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新農合和醫保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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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並軌」文件,整合現有的城鎮居民醫保(主要涉及3類人群:非從業人員、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和新農合制度,合並成為城鄉居民醫保。
制度整合後,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基金統收統支,即城鄉居民在醫保方面實現統一繳費標准、統一待遇范圍和標准。
統籌范圍外年醫療費超5萬,城鄉統報60%
原城鎮職工和居民享受統一的城鎮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原新農合享受單獨的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兩項救助待遇的起付標准、保障額度、保障項目存在較大差異。新制度規定,不分城鄉差別,實行職工和居民同一待遇。
特葯特材救助。特葯特材,是指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外,重大疾病治療必需、療效顯著、費用較高且難以使用其他治療方案替代的葯品或者醫用材料。以前只有城鎮職工和居民享受特葯特材待遇。新制度規定,城鄉全體參保人使用特葯特材發生的醫療費用統一按70%
報銷。
大額救助。參保人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范圍外醫療費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城鄉全體參保人統一按60%
報銷。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10萬元。
大病保險報銷標准為:參保人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由大病保險金報銷70%;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1.8萬元以上的費用,由大病保險金支付50%。一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12萬元。
參保人連續參保2年以上不滿5年的,最高支付限額另外增加3萬元。參保人連續參保滿5年的,最高支付限額另外增加6萬元。
㈡ 河南省新農合轉診政策和大病保險補助是怎樣規定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大病保險,是在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補充。
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主要內容如下:
(一)統籌層次。新農合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以省為單位籌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險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大病保險資金抗風險能力。
(二)資金籌集。新農合大病保險資金由新農合基金支付,不再額外向農村居民收取費用,並根據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況逐步提高大病保險籌資水平。為盡可能確保大病保險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差異化籌資依據,將2014年度籌資標准分為16元、15元和14元三個檔次。從2015年起,根據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險受益情況,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財政廳分檔確定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籌資標准。
(三)保障對象與范圍。新農合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我省當年參合人員。籌資時尚未出生,錯過繳費時限而未能參合的嬰兒,出生當年憑參合母親身份享受新農合大病保險補償。
㈢ 河南省農村醫療保險報銷標準是什麼
河南省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直接在異地報銷。報銷標准為:起付標准1500元,住院費用達到1500—7000元的報銷50%,住院費用達到7000元以上的報銷68%。
按照《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住院醫療待遇。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額度不超過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全面開展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由省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確定,實行分級管理。建立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周轉金制度。省轄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上解周轉金(即時結算預付資金)。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醫療費,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再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個人支付醫療費,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暫不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醫療費由本人先行墊付,出院後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支付的醫療費用時,預留不超過5%的額度作為服務質量保證金。服務質量保證金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考核結果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
(3)河南省新農合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河南省在異地看病花費的,可以在異地直接辦理結算。
參合患者應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監護人身份證),通過多種形式在參合地辦理轉診手續。統籌地區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填寫「轉診單」相關內容,通過省級新農合信息平台及時將轉診信息上報至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
未按規定向參合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報告備案和執行轉診的患者所發生的跨省就醫醫療費用不予直接結報。對於相同疾病多次治療的轉診患者,可向統籌地區申請,由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再次激活前一次轉診證明。
即可完成轉診手續。通過電話、傳真、網路等方式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申請激活;統籌地區經辦人員通過本級新農合信息系統或登錄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進行激活操作。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㈣ 懂2014年10月1日河南省新農合政策的來,高分獻上
一、公示目的
廣泛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政策宣傳和民主監督,保障參合農民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促進我省新農合制度的健康運行。
二、公示內容
(一)新農合相關政策。新農合主要政策、規章和實施辦法等。重點公示《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新農合監督咨詢電話及參合農民就診、補償程序,醫療費用補償比例、起付線、封頂線等。
(二)醫療服務價格。各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常用醫療服務項目、常用葯品價格和按病種付費價格等。
(三)新農合基金收支情況。新農合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結余情況等(見附件1)。
(四)醫療費用補助情況
1、參合農民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補助情況,包括參合農民基本情況、就診醫療機構名稱、出入院時間、住院總費用、補償總費用等(見附件2);
2、參合農民特殊病種大額門診醫療費用補助情況,包括參合農民基本情況、就診醫療機構名稱、門診醫療總費用及補償費用等(見附件3)。
三、公示辦法
(一)縣(市、區)新農合經辦機構
1、長期公示新農合相關政策及縣級衛生、財政部門的監督咨詢電話;
2、每月公示本縣(市、區)新農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3、每月公示補助達到5000元以上的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補助情況。
(二)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
1、長期公示新農合相關政策及縣級衛生、財政部門的監督咨詢電話;
2、長期公示本鄉(鎮)被確定為特殊病種大額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對象的參合農民名單及基本情況;
3、每月公示本鄉(鎮)所有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就醫的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助情況。
(三)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
長期公示新農合相關政策、本醫療機構就診補助流程及醫療服務價格及省、市級衛生、財政部門的監督咨詢電話。
(四)縣、鄉定點醫療機構
1、長期公示新農合相關政策、本醫療機構就診補助流程及醫療服務價格和縣級衛生、財政部門的監督咨詢電話;
2、每月公示在本醫療機構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就醫的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助情況。
鄉級經辦機構設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鄉級定點醫療機構與鄉級經辦機構可合並公示。
(五)村委會或村衛生室
1、長期公示新農合相關政策;
2、長期公示本村被確定為特殊病種大額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對象的參合農民名單、基本情況及鑒定機構;
3、每月公示本村所有享受新農合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就醫的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助情況。
四、公示要求
(一)各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村委會要在醒目位置設立固定公示欄,同一縣(市、區)內公示欄應統一格式。有條件的地方還可利用電視、網路、報紙等媒體進行公示,以擴大影響,加強監督。
(二)縣級經辦機構及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補助情況公示表由縣級經辦機構統一製作列印;鄉級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村級醫療費用補助公示表由鄉級或縣級經辦機構統一製作列印。公示表要加蓋經辦機構公章,並標注監督咨詢電話。
(三)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定期對新農合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公示的,要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㈤ 河南 新農合大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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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大病保險,是在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補充。
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主要內容如下:
(一)統籌層次。新農合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以省為單位籌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險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大病保險資金抗風險能力。
(二)資金籌集。新農合大病保險資金由新農合基金支付,不再額外向農村居民收取費用,並根據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況逐步提高大病保險籌資水平。為盡可能確保大病保險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差異化籌資依據,將2014年度籌資標准分為16元、15元和14元三個檔次。從2015年起,根據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險受益情況,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財政廳分檔確定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籌資標准。
(三)保障對象與范圍。新農合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我省當年參合人員。籌資時尚未出生,錯過繳費時限而未能參合的嬰兒,出生當年憑參合母親身份享受新農合大病保險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