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規名稱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法規信息
證監會公告
[2009]3號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規范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我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規內容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管理人員,是指下列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一)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二)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
(四)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專業審慎、勤勉盡責。
第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關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在聘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擬任人選的工作背景、遵規守法情況、誠信情況、從業資格、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等,對其能否勝任擬任職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用決定。
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聘用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基金行業的特點認真研究、制訂聘用合同的各項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限、投資管理目標與考核、保密事項、競業禁止事項、違約條款等方面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完善研究、決策、執行、反饋等投資業務流程,合理設置與投資業務相關的部門、崗位,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投資授權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范圍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評估、報告,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訂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託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研究及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資標的物備選庫的建立及變更、主要投資決策等事項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並按照規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等活動做出統一安排。
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便牟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行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外行使權利的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相應程序。
投資管理人員受公司委託,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履行職責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客觀、科學地評價投資管理績效。
公司對基金經理的評價和考核應當體現基金財產運用注重長期、價值投資、控制風險的特點。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教育,定期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他人員代為履行投資管理人員職責的程序、職責范圍等的管理。公司的緊急應變制度中應當包含投資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的處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基金經理發現公司違反規定安排其他人員以其名義履行職責時,應當在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投資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時,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離職;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兩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
公司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材料中,應詳細披露該基金現任基金經理曾經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該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有關規定,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擔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遵守競業禁止有關規定,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取得其前任職公司的書面鑒定,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四)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應當責令公司進行調整。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採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投資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除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所規定的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交易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中有關基本行為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是衡量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標准之一。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員的行為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做出詳細解釋說明。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全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貳』 證券行業分析的證券行業分析報告
第一章 行業運行情況
一、證券市場運行狀況
(一)股票市場:受多因素影響股指震盪下行,境內外融資遭寒流
(二)債券市場:利率債收益易下難上,信用產品走勢分化
(三)期貨市場:外部環境和內部因素共同作用,市場量繼續下滑
二、證券市場企業運行狀況 25
(一)上市公司:整體運行狀況一般,籌資水平繼續下降
(二)基金公司:基金普遍趨於謹慎,藍籌股獲一致看好
第二章 政策解讀
一、期貨市場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產品創新取得新進展
二、修訂股票市場交易結算規則,明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標准
三、中國人民銀行出台《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四、深交所修改規則,中小板競價范圍提高至10%
五、證監會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徵求意見稿)》
六、發改委發布《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七、一號文件62年首治水,10年將投4萬億元
八、證監會批准鉛期貨交易
九、深交所與北京海淀區締結戰略合作
十、國資委將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權
十一、《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十二、《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十三、《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十四、《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十五、《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十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修訂稿)》
十七、《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准則》
十八、《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
十九、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二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二十一、《關於開展期貨市場賬戶規范工作的決定》
二十二、《創業板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二十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徵求意見稿)》
二十四、《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二十五、《關於修改<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二十六、《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第三章 熱點研究
一、個人以股權參與定向增發應繳個稅
二、港交所敲定人民幣IPO招股方案,兩種模式並行
三、非外資B股公司外籍個人股東紅利稅收優惠終止
四、證監會保薦信用監管系統上線運行
五、西南證券吸收合並國都證券
六、中期協下發《通知》嚴禁期貨公司參與配資業務
七、證監會首批三家期貨公司參與境外經紀業務試點籌備
八、中交股份創新方式回歸
九、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部門換帥
十、證監會:完善分紅政策,提升股東回報
十一、創業板擬新增兩退市條件設退市整理板
十二、史上最嚴保代罰單:證監會撤銷勝景山河兩保代資格
十三、重慶啤酒七跌停,大成基金公開解釋重倉原因
第四章 上市公司
一、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三、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四、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五、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六、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七、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八、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九、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十、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經營情況
(二)公司重大事項
第五章 關鍵指標
『叄』 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時出具《法律意見書》盡調清單內容有哪些
什麼情況下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告》中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時需要專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是必須出具法律意見書呢?盈科私募投資基金專委會主任劉永斌律師做了以下5點解讀。
1、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基金產品備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一般有兩個備案,一是管理人備案,一是基金產品備案。在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這兩個備案都是行業管理性備案,不作為私募基金業務運作過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備案,就意味著要被公示、被處罰,公信力缺失,從而導致私募基金業務難以開展,但不一定影響與其他主體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性。
2、新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時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但基金產品未備案時需要
《公告》中規定: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中基協視情況要求時需要
《公告》中規定: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5、重大事項變更時需要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此外,我們還需了解:
《法律意見書》出具時間點
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
《法律意見書》結論明晰
《法律意見書》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法律意見書》生效要件
《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
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1.公司基本情況
1.1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下同)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下同)設立至今全套工商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設立、歷次變更、年度報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門調取,需加蓋工商局檔案查詢騎縫章)。
1.2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關聯方是否存在股權激勵、信託持股、委託持股、職工持股會或類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權變更?如有,請提供相關協議、資料。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關聯方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統計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證明、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等。
1.4 公司成立至今獲得的主要榮譽和獎勵,並請提供相關文件。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記,請提供相關登記文件。
2.公司股東
2.1 公司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披露至各個股東的最終權益持有人(實際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採用豎狀結構圖)。
2.2 請提供各股東現行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股東請一並提供該股東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東請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調查表(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院校名稱、文化程度、職稱、基金從業資格、工作經歷、對外投資情況)。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資股東的,除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請一並提供境外投資機構還須提供材料有: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投資股東的全套注冊資料、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2.4 公司中有實際控制人的,請一並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工商注冊信息及實際控制人對外投資情況。
2.5 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潛在的重大訴訟、仲裁;是否存在違法情況說明,包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是否有到期未償還債務等情況;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若是,請提供相關資料。
3.公司治理與運營制度
3.1 公司組織架構圖(包括所有部門及所有下屬控股和參股公司)及部門職責。
3.2 公司現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基本制度:如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崗位隔離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4.公司運營基本情況
4.1 公司運營基本設施,請提供公司與公司注冊地一致的經營場所證明,若是自有產權,則提供產權證明;若是租賃,則須提供租賃合同及完稅證明。
4.2 公司員工花名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部門、職務、性別、年齡、籍貫、政治面貌、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證件類型及號碼、工資、入職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續簽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說明)、簽訂其他用工協議情況(協議名稱、起止年月)、繳納五險一金情況(繳納險種、未繳納險種及情況說明)。
4.3 公司主營業務及兼營業務,請提供公司、子公司及關聯機構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原始財務報表,公司近12個月重大經營合同。
4.4 公司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含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請提供相關外包服務協議。
4.5 公司與其他機構簽署有外包服務協議的,請一並提供公司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對外包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5.公司高管人員
5.1 公司目前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名單,並分別填寫調查表。高管人員調查表,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院校名稱、文化程度、職稱、工作經歷(參加工作以來的職業及職務情況)。請同時提供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基金從業資格文件等。
5.2 高管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潛在的重大訴訟、仲裁;是否存在違法情況說明,包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是否有到期未償還債務等情況;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若是,請提供相關資料。
6.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6.1 公司所涉及的法律與監管:公司所處行業監管部門及監管架構;公司所涉業務主要適用的政策法規以及執行情況;可預見的主要政策法規可能發生的變化;上述法律法規變化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6.2 公司至今未結的,近兩年已結的糾紛、訴訟及仲裁等案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雙方證據、代理意見、答辯狀、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款項支付憑證、案件最新進展情況的簡要介紹、對訴訟或訴求結果的預計(包括預期所需的時間等)、索賠金額、採取措施的詳細說明。
6.3 公司近兩年至今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若是,請提供處罰決定、罰款繳納憑證。
6.4 關於任何政府部門以前、現在或預期將會對公司進行的調查或詢問(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的報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門包括但不僅限於審計、稅務、金融、工商、海關、行業和其它監管機構。
6.5 公司是否存在媒體負面報道,如有請提供相關報道文件及公司聲明。
6.6 公司及高管人員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請提供相關證明及公司與高管人員的徵信報告。
『肆』 基金檢查的通知怎麼寫
以下是基金檢查通知的範例,可供參考:
關於開展基金公司專項檢查的通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關於印發〈2013年度基金管理公司現場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2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要求,我局將於近期對你公司進行專項現場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重點
針對自2012年1月1日以來的以下情況進行重點專項檢查:
(一)守住三條底線的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公平交易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公平交易分析的方法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重大關聯交易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買賣託管銀行發行的證券、買賣控股股東等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及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等違法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對公司員工特別是投資、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活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非公開信息獲取利益的情況。
(二)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建立及實施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了內幕信息報告和識別制度、合規審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以及上述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內部研究報告是否涉及內幕信息,是否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交易的行為;投資決策機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有效執行。
(三)風險管理制度的完備及有效性。重點檢查:風險管理制度是否涵蓋了風險評估、風險識別、風險監控與分析、風險報告、突發性事件與風險應急機制等不同風險控制環節;是否涵蓋了對各類產品、業務特別是對創新產品、創新業務的合規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的管理;是否涵蓋了基金運作及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的業務風險,特別是投資風險、後台運營風險和信息技術系統風險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子公司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母子公司業務防火牆制度、關聯交易制度等,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四)公司治理結構以及相關制度的完備性及執行的有效性。重點檢查:公司是否獨立運作;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否有效制衡;董事、監事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特別是獨立董事是否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公司相關會議的原始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是否按規定存檔。
二、檢查工作安排
(一)公司自查
你公司應對照上述檢查重點,梳理制度和流程,核查制度執行情況,自查工作要配備必要的自查資源,確保自查工作成效。一要建立完善自查工作機制,明確自查工作權責,落實責任追究;二要梳理業務風險點,建立完善自查工作底稿,細化自查項目,自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檢查重點;三要完善自查工作留痕制度,建立自查工作檔案,包括自查報告、自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和證據。公司應於2013年4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並向我局報送自查報告(含自查工作底稿),自查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自查范圍、自查方法、自查情況、發現的問題、責任追究、整改措施等。
(二)現場檢查
我局將對你公司報送的自查報告進行審查,評估自查效果,結合近年來你公司在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表現,於4月底前啟動專項檢查工作,並於8月底前完成。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督促公司制訂整改方案,並對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回訪。對自查不認真、不嚴密、走形式、走過場的公司以及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公司,我局將依法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伍』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陸』 私募基金牌照辦理需要什麼條件價格
私募基金牌照備案的標准:
1、高管資格:高管必須至少有3名以上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須有從業資格,總經理、風控負責人之一必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必須是「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中進行了從業資格注冊或個人信息登記的自然人;
①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②大專以上學歷;
③1989年之前出生;
④有一定的金融從業經驗;
2、注冊資本:實繳資本能保證公司運營超過6個月時間,最好超過注冊資本的25%即200萬;1000萬的注冊資本建議實收250萬以上,注冊資本500萬的實繳200萬以上;
3、辦公條件:需要有實際的辦公地址,能滿足公司所有員工正常辦公,以及適當的辦公設備。根據中基協最新改版通知,系統中需要上傳機構所在寫字樓圖片及機構前台圖片;律師實地盡調,辦公面積沒有具體要求,私募基金孵化園區也認可;
4、從業人員:最好有8名以上的員工,組織架構有總經理、投資部、風控部、市場部、人事行政部、財務部等,各1-2名員工,其中總經理,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最好是全職;
5、監管制度:根據監管要求及公司自身情況,編寫制度性文件,一般有20個左右的制度性文件,協會必備制度為9-11個。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以實際備案時為准。
應答時間:2020-12-0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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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對基金有什麼影響
就是起一個規范作用 但不是法律 也不見得會有什麼太好的影響
『玖』 券商集合理財與信託產品和定向理財產品分別優劣勢
券商集合理財業務也被稱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還有一個獨特的賣點,就是券商可以以自有資金部分參與。這部分資金可以彌補投資者損失及調動券商的積極性。如果產品虧損了,投資者還能獲得券商以自有資金部分作出的補償,有一定的「防護墊」作用。而且,產品的投資運作結果也關乎券商自有資金的安全與收益.
在被暫停了近3年的券商個人定向理財重新開閘後,基金專戶理財也於日前正式放行,並且已有9家基金管理公司順利搭上「頭班車」。在2008年的理財盛宴中,「燕鮑翅」級別的定向理財逐步走入投資者視野,那麼各大券商和基金公司又將怎樣向眾「饕客」們展示這道「理財尊品」呢?
門檻標准爭論不一
根據已經下發到各基金公司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指出,基金專戶理財的門檻為5000萬元,通過專戶理財,基金公司可以為大型機構、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提供「一對一」的量體裁衣式理財服務,滿足各類投資人的不同理財需求。而證券會1月28日晚間發布的《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這也使得該門檻成為業界普遍爭論的焦點。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各證券公司對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依然爭論不一。一些中小型規模的證券公司認為,由於針對的客戶群體是個人,那麼業務門檻就應該相對比機構客戶低,100萬元可能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起點。但一些大型券商卻希望門檻能高於800萬元之上。執掌過機構定向理財業務的國泰君安資產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汪建告訴記者,「希望門檻提高,也是希望參與此項業務的客戶有更高的承受能力。同時,由於定向理財是一對一式的定向服務,在券商投資經理數量有限的情況下,為了能更好地面對每一個客戶,提高業務門檻也合情合理。」
同打「個性化服務」牌
無論是券商個人定向理財,還是基金專戶理財,都將理財服務著眼於「個性化」之上。工銀瑞信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郭特華表示,「基金專戶理財業務的推出,有利於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求,有利於優化客戶結構和資產結構,促進基金管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而此前也大打「個性化」服務牌的券商個人定向理財,又將如何應對這一新出爐的競爭對手呢?
券商理財更廣泛靈活
汪建告訴記者,對於專戶理財這一業務,基金公司的確有著更為成熟的經驗。而由於受利益導向,5000萬元為門檻的專戶理財勢必將由一家基金公司最優秀的投資經理來執掌。但對於券商們來說,從事定向理財業務仍有著其獨有的優勢。
首先,從客戶群體來說,基金專戶理財的門檻要明顯高於券商個人定向理財。基金專戶理財只能接受5000萬元以上資產投入的客戶,而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可能為800萬元,甚至低至100萬元,其客戶群體更加廣泛。
其次,在營銷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銷團隊較少,大多數通過銀行櫃面渠道,這類營銷對象大多為散戶,直接接觸機構大客戶的機會較少。但證券公司與之不同的是,旗下的各大營業部的每一個員工都可以成為其營銷人員,而大型券商更可以利用廣泛的營業部資源。
第三,由於此前集合理財客戶基本為10萬元以上的機構客戶,因此在掌握大客戶資源上,券商也有著更大的優勢。
第四,在產品設計上,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產品可以涉及類似指數期貨等金融衍生品,而這一范圍卻是基金專戶理財中尚未規定的。因此,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相比基金專戶理財,可以更廣泛、配置更靈活。
上面我也是找的,希望對你用用途,個人認為目前投資市場很不理想,目前來看還是暫時迴避為好。
『拾』 如何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私募基金備案條件及流程
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管理的要求:
首先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基金備案,
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對備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
另外在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所需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4.法人身份證電子版、股東身份信息
5.所有高管人員一寸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