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損失屬於間接損失,由於投保人的責任,而致使第三方(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關系方)遭受損失。或者說,第三方遭受的損失需要由你來承擔責任。對於你來講,就是責任風險。
比如車輛撞人,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責任損失;
學校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學校收到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是責任損失;
Ⅱ 什麼是風險,損失和保險三者之間有什麼關系
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在這之前對可能遭受到損失風險的物品進行保險能有效的減少損失。
Ⅲ 保險中最大可能損失和最大可信損失的區別.
保險中最大可能損失和最大可信損失的區別:
1:在估計風險對企業影響的重要性時,可預見條件下的最大損失是一個重要信息。
2:常用估計這種損失的術語為「最大可能損失」,它是指可能發生的損失的最大值。
Ⅳ 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里近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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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事件中最初的事件
認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認定近因的關鍵是確定風險因素與損失之間的關系,確定這種因果關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兩種:
(1)順推法。從原因推結果,即從最初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直到最終損失發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後一個事件的近因。比如,雷擊折斷大樹,大樹壓壞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電器損毀,家用電器損毀的近因就是雷擊。
(2)逆推法。從結果推原因。從損失開始,從後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沒有中斷,則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兩車相撞致死,導致兩車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駕駛員酒後開車,酒後開車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Ⅳ 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按其風險的大小分擔保險事故的損失與費用的原則是什麼
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按其風險的大小分擔保險事故的損失與費用的原則有以下幾點:
1、.最大誠信原則: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
3、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准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在這三個標准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准。
Ⅵ 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原則。這里近因是指什麼
認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認定近因的關鍵是確定風險因素與損失之間的關系,確定這種因果關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兩種:
(1)順推法。從原因推結果,即從最初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直到最終損失發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後一個事件的近因。比如,雷擊折斷大樹,大樹壓壞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電器損毀,家用電器損毀的近因就是雷擊。
(2)逆推法。從結果推原因。從損失開始,從後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沒有中斷,則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兩車相撞致死,導致兩車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駕駛員酒後開車,酒後開車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Ⅶ 誰能給我一張風險損失清單表萬分感謝 是美國風險和保險管理學會制定的
表4.1 風險損失清單表
一、直接損失風險
(一)無法控制和無法預測的損失
1、電力干擾:閃電、歇火、太陽黑子活動、電力波動、磁帶去磁2、降落物體:飛行器、隕石、導彈、大樹3、地質運動:地震、火山、山體滑坡、雪崩4、聲音和震動波:聲納、震動、水的拍打聲5、下陷:倒塌、沉降、腐蝕
(二)可控制或可預測的損失
玻璃或其他易碎品破碎故障:部件或潤滑油的故障等等碰撞:水上交通工具、空中交通工具、陸上交通工具污染物:液體、固體、氣體、放射性、污染銹蝕:磨損、撕裂、濫用、疏於保養員工疏忽爆炸和內破裂環境控制失敗:溫度、濕度、氣壓動物區系:哺乳動物、嚙齒類動物、昆蟲、害蟲
(三)一般的財務風險雇員的欺詐行為:造假、挪用公款、盜竊徵用:國有化、查封、充公欺詐、偽造、小偷、竊賊、搶劫契約、所有權、專利權或版權的失效存貨短缺:神秘消失、財產遺失荒廢
二、間接的或者引致的損失暴露
(一)所有直接損失暴露對下列各種人和物的影響
(二)額外費用:租金、通信、產品
(三)資產集中
(四)風格、味道和期望的變化
(五)破產:雇員、管理人員、供應商、消費者、顧問
(六)教育系統的破壞
(七)經濟波動:通貨膨脹、衰退、蕭條
(八)流行病、疾病、瘟疫
(九)替代成本上升、折舊
(十)版權或專利權遭到侵犯
(十一)成套、成雙、成組部件的遺失
(十二)檔案受損造成的權利喪失
(十三)管理上的失誤
1、定價、市場營銷2、分銷方式3、生產4、擴張5、經濟預測6、政治預期7、投資8、分發紅利9、交稅
(十四)產品取消
(十五)廢品
三、第三方責任(補償性和懲罰性損失)
(一)飛行責任
(二)運動責任
(三)廣告商和出版商的責任作為代理人的責任對產品特徵的誹謗、誣陷媒體應用:廣播、電視、報紙、樣品、展覽
(四)機動車責任駕駛車輛
(五)合同責任
(六)董事長和高級職員的責任
(七)地役權
(八)業主責任
(九)受託人和額外福利計劃責任1、養老金、託管金、利潤共享計劃、投資2、保險:人壽保險、意外事故保險、健康保險3、信託協會
(十)玩忽職守責任
1、醫療事故:醫生、護士、專家2、律師3、工程師4、養老金計劃理事侵犯專利權
(十一)普通的玩忽職守責任
(十二)非所有者責任
(十三)業主責任
(十四)產品責任1、暗示擔保2、明示擔保
(十五)保護責任1、受雇的工業承包人2、建築物損害
(十六)鐵路責任
(十七)董事長和高級職員的責任(股東的派生責任)
(十八)水上交通責任
Ⅷ 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近因是什麼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害之間,導致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派生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按照近因原則, 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它是保險理賠所遵循的重要原則。
近因原則在保險中的運用具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一因一果
導致保險事故的原因只有一個,這唯一的原因即為近因。若這個近因屬於保險人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該項原因屬於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保險人不需要負責賠償。
例1:被保險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後,乘坐公共汽車,由於車禍導致身故。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賠償責任。
2、多因一果
同時或者先後發生多個致損原因共同導致結果,但各原因又相對獨立。由於致損原因相對獨立,因此每一個原因都被認為是近因。如果這些致損原因均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都不屬於承保責任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多種原因中既有被保風險,又有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應如何承擔責任呢?通說認為保險人只賠償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對非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到底承擔多大程度的損失應按照承保風險和未保風險對損失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確定。如果損失無法劃分,通常認為應按照公平原則分攤。
例2:行人A在過橫穿馬路時,被車輛B和車輛C共同撞擊導致身故,此種情況下B車和C車對A的死亡都是近因,二者又是獨立因素,因此B車和C車的交強險和三者險需要根據對A的死亡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3、連環因果
連續發生的多個致損原因,彼此間互為因果關系。如果前後損因都屬於被保風險的,保險人當然要對損失負責;如果連續發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致損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前一個損因就是致損的近因。即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卻不是,保險人仍然負責賠償損失。相反,如果前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風險,而後一個損因卻是,保險人不必對損失負責。
例3:比如海上保險中,滿載皮革和煙草的貨船突然船艙進水,海水腐蝕了皮革,但並沒浸濕煙草,也沒浸濕包裝煙草的紙箱。但是腐爛皮革散發的臭氣仍然毀壞了煙草。船艙進水事故是導致煙草和皮革損失的原因。本案中船艙進水是前因,腐爛皮革是後因,是船艙進水的結果,因此船艙進水是煙草受損的近因,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償。
例4:被保險人患癲癇病,一次發作時倒在馬路邊的排水溝里,而排水溝通裡面有少量積水,被保險人真好面部著地,最後因溺水身亡。意外險保險人拒賠的主張得到法庭的支持。
4、間斷因果
間斷發生的多個致損原因,但原因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在一連串發生的原因中,由於有新的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並直接導致損失,該新介入的獨立原因為近因。如果新的獨立的原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相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火災發生時,一部分被搶救出來的財產被盜走,保險公司不應對被盜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例5: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火災發生時,一部分被搶救出來的財產被盜走,保險公司不應對被盜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近因原則作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一個重要的標准,在存在多個致損原因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分析近因,做出合理的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