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認可視為無效!
② 為因風險提示語不是投保人抄寫的,是公司員工代寫出,投保人一 年後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款,保險公司跟客戶
只要你的名字是你本人簽的保險合同,其合同就是合法的,保險公司沒有權力去扣你的工資,它只能在你簽的銀行帳戶扣除當年年度相關數額的保費.如果你簽的就是工資卡帳戶,當然是到資費期,保險公司自動扣帳了. 投保人想在這一年後才退保,肯定是不能全額退款.
③ 現在買分紅型保險 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簽字 還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 合同才能生效
我不知道是否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不管有沒有投保提示語抄錄,有一點需要確認的是,購買保險後,會有保險合同下發,合同收到後,回執簽字確認,即是已認可你對所購買的保單已經有所了解,並願意承擔責任。如果發現不符,可以在10天之內申請退保,同時保險公司也安排客服對你進行投保契約回訪,再次確認你購買保險的利益,責任,內容等保險信息,這此保險公司都會以電話錄音作為依據的。
要求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防止銷售誤導行為。他還強調指出,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分紅和萬能產品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產品的紅利分配,萬能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投保人按照《辦法》第六條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
④ 關於保險公司 從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問題
從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
⑤ 銀行誤導分紅保險,風險提示語沒有抄寫
。像這種情況多得很,保監會想管也管不過來,你只能自行解決。銀行跟保險公司只是代理關系,現在銀行對投訴的監管相當的嚴格加上又適逢3.15。辦法倒是有一個,只要你不嫌麻煩:陪著您父親天天去銀行鬧,嚇唬銀行要投訴,逼著他們出面跟保險公司協商,看怎麼解決您父親這個問題。此法僅供參考,希望能對您有一絲幫助
⑥ 我在銀行存款被騙保險了,合同有一條風險提示要本人抄寫一遍,我的沒有銀行說我這是無效合同,只能拿回本
現在很多都是這樣,特別是縣里,鄉鎮上的郵儲呀,很多,都騙老年人說這個就是存單什什麼的。自己去鬧的話,估計也就是保本
⑦ 2008年買的保險,想退保,發現沒填寫「風險提示語」,能否以此要求全額退保
09年的政策效力不能追溯以前的產品。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業務員誤導銷售(保險沒有「欺詐銷售」這個說法)就可以全額退保。不知道這幾份保險的保障內容,建議你不要盲目退保,畢竟每個人都面臨疾病和意外的風險,只是不確定什麼時候發生。
⑧ 簽保險合同時,並沒有簽風險提示書,風險提示書是後來簽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保險合同上肯定有說明
。若屬你違約,那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