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品二類一項車輛是如何規定的
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禁止運輸普通貨物,其他危險品運輸車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葯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
相關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葯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⑵ 危險貨物運輸登記制度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辦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或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1.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3)企業章程文本;
(4)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6)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7)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8)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危險貨物運輸登記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2.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2)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6)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7)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8)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置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註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許可前審核
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提交申請的企業或單位實地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七)配發《道路運輸證》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實被許可人投入使用的車輛,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2.《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應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和車型註明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
3.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道路運輸證》「備注」欄中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六、設立分公司報備程序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報備。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欄中予以註明,同時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並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
3.道路危險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4.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並提供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2.經核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提供的材料真實,且符合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報備,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並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同時函告總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憑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和分公司備案證明、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4.分公司需新增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車輛條件,符合要求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5.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節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專用設備管理
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管理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車輛技術管理的要求,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專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規定的要求裝置標志燈、標志牌。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車輛,不得允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再使用該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變更手續;對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則收回《道路運輸證》。
二、專用設備管理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用於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准《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 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 18564)等國家標准規定的技術條件,應提供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三)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四)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審驗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行定期審驗制度,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一)審驗時間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每年審驗一次,具體審驗時間由各省自行確定。
(二)審驗內容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審驗以下內容:
1.車輛技術狀況,罐式車輛應提供罐體檢驗合格證;
2.車輛技術檔案,罐式車輛應標明罐體容積;
3.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
4.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
5.違章記錄;
6.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7.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8.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9.專用車輛的標志燈、標志牌安裝情況;
10.其他按規定需審驗的內容。
(三)審驗程序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審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布車輛審驗公告。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按規定填寫《道路運輸車輛審驗表》,該表可向車籍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或在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領取,或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站上下載。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
4.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照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
5.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車輛檢測報告等進行審核,評定車輛技術等級。
6.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專用車輛結構及尺寸、違法記錄情況、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和專用車輛標志燈、牌完好情況進行審驗。
7.專用車輛的技術等級達到一級,且其他設施、設備完好,沒有重大違法行為,符合要求的,則車輛審驗合格,在《道路運輸證》「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欄內加蓋注有相應車輛技術等級的年度審驗專用章;審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運輸證》。
8.審驗結束後,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審驗台賬中作相應記錄,對審驗資料進行整理並存入車輛管理檔案。《道路運輸證》上有違章記錄的,應當將違章記錄轉登至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的業戶檔案中。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異動
(一)新增車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擬新增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當填寫新增運輸車輛申請表。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等。
3.新增專用車輛技術等級應當是一級。
4.專用車輛是罐式車輛的,還應當提供罐體檢測合格證。
5.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同時將以上相關材料存入車輛管理檔案中。
6.新增專用車輛有關手續辦理結束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當建立該車技術檔案。
(二)車輛退出市場
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准或者經檢測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擬退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三)轉籍或過戶車輛
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轉籍、過戶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要求將專用車輛轉籍、過戶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收回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出具專用車輛轉籍、過戶證明,並將車輛變動情況登記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的車輛檔案中。
3.專用車輛轉籍、過戶,屬不同管轄區域的,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移交車輛管理檔案。
4.專用車輛轉籍、過戶後,擬繼續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車輛的新所有人憑貨運車輛轉籍、過戶證明和車輛檔案,應當向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重新申請。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盡快為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5.專用車輛轉籍、過戶後,未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視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四)車輛報停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擬報停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需持擬報停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車輛報停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時收回《道路運輸證》。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報停後擬恢復運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領回《道路運輸證》。
(五)車輛被終止經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因違反規定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五、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檔案
(一)車輛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管理檔案。專用車輛管理檔案堅持「一車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復印件等;
2.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
3.技術等級記錄;
4.車輛變更記錄;
5.交通事故記錄;
6.車輛審驗記錄;
7.通訊工具及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配備證明;
8.罐體檢測合格證或檢測報告復印件等;
9.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二)車輛技術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專用車輛技術檔案堅持「一車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復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記錄;
3.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
4.技術等級評定記錄;
5.車輛變更記錄;
6.行駛里程記錄;
7.交通事故記錄;
8.車輛審驗記錄;
9.通訊工具及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配備證明;
10.罐體檢測合格證或檢測報告復印件;
11.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管理檔案和技術檔案內容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准確,不得隨意更改。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及時報送交通事故等動態信息。
第三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日常監管,對企業資質、人員資格、車輛技術狀況進行監督,規范運輸行為。
(一)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嚴格執行有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國家標准或交通行業標准。
(二)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行為,查處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
(三)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范的行為。
(四)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行為等。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參照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進行,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開展,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職責、許可權具體實施。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管理檔案,並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管理檔案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3.企業章程文本;
4.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5.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
6.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7.安全生產制度文本;
8.停車場地和專用停車區域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9.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10.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前、後、側面及辦公場所、停車場地或專用停車區的照片;
11.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12.《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1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1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
15.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1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7.《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1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及消防部門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19.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復印件;
20.其他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管理檔案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2.省級以上安監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或科研、軍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說明材料;
4.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5.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如需要委託的,存檔授權委託書;
7.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
8.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復印件;
9.停車場地和專用停車區域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10.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1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前、後、側面及辦公場所、停車場地或專用停車區的照片;
1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13.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14.《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15.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1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
17.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19.《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2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及消防部門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21.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復印件;
22.其他規定要求歸檔的材料
⑶ 車隊管理中大家都選什麼進行危險品運輸管理
活中的很多東西其實都屬於危險品,比如化學品、天然氣、大壓強噴霧等,它們都經歷了很多路程才走進我們的生活。在物流過程中,要想做好危險品運輸,車隊管理中要嚴格掌控。
在車隊管理中,危險品運輸面臨很多難題。我們只有正視這些難題,才能很好的解決它。首當其沖是行業監管難度很大,現有的管理中缺乏數據的支持,司機駕駛行為無法掌控,信息傳達延時或失誤,也無法掌握車輛的實時風險。除此之外,由於監管力度不夠大,有一些運輸資質非法掛靠的情況,讓危險品運輸變的更加復雜。針對監管力度不夠,G7智慧物聯網直擊物流行業痛點,實時監控行車狀況,讓運輸過程透明化,由於G7的大數據支持,所以可以更好處理路況突發事件,對於運輸團隊有一定的考察,杜絕了非法掛靠情況。
近年來危險品運輸行業在不斷的提升安全管理意識,它的車隊管理從實際落地的管理方式、工具使用等方面展開探索和改變,但是很明顯收效甚微,越來越多的物流企業轉向智慧物聯網尋求幫助,而G7是智慧物聯網的領軍企業,它致力於改變現有的傳統作業模式,將不可控的路上狀況,借用雲端監控物聯網+AI進行實時監控,並且開創了記錄行車數據的先河。通過G7我們可以實時掌握車隊狀況,車隊管理變的更加安全高效方便。
危險品運輸只依靠傳統的小心謹慎做法明顯效果不大,在車隊管理中我們可以借用新科技,讓我們的管理變的有據可遵循。車隊管理去進行危險品運輸也可以很好做,只要我們選擇對方式。
⑷ 請問庫爾勒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內容是什麼
公司擁有專業危險品操作人員及危險品運輸車輛,車輛均配有先進的GPS監控系統以及汽車行駛記錄儀,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危險品運輸保證。 危險品分類:第1類 爆炸品;第2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3類 易燃液體;第4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5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6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類 放射性物品;第8類 腐蝕品;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公司主營范圍有:普通貨物運輸,危險品2類3項、危險品3類、危險品5類1項、危險品6類1項、危險品8類等運輸;化工產品(液氨、甲醇、環己酮、硝基苯、苯胺、硝酸、鹽酸、燒鹼、氨水、冰醋酸等)銷售;普通貨物、危險化 學品倉儲。 危險品運輸管理 1. 企業因生產需要運輸或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按照鐵道部、交通部和民航總局關於鐵路、公路、水路和空運化學危險物品的各項規定辦理。 2. 裝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市區和城鎮時,事前要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准運證,申請行車路線和時間,運輸途中不得隨便停車。 3. 企業、事業單位對試劑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學危險物品,可按鐵路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 4. 企業、事業單位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執行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是專用車、船或經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載工具,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 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船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和小木船承運。 (四) 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經過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押運證的人擔任。 (五) 銷售部門對來廠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采購證;准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准用證並外觀檢查運輸工具合乎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責成用戶處理後方可發貨,否則發生問題,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5. 企業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廠內運輸加強安全管理和檢查,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1 駕駛員的***、***,行駛證要復印,並由駕駛員簽字 2 裝貨、卸貨地址盡量准確, 3 貨物運輸的狀態:噸位立方,包裝情況、甚至貨物長寬高,是否超限裝貨前要講清楚 4 運費支付方式,是否含開票,是否要跟車,要跟司機商量好 5 若是下午3點前到達地點,盡可能的要把貨物裝好或卸好,以免耽擱一晚多產生費用 6 易碎品,液體,及不規則貨物在裝貨的時要擺穩,以免長途顛簸脫落變形滲漏 7 貨物裝好後要拍照(駕駛員及車頭車牌在內都要拍照)
⑸ 運管處的處罰依據
依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運管處對危貨公司保險的管理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的相關要求: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採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⑹ 危險品運輸油罐車是否必須要保交強險和貨險
現在已知法定執行的交通運輸強制保險有兩種: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
2、承運人責任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必須投保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除了道路客運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貨物責任保險按車輛核定噸位每噸位最低保險為2萬元/年。這個法定強制性險種是從2006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
還是購買吧,否則要吊銷營運資格的。
⑺ 貨物運輸保險核保的內容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越詳細越好 有重賞)
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號
頒布時間:2009-4-20發文單位:交通運輸部
《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09年4月13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盛霖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08年第9號令)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五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並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並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准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並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准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准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採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五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准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八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五十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准確。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台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准後方可放行。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並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七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發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1996年12月2日發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6〕1039號)、1997年5月22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號)、2001年4月5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1〕154號)同時廢止。
附件:略
⑻ 如果違反了2005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請問應由公安部門還是運輸管理部門處罰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
違反交通運輸部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由運輸管理部門處理。
⑼ 公路運輸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
你好,希望採納,謝謝!
外資辦理危險品運輸公司難度不小,個人建議盡量委託有資質的內資企業進行承包運輸,這樣對與生產企業和運輸企業都好。
如果你非要申辦 我給你個材料供你參考一下啊 其中還有很多細節的東西,希望你更當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多協商。估計花費時間需要大半年。
以下就是我所知道的一些關於外資企業在中國設立運輸公司的一些材料 希望能幫到你。
許可事項名稱:外商投資道路貨物運輸立項審批
許可實施主體:交通部
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
辦理程序:省交通廳運管局受理——交通部審批(揚州市運輸管理處可代為上報)
立項申辦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規模、期限等;
2、項目建議書(經營業務須符合國家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
3、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中方企業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法人身份證件,外商身份證件);
4、投資者資信證明(中方企業、外商分別出具資信證明);
5、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評估證明;
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除應當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合作意向書。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如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證明--辦公場所、停車場地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租借場地須簽訂一年以上的租借證明;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變更申辦材料: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合並、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本、投資股比,應由該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4、外商投資企業立項批件復印件;
5、資信證明(中方企業、外商分別出具資信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2)、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於49%;(3)、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於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根據國務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交通道路許可事項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道路其他業務的,均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對了 忘說了 這個許可項目是不收費的 同時一旦受理必須在15工作日內給你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