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規定的社會基本保險包括什麼
法律規定的社會基本保險包括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② 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說,除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功能之外,當前在我國還要努力發揮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吳定富在這兩天召開的「第一屆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論壇暨現代保險功能研討會」上介紹,保險業作為經營與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提供經濟補償是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國內業務後的主要功能表現。在經濟補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資金融通功能,是保險金融屬性的具體體現。
保險業積累的大量資金,通過投資國債、證券投資基金和同業拆借等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今年年底保險資金運用余額將達到9000億元。隨著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保險實際具有的社會保障管理、社會風險管理、社會關系管理和社會信用管理功能,已經開始被認識。
他說,正確認識現代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關繫到保險的性質、地位以及保險業的發展方向。當前經濟改革對我國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保險業將主要從以下三大方向出發,發揮好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一是要為優化經濟運行環境服務。充分發揮保險的防災防損作用,在提供預防信息、識別和控制風險、督促安全檢查等方面,指導被保險人加強風險管理。積極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提高企業的信用風險管理水平,改善經濟發展的信用環境,同時,建立保險業的失信懲戒機制,為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服務。要在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推出針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險產品,大力發展東北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保險業。
要利用保險資金的特點和優勢,進一步促進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發揮保險在維護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和防範系統性風險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是要為政府宏觀調控和社會公共管理服務。建立健全保險應對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減少社會公共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實現風險責任的分散,降低侵權糾紛的法律成本。配合住房、教育等社會領域的各項改革提供保險服務,積極開發相應的保險產品,解決人們的後顧之憂。建立人口和人群健康檔案庫,為社會公共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及信息服務,逐步提高全社會的風險與保險意識。
三是要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務。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積極參與企業年金市場,豐富企業年金的產品種類,逐步提高覆蓋面。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把目前僅提供費用補償的醫療保險轉變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服務的商業健康保險,滿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要在今年調研的基礎上,根據農村和農民特點,積極開發廣覆蓋、低費率、低保障的農村養老和醫療保險產品,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不同於國家對社會的直接管理,而是通過保險內在的特性,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以及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 具體來說,大體可以歸結為四個方面:
(1) 社會保障管理。
社會保障被譽為「社會的減震器」,是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商業保險可以為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等沒有參與社
會基本保險制度的勞動者提供保險保障,有利於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具有產品靈活多樣、選擇范圍廣等特點,可以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
此外,全國保險從業人員達150多萬人,為社會提供的就業崗位占金融業總就業人數的44%,為緩解社會的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2) 社會風險管理。
風險無處不在,防範、控制風險和減少風險損失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保險公司從開發產品、制定費率到承保、理賠的各個環節,都直接與災害事故打交道,不僅具有識別、衡量和分析風險的專業知識,而且積累了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全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
同時,保險公司能夠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災防損,並通過採取差別費率等措施,鼓勵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主動做好各項預防工作,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實現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
(3) 社會關系管理。
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償,而且可以提髙事故處理的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 由於保險介人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到社會關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減少了社會摩擦,起到了「社會潤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會運行的效率。
(4) 社會信用管理。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有利於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實際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承諾,在培養和增強社會的誠信意識方面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
④ 簡述保險的3大功能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的意義:
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的功用: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
一、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二、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
拓展資料:
投保須知: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當您決定投保時,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條款。
(3)在填寫保單時,您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簽名;被保險人簽名一欄應由被保險人親筆簽署(少兒險除外)。
(4)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開具保險費暫收收據,並在此收據上簽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公司付款。
(5)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單,請向保險公司查詢。收到保險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及時更正。
(6)投保後一定期限內,您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
(7)如您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確保您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8)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注。
(9)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您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系。
(10)您對投保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向保險公司的有關部門咨詢、反映或向保險行業協會投訴。
⑤ 保險社會管理功能表現為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范。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最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是保險的立業之本,最能體現保險的價值,具體表現為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和人身保險給付。在災害發生後,保險人及時的補償功能對於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具有重大的意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經濟法課程論文-試論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與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異同-2500字就可以,交老師的
一、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的關系
(一)黃越欽教授關於勞動法與社會法關系的分析
已故黃越欽教授系我國台灣地區著名法學家,他對推動台灣地區勞工法、社會法進步發揮了繼上世紀史尚寬教授之後承上啟下的作用。黃程貫教授、郭明政教授等皆是其學生,先行教育,之後任大法官。黃教授留學於奧地利,對於奧地利、德國法制有著精深研究,他所處的時代已是社會法大有發展的年代。在他的鼓動之下,黃程貫教授、郭明政教授赴德學習、研究勞動法和社會法,後兩位在我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及立法中所發揮的作用為學界公認。黃越欽教授專門研究勞動法,對於社會法亦有相當研究。其在大陸地區發行的《勞動法新論》對於推動大陸地區勞動法進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黃越欽教授對於勞動法與社會法的關系進行了深入探討,其中對社會法的關注幾乎全部集中於社會保險法。其中觀點如下:
1.勞動法與社會法的並存關系。所列事例為勞工保險中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失業保險給付與資遣費的給付都呈現並存狀態。
2.社會法取代勞動法的關系。他認為:「所謂取代關系指,原屬勞動法范圍之內容,由社會法取代,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在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的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將勞資沖突中的重要內容改以保險之方式替代……」,[1]尤其是人民年金取代退休金制度。[2]
3.社會法優先於勞動法的關系。職業災害保險責任優先於僱主責任。
4.勞動法與社會法的互補關系。他認為:「不論失業或退休,均對勞動者之經濟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為維持勞動者之基本生活水準,遂有令僱主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制度。惟或因要件不符或因雇無資力,並非所有勞動者均能受惠,而開辦失業保險以補其不足。」[3]
5.勞動法與社會法的競合關系。勞保職災醫療給付與健保醫療給付,可選擇適用。
6.勞動法向社會法的過渡關系。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人民年金將逐步過渡。[4]
黃越欽教授所指社會法系德國法中的社會法,一般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與社會補償制度,台灣地區襲用德國法概念,與中國大陸地區社會保障法概念略同。事實上,社會法與勞動法的關系集中體現在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的關繫上。
(二)中國大陸的實踐
1.實在法體現。中國大陸地區自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勞動法失去了存在的社會土壤。即便是改革開放初期,勞動法亦僅僅是名詞而已。但是,企業勞動關系的變遷,使消失多年的勞動法概念逐漸成為實在法。自上世紀80年代後眾多勞動法規的頒布到1994年勞動法的出台,中國勞動法逐漸增多和成熟。1986年頒布實施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四章「在職和待業期間的待遇」和第五章「退休養老期間的待遇」已經涉及到了社會保險概念和制度建構思路。該行政法規中已經使用了「社會保險專門機構」概念。《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應當是勞動力市場化的里程碑,亦是中國勞動法制恢復的起點。勞動合同是僱傭勞動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幾乎同時起步,中國特色非常鮮明。可以說,勞動法律規范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雜揉在一體中,更准確地說,當時的社會保險實質上是針對勞工保險。1994年7月5日,《勞動法》頒布,該法第十章「社會保險」就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勞動法》中規定社會保險專章。筆者推測,當初人們對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之間到底關系如何並不清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都以保護勞動者利益為出發點。
本世紀以來,「社會保障」概念逐漸成型,之前的「勞動法」漸成「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越來越多的實在法頒布後已經開始逐步分離,尤其是2007年《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2010年《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使得過去將「社會保險」規范認定為勞動法律規范的認識逐漸得到矯正,更多的人感知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的差異與區別。
2.學界狀態。在我國,社會保障概念至199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偶有提及,但大學課堂上尚無「社會保障法」課程。而講授勞動法的教師大部分也將「社會保險」作為勞動法課程的內容。勞動法學領域研究,不僅落後於僱傭勞動實踐,亦落後於立法展開,當初講授勞動法課程時將社會保險作為內容幾乎沒有異議。
2006年之後,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成立,該研究會主要以高校勞動法和社會保障師資為班底,已經出現了側重,即有的老師相對專注於勞動法,有的老師則專注於社會保障法。但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學者隊伍並未分野。不像有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學界,該領域的學者隊伍已經在分列而立,彼此有聯系但相對獨立。目前,大部分學者已經意識到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的差異。不過,系統性地闡釋兩類不同法律規范異同的研究成果幾乎未見。
(三)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異同點與未來趨勢
1.一般來講,先有勞動法,後有社會保險法。從時間節點上看,勞動法應當是歷史兩百年以上的法律制度,而社會保險法歷史不過百餘年。勞動法的產生是調整勞資關系的需要和結果,或者說,勞動法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在勞資之間進行平衡,因勞資關系之強弱變更而由不同力度之勞動法調整。社會保險法的產生是在勞資關系調整遇到僵局之後的結果,勞資關系的調整在勞資關系不能維系或勞資關系中斷後陷入了僵局。例如勞動者年老、疾病、職業傷害、生育等情況下勞資關系終止後,勞動法已經難以「再」發揮作用。換言之,當勞動者不再是勞動者的時候,當事人已經不成其為勞動法上的當事人。這些退出工作崗位的勞動者需要有另外法律制度的庇護。
2.勞動法的給付為私法上的給付,而社會保險法為公法上的給付。在不少學者的認知中,勞動法屬於私法,或者說是私法的特別法,這種認知是從給付的當事人角度的判斷,即僱主對於雇員的工資給付,屬於私法上的給付。不過,我們認為勞動法並非完整意義上的私法,它僅從給付角度具備上述性質,大量的勞動基準,尤其是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大部分屬於公法規范。社會保險法的給付全部為公法上的給付,保險人為公法上的主體,保險給付對象—被保險人為自然人。自然人一般先覆蓋勞工階層,之後覆蓋其他社會群體。
3.皆屬於社會政策導向的產物,皆針對勞工問題,皆屬於社會立法的范疇。「勞動法與社會法為20世紀以來所成長的兩大法域,其發達與整個人類歷史進程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也刻畫出意識形態對法制的深遠影響。」[5]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常常被稱作是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的形成集中體現在工業革命後形成的產業僱傭勞動,形成於勞資對立統一的展開,並成為社會問題中心點的勞動問題。「勞動問題是工業革命後所形成的新課題,也是近兩百年來世界上最大的一個社會問題。英國人瓦特發明蒸汽機作為生產動力之後,勞動者原來是生產工具的主人,現在變成了工具的附庸,有錢的資本家可以買工具建工廠大量生產坐在家裡發財,無錢的勞動者只好受雇於開工廠的資本家每日賺取微薄的工資以維持生活,從此勞動者與生產工具的所有權分離,資本家與勞動者的階級對立,利益難以協調,問題日益嚴重。此一問題,隨著工業化的擴展,由英國擴及歐洲、美洲、澳洲,乃至於亞非拉丁美洲,成為世界性的社會問題。」[6]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體現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勞資關系永恆不變的話題,任何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都無一例外地演繹著社會存在與法律建構的整體,即勞動關系的生成與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而這一進程深刻反映了公共政策或社會政策導向,如同其他法律門類必然存在相應的政策一樣,勞工政策是重要的社會政策。勞動立法亦是重要的社會立法之一。社會保險法產生之初即以保勞工之險為使命,至今,社會保險中相當部分仍以職業人群為保險對象,體現著一個國家和地區勞工政策的動向,體現著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政策動向。可以這樣講,社會保險法制較為完備的國家和地區,其社會主義特徵突出、整體或團體主義色彩鮮明;而社會保險法制建構不夠齊整的國家和地區,其資本主義特徵突出,自由主義或個體主義色彩鮮明。該法同樣深刻地反映了當地勞工政策和社會政策動向。
4.兩類法律的未來。勞動法產生兩百多年來,人類在該領域的耕耘與拓展已取得了輝煌成就,在勞動契約制度,勞動基準,例如工作時間、職業安全衛生、團體協議與團體交涉,乃至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等領域已經有了相當多的積累。一些人類爭取的目標早已實現,例如縮短工作時間與降低勞動強度皆已成為事實,在歐美國家,勞動法已經轉戰於「體面勞動」。所以,學界對於勞動法與社會法一直存在此消彼長的判斷。可以這樣講,勞動法領域的問題越來越「傳統」,新出現的問題或非常態性問題則成為學界的熱點,成為法制的關切。例如,近年來以勞動派遣為代表的非典型僱傭成為勞動法研究的新寵。未來,隨著科技進步和信息技術、智能科技的推展,人類勞動方式將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勞動法的式微是不可抗拒的潮流。當然,勞動法所扮演的角色將逐步走向「高端」,更多的「白領」成為工廠法時代的勞工,不待時日,教科文衛體人員將逐漸成為「勞工」。毫無疑問,未來的法律屬於社會法,社會保險法制是其中典型,換言之,未來社會,勞動人群的縮減,社會閑雜的增長;生產性人員的縮減,服務與娛樂性人員的增長將是發展趨勢,可能他(她)不創造財富,但是,他(她)創造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變遷中,「吃閑飯」者的增長將是長期趨勢,而創造「吃閑飯」的法律制度中,社會保險法制即是其一。曾經,老年年金保險法制專為職業人群而設,沒有工作便沒有年金,沒有工作便沒有退休金;如今,一些國家和地區在職業人群社會保險逐步完善的基礎上,拓展了國民年金制度,即沒有工作的人同樣可以參加老年年金保險,這些人當達到相應的法定要件之後一樣可以申領類似「退休金」性的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制產生僅百餘年時間,加上各國國家和地區因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差異,該領域的起點和狀態亦相差懸殊。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保險法制當然處於初級階段,更准確地說,該領域法制尚處於萌芽階段。我國社會保險法的未來肯定是發展的未來。
二、社會保險法與其他門類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
(一)社會保險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一般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組織架構和國家安全事務。人民基本權利的內涵與外延因不同的歷史階段有所差異有所側重,在封建壓迫的年代,追求自由與解放乃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目標和動力,自由權、平等權自然而然成為憲法所確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社會發展至自由得到保障,機會平等大致實現,亦即平等權、自由權得到保障的情形後,結果的不平等導致社會扭曲而產生出弱勢族群時,因其國民身份而產生的生存權利成為憲法關注的熱點。我國學界已經開始探討社會權利,開始使用「社會保險權」概念。[7]但是,這樣的抽象權利究竟是否是定型的基本權利並未有共同的認知。德國社會法的法制建構堪為楷模,其憲法確立了「社會法治國」原則,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利。但是,「德國基本法、聯邦憲法法院以及學說文獻向來否定人民依據憲法享有向國家請求給付的社會基本權,基本法即明確放棄魏瑪憲法具體羅列社會權的規范方式,而以『社會法治國』(sozialer rechtsstaat)的概念作抽象規范,學者均認為其所表彰的社會國原則屬於『國家目標設定』( Staatszielbestimmung ),其具體落實完全交由立法者因應社會條件的變遷以及新興社會問題的興起隨時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社會政策的彈性調整空間」[8]。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是德國這樣社會法治國原則得以確立的國家,社會保險權亦不可直接成為向國家和社會申請給付的積極權利,社會保險所生的各類給付請求權須以社會經濟條件為基礎所創制的具體法律制度為依據而展開。盡管不承認社會基本權的存在,但德國憲法所確立社會法治國原則的推行,對於德國社會法的完善,尤其是社會法的實施形成了強力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從上述我國《憲法》規定來分析,「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亦如德國「社會法治國」原則或理念一樣,該權利不可能成為具體、積極的請求權利,《憲法》所規定的上述權利須結合《憲法》第45條後款規定的具體內容和制度,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醫療衛生、軍人撫恤殘疾人勞動與生活、教育保障等制度建構,推演而成具體法律制度中的具體權利和積極權利。「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我國社會保險法的開啟與構建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循序漸進。憲法與社會保險法之間的關系,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制度一樣,沒有憲法便沒有社會保險法,沒有憲法的規定便無從展開社會保險制度創制。隨著我國憲法的實施呼聲日高,憲法漸人人心,尤其是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所累積的社會發展紅利,人們不可能忘卻《憲法》第45條。當然,從近10年來我國城鄉養老、醫療、社會救助(低保)制度的生動實踐,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原則性」規定一樣會豐富我國憲法的基本權利內涵,人民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終將成為積極權利。社會保險法上的權利至為復雜,因其所處的不同保險種類而產生不同的權利,例如在老年年金保險制度中,凡是達到法定要件的當事人即可請領老年年金,換言之,在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逐漸生成法律制度之後,尤其是憲法保障此等制度運行之後,當事人即可主張退休金請求權(退休人員)。利益的存在在於權利的維護,而權利的存在必依法律創制權利為前提。盡管現階段我國《憲法》第45條所規定的權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虛幻」,並且,我國憲法解釋在憲法的實施環節上存在相當短板,但是,必須相信,沒有憲法所確立的權利,社會保險法將無從展開。況且,我國本就是缺乏法治傳統和法治基因的國度,如果不依賴憲法對社會保險制度固本,那麼,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法治化則有可能反復;不依賴憲法所確立制度的源流,社會保險制度永遠屬於「改革」中的制度,永遠停留在政策的層面。因此,憲法關於社會保險制度等社會基本權利的創制,「就是企圖將既有憲法自由權的『給付權』功能擴大,或是將與社會安全相關的條款納人基本權利規范之中,而使其能夠具有『受益權』的功能。如此一來,人民不僅在社會基本權遭受侵害時得以提起救濟,甚至在政府怠於立法或行政作為時,也可據以要求公權力採取一定的積極作為」[9]。隨著中國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事業的逐步推進,隨著人民生活期待值和獲得感逐漸成為政府的工作重點,社會基本權利的創制,以及憲法權利將更加明晰。
(二)社會保險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社會保險法具有社會行政法屬性,屬於公法范疇。但是,社會保險法亦有自身的理論體系和制度實施體系,近年來,學界存在「統一公法」的探討,[10]但這種「統一」的方法、路徑尚不清晰。筆者認為,醫學分科越分越細說明醫療事業在進步,如停留在中醫或西醫的簡單分類,醫生為萬能醫生時,其能力肯定有所限制。法學如同醫學,分門別類越細,立法才能越科學,法律實施才能更加人性而非任性。社會保險法盡管屬於社會行政法,其所反映的乃是法律屬性,而法律制度則與行政法有相當不同。從我國法律制度的分門,以及參照其他國家法律制度分門的經驗,社會保險法歸入社會法序列。社會保險法的行政法屬性旨在與私法分開。「德國聯邦社會法院前任院長Georg Wannagat將社會保險定義為:『由國家依據自治行政原則所組織的公法上的強制保險,保護勞動大眾在遭遇因工作能力喪失、失業及死亡時所可能帶來的危害』,這一定義明確地描述社會保險的特性,並且劃分其與一般私法保險的異同。」[11]一個國家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建構須依據自身條件而展開,換言之,社會保險存在不同險種與項目,哪些能夠展開,哪些應該展開,須依據法律規定。「德國聯邦社會法典第一篇第四條賦予社會法確立健康保險、看護保險、失業保險、意外災害保險及退休金保險的責任,並藉由必要的措施來保護、維持、改善及重建人民的健康及工作能力,並提供在疾病、懷孕、喪失工作能力及老年的經濟保障。」[12]德國社會法不僅編纂了社會法典,而且創制了社會法院體系,以保障人民相關權利的實現。當然,在德國,亦有學者對於社會法院、稅法法院等專業行政法院的負面學說,但是,社會法院的存在便是社會法不同於一般行政法的最有力佐證,而德國法院體制中,行政法院則是完整體系的司法體制,亦說明了社會法與行政法的差異。
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開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等五個種類的社會保險項目,這些保險項目的開辦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范圍。社會保險法之所以為行政給付法,關鍵在於其保險人的特殊性上,「國家於社會保險中與依據社會法而產生的作為義務,率皆由公法上的行政組織予以實現,例如:社會保險人根據德國社會法典第四篇(社會保險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為具有公法上義務的公法人」[13]。我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法律制度上尚未「正名」,尚屬於歸類性、定義性的名稱,並非人格性名稱,未來社會保險法制完善之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直接稱呼為「某省某市社會保險局」或「某省某市醫療保險局」,並且,該機構將獨立起草完整的組織法,負有相應的法律職責,承擔相應的權能。而且,現今所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皆定性為「事業單位」,並非政府授權組織或法律授權的專業行政組織。以筆者觀點,該機構應當為專業性、獨立性、服務性行政組織,而不應是什麼事業單位。從現實法律實踐看,目前唯一展開的社會保險司法實踐,就是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工傷認定工作在地方實踐中,就是行政機關(認定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一體兩面,兩者往往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於此,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工傷認定訴訟案件亦列入行政訴訟案件。
從工傷保險司法展開的實踐看,「統一公法學」思維並非有效,甚至出現了「業余」現象。畢竟行政事務包羅萬象,而行政行為當然亦分一般行政行為與專業行政行為。對部分專業行政行為必然有其程序上的特殊要求。最近,我國成立了知識產權法院。其實早年在北京等地就存在獨立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就是因應知識產權的專業性。從德國社會法院建構經驗看,我國龐雜的社會事務,幾乎大部分業務將其託付於各級信訪部門,這不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體現。我國現實生活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補償、社會福利等各類請求尚未形成法律上的請求權,單單一項社會保險法制,列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如果皆能暢通訴訟渠道,目前的行政訴訟即將癱瘓。[14]於此,專業性的社會行政法庭建構和專業性的法官將因應此等社會難題,亦是我國法院和法官在社會保險法領域不再「業余」,社會治理不再脫離法治的核心所在。因此,社會保險法屬於社會行政法,但是社會保險法絕非一般行政法,以一般的行政行為的當與不當來判解此等社會難題,只能說中國法制尚且幼稚。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調整方法與一般行政法調整方法無異,皆為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是否證實了社會保險法就是行政法門類中一個分支?我們認為,法律的調整方法肯定有趨同或競合可能,但由此判斷社會保險法就是行政法的構成顯然過於簡單。如果說德國社會法院法所形成的社會法領域的獨特司法體制乃是因應事物規律的模板,其他國家和地區在處理社會保障爭議的程序設計中,多有特殊的、反映該領域專業的專門程序前置。我國台灣地區就勞工保險爭議專門頒布「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並設置爭議審議委員會。日本處理社會保險爭議時,專門設置社會保險審查官和社會保險審查會制度,[15]專業性地處理社會保險爭議。從我國社會保險爭議處理的實踐看,法院目前展開的社會保險爭議訴訟,以工傷保險爭議為例,幾乎全部集中於工傷認定訴訟上,保險繳費爭議、保險給付爭議尚未達至訴訟。因此,社會保險法系行政給付法,具有行政法屬性,但其法律門類劃分上屬於社會法或社會保障法。
(三)社會保險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
不同的法律門類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發揮著不同的功能。民法,亦稱私法,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或「個體」利益,相對而言,法律價值偏斜於自由與個體權利的維護。「私法」的理解大概是從個體權利保護視角的一種法律價值觀。不過,法律制度從來不是屬於私人的,法律制度的構建總體上都是出於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即使是民法,一樣也是「大家」的法律,其社會公平公正一樣需要考量,畢竟公平是兩端的,沒有絕對的「私法」存在。「民法傳統上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對於組織團體、社會等任何集體及其利益均持懷疑和警惕的態度,強調人人生來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它在微觀經濟領域內有很大的激勵、動員作用,能夠調動個人暨個體的積極、主動性和創造精神,保護社會個體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但是對於國民經濟整體和運行的全過程而言,個人權利本位卻有著相當的局限性。」[16]社會保險法系通過引進保險技術、保障社會成員,尤其是弱勢成員生存權利的法律制度,屬於二次分配的法律再造,一定程度上存在「劫富濟貧」的因素,客觀上存在不生病的人為生病的人「埋單」的事實,自然存在著所謂的社會本位傾向,存在著以整體利益偏斜的法律價值。因此,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自然考量整體利益和整體秩序的要素大於私法。曾經一度存在著私法向社會法過渡的提法,亦曾有誇大社會法功能,認定民法屬於「傳統」法律的觀念,但是都存在著一定的偏差。應當說,民法所確立的是物權、債權、人身權、親屬權、人格權等一系列權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該法律制度過去是主幹法律制度,今後亦是主幹法律制度。而社會法所確立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補償、社會福利等法律制度系人類發明的新型法律制度,該類法律制度19世紀中期前不曾存在,20世紀逐漸發展,未來肯定屬於大有作為的法律制度,隨著科技進步、社會生產越來越發達,社會中越來越多的「閑人」將參與到社會財富的分配進程中,社會法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法與民法之間不存在法律制度的新舊與替代之說,他們都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成分。
社會保險法與民法上的相關制度具有密切的聯系,法律制度之間不可能出現完全隔絕的法律門類,止痛葯不僅能夠止胃痛,而且可以止牙痛。民法上的主體制度對於社會保障制度有著天然的聯系,比如,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將身份證號碼與社會保障號碼達成一致,我國即將實施這一浩大工程。民法上的親屬制度、婚姻制度(配偶制度)、繼承製度對於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實施乃是基礎性保障,比如,工傷保險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遺屬津貼中的遺屬范圍、養老金分割中配偶的相關請求權,[17]民法上的相關制度對於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具有基礎性的支撐作用,另,社會保險權利的實現離不開相關義務的履行,其中,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的採集乃是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運行的保障,然而,如何在個人信息採集過程中保護當事人個人信息不被泄露,如何保護隱私權,這些問題都是一體中的問題。當然,社會保險法制完善的國家和地區,私權保護才能切實到位,社會才會安定,人們才能追求「恆產」,如果貧富過於懸殊,社會弱勢族群整日衣不蔽體、食不果腹,民法上的權利,尤其是基礎性的物權是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的。
社會保險法與屬於商法門類的商業保險法除去法律技術上的趨同之外,亦有功能上的互補,都屬於「補救」類型的法律。社會保險法與商法上的商事登記制度密切聯系,一個沒有良好商事登記的國度不可能有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運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法上出現了「非法用工單位」,該類僱主是無法參保,而且是逃避參保的,從商法視角,所謂的「非法用工單位」亦是非法經營單位,也是不經商事登記的單位。換言之,沒有商事登記,便沒有社會保險登記。此外,公司是現代型經營主體,它的許多制度,例如財務制度、工資制度都與社會保險制度密不可分,沒有公司財務便沒有社會保險財務。任何法律門類不可能獨立存在,它都與其他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⑦ 保險行業創造的價值1經濟的,2社會的什麼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險,是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功能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
一、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二、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范。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⑧ 如何更好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內容提要:保險具有社會管理功能這一論斷的提出,是對保險業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內在特質的客觀認識,是對保險業參與社會風險管理並扮演重要角色的科學總結。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體現在:穩定經濟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激活儲蓄機制;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有利於構建國家公共事務應急體系;緩解社會矛盾;推動科技創新。全面科學認識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保險實踐,推動保險業的全面進步。
一、對保險功能認識的演變歷程
時至今日,我國關於保險功能的學說主要經過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可稱之為「單一功能說」,也即傳統的保險功能說,認為保險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的功能;第二階段可稱為「二元功能說」,這種學說除了認識到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之外,認為保險還具有資金融通的功能;第三階段可稱之為「三元功能說」,以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上任後關於保險功能的闡述為代表,認為現代保險同時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等三項功能。物質決定意識,意識是對物質的反映。同樣,對保險功能的認識,也取決於當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平。因此,對保險功能的認識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而每一次認識的提高又會反過來促進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隨著時代的變遷尤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逐步推進,對保險功能的認識經歷了由簡單到成熟、由單一到豐富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功能的內涵、外延不斷地得到擴大。「三元論」的保險功能說就是這一認識過程發展的必然結果。
商業保險最初發軔於14世紀後半葉義大利的海上保險,是從行會合作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會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此時尚沒有引進精算技術,仍處在保險的低級形態,保險的唯一功能就是經濟補償,體現為會員之間的保險分配關系。由於缺少科學合理的數理技術支持,保險的功能發揮受到很大限制。17世紀後半葉,保險精算學產生,使理論意義上的人壽保險轉化為現實意義上的人壽保險,開創了人壽保險發展的新局面。從數理技術上來說,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手段,主要是運用風險匯聚機制,集合具有風險厭惡偏好的投保人並收取保費建立保險基金,對少數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和給付,從而實現風險在投保人之間的分散,這就是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給付功能。保險經營技術的解決,大大促進了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發揮。這一階段,社會對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有了充分認識,傳統的「經濟補償說」主要形成於這個階段。
此後,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確立,市場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金融市場逐漸成為經濟生活的主動脈。現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對儲蓄資源進行時間和空間的配置,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作為金融產業鏈中的一環,保險業承載和發揮了資金融通的功能。保險業的金融功能主要體現在:一方面通過承保業務獲取並分流部分社會儲蓄,另一方面又通過投資將積累的保險資金運用出去,滿足未來的支付需要。保險體系吸收的資金(特別是壽險)大部分是長期資金,這是其區別於銀行儲蓄資金的主要特點。隨著保險業的壯大,西方發達國家中許多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契約型儲蓄機構」,發揮資金來源穩定、期限長、規模大的優點,通過持股和相互參股方式,成為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和穩定力量,作為金融中介最活躍的成員之一,其資金融通的功能逐漸深入人心。這一階段一直延續至今並保持良好發展勢頭,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
對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也是伴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研究的深入而不斷深化的。一般來說,不同時代、不同經濟背景的學者,對保險相關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認識難有統一,但對於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則出現顯著的趨同現象。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日益呈現國際化、專業化的顯著趨勢,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的需求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保險作為金融業三大支柱之一,在發揮傳統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功能的同時,也以更加積極的姿態融人現代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中,發揮著協調社會經濟生活、提高社會運行效率、提升人們生活質量的重要作用,充分體現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經濟學家彼得。F.德魯克說,保險和風險管理對於促進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紀的經濟進步所起的作用與企業和商業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爭命運:值得注意的風險》一書中也指出,一個社會理解、度量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是現代社會與古代社會的主要區別之處。因此,此次吳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總結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可視作對保險業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內在特徵的客觀認識,是對保險業參與社會風險管理並發揮重要作用的科學總結。
二、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內涵、體現及提出意義
(一)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內涵
從本質上講,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是通過促進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來推動經濟發展的。對於金融推進經濟增長的方式,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一國的金融體系通過提高資本積累率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因此要倚重儲蓄性金融機構和積極引進外資;另一種觀點認為,金融通過提高社會資本配置的效率,來幫助經濟發展,因此金融機構對於生產率和經濟效率的促進功能,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並不亞於資本積累。而保險恰恰具有這兩種觀點所主張的特點,保險業通過集聚風險補償基金提高了社會的資本積累率,同時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通過特有的交換機制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個社會的資本配置效率,客觀上起到了「穩定器」和「助推器」的雙重作用,為社會經濟健康運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傳統的保險單一功能說,認為保險人僅僅是一種風險傳遞機制。但事實上,保險這一功能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可能還沒有保險的其他要素重要。因為,保險不僅僅是簡單的財務平衡表,還為經濟活動和長期增長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國保險學者小哈羅德。斯凱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險可以為經濟發展提供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動貿易和商務、鼓勵減損、促進風險的有效管理等七種重要服務。現代企業理論的利益相關者學說也為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論支持。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由股東、債權人、職工、管理人員、關聯企業和顧客等企業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共同組織,是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締結的一組契約的集合體。因此,現代企業在公司治理中必須考慮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才能實施有效治理,這種理論強化了企業的社會管理責任。保險企業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和日常經營時應注重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僅追求經濟效益,還要追求社會效益,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促進社會整體進步。反過來,社會經濟的進步又會推動保險業的發展,二者存在相互促進的客觀聯系。一般來說,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市場經濟的各個子市場之間存在很大差別,保險市場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條件相同,一國的保險市場越發達,越有效率,對經濟的繁榮貢獻就越大。
因此,經濟補償是保險的基本功能,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是保險的衍生功能。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得到不斷加強,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實踐已經驗證了這一點。
(二)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體現
1.穩定經濟生活,為社會提供「安睡保險」。保險通過預先確定的支出將未來不確定的可能損失固定下來,從而穩定個人、家庭和組織機構的財務狀況,有利於形成經濟安全的心理預期,為經濟生活平穩運轉創造條件,客觀上起到了古典經濟學描述的「守夜人」角色的作用。現代保
險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原來許多不可保的風險逐漸變成可保風險,保險服務的領域和深度不斷得到拓寬,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越來越凸現出來。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減輕政府負擔。保險還被廣泛用於解決政府公共政策問題。人壽保險對於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經合組織(OECD)早在1987年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就曾指出:壽險保單的銷售無疑減輕了許多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的壓力。同年,瑞士再保險公司的一份研究報告也指出,1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和壽險保費之間存在反比關系,即保險業有效地分擔了部分社會保障財務的壓力。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已經成為影響當前擴大內需、啟動消費的主要制約因素,解決不好勢必影響我國經濟長遠發展和社會穩定。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國內企業加入WTO之後面臨的競爭加劇,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養老、醫療、失業三方面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約為673億元。同時據社會保障部門估計,轉製成本大約為20000億元左右。如此大的債務規模再加上每年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短期內完全要政府解決確實不現實也不可能,但社會保障卻不能產生斷層。另一方面,我國地區間發展很不平衡,生活保障需求呈現多樣化、多層次的特點,老年護理、企業年金、健康、醫療、教育費用等與社會生活聯系緊密的商業保險需求,具有極大的潛力,這為我國商業保險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減輕政府壓力、促進國企改革提供了廣闊的舞台。
3.促進資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人在進行承保和資金運用活動時,要收集有關企業、項目和經理人的大量信息。一般單個儲蓄者或投資者缺乏時間、資源或能力來收集這樣大量的信息,而保險人具有優勢,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資本和承擔風險。同時,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行使「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的權利,對於經營者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有力地制約著經營者的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於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解決委託——代理難題,推進資本的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作為金融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4.激活儲蓄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儲蓄率和經濟增長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但其傳導機制存在多種途徑。保險作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資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個優勢,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系統的運行效率:一是降低結合儲蓄者和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二是創造資金流動性;三是有利於形成投資的規模經濟。與商業銀行相比,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和穩健的現金流量,是政府和企業理想的長期融資渠道。一國金融體系的發達程度與其對市場的依賴性成正比,與其對金融中介的依賴性成反比,也就是說取決於信息對稱的程度。因此,保險公司的金融中介作用,在新興國家金融市場比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更大。對於我國還不完善的金融市場來說,保險業的作用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具有巨大的潛力。
5.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現代經濟的專業化程度越高,對金融的專業化和靈活性要求也越高。如果可供選擇的保險商品種類豐富,保障充分,貿易和商務就會順利進行,反之則會受到極大的阻礙。例如,出口信用保險是政府促進對外貿易、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手段,素有「商務活動的潤滑劑」之稱,也是保險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領域。據統計,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 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日本為50%,英國為45%,法國為21%,韓國也達到14%。在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已經初步發揮了作用,但整體水平較低,獲得出口信用保險保障的出口貿易額僅占出口總額的1.1%,投保企業只佔全國外貿企業總數的2.7%,這說明我國保險業對外向型經濟的推動不足,在該領域具有極大的潛力。
6.有利於構建國家公共事務應急體系。一個國家有無完備的公共事務應急體系,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准。美國風險管理和保險專家C.小阿瑟。威廉斯博士指出,災害降臨到富國和貧困國家的幾率是相同的,比如日本的地震、孟加拉國的洪水,但一個社會如果能夠控制和減輕這些災難,該社會便可以更好地把資源運用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現代社會里,各種巨災風險和突發事件如影隨從,對一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如我國1998年的洪災、2003年2月和5月的新疆伽師地震、今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而且,隨著科技進步和世界政治力量的演變,巨災風險不可測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發生,危害程度更加嚴重,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將遠甚於從前,如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泄漏、2001年「9. 11」恐怖事件、2003年哥倫比亞號太空梭墜毀事件等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深遠的社會影響,因此必須考慮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務應急體系加以應對。現代商業保險通過設立新型險種、創造巨災債券等保險衍生產品、綜合運用再保險等方式,有助於化解巨災風險造成的消極後果,在一個國家的應急體系構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我國為例,非典疫情爆發後,各家壽險公司也紛紛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險,為社會提供了風險規避機制,緩解了人們的焦慮心情,對穩定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好評。截止到2003年5月12日,我國壽險公司共接受非典索賠 236例,賠付104例,總賠付金額為88.68萬元。
7.緩解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的正常運轉。社會和經濟的運轉時常存在許多不和諧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會風險管理機制,尤其是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消除各個要素彼此之間的摩擦,減少沖突,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轉。保險業對此也大有可為。如,責任保險有利於當事人履行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解決糾紛,協調民事關系。發達國家有完備的責任保險體系,如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執業責任保險及公眾責任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等,被保險人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可以很快通過保險公司解決,不必糾纏於曠日持久的官司,減少了社會的摩擦和沖突,整個社會運轉效率高。近年來,我國醫療事故糾紛頻繁發生,巨額訴訟案例呈上升趨勢,國內務家保險公司陸續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在取得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受到醫患各方和社會的普遍歡迎,盡管還有許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說明了保險參與社會管理大有作為。
8.推動科技創新,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高風險、高投入是高新技術的一大特點,為了保障風險投資的安全和持續投入,必須從制度設計上予以保障。保險業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動高新技術的發展上具有獨特的優勢。當前,國際上盛行商業保險與高科技聯姻,保險公司通過科學合理地計算風險投資的保障費用,承保高新技術項目,萬一項目不成功時,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保險公司還通過開展高新技術轉讓保險,促進科技成果進入技術市場和提高成交率,提高企業採用高新技術的積極性,有力推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三)全面認識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意義
理論來源於實踐,又反過來指導實踐。全面科學認識保險的功能,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保險實踐,推動保險業的全面進步。
1.有利於提升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加快保險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勢頭迅猛,持續保持了年均30%的增速,保險各項功能得到較大發揮,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和繁榮
,在社會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從長遠來看,我國保險業具有巨大的潛力。但橫向看來,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的整體規模還很小,與發達國家不可同日而語,與國內證券業、銀行業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在金融業和社會中地位較低。據統計,截至到2002年底,全國保費收入3 053.1億元,保險業總資產為6 494.1億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國證券公司資產總額為6 660億元,同期證券市價總值為38 329.13億元,流通市值為 12484.56億元;截止到2002年9月底,中國銀行業總資產為193 778億元。因此,充分認識並發掘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保險業的發展與社會進步緊密聯系起來,有利於社會各界增強對保險業的認同感,有利於保險業更好地走入千家萬戶,服務社會,造福民眾。
2.有利於促進保險經營主體拓展經營思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社會管理功能的提出,從認識上延伸了保險服務的外延,對於保險經營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更好地制定長期發展戰略,在經營活動中勇於創新,關注被保險人利益,積極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塑造保險業的誠信和負責形象,更好地發揮商業保險應有的作用,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3.有利於正確處理保險業發展與監管的關系。保險監管機關的指導意見和言論往往對保險經營主體有較強的「窗口效應」,影響深遠。促進保險業發展是當前保險監管工作的首要任務,監管的目標是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更好地實現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業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險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加強保險監管者對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有利於保險監管機關系統內統一監管認識,理順保險監管與發展之間的關系,處理好「有為」與「無為」之間的關系。我國未來保險監管發展的趨勢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並重,更加重視指導性規章和意見的作用,這些都需要保險理論上的拓寬和創新為其支持。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導」效應。
三、充分發揮保險社會管理職能的對策
(一)保險理論界要加強研究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為保險實踐提供理論支持和指導。理論研究者必須用發展與開放的眼光來審視保險功能的內涵,深化對保險功能的認識,將保險業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緊密聯系起來,並以此來指導和推動保險實踐的創新活動。
(二)保險經營主體在經營實踐中,應開拓創新,全面發揮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當前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保險公司建設。推進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制度,強化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注重控制經營風險,完善經營管理考核體系。時機成熟時可推動保險公司上市,有利於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償付能力,更好地適應國際化競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險業唯有自身健康,才能為社會提供健康服務。
2.產品創新。注重發掘市場需求,堅持消費者導向,創新產品結構,滿足社會的保障需求。尤其是注重發展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責任保險、老年護理保險、子女教育婚嫁保險、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險種,積極探索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為我國進出口事業提供保障;探索農業和農村保險的新路,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支持。
3.理順保險銷售體制。充分發揮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作用,完善保險市場主體結構,改革保險營銷員制度,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點的管理,理順保險手續費問題,樹立品牌經營意識,在全社會培育誠信經營體系,從根本上解決誤導欺詐問題,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努力提升保險業的社會形象。
4.延伸保險業服務的觸角。配合國家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抓住擴大內需和西部大開發的機遇,提高承保大型風險項目的水平,為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提供保險保障;探索保險資金運用的新渠道,可考慮通過購買債券和參與信託投資計劃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開發新險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5.探索高風險保險領域。積極探索巨災風險、高新技術風險的保險融資技術,建立巨災、高新科技發展保障基金,通過商業保險主導、政府適當扶持的途徑,提高社會的風險化解能力,為國家建立公共事務應急體系提供有力支持,為高新技術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保險監管機關應堅持市場化取向,樹立發展觀念。創新監管體制,完善監管方式,加強監管手段,為保險業發揮社會管理功能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當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建章立制,加快保險法律法規的建設,堅持依法監管,依法行政,出台《保險法》配套細則,盡快出台保險違法違規處罰辦法。二是正確處理「有為」與「無為」的關系,凡是市場能解決的問題,堅決還權於市場,合理界定監管者和市場發揮調節作用的效力邊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系統內要合理劃清總部機關和地方保監辦之間的許可權,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和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提高綜合治理、聯合監管的水平。三是加強基礎研究,結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趨勢,重點研究保險業的產業政策,制定保險業發揮社會管理功能的長遠發展規劃;四是理順保險市場關系。在現階段償付能力監管尚不能形成明顯效力之前,應加強保險業務合規性檢查,嚴厲查處保險市場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正本清源,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⑨ 保險業的發展與經濟,科技,社會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保險業與經濟發達程度之間的關系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