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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25 18:58:14

①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保監發〔20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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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② 財產保險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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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③ 財產保險公司四級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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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批准實行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本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納稅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現定,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交: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交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並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二、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於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所得稅。
三、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四、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抵免。就地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匯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五、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於按規定比例就地預交的全部稅款。
六、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七、年度終了後,成員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表,並繳足按規定的比例應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八、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並且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合並之後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比例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後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比例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
九、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後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並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匯繳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十、匯繳企業根據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於成員企業按規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於成員企業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十一、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
十二、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後,匯總納稅企業仍執行原規定的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制度。
十三、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由鐵道部匯總納稅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由國家郵政總局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
(三)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匯總納稅的各級分行、支行;
(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匯總納稅的各級分公司;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④ 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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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從自留保險費、承保責任、再保險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規定了風險管理的規則。
1自留保險費的限制
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過大風險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險費的數額。因為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資本,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自留保險費額越高,就表明保險公司債務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所自留的保險費不可超過公司的資本,只不過是對其超出額進行一定限制,以防範風險過大。
(1)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2)經營人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其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受此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不規則,缺乏穩定性,經營風險大於人身保險業務,因而保險准備金的數額的要求也大。
2承保責任的限制
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決定著它的承保能力,實力強承保能力則大;實力弱承保能力則小。但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易使保險公司為增加利潤而追求業務量的擴大。從理論上講,適當地擴大業務量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盈利,不至於影響正常的保險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標的巨大或者經營超出其承保能力,就會損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現代保險法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使保險企業的穩健,避免保險人因承保某危險單位的業務量過大而出現一次支付過多保險金並陷入困境,進而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保責任的限制。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危險單位」,專指一次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金支付的數額和再保險業務的進行。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己來計算危險單位,易發生故意縮小危險單位、盲目擴大業務、過量收取保險費等現象。為此,《保險法》第一百○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其計算辦法和結果無效。
3再保險的強制
再保險,是分散原保險公司風險,控制其承保責任的有效途徑。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強制辦理再保險來對保險企業的風險加以管理。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⑤ 財產保險公司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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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⑥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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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⑦ 財產保險管理辦法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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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義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不包括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但依法報經國家保監會批准除外。
《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

⑧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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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指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財產保險費。

⑨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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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第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章繳納
第六條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第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餘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第十條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十三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七條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第十八條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准核算轉讓後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並據此與保單持有人修訂人壽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條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的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范圍:
(一)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其他保險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已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50%繳納到中國保監會設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剩餘部分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繳清。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⑩ 集團財產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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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議:最好是由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因為所有的分公司不論固定資產還是流動的貨品都是由總公司出資的,真正的資本歸屬是屬於總公司的,如果讓各個分公司進行分別的保險首先管理混亂,容易造成總公司資產的流失,非常不好控制,這是資產歸屬問題反面。另外,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所投保險的數額和分開投保的數額相差不多,但是統一投保的好處在於一次性投入總數大所享受的保險優惠較多,如果分散投保的話一個是保險投保總額差不多,但是因為分散了,所享受到的保險優惠相對較少。關鍵在於統一的投保有利於公司資產的集中控制,在出現問題的時候由集團公司總部統一協調,力度要遠遠比分公司出面的力度大,執行力強並且效率高。另外就是全國各地保險分公司的優惠政策也不一樣,不如集團公司直接聯系保險公司總部進行商務洽談,作為大客戶處理,分公司去投保估計也就算是當地的保險公司大客戶,還是不如集團公司的力度大。
分公司投保間接的屬於權力下放,因為分公司財產保險是由分公司自己談的,中間的潛規則很難控制,恐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資產流失,好處就是總公司相對輕鬆些,畢竟這些瑣事讓各個分公司自己處理就好了。
總公司投保還是我說的,好處在於力度大,出現問題協調力強,並且投保總數相對分公司各個投保里說大很多,相對享受的保險優惠要高,便於公司資產的管理。但是壞處是總公司要累一些,畢竟出現了保險糾紛是由總公司出面協調的,各個分公司的財產保險出了問題也是總公司出面協調,畢竟保險協議上簽的是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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