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獨立監督人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託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
(一)投資計劃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三)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四)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並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並有相關經驗;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准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範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託人超過受託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並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並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託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託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並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託人、託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貳』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受託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
受託人與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受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2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託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託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託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二條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劃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設立投資計劃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說明;
(四)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控手段、獨立的外部審計安排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七)公司全體董事履行受託職責的承諾書;
(八)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九)投資計劃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資計劃受益權的劃分方法;
(十)投資計劃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評估報告;
(十一)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報告及有關部門批復;
(十二)執業5年以上具有專業經驗律師出具的有關投資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盡職調查報告;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從管理資產規模、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和投資計劃的項目選擇、風險控制、託管安排、監督機制等方面,對受託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受託人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後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條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
(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合同;
(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並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託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徵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託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受託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投資計劃不當致使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在未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致使對第三方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背受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導致投資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受託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信息,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受託人:
(一)受託人違反受託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託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託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受託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項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應付收益和投資計劃財產;
(四)受託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託人。
第三十九條受託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被解任的,新受託人繼任前,原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承繼原受託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受託人出現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情形時,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指定臨時受託人負責投資計劃的相關事宜。
投資計劃終止時,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四十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託管理投資計劃的行為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書面通報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受託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投資計劃財產用於信用交易;
(三)以投資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向項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貸款;
(四)將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合管理;
(五)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六)將投資計劃財產再委託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資計劃財產;
(八)將受託人固有財產與投資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從事導致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受託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在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或者其他受託人的機構中任職;
(十一)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叄』 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的定義是什麼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新增了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管理人、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定義或規定。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肆』 保險資金 獨立監督人
易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易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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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城管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易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易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09〕180號)等文件精神,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二)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農村居民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有能力的鄉村企業對其務工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應給予補貼。
3、政府補貼。中央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支付基礎養老金。鼓勵中青年農村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實行特殊補貼政策。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由政府為其每年代繳81元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的認定,按照《關於做好全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重度殘疾人參保認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號)執行。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省、縣按1:1的比例分擔。
(三)參保人員參保時的年齡界定
1、參保人員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二代身份證為准。
2、參保人員參保時的年齡界定,2011年7月1日為基準日。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從2011年7月起計發養老金。
(四)保費收繳
新農保制度起始時間為2011年7月1日,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至59周歲的參保人員按年度標准全額繳費。新農保按年收繳,一年收繳一次。
(五)個人帳戶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息統一計息,以後按年度定期公布計息標准。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新農保養老金。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但需辦理參保手續),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八)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標准。
四、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我縣實行與全國統一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二)基金監督。人社局要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發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嚴禁擠占挪用基金,確保基金安全。經辦機構每年要在行政村內對參保人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五、相關制度銜接
(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農保待遇;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
(二)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其他相關制度的銜接辦法,在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出台之前,暫按以下規定執行: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後,在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享受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按照只能疊加、不許沖銷的原則,繼續享受原待遇。
六、經辦管理服務
(一)縣人社局負責全縣新農保行政管理工作。設立新農保業務經辦機構,並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業務經辦機構按照國家、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認真做好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組織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工作,並對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按業務環節單獨設置或多個業務環節集中設置業務部門或經辦窗口,設置獨立的財務、稽核、統計管理等崗位。
(二)各鄉鎮(處)配備專人負責新農保業務,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並錄入有關信息,負責各種統計報表上報、承辦轄區內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三)各行政村配備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申領、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新農保業務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准合理安排,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七、組織領導
(一)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易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縣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易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為縣級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經辦。
(二)完善各鄉鎮(處)經辦機構建設。一是各鄉鎮(處)要充分整合資源,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增加新農保工作職能,並承擔具體工作業務。各鄉鎮(處)要明確一名主管副職,配備2名以上專職業務經辦人員。二是每個行政村配備1—2名新農保協辦員,協助農村居民做好參保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明確責任分工
新農保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部門多,為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各鄉鎮(處)和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切實做好新農保的相關工作。
1、縣人社局:負責對新農保工作的組織協調,要認真履行起試點工作業務主管部門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加強業務指導,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和工作推進情況,提請縣政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牽頭做好統籌規劃、相關配套政策制定和培訓、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協調、落實縣級經辦機構工作場地、設備購置以及宣傳資料編印和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
2、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對參保居民的資格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復審;負責新農保基金徵收、撥付和社會化發放管理工作,建立並管理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指導各鄉鎮(處)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開展政策培訓和業務工作;負責全縣新農保基礎信息庫建設及維護等工作。
3、縣財政局:負責對全縣新農保所需政府補貼資金的籌措、劃轉、使用、管理的監管,並確保經辦機構專項經費和縣、鄉工作補助經費及時到位。
4、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提供農村居民戶籍、人口統計數據和確定戶籍性質,及時為參保人員補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安排各鄉鎮(處)派出所積極配合、支持鄉鎮(處)新農保工作的開展。尤其是對出現集中大量補辦身份證和戶口簿等情況,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5、縣委宣傳部:負責縣新農保政策的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把握輿論導向,統一宣傳口徑,適時跟蹤報道我縣新農保試點工作中產生的典型經驗。
6、縣廣播電視局:負責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開辟專欄,宣傳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任務目標、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使農村居民全面正確理解新農保政策。
7、縣監察局:負責制定監督管理辦法,對新農保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違紀違規問題進行查處。
8、縣信訪局:負責制定全縣新農保維穩工作預案並積極組織實施;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牽頭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
9、縣殘聯:負責提供准確的農村重度殘疾人數據,做好農村殘疾人的等級認定工作,出具屬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員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加註意見;鼓勵和幫助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新農保。
10、縣審計局:負責對新農保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組織部、農業局、國土局、民政局、計生局、水利局:負責配合人社局,共同做好村幹部、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制度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
12、各鄉鎮(處):負責轄區內的政策宣傳、參保登記、信息採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工作;負責各類報表、資料的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做好轄區內的維穩工作。
(二)列入考核目標
一是縣政府將新農保參保率、基金收繳率這兩項任務作為考評各鄉鎮(處)政府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之一,明確責任,加強目標管理。二是各鄉鎮(處)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推進方案,將工作目標任務細化分解,責任到崗、量化到人,確保工作順利推進。三是各鄉鎮(處)與各村(居)委會簽訂《目標責任書》,將新農保工作納入階段考核和年終考核。
(三)落實工作經費
新農保是一項民生工程,針對時間緊、任務重、人手少、設備不足等實際情況,要加大財政投入,落實資金保障。一是縣財政將縣級補貼資金列入年初預算,保證發放所需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二是縣財政給予工作經費保障,安排一定的啟動經費,用於添置辦公設施設備、網路信息化建設、印製宣傳資料、召開有關會議培訓等,確保整個工作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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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海富通基金為什麼能獲得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資格
過保監會的評估,符合《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條件。海富通同時還在不斷踐行其社會責任。公司自2008 年啟動「綠色與希望-橄欖
枝公益環保計劃」,針對汶川震區受災學校、上海民工小學、安徽老區小學進行了物資捐贈,向內蒙古庫倫旗捐建了公益林。此外,海富通還積極推進投資者教育工
作,推出了以「幸福投資」為主題和特色的投資者教育活動,向投資者傳播長期投資、理性投資的理念。
『陸』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注重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投資行為規范和激勵約束安排等基礎建設,建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資產託管、後續管理、應急處置等業務流程,制定風險預算管理政策及危機解決方案,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和持續風險監控,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保險產品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配置資產,分散投資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確保投資項目和運作方式合法合規。所投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具有完備的經營要件。
第二十七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盡可能控制並減少損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監管規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涉及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採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資團隊、投資運作、項目運營、資產價值、後續管理、關鍵人員變動,以及已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風險及重大事項等內容,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糾紛、債務糾紛、司法訴訟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虛假陳述、誤導、重大遺漏或者欺詐等行為。投資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柒』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保險資金委外業務管理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4號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登記時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並以附件形式將法律意見書的指引提供。那麼律師作為私募基金備案中必不可少的參與者,提供法律意見是應當審查哪些內容呢?今天律海揚帆小編為大家總結。
1主體資質審查律師要審查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2經營范圍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3專業化經營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 22 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4股權結構審查律師應對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對行審查。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5實際控制人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6關聯性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7私募基金從業條件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8風控制度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9募集方式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10高管審查律師要審查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11違法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12涉訴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13申請備案資料審查律師應對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性進行審查。1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須注意的要點小貼士1 《法律意見書》類別 《法律意見書》書分《登記法律意見書》與《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兩類。2 《法律意見書》出具時間點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 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3 《補充法律意見書》的出具 《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4 《法律意見書》結論明晰 《法律意見書》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5 《法律意見書》生效要件 《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
『捌』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委託人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
一個或者多個委託人可以投資一個投資計劃,一個委託人可以投資多個投資計劃。 委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規定,且執行規范;
(二)建立了項目評估和風險監測制度;
(三)引入了投資計劃財產託管機制;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投資人員;
(五)最近3年無重大投資違法違規記錄;
(六)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風險管理符合本辦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託人可以授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代理人,應當符合前款除第(六)項外的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申請擔任委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投資於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於投資計劃的決議;
(四)受託人、託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內部管理、風險控制、項目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
(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投資於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
(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
(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20%;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5%;
(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賬戶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項目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劃,確認投資項目;
(二)測試投資計劃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預案;
(三)選擇受託人和託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職責;
(四)與受託人簽訂受託合同,確定投資計劃管理方式,約定受託人管理、運用及處分許可權,監督受託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與託管人簽訂投資計劃財產託管合同,監督託管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了解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收支和處分情況及項目建設和管理運營信息,並要求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劃的約定或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劃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託人調整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方法;
(十)受託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劃約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要求受託人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給予賠償;
(十一)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人、託管人;
(十二)保存投資計劃投資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三)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託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二)投資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的投資計劃;
(三)利用投資計劃違法轉移保險資金;
(四)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劃約定的職責;
(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