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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合同管理風險

發布時間:2021-08-10 01:32:15

❶ 1保險公司的代理合同,受到合同法的管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指正式銷售業務員與代理人之間的區別。應該說,正式勞動合同代表著彼此之間的僱傭關系,當事人也因此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而代理合同其實是代表著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平等代理的關系,代理人以其個人的身份為保險公司代理銷售保險產品,而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彼此之間並沒有僱傭關系,保險公司也不為其繳納社保,不受《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當代保險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由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進中國大陸的,代表著一種全新的工作模式。實際上代理人就相當於保險公司的一個代理商身份,這樣既使代理人享受了自由,又讓保險公司節約了成本。但是,之後由於代理人缺乏相應的勞動保障,導致許多權益受侵害的情況。而代理人為了盡可能保證自己的利益,又大量採取違規、擦邊球的方式只為竭力推銷產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市場的不穩定。因此,在保監會的協調下,一些保險公司開始採用了僱傭銷售員的制度以代替原有的代理人制度。

❷ 保險公司內控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以下幾點: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的對策建議
保險業反洗錢的主要困境是無約束機制和利益問題,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險業洗錢,相關的監管機關和各保險機構應通力合作,全面圍剿保險洗錢活動。
(一)監管機關:激勵與約束應並存
1.加強監管工作。我國已經建立了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監管機關要在這個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險市場各項基礎性制度。反洗錢各項制度在保險行業的有效實施要以良好的保險市場環境為基礎,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結構的完善離不開保險監管部門的努力,因此保監會等監管機關要積極制定相關規定,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健全保險業法律體系,確保反洗錢義務能夠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應與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正式建立了我國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制裁、打擊洗錢犯罪的法律條款共同構成了我國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網」。中國保監會也於近日公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導意見(草案)》,明確將反洗錢列入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之一,要求保險機構從事超過一定數額的現金交易須向保監會報告,發現涉嫌洗錢的交易應主動向保監會或司法部門報告。對於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來講,在接受保險機構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應加強與保險業監管機關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以便有效防範犯罪分子利用保險機構來洗錢,有效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反洗錢是一種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領導的行政行為,其動力主要來自於社會的正義感。反洗錢行為會使反洗錢的積極參加者付出一定的經濟或其他成本,而我國又規定罰沒收入和追繳的贓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如此一來,保險機構不但失去一筆可觀的保費收入,還增加了核保、監管、報告等成本,而這些成本並不能得到直接的補償,且在我國目前以保費作為保險公司業務評價的體制下,參與洗錢還可增加一定時期的保費。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追求短期利益,會使其樂於看到資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於追究資金的性質及來源,不願去監控資金的流向,更不願意去建立一套顯然要增加保險機構成本但又不直接創造利潤的反洗錢體系。所以,有效反洗錢要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和完善的獎懲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人員,同時對合夥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要實行嚴懲,並建議實行收繳黑錢利益部分返還制度。
(二)保險機構:他律更應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公司除了被動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外,更應主動完善治理機制,嚴格設定內設組織機構的職責邊界和議決事議程,提高經營管理層專業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實施公司內部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和事後責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錢方面,保險公司內部也應該建立並完善反洗錢的內控制度,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現金和可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等。
2.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反洗錢的管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斷壯大,現已成為推動保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險中介組織對於擴大業務積極性教育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注意到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中介機構在展業階段進行的客戶身份識別是保險公司反洗錢至關重要的一步,由於保險中介組織經營目的和價值取向的差異以及人員的良莠不齊,保險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進行業務開展的同時,也應對保險中介組織的業務加強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錢義務。
3.完善保險產品設計,提高保險業聲譽。在發展業務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不斷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督、預防,制定嚴密的防範洗錢的處理程序;完善保單條款,如在團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退至原繳款賬戶,並設立不同等級的解約防範措施,杜絕黑錢從保險系統流過;積極研發出更優質的,且能有效預防成為洗錢工具的新型保險產品,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提高保險業聲譽。
4.加強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保險洗錢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險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基層展業人員更加註重與其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對於洗錢的危害和嚴重後果認識不足。《反洗錢法》出台後,仍有許多保險公司管理人認為只要本公司員工不參與洗錢就可以,忽視保險公司被利用為洗錢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險機構自身要加大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反洗錢宣傳和培訓,通過對其職業道德的提升讓其認識到洗錢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曝光會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打擊,乃至承擔法律責任的嚴重後果,進而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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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合同管理有什麼方法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對外經濟活動和內部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公司對外與其他平等主體簽訂民商事合同以及民商事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合同糾紛的解決均適用本辦法。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名詞解釋
一合同是指以公司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承辦部門是指合同履行和執行的具體負責部門。
三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所涉及標的額較大,或者技術、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合同。以下合同為重大合同:
1.原、輔材料采購合同,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或者標的額不足100萬元,但連續合同期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2.建築、安裝工程、設備采購合同,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
3.外協加工、服務采購等合同,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或者履行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4.銷售合同,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
5.重大投資、並購、戰略合作、項目開發,重要技術轉讓,商標、專利使用許可等重大合同;
6.公司總經理認為重大或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其他合同。
四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
五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行為。
第四條 公司對合同實行三級管理,具體是總經理總負責,分管副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公司黨群工作部,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的具體執行,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一總經理的合同職責:
1.總負責公司合同管理;
2.對公司合同管理給予指導;
3.負責合同簽字,出席合同簽字儀式;
4.其他與合同管理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分管副經理的合同職責:
1.具體負責公司合同管理;
2.接受總經理委託出席合同簽字儀式,負責合同簽字;
3.總經理授權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項
三公司黨群工作部的合同職責:
1.協助參與公司的合同商務談判;
2.合同的擬定或者參與擬定;
3.合同專用章、合同文本、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4.合同風險的提示和控制,合同糾紛的處理;
5.合同進程的監督;
6.參與市場調查和對潛在簽約對象的資信調查和審查;
7.本流程執行的監督;
8.合同管理的獎懲;
9.其他與合同有關事項的管理。
四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對潛在簽約對象資信的調查與審查;
2.負責擬訂本部門主辦業務的合同進行送審;
3.具體負責合同履行和執行;
4.對合同履行和執行建立合同台帳,進行動態管理;
5.對合同履行和執行過程中問題、風險和糾紛及時向黨群工作部反映;
6.對合同簽訂、履行、糾紛解決整個過程中證據材料的製作、收集和保管;
7.對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歸檔和保管;
8.其他應當由承辦部門負責的合同職責。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各相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盡職盡責,全力負責好合同管理和執行工作,確保合同管理的目標得以實現。
第二章 合同簽訂程序
第五條 發出要約前,合同承辦人應當對首次對方的資信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方法見附件一資信審查流程指引,並登記資信審查表(見附件二)。
第六條 承辦人發出要約應當填寫要約單(見附件三),在填寫時注意給我方留下變更要約的時間。變更原要約時,業務員應當重新填寫要約單。
要約單的內容包括:標的物、型號、質量、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承諾做出時間等。
第七條 承辦人應當建立要約發出登記表對要約發出進行管理,其內容主要包括編號、要約名稱、受要約人、要約發出時間、要約到期時間等(見附件四)。
第八條 我方收到要約時,承辦人應當在對方要約單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承諾。
第九條 承辦人收到要約時,應當及時建立收到要約登記表對要約發出進行管理,其內容包括編號、要約名稱、要約人、收到時間、承諾應做出時間等(見附件五)。
第十條 合同簽訂前,我方可以就合同內容與對方進行談判,具體談判許可權如下:
一公司業務員負責標的額為50萬(含本數)以下業務的;
二公司業務主管負責標的額為50萬—100萬(含本數)業務的;
三公司主管業務的副經理負責標的額為100萬—500(含本數)業務的;
四公司總經理負責標的額為500萬以上業務,涉外業務,政府采購業務,合資、聯營、合作業務。
第十二條 承辦人在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應當注意保守公司的經營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不得主動和被動地向對方提供上述秘密,對打著進行經濟交往的幌子而實質干著套取我公司上述秘密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
第十三條 公司對外的經濟往來,除能即時清結的和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外,均需簽訂書面合同;對於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承辦人應當索取並保管用以解決價款、產品質量和技術性能等問題的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 對於采購周期較短的標准件、常用件、產品備件、設備配件,物資配套部可依據製造部提出的書面采購要求和設計、工藝、質量要求及過往采購合同記錄,經確定采購價格後,以采購訂單(見附件六)的方式采購,采購訂單應由部門領導批准後進行采購,不再進行合同評審程序。采購訂單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 我公司作為買受方簽訂的合同,應當採用格式合同文本(見附件七),承辦人不得私自簡化或刪減通用條款。
第十六條 沒有標准合同文本的,或者對方要求我方擬定合同的,由公司黨群工作部起草或擬定合同,具體承辦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在使用格式合同時,我方應當對其中的免除或者限制對方責任的條款用方框或其他醒目的方式標注;採用格式合同訂立合同時應當一並採用特別條款提示單(見附件八)。其內容應當包括標題、編號、被提示人、提示內容(即免除或者限制對方責任的條款)、被被提示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十八條 重大合同由合同承辦人將初稿報送部門領導給出報請評審的意見後,報請總經理或者分管副經理,由總經理或者分管副經理作為評審組組長,並根據合同的內容決定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部門確定評審組成員,召開評審會,填寫合同評審表(見附件九)。由公司招標確定的重大采購合同,可以不再以評審會議形式評審。承辦人應當同時在評審表後附上合同對方的相關資質情況的證明文件,對於第一次簽約的合同對方還應附上填有內容的資信審查表及相關內容。
上述審查流程一般2——4天,遇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2日。
第十九條 合同評審會對以下內容做出合同評審,並給出評審意見:
一業務部門從以下方面對合同商務風險及其條款表述給出意見;
1.有沒有合同目的的約定,其約定是否具有明確;
2.是否有商品名稱的約定,商品名稱是否是國際通用名稱,會不會產生同名異物的現象;
3.是否有商品品質的約定,如果有其約定是否明確,能否滿足合同目的的需要;
4.是否有商品數量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商品數量單位的約定是否正確且符合交易習慣,商品數量的約定是否能滿足這次交易需求;
5.是否有商品質量的約定,商品質量的約定是否能滿足這次交易需求;
6.是否有商品價格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且最大限度地維護我方的利益;
7.其他商務條款的審查;
8.上述內容的表述是否通順、正確且符合邏輯,會不會產生歧義,會不會與其他條款發生沖突;
9.還需審查這次交易能否使我方盈利、盈利空間有多大、是不是能最大限度地使我方的盈利。
二財務部應從以下方面對財務風險及其條款給出意見:
1.是否有價格方面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是否滿足我方的相關財務政策,如果是出口或進口合同,其價格的約定是否考慮了我方的匯率損失,
2.是否有折扣、傭金、返利方面的約定,如果有其約定是否明確,是否符合我方的相關財務政策;
3.是否有安裝、運輸、培訓、保險等費用的約定,如果有其約定是否明確,是否維護了我方的利益,是否符合相關政策;
4.是否有違約金、保證金、定金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地控制了我方的合同風險;
5.是否有稅金方面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是否能合理的避稅,是否符合國家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6.是否有驗收條款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其約定導致的與所有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和報酬的轉嫁對財務確認收入的影響是否有利於我方;
7.是否有各種款項支付方式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其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我方的財務政策和信用政策,能否減少和避免財務風險,如果是出口和進口合同,其約定是否考慮了匯率損失的因素;
8.其他合同財務風險的審查;
9.上述內容的表述是否通順、正確且符合邏輯,會不會產生歧義,會不會與其他條款發生沖突。
三質量部門從以下方面對質量風險及其條款表述給出意見;
1.是否對質量有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且具有操作性,其約定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其約定能否滿足我方的這次交易目的和我方的有關質量規章的要求;
2.是否對商品驗收有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且具有操作性,其約定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我方的利益;
3.是否對質量異議期有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其約定能否有效地保障我方發現商品質量問題;
4.是否對商品包裝有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且具有操作性,其約定是否能滿足運輸、搬卸的需要,能否對商品起到保護作用;
5.對其他合同質量風險和品質條款的審查;
6.上述內容的表述是否通順、正確且符合邏輯,會不會產生歧義,會不會與其他條款發生沖突。
四安全部門對合同安全風險及其表述給出意見;
1.根據合同內容是否對合同安全風險有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使其安全隱患的防範具有操作性;
2.是否有對發生安全事故後責任的約定,其約定是否明確且具有操作性;
3.對其他安全風險條款的審查;
4.上述內容的表述是否通順、正確且符合邏輯,會不會產生歧義,會不會與其他條款發生沖突。
五黨群工作部對整個合同的法律風險及其表述給出意見;
1.對合同主體的審查:合同主體的信用情況如何,是否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經營資格,是否取得了國家相關機構的許可,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履約人員的資格是否適格,相關人員是否有證明文件和授權;
2.對合同內容的審查:
⑴合法性審查:合同名稱、交易內容、術語、權利、生效前提等是否合法;
⑵實用性審查:合同目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權利義務是否具有可識別性,商品的質量、數量、履行時間、地點、方式能否滿足交易需求,合同條款是否針對了商品的特性、違約特點、交易對象和商品的特有風險等,爭議條款的約定是否有利於爭議的解決,管轄約定是否考慮了我方實際情況並具有唯一性;
⑶傾向性審查:合同內容的約定是否全面,合同是否用足了我方的權利,合同是否能全面地控制我方的各類風險;
3.對合同表述的審查:
⑴完整性審查:合同結構體系、基本條款、輔助條款是否完整、有層次等;
⑵思維嚴謹性審查:合同是否有話題丟失、假設不足、條款沖突、邏輯混亂、產生歧義的現象等;
⑶准確性審查:語體是否得當,標點是否正確,語句是否通順,術語和詞彙是否正確、主體指代是否明確等。
六評審組組長對上述評審給出綜合意見。
評審後,合同承辦人員應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對方不同意的經協商後按照一致意見修改的。
第二十條 對方提供合同的,其合同屬於一般合同的,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當日報部門領導後提請黨群工作部審查(見附件十)。黨群工作部具體審查內容遵循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其合同屬於重大合同的,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當日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報請評審。
上述審查流程一般2——4天,遇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2日。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字由總經理負責,如總經理因故不能簽字時,則由主管業務的副經理或者簽字,並加蓋公司的印章。如需參加合同簽字儀式的,應當由總經理負責。如總經理因故不能參加,可以委託副經理參加。總經理參加合同簽字儀式的應當攜帶法定代表人證明,其他人員參加的則應當攜帶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總經理在合同評審表上簽署授權委託意見,視為授權委託;
第二十二條 對於非成套的多種設備采購,應該分別簽訂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批或者鑒證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超越許可權或者沒有授權委託而簽訂的合同對本公司無法律約束力,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合同簽訂人負責賠償,但經總經理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追認的除外。
公司員工發現超越許可權或者沒有授權委託而簽訂的合同應當在發現之日以危機情況處理書(見附件十一)向黨群工作部報告,黨群工作部給出意見後報總經理或者分管副經理批准執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訂後簽約人應當將合同原件交付給公司承辦部門。該部門應當填寫合同履約檔案(見附件十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公司黨群工作部,一份由公司承辦部門持有,一份由財務部持有並按照內容支付或者收取款項,並在合同履約檔案中註明其支付或者收取款項的行為,同時附上相關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同履行檔案的內容包括每個合同分配一個編號,並且記錄其名稱、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款、對方單位、履行內容及時間、履行情況、相關憑證內容、對方單位履約評價等。
第二十七條 合同承辦人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執行合同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其中款項的支付和收取應當及時通知和配合財務部門。
第二十八條 合同生效後,承辦人應當密切關注對方履約誠意和能力的變化,對方一旦出現以下情形,承辦人應於知悉之當日中止合同,並以危機情況處理書報黨群工作部提出意見,並報總經理(或分管副經理)批准執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合同訂立後,承辦人發現合同對方有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嚴重損害我方利益的情況,應首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損失的擴大,並應在發現之日以危機情況處理書報黨群工作部,由其給出應對意見,並報總經理(或分管副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我方履行合同需要對方協助的,應當向對方出具協助履行通知書。其通知書由承辦人申請黨群工作部法律顧問出具,合同承辦人具體向對方送達。
第三十一條 在對方履約時間到來之前,我方應當出具履約通知書通知對方及時履約;在履約期限即將過期對方還沒有履約的,我方也應當出具履約通知書通知對方盡快履約。其通知書由承辦人申請黨群工作部法律顧問出具,承辦人具體向對方送達。
第三十二條 對方向我方提前履行債務,或者部分履行債務損害我方利益的,承辦人應當在知悉之當日以危機情況處理書報告給黨群工作部,由其給出意見,並報總經理(或分管副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向對方履行合同時,我方應當讓對方出具相關憑證。
第三十四條 承辦部門應及時、定期地與合同對方對賬,並取得書面憑證。
公司為債務人時,對距最後一次對賬即將或已經超過兩年的合同,應拒絕對債權人出具任何書面資料(包括對賬單、承諾書、還款協議等),如屬特殊情況必須出具相關書面資料的,應經過黨群工作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或分管經理批准執行(見附件十三)。
第三十五條 出現欠款時,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報黨群工作部法律顧問負責催收賬款,具體承辦人予以協助。
第三十六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准應當以合同條款或者法律規定為准。沒有合同條款或者法律規定的,一般應當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准。
第三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我方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切實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後合同義務,同時應當出具後合同義務告知書(一式兩份)通知對方注意其後合同義務。其告知書由承辦人申請黨群工作部法律顧問出具,合同承辦人具體向對方送達。
第三十八條 承辦人履行合同時應當保管相關履行憑證,並根據《四川神坤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對合同、相關履行憑證和申請審批等材料一並進行整理歸檔。
第三十九條 在合同簽訂後需要變更、解除的,由合同承辦部門填寫合同變更審或解除批單(見附件十四),後面應附上原合同,經黨群工作部給出意見,再報總經理(或分管副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四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人員應及時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提交黨群工作部處理,合同承辦人員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提請黨群工作部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向其部門領導請示後填寫合同糾紛處理申報單(一式二份)(具體見附件十五),一份承辦部門留存,一份交給黨群工作部;
二合同承辦部門分管領導提出由交黨群工作部處理的意見;
三公司黨群工作部可依據情況做出具體處理合同糾紛的非訴法律意見,經總經理或分管經理同意後執行;
四如果該意見仍不能解決合同糾紛的,經總經理或分管經理同意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
合同訴訟和仲裁由黨群工作部負責。未經黨群工作部同意並報相關領導審批,承辦人不得自行處理或委託他人處理合同糾紛案件。
第四十二條 凡由黨群工作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應當向其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合同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賬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准、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原則快捷、方便、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的正當權益。
第四十四條 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是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可以爭取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採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承辦人發出要約前沒有審查對方資信或者審查對方資信不嚴格的,應當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沒有造成損失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扣發工資或者獎金二百元;累計三次的,予以辭退;
二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由其予以賠償,並且由黨群工作部給予扣發伍佰元獎金或者工資的處分;累計兩次的,由其賠償損失並予以辭退。
第四十六條 承辦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程序,出具或者採用相應附件單據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警告處分;累計六次及以上的,給予扣發三百元獎金或者工資;累計十次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七條 談判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談判許可權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警告處分;累計六次的,給予扣發三百元獎金或者工資的處分;累計十次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八條 承辦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發出要約不及時導致公司喪失商業機會的,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泄露公司秘密的,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經授權訂立合同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扣發伍佰元獎金或工資的;累計兩次的,由其賠償損失並予以辭退。
第四十九條 承辦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及沒有在合同簽訂、履行、糾紛解決、保管中收集相關憑證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警告處分;累計六次的,給予扣發三百元獎金或者工資的處分;累計十次的,予以辭退。
第五十條 承辦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程序,採用相關附件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扣發伍佰元獎金或工資的;造成公司損失的,還應賠償公司損失;累計兩次的,由其賠償損失並予以辭退。。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過程中,有失職行為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相關責任人扣發工資或者獎金五百元的處分;有嚴重失職行為,造成公司簽訂有重大隱患的合同或者合同糾紛或者合同利益和經濟利益喪失的,相關責任人賠償公司損失,並對其予以辭退。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過程中,有受賄、索賄行為,或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由其賠償公司損失,並對其予以辭退。
第五十三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過程中,相關責任人損害公司利益並觸犯刑法的,由黨群工作部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嚴格遵循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或者在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過程中嚴格履行職責避免公司經濟損失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其伍佰元至一萬元的現金獎勵。
第五十五條 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將納入各部門人員的績效考核體系中,將作為職務提升、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有如下附件:
(一)附件一:資信審查流程指引;
(二)附件二:資信審查表;
(三)附件三:要約單;
(四)附件四:發出要約登記表;
(五)附件五:收到要約登記表;
(六)附件六:采購訂單;
(七)附件七:采購合同格式文本;
(八)附件八:格式條款特別提示單;
(九)附件九:合同評審表;
(十)附件十:合同審查表;
(十一)附件十一:危機情況處理書;
(十二)附件十二:合同履約檔案;
(十三)附件十三:書面材料出具請示書;
(十四)附件十四:合同變更審批單、合同解除審批單;
(十五)附件十五:合同糾紛處理單。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四川神坤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同時廢止。

附件一
資信審查流程指引
第一條 為保證交易安全,在經濟活動交往中切實、有效地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別是資金和財產安全,特根據我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審查流程指引
第二條 對首次擬定與其建立業務關系的企業,業務員或采購員應當審查其資信,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商登記注冊信息;
二誠信信息;
三經營信息。
第三條 業務員或采購員通過以下方式向第三方機構核實擬定合同相對方的本指引第二條所列基本情況:
一在擬定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機關(或者紅盾)網站查詢合同相對方的注冊登記信息,核實其工商注冊信息;
二向擬定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機關咨詢相關工商注冊信息和資信信息,核實其工商注冊信息、年檢信息和誠信信息;
三向我方所在地的銀行咨詢擬定合同相對方的資本金繳納情況和銀行貸款償還情況,核實對方的誠信信息;
四向擬定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的人民銀行要求出具其信用報告,核實對方的誠信信息;
五向擬定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的電信部門、電業部門、自來水公司咨詢其電話費、水電費的繳納情況;
六向擬定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其相關稅費繳納情況,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核實其誠信信息和經營盈利情況;
七要求擬定合同相對方提供其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等的復印件,核實其工商注冊信息;
八其他可以獲得擬定合同相對方的真實注冊信息、誠信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方式。
第四條 業務員或者采購員可以通過發函或者實地調查的方式來核實擬定合同相對方的第二條所列內容。
實地調查時業務員或者采購員可以向黨群工作部尋求配合,並且應當出具書面的調查報告。
第五條 擬定合同相對方有下列情形的,業務員或者采購員應當進行實地調查的方式來核實本指引第二條所列內容:
一第一次擬定與其建立業務關系,且在其業類的知名度很低;
二在網路檢索中搜索不到其相關名稱和信息;
三擬定與其建立業務關系的企業是民營企業;
四業務員認為需要進行實地調查的。
第六條 業務員或者采購員應當每年分別向客戶的管轄稅務機關和客戶住所地的人民銀行支行獲取書面的當年稅收(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和信用報告,如發現其偷稅漏稅或者沒有繳納稅金等不誠信或者經營虧損的現象的,一律不與其繼續商務往來。業務部門或者采購部門如果仍與其繼續商務往來的,沒有造成公司損失的,由黨群工作部給予相關責任人記過處分,給公司造成100萬元(含本數)以下損失的,給予扣發當月獎金的處分;給公司造成100萬元以上損失的,給予扣發當月除工資。
第七條 業務員獲得的第三條的信息應當妥善保管,並按照公司檔案規定歸檔。
第八條 業務員對合同相對方的信息應當建立和及時更新客戶檔案,其內容包括其注冊信息、誠信信息即每次履約信息及人民銀行每年出具的信用報告、每年的企業所得稅繳納信息。
第九條 黨群工作部對業務員的第三條至第八條工作內容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本指引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指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❹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未履行風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時,保險人享有的權力是

如果沒有出險,保險人有權加收保費或解除保險合同;如果已經出險,則按照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被保險人在風險增加之後的狀況屬於拒保情形,那麼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終止。
2.如果被保險人在風險增加之後的狀況依然在保障范圍內,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並從中按照原交保費與應交保費的差額扣除相應的保費。詳情可咨詢保險公司。

❺ 保險公司合同回來後我應該注意哪些這么多的條款我都看不懂!幫幫我!謝謝!

一份保險合同一般都包含保險條款、投保單、客戶服務指南和人身投保提示書,哪部分屬於最重要的內容呢?當然是保險單和保險條款。

保險單是何物?保險單裡面有我們的個人信息和保險產品的全部信息,我們通過保險單可以知道被保人是誰、保障有哪些、保障期間有多久、每年保費多少錢……保險單一旦生成,會有一個保單號碼,這個號碼是唯一的,我們可以通過這個保單號碼查詢到合同裡面的全部內容。

保單上哪些內容是需要我們重點關注的呢?

1、保單上的個人信息

保單上的個人信息主要是投保人、被保人、收益人以及生效時間。這里投保人一般是指買這份保險的人,被保險人就是這份保險保護的人,收益人就是被保險人出險後領取保險金的人。

保單上還有生效時間,很多人以為保險一旦投保就意味著生效了,然而並不是每一份保險都是立即生效的,保險險種不同,生效時間也會有差異,通常意外險次日凌晨會立即生效,但是像很多人身保險都有等待期,只有過了等待期,保險合同才稱得上是生效,不然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2、保單上的產品信息

除了要關注保單的個人信息,還要關注保單的產品信息。比如你買的保險究竟是重疾險還是醫療險,很多人買完了也沒有搞清楚自己買的究竟是什麼險種,你買的保險金額是多少,是30萬的還是50萬的?你每年需要交納多少保費?這些內容都可以在保單的產品信息里看到。

除了這些比較淺顯易懂的,有的保單上還會有特別約定,特別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如果條款和特別約定有沖突,是以特別約定為準的。所以大家在查看保單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單上特別約定的部分。

現如今網上保險銷售火熱,但是很多朋友擔心網上買的保險電子保單不具備法律效益會不會影響理賠,小編在這里說明下,電子保單和紙質保單一樣具有法律效益。

保險條款應該怎麼看?

保險合同裡面的內容不僅結合了金融、醫學還有法律方面的知識,是非常嚴謹的。保險條款少說有幾千條,這么多的保險條款裡面,如何大海撈針獲取我們認為有意義價值的東西呢?

可以重點關注這幾個方面: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現金價值。

1、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很好理解,就是這份保險到底保障哪些?比如意外險是保障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的,重疾險是保障重大疾病的,醫療險是保障疾病醫療的,財產險是保障財產安全的……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2、責任免除

除了要知道我們獲得了哪些保障,還要知道哪些保障沒有,責任免除是指這些責任保險公司是不承擔的,比如像一些違法亂紀、吸毒酗酒、感染艾滋等一些極端的情況,保險公司一般都會責任免除的。

責任免除的內容一般會用粗體顯示出來,這部分內容也是非常關鍵的,大家要仔細留意。比如意外險,責任免除裡面肯定會寫酒後駕駛導致的意外,意外險是不賠的。

3、現金價值

短期險是沒有現金價值的,但是長期保險一般都會有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退保的時候會用到,比如很多人交了幾年保費想要退保了此時保險公司給你退的錢就屬於現金價值。

很多人在退保時會發現自己交了幾年保費怎麼也有幾萬了,可是退到手裡只有幾百,我們交的保費包含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承擔風險的部分,一般保險合同裡面都會有現金價值表,想要退保的朋友都可以對照著現金價值表看看自己可以退回多少錢。

對於買了保險卻不清楚保險規則的朋友,一定要花時間好好看看保險合同條款,不要等到需要的時候手足不錯。

引自:網頁鏈接

滿意請採納!

❻ 向保監會投訴保險公司了,對當時的業務員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業務員說的跟保險合同本身的條例不一致。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小結

寫到這里,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❼ 保險公司居然私自修改合同!這是怎麼一回事

保險公司居然私自修改合同。他們有權力這樣做嗎?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漸提高。我國的人均收入也越來越高。在人們積累了一定的財富以後,就要為將來做打算了。畢竟人生在世還是會有遇到意外的可能的。所以有人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來抵禦風險。保險本來的意思是穩妥可靠保障,後來他成了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工具,同時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他還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但是後來保險公司在修改的合同里增加了停售處理一欄。這一條相當於給了保險公司單方面停售保險產品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對投保人來說是有利益損失的風險的。所以這名男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是保險公司卻給出是根據清理通知變更的合同條款這樣的解釋。不過最終法院還是判決這名男子上訴。因為他這個續保到99歲的條款本身就是不合規的。

❽ 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北京銀保監局發布電子投保「五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停歇!-工保網



圍繞消費者,監管部門應對保險業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依法糾正和處罰不當行為;統籌規劃、組織協調保險業消費者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和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圍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貫徹持牌經營要求,從源頭規范電子投保;防範保險公司宣傳誤導,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細化保險公司服務標准,敦促保險公司充分考慮投保的便利性、風控的有效性、理賠的及時性。


從2010年的17.7億元到2019年的2696.3億元,互聯網保險規模在過去的十年間增長了百餘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飛速發展以及過程中暴露出的電子投保隱患,也呼喚消費者在電子投保過程中切莫一點了之、保險公司在電子投保過程中充分履行法定義務、監管部門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

❾ 關於保險公司 從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問題

從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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