勘單位申請探礦權給予一定的傾斜政策,每個隊可以辦三個礦權,如果地勘單位找不到合適的申請范圍,廳里還組織地調院幫助篩選。

三是與赤峰市國土資源局保持了和諧的關系。一個例子是,內蒙古地勘十院與赤峰市國土資源局簽署了聯合進行地質礦產技術咨詢服務的協議,共同組建了地質礦產技術咨詢服務部。

(三)自身努力創新

自身努力創新是關鍵。有了市場,有了政策,關鍵靠自身的努力。在同樣的環境下,地勘十院取得了令人目不暇接的成就,這主要靠的是自身的努力創新。

一是致力於發展比較優勢產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地勘十院在揚長避短的組合中視礦業開發為「經濟發展核心」和「企業發展戰略主基調」,實現跨越式發展。地勘單位想要融入市場,產業優勢並不多,但比較而言,礦業開發應是最具優勢產業。但是,地勘單位找礦不容易開礦更難,缺少資金,沒有社會影響力,協調不了地方關系等等。但是,地勘單位也有優勢,特別是,地勘單位懂技術、有人才,積累著大量的地質資料,掌握著許多礦權,控制著可供進一步勘查開發的礦產地、遠景靶區,又有著國家政策法規上的傾斜。這些有益要素的有機組合無疑構建了地勘單位在礦業開發上的核心競爭力,標示著地勘單位應該在礦業開發上有所作為。正是基於這一認識,近幾年來,地勘十院牢牢把握礦業開發這一企業發展戰略主基調,冷靜分析形勢,積極整合各種有益要素,充分用好用足各種社會資源,把握機遇,乘勢而上,強力推進了礦業開發這一支柱產業的建立。沒有優質礦業權,發展礦業就無從談起。內蒙古地勘十院有過去區測隊的老底子,也是其所擁有的優勢之一。

二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將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首先,內蒙古地勘十院比較早地開始運營礦業權市場,在2001~2002年轉讓了阿魯科爾沁旗膨潤土礦、巴林左旗哈拉白鉛鋅礦的礦業權,獲得原始積累。沒有這「第一桶金」,隨後一系列的礦業開發項目都是空想。現在,地勘十院在轉讓礦業權時已經非常謹慎,除非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認為前景不大的,一般不輕易轉讓。在這方面也有教訓,地勘十院曾經把效益良好的道倫達壩銅鎢礦的礦業權以數十萬元的價格轉讓,但2005年又以3.3億元的價格買回該項目的礦業權。其次,出讓礦業項目中的部分股權,籌集資金。黃花溝鉛鋅礦就是如此。再次,職工全員持股,這既籌集了必要的資金,同時也進一步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最後,當地勘十院有了相當強的經濟實力後,也為了尋找更大、更好的經濟發展空間,探索資本運營的新模式,打造對接國際經濟活動的新平台,2007年地勘十院計劃完成其所控制的鑫源公司在香港H股上市的工作,這也是驗證企業是否運作正規、管理科學,是否具有長足發展潛力、具有長遠贏利能力的標志。地勘十院的這套做法,基本上符合國際慣例,世界上很多成功的資源性公司也是這種運作模式。

三是通過股份制改造、職工入股突破了「資金短缺」這一地勘單位企業發展的制約瓶頸。地勘單位建立規模企業最大的困難是沒有資金。建立股份制企業後,企業職工要成為企業大股東必然要成為企業的主要出資人,承擔主要出資義務,地勘單位退而成為次要出資人,並且可以以資質、設備、場所、礦權等作價出資,不足部分再吸引社會資金進入作為補充,這樣就自然構築起了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模式,並有效地拓展了地勘單位籌資渠道與籌資能力,充分挖掘出地勘單位辦大項目、辦大企業的資金潛力。近幾年,由地勘十院主辦的企業投入資金高達幾億元,在所有的投資項目中,都很成功地確保了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從未拖欠,但並沒有因此形成任何新的債務,賬面資金余額沒有減少,反而在企業發展中獲得較大的增量。

四是注重處理地方關系。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方區域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礦業開發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特別是在稅收、就業等方面。離開地方、社區及當地群眾的支持,礦業開發也很難進行。地勘十院在礦業開發時,比較重視地方利益,妥善處理地方關系,保障了礦業項目的順利進行。例如,赤峰翁牛特旗黃花溝鉛鋅礦開發項目就是經過與地方政府反復協商,才最終達成了開發協議,最後由內蒙古地勘局、地勘十院及地方一家企業共同出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500萬元,內蒙古地勘局佔30%股權,地勘十院及十院職工佔45%股權,地方企業佔25%股權。

五是高度重視地質找礦。作為礦業開發的源泉,作為礦業活動可持續的必要條件,地勘十院高度重視地質找礦,把地質找礦當成首要工作抓好抓實。地勘十院既用政府出資為國家找礦,也用社會資金為業主找礦,更重要的是,還用自有資金為自己找礦。目前,在地勘十院的地勘投入中,這三塊所佔比重大體相當。當然,從機制上說,用自己的錢找資金的礦,肯定比用別人的錢找別人的礦更有效率。地勘十院規定,加大自我勘查投入,每年確保從當年所得利潤中提出10%~20%作為專項勘查資金,不斷分析研究現有礦業權,確定重點項目加大投入,將工作做深做細(內蒙古地勘十院現在的勘查礦區不再按淺部地質情況而論,一般做到-500米或見到花崗岩體才罷手)。隨著不斷發展,地勘十院在地質找礦方面目前已經不願再承擔「打工者」的身份。

三、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探采一體化是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重要途徑

探采一體化是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重要途徑,具有重要意義。其一,這是發展礦業的有效途徑。當前,地勘行業「百局千隊」,試想,如果一隊一礦,一局十個大型選礦廠,全國礦業經濟必將飛速發展,也將涌現出一批現代意義上的資源性公司,對緩解資源約束將會起到重要作用。其二,礦業權、技術、人才、長期積累的地質資料是地勘單位參與礦業開發的核心競爭力,相對重視開源節流,有利於保護礦產資源和環境。其三,探采一體化的地勘單位,相對重視地質找礦,從礦業收入中拿出部分資金支持礦產勘查可持續發展,符合國際慣例,也是商業性礦產勘查的一種重要依託。

(二)進一步發展需要擺脫事業機制的束縛

內蒙古地勘十院,院內事、企分開,采礦實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行,規范運作,這是其成功的重要經驗。但從全國看,迄今為止,地勘行業「百局千隊」的體制格局基本沒有變化,目前還沒有一家地勘單位實現了企業化轉型的實質性突破。現有體制格局在產權制度、分配機制等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導致激勵約束機制不夠,人才留不住,產業做不大,企業做不強。當前全球和中國礦產勘查開發市場競爭激烈,地勘單位面臨與礦業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競爭:既競爭礦業權,競爭市場,也競爭人才。以前地勘單位「人才流失」是流失到其他行業,現在是仍然從事礦產勘查開發,只是從地勘單位流向礦業企業和民營企業。目前內蒙古地勘局和內蒙古地勘十院所實行的激勵機制,是比較得力的,近一兩年間也扭轉了過去十幾年進不來大學生的局面,但是,從事業機制看,這屬於「擦邊球」。同時,如果做大,產權問題也將進一步制約發展(如雲南的例子)。確實,事業體制的分配機制、用人機制等已經制約了發展,在雙重過渡體制下,擁有技術人才、掌握資源的國有地勘單位不可能發展成為像紫金礦業、西部礦業這樣的礦業企業和有活力的資源性公司。事業有事業的機制,企業有企業的機制。不走現代企業改造之路,不完善體制、轉換機制,「小富即安」,那麼在市場上也會步履維艱,並且可能還會出現一些「後患」。短期看,「戴著事業的帽子走著企業的路子」可以兩頭「利益均沾」,但從長遠來看,不利於實現地勘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事實上,像在探采一體化的道路上走的比較成功的內蒙古地勘十院,已經意識到這些問題,如果必須作出選擇,他們寧願選擇企業身份。

(三)切實完善礦業權制度

像內蒙古地勘十院這樣的國有地勘單位,有長期的積累,有良好的局(國土資源局)院關系,有國土資源廳在礦業權取得方面的優惠政策,但仍然認為,探礦權的取得是制約其發展的最重要因素。在談到「走出去」開發利用內蒙古礦產資源時,所提到的主要原因居然是分散在國內拿不到礦業權的風險。雖然自治區政府鼓勵地勘單位獲得礦業權,但由於內蒙古實行礦業權審批前移,主要審批權在各盟市級政府,加之新設探礦權「招、拍、掛」提高了門檻,地勘單位實際很難獲得礦業權。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思考,問題到底出在哪裡。礦政管理的制度建設需要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適應市場原則。而我們現行的礦業權的招標、拍賣制度,沒有做到這一點,並且被盲目擴大化了。從不同類型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看,油氣適用於招標、拍賣制度,但我們沒有實行,固體礦產一般情況下不適用於招標、拍賣制度,但我們目前大部分都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通過招標/出讓方式授予礦業權:石油(也包括廣義上的可租讓礦產,包括天然氣、煤炭及其他一般呈層狀分布的礦床);砂石土等普通建材礦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所謂「高風險」的勘探過程,價值相對易於確定);出於礦業權人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礦政管理部門「沒收」的礦權地或「撤銷」的礦業權(此時礦業權地的前景較為明朗,可以適用招標/拍賣。最近,澳大利亞著名的Weipa鋁土礦礦床,已由州政府收回再通過招標出讓);在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過程中偶爾發現的已具有十分明朗前景的礦產地(但這部分礦產地極少,具有「偶然」的性質,因為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一般不往礦產勘查方向延伸。實例如美國地質調查所在20世紀60年代「不慎」發現的普羅德霍灣大油田。但針對這種情況目前是有爭議的);國家投資形成的前景十分明朗的礦產地(如在20世紀70年代~80年代的巴西、印度、瑞典、土耳其等國,國家直接從事部分的礦產勘查活動。這種情況下,對以前的投資沒有爭議,但以後即將建立的地勘基金,工作做到何種程度,對商業性礦產勘查到底是起「拉動」作用還是會起到「擠出」效應,爭議很大)。除了這5種情況外,礦業權的取得均適用「早申請者優先原則」,不需要繳納費用。而我國目前的做法是,能夠招標的就全部拿來招標,甚至空白地也來招標。這本身是不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基本規律的。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最初是模仿土地的做法,這本身就不合乎邏輯。開始規章設計時的兩個目的,均沒有實現:一是維護礦產資源國有資產不流失,這是一個混亂的邏輯,何況礦政管理部門沒有這個職能;二是防止礦業權行政授予的腐敗問題,而事實上,招標、拍賣之後,腐敗現象反而多了。制定規章時范圍就沒有界定好,後來地方政府盲目的擴大化也就很自然了。需要研究梳理礦業權招標拍、賣問題。

(2007年6月)

E.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F. 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國土基金 [2008]36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各項目監理部:

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現將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印發試行。

國土資源部中央

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 ( 以下簡稱基金項目) 的監督管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及勘查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2006] 342 號)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全額投資及合作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簡稱基金中心) 委託,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內容和許可權,代表基金中心對基金項目施工的質量、工期、經費、成果等目標實施監督管理的全過程。

第四條 監理的依據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設計書、項目合同、委託監理合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勘查規范、規程和技術標准等。

第二章 監 理 組 織

第五條 基金中心是基金項目監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基金項目監理的組織、協調以及對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的管理與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 一) 貫徹執行基金項目監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 二) 負責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監督檢查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負責基金項目監理資格的審查與管理;

( 三) 對基金項目監理業務進行監督,調處監理爭議,查處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行為;

( 四) 受理、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報告並按規定做出相關處理;

( 五) 負責與基金項目監理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委託監理合同根據基金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一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也可以採取多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委託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七條 承擔基金項目的勘查單位應當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級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配合監理單位搞好監理工作。

第三章 監理單位、機構與資質要求

第八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恪守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項目監理資質,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項目監理辦公室,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委託監理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項目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辦公室人員的構成,以能對被監理項目各施工環節實施有效控制為原則,合理配備。監理辦公室設總監理工程師 ( 簡稱總監) 1 名,同時,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配備地質勘查相關專業工程師若干名,人員專業領域應當包括地質、鑽探、物探、化探、測試、地質經濟等不同類別。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聘任,報基金中心審核備案。監理工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二) 在地質勘查或相關經濟工作專業崗位工作 10 年以上,擔任過礦產勘查項目的技術負責或勘查工作中相關專業的技術負責,或者在地勘局、地質隊從事過礦產勘查的組織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專業技術標准或規范;

( 四) 身體健康,勝任野外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

第十三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總監是項目監理的總負責人,代表監理單位對基金中心委託的監理項目負責,對項目監理結果負有全面責任。監理過程中必須由監理單位簽字的應當由項目總監簽字,並對簽字負責。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規操作行為,需要立即予以糾正的,項目總監有權先下達停工令後再行報告。

第四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監理的職責許可權與義務在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中明確。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術規范、規程要求對項目的施工質量、勘查技術方法手段、勘查設備使用、數據採集與分析、工程進度、工作量完成及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參與項目的野外驗收及成果報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力:

( 一) 參加項目設計變更的審查、年度項目評估、野外驗收和成果報告編制的審查;

( 二) 查閱項目任務書、設計書、專家審查意見、設計批復等有關技術資料;

( 三) 查閱項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記錄及階段性總結成果,檢查項目取樣、送樣及樣品分析結果,糾正不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和設計要求的勘查工作行為;

( 四) 查閱項目經費使用的財務報告,糾正不符合財務要求的資金使用行為;

( 五) 監督勘查單位施工計劃的實施,勘查工程未按計劃進行的,有權要求項目勘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作量按設計要求完成;

( 六) 監督檢查項目勘查單位技術人員數量及構成、勘查設備、技術方法、外協施工質量要求與勘查合同有關約定是否相符,對不符合約定的有關事項有權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項目勘查單位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 提出年度監理計劃;

( 二) 按項目工種和工作階段跟蹤報告項目監理工作進展及總體情況、建立項目監理檔案;

( 三) 根據監理情況,向基金中心就調整項目施工方案、項目施工終止、制定整改措施、調整項目經費撥付方案、項目續作意見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 四) 按照規定的時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報送監理報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業務檢查與指導;

( 六)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對基金項目有關技術數據負有保密義務,除按規定向基金中心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項目技術資料。

第五章 監理程序及內容

第十八條 監理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 一) 監理單位制定監理計劃,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項目有關技術文件 ( 任務書、批準的設計及審查意見書、批復、合同等) ,制定監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項目勘查開工前書面通知項目勘查單位,告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及監理許可權等事項,並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三) 監理單位實施野外現場監理前,應當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被監理項目的勘查單位,提出有關監理工作要求,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 四) 項目勘查單位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監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要求准備有關技術文件及材料,並為監理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 五) 監理工程師採取聽取項目工作匯報、查閱資料、抽查樣品、野外實地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理工作;

( 六) 實地監理工作結束後,監理單位向項目勘查單位提出書面監理意見,勘查單位對監理結論簽署意見;

( 七) 監理單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監理報告,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監理工作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一) 審查施工進度和施工方案,監督項目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 三) 檢查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核實合作項目匹配資金到位情況,檢查項目工作量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的項目進度提出階段性資金支付意見;

( 四) 監督檢查項目科學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環保措施及目標的落實情況;

( 五) 核實地質找礦成果;

( 六) 根據階段性成果控制監理情況,適時提出項目續做或終止的監理意見;

( 七) 按項目工種、工作階段或時間進度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每次開展項目監理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應當不少於 2 人,監理工作應當覆蓋項目實施的野外和室內工作各環節,涉及工作質量的抽樣檢查應當不低於 5%。

第六章 監理過程中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勘查實施過程中,因野外地質、地貌或者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發生變化,項目勘查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或者項目監理工程師根據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調整施工方案建議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項目勘查單位進行必要的研究論證和現場踏勘,確認變更內容,制定變更方案。組織實施變更的許可權如下:

( 一) 經確認屬於合理變更且不引起經費變化的,監理單位可直接簽發變更同意書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上述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對輕型山地工程的調整,重型工程在規范允許范圍內挪位,工程施工順序的局部調整,鑽孔的提前終孔或加深等情況。

( 二) 凡涉及技術及經濟上的重要變更,對施工質量、預期成果、安全環保及經費引起重大變化的,變更方案應當報基金中心審定同意後再組織實施。

第七章 管理監督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委託監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在執行監理任務過程中與項目勘查單位或者與基金中心就有關監理事項發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按照勘查合同、委託監理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規范的規定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的項目勘查單位存在事實上或者潛在的利益關系的,該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應當迴避; 涉及監理單位迴避的,由基金中心視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監理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勘查單位的額外津貼、補貼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監理任務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 從事監理活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嚴格對監理工作費用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截留、挪用監理工作費用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監 理 取 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取費通過委託監理合同確定,在基金組織實施費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理費納入項目預算,按年度撥付。監理取費具體標准見附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錄:

基金項目監理取費表

注: 監理費率調整系數: 煤炭勘查項目為 0. 8,磷、重晶石、螢石、高嶺土、鉀鹽等礦種為 1,其他礦種為 1. 2。

G. 建立地質勘查基金

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國家建立了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基金出資查明的礦產資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所得收入(扣除留給地勘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於補充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取之於礦,用之於礦。

H.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一)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共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

I.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負責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冊資本:235萬人民幣

J. 對地質勘查基金運作方式的改進建議

當前商業性礦產勘查形勢,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別是近年在礦產品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拉動了礦業權價款大幅攀升,促使社會資金湧入,出現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礦種結構上發展不平衡,有色金屬礦種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階段結構上發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市場調節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資者急功近利心態和短期行為;有的是市場體系不健全,勘查資本市場至今沒有形成;有的是礦產資源本身稟賦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競爭力。面對這種局面,通過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加以調整是可行的,但是在運作上必須精心設計,慎重行事。因為它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用不好,可能浪費財政資金,並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明確地質勘查基金的性質,是商業性,而不是公益性。從本質上說,商業性礦產勘查無論是前期投入還是後期投入,都是商業活動,而商業活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追求效益。在礦產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須規避風險,特別是規避自然風險,為此就必須構建強有力的規避風險機制。前面提到的我國礦產勘查的歷史證明,由財政出資,由事業單位找礦,實行經費核銷制,基本沒有規避風險的機制;由政府出資立項,勘查技術勞務發包,也不能有效地規避找礦風險;油氣勘查由企業自己出資、自己找礦,勘查費用計入礦產成本,自動形成規避風險的機制;財政資金對油氣勘查予以支持,採取「政企合資」的形式,交給企業具體操作,也能規避風險。由此可以得出兩條重要經驗:作為商業性的地質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給事業單位運作,也不能實行經費核銷制,而必須實行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在這個大前提下,根據不同類型的礦產和不同的財政投入目的,設計不同的運作模式。

(2)煤田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全國已經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組成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在國家規劃的指導下開展詳查評價。在此基礎上設置礦業權,通過市場出讓。這樣既可以維護國家在普查階段投入形成的權益,又可以保護不同豐度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能夠有效地防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和追加資本的流失。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現有地勘單位的基礎上,通過改造組建,用地質勘查基金注入資本,出讓礦業權作為收入。通過投入和產出的制約,可以形成有效地規避風險的機制。這就是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

(3)油氣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它從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到市場經濟體制階段,都是在國家出資辦企業,企業出資搞勘查的大框架下進行的,體制和機制都比較順。現在又完全與國際接軌,步入了正常的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但是,正是這個體制和機制,不願意投入風險大的區域,既影響公司本身的發展遠景,也影響國家油氣資源潛力評價。針對這種情況,通過地質勘查基金搭橋,可以一舉兩得。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在現有的「政企合資」模式的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財政資金投入的規模,帶動更多的油氣公司資本的進入;另一方面,規范立項程序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執行中的監督。把國家的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質勘查基金的帶動作用。

(4)非能源礦產勘查方面,考慮到這些礦產大多數有較大風險,社會資本不願意進入,地質勘查基金可以作為調控手段,起到拉動社會資金進入的作用。因此,在運作上首先要放開探礦權,對西部空白地區勘探、中東部深部找礦等項目,降低門檻,讓社會資金進入。在這些地區,用財政資金獨資勘查,不僅缺乏相應機制,也不具有優勢;如果社會資金不肯進入,則可以通過地質勘查基金與企業合作,帶動其進入。

具體運作可採取以下步驟: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項目指南,明確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經政府審查同意的項目,其申請單位為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

(3)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可以用地質資料(具備初級礦業權)、勘查技術和資金入股,按股權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4)合作項目的勘查技術勞務,通過招標優選承擔者,項目合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

(5)基金管理單位要為基金的投入產出效益負責,其產出量必須貨幣化,即以出讓的礦業權價款分成部分為基金的收入,實現基金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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