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銀行做理財工作的,說我不能理它行的理財產品,並稱我違規違紀
私人投資行為,關領導P事
我自己的客戶我還有介紹到別的銀行做理財的呢
要讓客戶賺錢,才能留的住客戶啊
2. 國家對理財產品超過多少違規
同期銀行利率的最高4倍。因為國家銀行利率是一直在調整的,所以這個法定警戒線是個動態值。但銀行利率可隨時在各大財經網站查詢得到。
信息來源:星理財
3. 銀行理財經理介入客戶保險產品網銷違規嗎
理財經理就是賣一些合規的理財產品,保險理財產品不屬於違規銷售,不過是銀行作為銷售平台,承保還是保險公司。
4. 銀保監會針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資產管理新規
銀保監會針對銀行里還產品肯定要有一個新的規定,或如果你要是說的超過50萬,他肯定要是一個擋線體的,還要看保監會對這個銀行產品的這個規范要求
5. 銀行工作人員推銷第三方理財產品是不是違法
銀行工作人員推銷第三方理財,這肯定是經過他們公司的經理允許的,並不屬於違反行為,因為人家也沒有讓你強買強賣
6.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6)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違規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7.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管理風險(操作風險)是指什麼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管理風險(操作風險)是指在產品運作過程中,可能因投資管理各方對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走勢等判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或對於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影響資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由於受託人經驗、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其在管理新股產品的過程中對信息的佔有和經濟形勢的判斷,導致受託管理資產管理方面的風險。
溫馨提示: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各產品涉及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信息傳遞風險等,購買時請仔細閱讀本說明書「風險提示」部分。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