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豫國土資發[2003]28號拜託了各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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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農村土地整理項目國家補償金是多少
徵用土地補償政策
第二十四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
(一)徵用菜地、水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6倍補償;經濟作物地、園地、魚塘、藕塘、葦塘按5倍補償;雷響田、旱地、經濟林地按4倍補償;輪歇地、竹林地、牧場、草場按3倍補償。
(二)徵用耕種3至5年的開墾荒地,按旱地補償標准補償;徵用耕種3年以下的開墾荒地,按上年產值的3倍補償,並賠償開發投資。
(三)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准和建場的工本費補償。
(四)國家建設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補償標准,按本條的規定辦理。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畝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2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不足1畝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每畝耕地、菜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徵用園地、魚塘、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每畝年產值的5倍。
(三)國家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
徵用集體的宅基地、林地、新開墾的耕地以及劃撥國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後遷入的戶口),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後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土地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條 徵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下列標准支付補償費:
(一)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時,均按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特種經濟作物的補償標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後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徵用城市近郊區菜地的,應當交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由自治州、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畝交納20000元;昆明市其餘各縣及東川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縣(市)每畝交納15000元;其
他縣每畝交納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據物價變動情況,可以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交納數額進行調整。佔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徵用集體耕地的,按規定調減農業稅。徵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
第三十條 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造成多餘勞動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需要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餘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戶存入銀行,用於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挪用。望採納
③ 河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豫國土資發[2003]28號如題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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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麼是土地整理資金
土地整理即土地一級開發,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並完成水、電、路、通訊、排污後達到上市招拍掛條件的整個過程。經過土地整理的土地稱為凈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凈地才能上市招拍掛,沒有完成土地整理的交易行為不合法,而且命令禁止。土地整理資金就是您完成上述工作所支付的資金。
⑤ 國家的土地整理的資金有那些來源
主要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項目類型不同,資金來源也有所不同,耕地開墾費主要用於占卜平衡和低丘崗地改造,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基本農田改造和整體推進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為國家與地方共同出資,資金來源為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⑥ 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是否充許購買辦公設備
不可以。
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文件規定的土地整理項目。
⑦ 重慶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渝國土房管發[2006]282號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和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部分)。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四條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和業主管理費與不可預見費等。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項目勘察、施工設計費、土地清查費、項目招標費和工程監理費等。
(二)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各種稅金。
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機械費;其他直接費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和施工輔助費。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現場經費等組成。
(三)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及決算的審計費,整理後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志設定費等。
(四)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五)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等發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項目資金可用於購置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配套的設備。用項目資金購置的配套設備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財政部關於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結合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按「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六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收入預算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為:收入預算=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預算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公式為:支出預算=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工程施工費區分土地開發整理類型,工程類型和工程技術等級,按工程預算指標和預算定額標准進行編報;前期工作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3%的比例核定;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分別按不超過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合計2%、3%的比例核定。
項目預算應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於上一年度5月底前將年度項目預算報部,部按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和預算編制要求審核、匯總,經部批准後報財政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的表式見附件。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編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並在報送項目預算時附送項目立項申請報告、項目資金概、預算明細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條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部根據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下達的項目預算和項目工作進度辦理項目資金的撥付。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超過支出預算的80%,其餘20%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十條土地開發整理資金按項目進行全成本核算。項目全成本是指實施項目過程中耗費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費和管理費。
(一)直接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工資性津貼、勞動保護費和必要獎勵資金等。
(二)直接材料費,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動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費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費,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外部施工費、資料圖件費、用於工程施工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設施安裝費及與工程施工有關的稅費、財務費、工程監理費和工程取費等。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的組織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第十一條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年度支出決算。項目資金決算按資金撥付渠道逐級匯總、上報,並經部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項目完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實現的資金節余歸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項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終止,應由項目組織部門會同部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清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清算後剩餘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因項目調整而結余的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資金撥款渠道退回,用於其他開發整理項目。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超預算支出,一律不予補助。
第十五條部負責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並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
各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要主動接受對項目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並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⑧ 審計土地整理項目資金時應從哪個方面入手,需要注意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包括系統性原則、現金平衡原則、收益風險原則以及利益協調原則。
1、系統性原則是指財務管理是集團各成員企業管理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它本身又由籌資管理、投資管理、分配管理等諸多子系統構成。
在財務管理中堅持系統性原則,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首要出發點,它具體要求做到三點。
⑨ 河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和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部分)。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四條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和業主管理費與不可預見費等。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項目勘察、施工設計費、土地清查費、項目招標費和工程監理費等。
(二)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各種稅金。
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機械費;其他直接費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和施工輔助費。
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現場經費等組成。
(三)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及決算的審計費,整理後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志設定費等。
(四)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五)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等發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項目資金可用於購置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配套的設備。用項目資金購置的配套設備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財政部關於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結合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按「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六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為:收入預算=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預算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公式為:支出預算=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工程施工費區分土地開發整理類型,工程類型和工程技術等級,按工程預算指標和預算定額標准進行編報;前期工作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3%的比例核定;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分別按不超過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合計2%、3%的比例核定。
項目預算應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於上一年度5月底前將年度項目預算報部,部按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和預算編制要求審核、匯總,經部批准後報財政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的表式見附件。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編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並在報送項目預算時附送項目立項申請報告、項目資金概、預算明細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條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部根據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下達的項目預算和項目工作進度辦理項目資金的撥付。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超過支出預算的80%,其餘20%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
⑩ 如何向縣級財政部門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資金
你的提問應該是:如何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資金。
和當地財政部門綜合計劃機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