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陝西省新農保交費的標準是多少,退休後每月能領多少錢如每人每年交100,和交300的話能領多少錢
新華網西安10月23日電 陝西省政府近日決定,從明年開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每人每年的籌資標准由目前的10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陝西省新農合制度經過6年的建設,已從單一住院統籌模式發展為住院統籌、慢性病統籌、門診統籌多種模式協調發展的保障機制。初步形成符合陝西省實際的新農合保障制度,並且在直通車報銷、單病種管理、門診總額預付等方面創出了經驗。
目前陝西省農民參合率在90%以上,已有378萬人次獲得住院費用補助;補助率由最初的27%上升到目前的41%。
② 陝西省新農保待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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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費分100、200、300、400、500元五個檔次
農村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全免
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
記者從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日前,陝西省政府出台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按照該實施意見,我省新農保試點將於今年下半年和明年覆蓋全省10%的縣(市、區),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力爭三年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政策覆蓋。
該實施意見規定,陝西省各市縣要制訂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為一年100、200、300、400、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集體補助為,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在政府補貼中,凡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的縣(市、區)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出口)。納入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應不低於55元,全部由市縣財政承擔。同時,政策還對納入國家和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個人繳費部分(進口)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補貼,其中省財政和市縣財政各承擔50%。對選擇300、400、500元及以上繳費,財政補貼分別增加10元、15元、20元。對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可由市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新農保政策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超過15年的,也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以今年45歲,選擇300元個人繳費標准,政府每年補貼40元,需繳費15年的人為例,待其年滿60歲時,每月可領取98元養老金。如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此外,國家還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來源:陝西日報
③ 陝西省新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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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的問題或者疑惑,實際上,是對現在正在推廣的「新型農村社會保險」(簡稱「新農保」)制度政策的誤讀誤解!
鄙人願意結合陝西省政府出台的「新農保」試點工作的政策文件,給樓主做個解釋,希望有助於樓主正確理解。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陝政辦發〔2008〕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注意——
1.新農保基金要為每一個參保的農民建立一個個人賬戶,計入:
AAA參保農民的個人繳費,具體每一個農民的個人繳費額,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中任選一檔。實際上,參保農民還可以自己的經濟條件轉變情況,不同的年度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收入條件好的年景可以選擇高檔次標准,收入降低了的年景可以選擇低檔次的標准。
BBB政府財政補貼,主要是省級政府、市(縣)級政府的各自財政出資補貼每一個繳費的參保農民的個人賬戶,陝西省目前的試點的補貼標準是——
個人繳費部分(進口)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
對選擇3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10元;
4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15元;
500元及其以上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20元。(註:針對殘疾人的特別補貼不討論)
可見,參保農民自己選擇的繳費標准越高,政府補貼的也就越高(鼓勵參保,鼓勵多繳保費)。
CCC集體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這樣的話,參保農民的個人賬戶至少可以計入「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兩部分資金,至於是否有「集體補貼」只能看各自村集體的經濟實力了!當然,還有就是賬戶累積的利息了!
2.養老金待遇
累計參保繳費滿15年,到達60周歲時,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如果參保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到達60歲時,或者一次性補繳達到滿15年則可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或者由新農保基金一次性結算支付給參保農民其個人賬戶中的繳費額(含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
所以,參保農民要努力實現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最基本條件。
3.個人賬戶的余額的繼承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參保農民死亡的——不論是年滿60歲以後、且享受了領取養老金之後發生死亡的,還是參保以後未滿60歲、因而還沒有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就發生死亡的,只要其個人賬戶中仍有餘額的(至參保人年齡71歲零7個月的時候,則其個人賬戶余額即為零),則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的部分,剩餘的由參保農民的繼承人來繼承。不必擔心,不會便宜了別人的,不會「打水漂」的。
樓主的問題是「假如說我投保25年我活到60歲死了那錢返還么?假如說我投保25年我直收了1年的錢那豈不是我投的那些錢都打水漂了?」
鄙人的解釋是——
不會返還,也不會「打水漂」!而是由參保人的繼承人來繼承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充其量就是繼承了參保人多年來的個人繳費累計額(因為政府補貼的部分予以扣除了)!這不能叫做「返還」,因為參保人已經去世了,無法返還給他本人了。也不會「打水漂」,而是由參保人繼承了!權當給繼承人(法律上可能就是父母、妻兒老小等,都是自己的至親)存款了,沒有給外人的!「打水漂」的說法,不客觀!前人(即參保人)栽樹,後人(即繼承人)乘涼!或許是這個道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陝西省政府的政策,樓主可以查詢官網:
要點節錄如下: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的縣(市、區)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出口)。
未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納入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應不低於55元,基礎養老金全部由市縣財政承擔。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試點的縣(市、區),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農村居民,可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加發10元,80周歲及其以上加發20元,加發部分資金由市縣財政負擔。此政策是否實行,由各設區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規定。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個人繳費部分(進口)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承擔50%,市縣財政承擔50%;對選擇3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10元,4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20元,增加財政補貼部分省財政承擔50%,市縣財政承擔50%。
對殘疾人補貼。農村殘疾人按試點進展納入新農保范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對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可由市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准由各設區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負擔。
五、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市、區),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或對繳費期超過15年的參保人加發一定數額的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資金由市縣財政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④ 陝西渭南新農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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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鼓勵政策,確定漢中、安康和商洛對退出的宅基地(包括地上建築物、構附著物等)每畝補助為10萬元至12萬元,寶雞、咸陽、渭南、銅川和楊凌為14萬元至16萬元,延安和榆林為16萬元至18萬元,西安為20萬元至25萬元。各地有條件的還可適當提高標准。對沒有完成宅基地確權登記而要求自願退出的,可優先辦理宅基地的確權登記。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宅基地的,應當將其合法取得的所有宅基地和地上建築物、構附著物一並退出,經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核准後,簽訂退出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方可領取經濟補助。
以西安農民為例,每戶3分宅基地,按每畝補償22萬元計算,可得補助6.6萬元,平均3畝承包地,平均每畝一次性支付6000元,可得1.8萬元,兩者可得補償8.4萬元。
⑤ 陝西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哪些險種
建議到就近的社保單位查詢,或致電人力資源電話12333
⑥ 陝西新農保實施細則
個人繳費分100、200、300、400、500元五個檔次
農村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全免
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
記者從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日前,陝西省政府出台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按照該實施意見,我省新農保試點將於今年下半年和明年覆蓋全省10%的縣(市、區),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力爭三年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政策覆蓋。
該實施意見規定,陝西省各市縣要制訂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為一年100、200、300、400、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集體補助為,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在政府補貼中,凡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的縣(市、區)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出口)。納入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應不低於55元,全部由市縣財政承擔。同時,政策還對納入國家和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個人繳費部分(進口)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補貼,其中省財政和市縣財政各承擔50%。對選擇300、400、500元及以上繳費,財政補貼分別增加10元、15元、2 0元。對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可由市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新農保政策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超過15年的,也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以今年45歲,選擇300元個人繳費標准,政府每年補貼40元,需繳費15年的人為例,待其年滿60歲時,每月可領取98元養老金。如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此外,國家還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來源:陝西日報
⑦ 陝西省漢中市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
沒有這種規定
除非你家有年滿60歲的老人,那麼才會要求全部都參加的,否則老人不能享受養老金
如果沒有年滿60歲的老人,自願參保,互不影響
⑧ 2016年農業保險條例修改了哪些內容
農業保險條例
(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 並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條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保險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⑨ 涉農保險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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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農業保險統計制度》分為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兩大類。農業保險包括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
涉農保險是指除農業保險以外,其他為農業服務業、農村、農民直接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涉及農用機械、農用設備、農用設施、農房等農業生產生活資料,以及農產品(000061)儲藏和運輸、農產品初級加工、農業信貸、農產品銷售等活動的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壽命和身體等方面的人身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