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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0 01:29:18

㈠ 重大疾病有哪些政策和補助,江蘇常州的職工醫保

重大疾病補助上限提高
現行規定:2001年,設立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制度,職工看病費用累計超過當年醫保統籌的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後,超出的部分由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基金補助,最高可以補助15萬元。
《辦法》:在一個醫保年度內,職工重疾醫療補助基金累計支付參保人最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以2013年醫保年度為例,2012年廣州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752元,則當年職工重疾醫療補助最高支付限額可達19.13萬元,較現行的15萬元限額增長27.53%,隨著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增長,這個上限也會「水漲船高」。若加上2013社保年度醫保最高報銷38.25萬元的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可達到57.38萬元。

㈡ 常州醫療保險最新的條例

發文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常政發[2000]68號
發布日期:2000-4-25
執行日期:200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和列支渠道

第四章 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

第五章 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六章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水平,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關於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我市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形成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以及職工互助保險等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途徑的醫療保障體系,使城鎮全體勞動者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

第四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市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衽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二章 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退休(職)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以及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掛靠的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暫不參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常機構中的外籍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以常州市區和武進市、金壇市、溧陽市分別為統籌單位。實行統一政策,各統籌單位自行籌集基金,獨立核算,分別管理。以後條 件成熟,逐步向全市統籌過渡。

第七條 駐常的部、省屬用人單位、駐常的外地機構原則上參加所在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武進市駐常州市區的用人單位參加武進市的基本醫療保險。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和列支渠道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職工按上年本人工資收「的」繳納。隨著經濟的發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

個人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第十條 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繳費率為10%。

第十一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以及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掛靠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繳費率為10%.

第十二條 退休(職)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000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的人員,單位和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退休(職)時止的,可享受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接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銀行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將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用人單位帳戶中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因被撤銷。破產等原因終止時,應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行政機關和由財政全部撥款的事業單位接原資金渠道解決;定額或定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事業單位從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四章 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資金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互不擠占。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5.5%用於建立統籌基金,2.5%劃入個人帳戶。按參保職工的不同年齡段,具體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

35周歲及以下的職工,按上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0.9%劃入;

36周歲至45周歲的職工,接上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4%劃入;

46周歲至退休年齡的職工,按上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2.2%劃入。

退休(職)人員,按上年本人退休金總額的5%劃入。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上年本人退休金總額的6%劃入。

第十八條 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實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參保人員跨本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帳戶可隨同轉移。

第十九條 統籌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

統籌基金支付實行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並根據醫療機構級別分檔執行(市區一級醫院8%,二級醫院10%,三級醫院12%)。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其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依次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7%、4%、1%。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後,不得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至10萬元的醫療費用,主要由參保人員按月繳納的醫療救助基金支付。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公布。

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起付標准至10000元(含)的,個人自付比例為15%;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的,個人囪付比例為10%:25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個人自付比例為5%。退休(職)人員按以上自付比例的60%支付;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以上自付比例的50%支付。

第二十條 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參保人員每人每月繳納5元,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用於支付在一個投保年度內,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至10萬元的醫療費用。支付辦法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80%,參保人員所在單位支付15%,個人自付5%.

第二十一條 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有條 件的用人單位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接工資總額、退休金,總額之和的4%建立,從單位福利費中列支,由用人單位支付本單位職工的高額門診醫療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中用人單位支付的醫療費用、10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和職工也可以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和職工互助補充保險。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殺、自殘;

(二)斗毆。吸毒;

(三)因違法犯罪造成傷害的;

(四)未經批准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五)其他不能進入統籌基金支付的。

第五章 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二十三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按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尚未實行工傷、生育保險的,仍按原規定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第二十七條 現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校在校學生和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仍按原辦法執行,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第六章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 建立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檔案和《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參保人員患病門診。住院須持《職工醫療保險病歷卡》到定點醫療機構診療或持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患病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付。個人帳戶支付採用持IC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結算。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未達到起付標準的,從個人帳戶中支付,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付。達到起付標准時,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自付一定比例。統籌基金支付部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按月預結,年終核結」的原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異地安置人員、探親、出差及經批准到外地就診的參保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執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設立常州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常州市區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其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國務院《決定》有關規定執行,利息收入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十一條 凡屬於參保范圍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對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醫療保險基金。違者除責令限期如數歸還外,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者和直接領導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醫葯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資格審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實行基本醫療年審制度。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參保人員可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持處方在定點葯店購葯。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標准、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必須為職工提供優質服務,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接受職工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對嚴重違反協議的醫療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取消其醫療保險約定項目,直至取消其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第三十七條 積極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加強醫療機構和葯品銷售單位的內部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降低葯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的比重;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高醫葯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大力支持和促進醫葯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所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5日

㈢ 醫保基金管理問題在哪兒

簡介:


今天,審計署網站發布了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結果稱,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單位能夠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醫保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總體規范,但也發現一些管理不規范問題,以及15.78億元違法違規問題(約占抽查資金金額的0.46%)。

㈣ 請問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是否屬於財政性存款有沒有具體的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各地區自行制定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同時廢止。
-------------------------------------
文件就不全粘貼了,應該算是財政性存款吧。

㈤ 常州市醫保中心在哪

常州市醫保中心在:常州市局前街176號


地址:常州市局前街176號

㈥ 常州市醫保中心電話

州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常州市局前街176號
電話:86610377

㈦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的7%繳費,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資收入的2%繳費。其中個人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用人單位應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扣繳。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保障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權益,困難企業可以按本企業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全部納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㈧ 常州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電話

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
勞動的昌黎局,辦公室在二樓,秦皇島市,昌黎縣郵編:066000
電話:0335 - 5961326

㈨ 常州醫保個人賬戶劃拔

武進和常州的醫保目前還不能轉,具體咨詢電話:12333
關於市區(不含武進區)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撥的通告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向市區(不含武進區)參保單位和個人提供更加便捷、優質、高效的醫療保險服務,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維護正常繳費人員利益,建立繳費與醫保待遇相掛鉤的機制,現將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撥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起,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月劃撥。
二、單位在職參保職工,每月在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到賬次日劃撥醫保個人賬戶;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每月5日劃撥醫保個人賬戶。
三、市區退休(退職)人員自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繳納的5元醫療救助基金由從養老金中扣繳改為從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扣繳,2007年10月至12月未扣繳的15元醫療救助金統一在劃撥2008年1月份的個人賬戶中補扣。
相關咨詢電話:12333
特此通告。
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元月一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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