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不出來,在保監會那裡,體現不出來,我們看不見
2. 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希望能幫助到你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各種損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
3. 我國地方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由政府或政府部門政策性經營農業保險有三種主要的外在組織形式:其一是民政部門的農村救災保險,就是在每個試點縣有政府調撥資金建立農業保險的初始資本金,財政上再給適當的補助和補貼,對農業農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險,目的是保障災民的基
4. 擔保企業賠償准備金和風險准備如何計提
根據國家七部委2010年3月11日聯合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第十三條中的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及擔保賠償金:
一般情況下,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按擔保收入的50%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是按年末的擔保責任余額的千分之一計提,一般風險准備金是按凈利潤的5%計提。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列入營業費用。每月計提,年終結算,不得超過,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准備金余額專為當期收入。
借(-):營業費用-短期責任准備
貸(+):未到期責任准備
2、擔保賠償准備金是按當月的擔保責任余額的千分之一計提,當月計提,即以月末在保余額計提,月末要列出在保單位和對應擔保余額,作為計提依據。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列入營業費用,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到達擔保責任余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
借(-): 營業費用-擔保賠償准備(長期責任准備)
貸(+): 擔保賠償准備金
3、年終稅後利潤中按5%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擔保賠付。一般風險准備金累計達到擔保余額10%後,實行差額提取。按第2條和本條提取的風險准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借(-): 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
貸(+): 一般風險准備
企業用風險准備彌補虧損時,
借(-): 一般風險准備
貸(+): 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
4、 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借(-): 一般風險准備
擔保賠償准備
未到期在責任准備
貸(+): 銀行存款
5. 保證金和保障金和風險准備金的區別
風險保障金、風險保證金和風險備用金,這幾個看起來都差不多的詞,有什麼區別呢?實際上,它們是同一個概念。
風險保證金,又叫風險備用金、風險保障金,是目前P2P網貸平台最常採用的安全保障方式之一。
一般來說,風險保證金都是由平台首先設立一個風險保證金賬戶,並拿出平台自身的部分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的啟動資金,然後在每筆借款成功時,平台從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放入保障金賬戶中。風險保證金提取的比例一般會根據平台的壞賬率而定,大概為2%-3%。
當平台上的投資項目發生逾期時,平台會根據風險保證金的使用規則,在項目逾期一定時間後,由平台從風險保證金賬戶中取出資金為投資人進行本金或者本息墊付。
除了部分無擔保無墊付和自身擔保的平台外,現在大部分的P2P平台,像共贏社也採用項目保障金或者是風險保證金來對平台上的投資項目進行本息或者本金保障。對於平台來說,相比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風險保證金模式的整體操作比較簡單,所需條件也較低。
舉個例子,平台有1000萬的風險保證金,每個借款人再繳納借款金額20%的風險保證金,借款人繳納的部分會隨著還款結束而返還,所以風險保證金是一個變動的數字。一般剛起步的正規平台都能覆蓋投資總額,也就是逾期後可以不用等處置抵押物就直接墊付給投資人。
還有的平台會承諾第一時間墊付給借款人,就是你的利息和本金都會如期到你的賬戶,即便借款人逾期還款了。這就需要平台前期做好風控措施,控制壞賬率。
6. 一些什麼企業需要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
財政部印發(財金[2007]23號)第十一條關於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規則》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二、企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一般風險准備彌補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准備補虧」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一般風險准備。
核算
1.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設置
「一般風險准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提取風險准備時,貸記本科目;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反映公司提取的風險准備結余。
2.一般風險准備的賬務處理
(1)提取風險准備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風險准備
貸:一般風險准備
(2)用風險准備彌補虧損時:
借:一般風險准備
貸:利潤分配——風險准備轉入
7.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多少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10%。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財金[2007]23號)
十一、關於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規則》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關於一般准備金的提取。
……
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7)財政保險企業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一般風險准備(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風險准備。「一般風險准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二、企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一般風險准備彌補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准備補虧」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一般風險准備。
8. 哪些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一、證券類准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類准備金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等,准予稅前扣除:
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⑵未決賠款准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未到期責任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除上述6類准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9. 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
全文如下: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72號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