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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投資管理人

發布時間:2021-03-25 12:36:33

⑴ 委託投資管理人是干什麼的

就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擔任信託投資的管理人,信澤金提示你一定要注意聯合管理人之間的權利分配和角色地位。

⑵ 社會保障基金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30%

是錯的。是20%。 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
第30條規定。
第三十條 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⑶ 什麼人是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費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

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通常由證劵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

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3)中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投資管理人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3、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5、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6、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⑷ 多少省份已與社保理事會簽署委託投資合同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有什麼樣的新進展?人社部新聞發言人7月23日就此指出,到6月底,全國已經有14個省(區、市)與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簽署了委託投資合同,目前合同的總金額是5850億元,其中3716.5億元資金已經到賬並開始投資,其他資金將按合同約定分年分批到位。從投資運營情況看,2017年投資收益率是5.23%。

下一步,人社部准備做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會同財政部印發加快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的文件,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領域擴展,推動各地有序啟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工作。

二是根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余情況,加強分類指導,繼續督促有條件的省份開展委託投資工作。

三是加強風險控制管理,防範金融風險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帶來的影響,督促管理機構穩慎投資,努力取得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

⑸ 社保基金組合基金管理人一覽表

前人種樹後人收獲 請完善

⑹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受託機構是誰

第一,基本養老金受託機構花落誰家仍未確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基本養老金投資的受託機構確定有兩種思路,一是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

全國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積累了豐富實戰經驗,成立以來平均年化回報率為8.38%,投資業績有目共睹,由全國社保基金受託管理基本養老金順利成章。

第二,基本養老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轄市政府為委託人,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機構為受託人。

從實踐來看,出於資產安全考慮,國際上大部分養老金資產管理採取信託型模式,其核心特徵是謹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

(6)中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投資管理人擴展閱讀: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⑺ 世界主要各國社保基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外投資),防範和化解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安全、穩健原則。
第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制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各自職能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相關事宜進行監督。

第二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

第五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管理人實施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
第六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經營資產管理業務達6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六)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一般委託經營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受託人應遵循利益迴避的原則;
(三)明確受託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四)明確對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總金額的限制;
(六)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的限制;
(七)明確受託全國社保基金凈資產價值及收益率的計算方式;
(八)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九)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十)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三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

第九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業務。
第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託管資產規模不少於5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高效的結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設施以及與全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八)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銀監會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十二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託管合同除應符合一般託管合同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要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託管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三)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四)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就下列事項向社保基金會作出書面承諾:
(一)遵守本規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條關於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的規定;
(二)履行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
(三)監督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發現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全國社保基金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規定的,應及時向社保基金會和外匯局報告。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義務,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可建議社保基金會解除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

第四章 全國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資

第十四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比例,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五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限於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機構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批準的其他投資品種或工具。
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境外中資銀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債券。
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貨幣市場產品。
第(五)項所稱股票是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項所稱基金是指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基金,基金投資范圍需符合本條關於其他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規定。
第(七)項所稱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國社保基金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僅限於風險管理需要,嚴禁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條 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於一家機構發行的單只證券和基金不得超過該證券和基金份額的10%,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資產總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規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會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以機構投資者身份參與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會將其持有股票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的。
第十七條 根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可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品種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按照分散化原則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
社保基金會委託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委託資產總值的50%。
第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應參照國際同類產品費用標准確定,並報告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

第五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慣例以及境外投資需要,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處開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外匯資金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社保基金會應將開戶情況向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是:
(一)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匯入的資金;
(二)出售投資產品所獲資金;
(三)境外投資收益;
(四)境外投資相關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支出范圍是:
(一)匯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的資金;
(二)買入投資產品支付的資金;
(三)境外投資相關支出(含相關稅費)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本金或收益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備案。
經國務院批准,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要求社保基金會調整匯出、匯入外匯本金或收益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會應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中要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向外匯局報送下列相關信息:
(一)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外匯資金後兩個工作日內,報告資金匯出、匯入情況;
(二)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
(三)每個會計年度初始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會計報表。
本條所稱工作日以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工作日為准。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會應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報告有關情況。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發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會應立即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將境外委託資產納入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統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披露和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有權要求社保基金會提供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的報告,對於社保基金會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各自職能,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⑻ 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金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多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 ·一是「社會保險基金」;·二是「社會統籌基金」;·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被稱為「個人賬戶基金」;·四是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稱「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企業補充保障基金;·五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章 基金法
第四章 託管法
第五章 投資法
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託投資管理合同和託管合同
第七章 使用法
第八章 管理法
第九章 制度
第十章 罰則
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理事會負責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二)選擇並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編制定期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第七條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理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受託運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第九條
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注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具有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二)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需具備的最低資本規模另行規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具有規范的國際運作經驗的機構,其經營時間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3年內沒有重大的違規行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六)有與從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人員。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設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並配備足夠數量的稱職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理事會成立包括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參加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經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確定。評審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投資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管理並運用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四)編制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資記錄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一)社保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
(三)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十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適應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並徵得理事會同意。
(四)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委託資產管理職責。
(五)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投資管理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新任投資管理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投資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條
禁止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或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屬於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社保基金賬戶的資產。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託資產。
(四)從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五)用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從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規和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託管人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從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的證明。理事會按照招標原則評選社保基金託管人,評選辦法及評選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理事會應逐步創造條件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社保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盡職保管社保基金的託管資產。
(二)執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結算。
(三)監督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向理事會報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應適應社保基金託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退任。
(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社保基金託管職責。
(四)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當社保基金託管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的託管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新任託管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託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條
禁止社保基金託管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資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託社保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與社保基金託管人須在人事、財務和資產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持有的國債在二級市場的交易,需委託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劃入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
(二)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
(三)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
第二十九條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基金須經理事會認可。
第三十條
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第三十一條
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條件成熟時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理事會報國務院批准後,改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比例進行投資。
第三十二條
劃入社保基金的股權資產納入社保基金統一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股權資產變現後的投資比例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有關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社保基金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理事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與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資產管理方式、投資范圍、收益分配等內容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與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簽訂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社保基金凈收益全額納入社保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投資。
第三十八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提取的委託資產管理手續費的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凈值的1.5%。
理事會可在委託資產管理合同中規定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業績獎勵措施。具體方案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凈值的0.25%。
第四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按當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手續費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的虧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社保基金委託管理資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理事會按社保基金凈收益的20%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發生重大虧損時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所提管理風險准備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一般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社保基金資產凈值的20%時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業務必須與該管理人的其他業務在財務、賬戶上分開,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為社保基金開設獨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四十三條
社保基金與理事會單位財務分別建賬,分別核算。
第四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應認真進行日常會計核算,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報告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二)每季度一次向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管理報告。
(三)單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到期後,向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交經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對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投資情況作出說明。
(四)社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報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按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及理事會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按託管合同和理事會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報告,並對第四十七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編制的報告的有關內容復核,向理事會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第四十九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及時或者未向理事會報告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或者託管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退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超出范圍進行投資的應退任,並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營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其委託資產管理或託管職責的,或者嚴重失職,造成社保基金經營不善或重大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予以更換或退任。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權作出處罰決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辦法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辦法中原則規定了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比例: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 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辦法還規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僅限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國債,條件成熟時可報國務院批准後改按上述規定比例進行投資。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經國務院批准,可對基金投資的比例適時進行調整。
此外,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單只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時,不得超過該證券或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投資管理人提取的手續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凈值的1.5%;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凈值的0.25%。
全國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其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但其投資范圍僅為銀行存款和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均需委託投資管理人。

⑽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轉持一戶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所有轉持的股票,轉給社保的股票都放在三個戶裡面,分別是一戶,二戶和三戶,這三個帳戶不買股票,只放因為上市而國有股轉持的部分。

註:

社保基金全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項目分別建立,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其中,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10)中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投資管理人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基基本原則: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社保基金的具體運作: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僅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託社保基金託管人託管。

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其中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投資比例不低於50%,企業債,金融債不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 、股票投資的比例不高於40%。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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