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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的前期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9 19:32:43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是到當地保監局辦理的,不過不能由銀行直接辦理,需要通過與你合作的保險公司去辦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准
2007-12-12【字體:大中小】【列印本頁】【關閉窗口】
項目: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准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人:擬從事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材料;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數據盤;
5、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2、《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內容由於保險兼業代理人名稱或主營范圍變更而需變更的,應在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事宜。
3、保險兼業代理人因方式合並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在1個月內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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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公司承保管理暫行辦法

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公司,是指財產保險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前兩款所指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分公司。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第四條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照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或者備案。第五條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的監督管理,遵循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第六條保險機構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結構清晰、文字准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四)保險費率釐定合理,不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保險公司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加強管理,防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積極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標准化。第二章審批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一)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二)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險種。中國保監會依法設定保險險種審批的范圍,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九條保險公司報送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文件;(二)審批表一式兩份;(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說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分析;(五)精算責任人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包括精算假設、方法、公式和測算過程;(六)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七)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八)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保險公司修改經審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報送審批。保險公司報送修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後的內容對比說明。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後,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批。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的,應當由其總公司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審批前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費率,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三條保險機構須經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後方可經營使用。第三章備案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在經營使用後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備案表一式兩份;(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三)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四)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五)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修改其總公司已報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並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除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報備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二)報備材料完整齊備或者保險機構補正材料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對備案表進行編號、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機構。第四章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第十九條保險機構可以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組合式經營使用,無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作出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機構將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及其保險單式樣。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分別列明各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第五章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法律責任人和一名精算責任人,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務。保險公司應當向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提供其承擔工作職責必需的信息,並充分尊重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專業意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指定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未經核準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認可其出具的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以及經其簽署的其他相關報告。保險公司與其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託關系的,該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的資格自動失效。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二)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四)過去2年內未因執業行為違法受到行政處罰;(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申請核准法律責任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資格審核申請表;(二)擬任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復印件;(三)擬任人學歷證明和專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保險公司在申請核准精算責任人時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材料,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人負責出具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並對保險條款承擔下列責任:(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三)合同要素完備、文字准確、語言通俗、表述嚴謹;(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二十七條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精算報告並出具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並承擔如下責任:(一)精算報告內容完備;(二)精算假設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三)對有利益演示的產品,利益測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四)保險費率釐定合理,結果滿足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原則;(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責任。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需要修改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公司分公司使用其總公司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無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二十九條保險機構使用保險協議承保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與其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託關系的,應當自解除聘任或者委託關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報送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對下列行為之一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二)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四)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報送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保險機構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經營使用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視情節予以警告,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人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精算責任人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可要求其提交書面檢查;兩年內兩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視情節予以警告,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兩年內三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撤換,並自發現其違規之日起2年內不再核准其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資格。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對保險機構提出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和決定。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繼續使用。保險機構變更前款規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查認可的法律責任人資格和精算責任人資格繼續有效。第四十一條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的規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另行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四十二條港澳台地區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比照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進行管理。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9號)、《關於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1〕120號)、《關於財產保險條款擴展開辦區域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93號)、《關於實施財產保險公司條款費率事後備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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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 銷售管理辦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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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一、問題提出的背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二、筆者的觀點(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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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一、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令第2號)。
二、辦理流程
(一)社會保險登記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需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繳費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
2、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表》;變更事項的有效證明資料;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材料: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憑證;《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社會保險申報、核定: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在職職工:本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及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退休人員:市直機關帶人事局審批的調整工資明細表,中省單位申報的職工明細表必須經省養老保險局簽章認可。
(三)社會保險繳費
繳納正常核定的社保費,由繳費單位直接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繳納欠繳的社保費,由欠費單位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業務股列印《社會保險繳納核定單》後,持核定單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單位名稱:當陽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聯系地址:當陽市端直街24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樓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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