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醫療費用有什麼條件限制嗎
符合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用的規定條件的主要有三類條件限制: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一般限額為1萬元)。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此外,因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也在救助之列。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條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
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書如何寫:
一、提供材料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墊付申請書;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
3、由受害人近親屬申請的,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喪葬墊付申請書;
2、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
4、火化通知書;
5、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的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證明;
5、申請人家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關於家庭特殊困難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②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多少,能不能全部承擔
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③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資金來源、使用管理, 由交管部門統一管理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④ 交通事故的社會救助基金需要償還嗎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⑤ 發生交通事故後,政府有一筆救助基金,需要怎麼去申請.
墊付搶救費用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①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②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5)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救助基金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⑥ 社會救助的工作原則
一、社會救助的原則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則;
(2)普遍性原則;
(3)法制化原則;
(4)維護個人尊嚴的原則。
二、社會救助的對象
面向社會全體成員,但由於是以社會成員的生活條件及狀況為出發點,因此並非所有的對象能夠享受社會救助的標准。可按造成貧困的原因分,也可按救助對象的年齡分。
有資格享受社會救助主體:
一是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且無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人;
三是有勞動能力、有收入來源,但由於意外的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而使生活一時無法維持的人。
三、社會救助的內容
(1)貧困救助。城市確保最低生活,救助方式有定期定量及臨時救濟兩者兼而有之;農村以臨時救助為主。
(2)災害救助。城鄉都有。
四、社會救助資金來源
主要來源:國家財政撥款;
其他來源:慈善機構提供的慈善基金、各級各類單位組織的幫困基金、信貸扶持、國際援助等等。
五、社會救助對象的資格審定
1、社會救助申請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應當向有關社會保障機構遞交申請書,填寫清楚家庭人口數、無勞動能力人數、工作人數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狀況,以作為社會保障機構審批救助的根據。
2、社會救助調查制:社會保障機構在受理了社會救助申請後,向申請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區和工作者單位進行詳細調查。
⑦ 怎樣申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申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分為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和墊付喪葬費用兩種:
1、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
2、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7)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⑧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歸哪個部門管哪個部門有使用權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⑨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⑩ 什麼是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是指為實現社會救助的基本目標和制度的穩定運行,對社會救助基金的運行條件、基金征繳、管理、投資運營、監督管理等進行全面規劃和系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