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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保險營銷員流動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25 19:59:06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一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

❷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是哪一年實施的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是1996年開始實施的

❸ 保險法中是否規定:保險營銷員離開原公司後,需要六個月以上方可與另一家公司建立代理關系

各地的保險行業協會是有類似規定的。一要看業務員是否接受約定的業務培訓;二要看當地的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就行業協會而言,為了避免保險代理人盲目流動、大進大出等不利於保險行業整體發展而作出的限制。試想,保險公司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人力、財力等資源,對業務員進行培訓,如果業務員毫無限制地想走就走、想跳就跳,對培訓的保險公司而言是積極不公平的,那所有的保險公司都不會花費資源進行培訓啊、教育等等,保險市場就亂了。

❹ 保險營銷員:《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11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這句話是

當然就是主動犯罪,例如主動搶劫什麼的,被判刑,但是沒有5年,或者提前釋放沒有5年。反正是不滿5年的意思

❺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營銷員營銷活動的授權者是工商局嗎

保監會

❻ 2019年廣東省保險營銷員流動性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同一筆保費被征兩次營業稅;同一筆收入,既要繳納營業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次發布的《保險營銷員現狀調查報告》顯示,保險營銷員稅負沉重的根源在於法律地位不明:既不屬於公司員工,又不屬於獨立的經營個體。
大進大出
現象嚴重
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我國保險營銷員總人數維持在289.9萬人左右,其中人身險營銷員250多萬人,財產險營銷員約為39萬人。從年齡上看,保險營銷員在31歲到50歲之間的比例最高。
從學歷上看,整體學歷偏低。截至2014年5月31日,保險營銷員高中及以下學歷人數為66.3%,本科以上學歷僅為7.4%。
從流動性看,保險營銷員隊伍不穩,大進大出現象比較嚴重。2011年至2013年,我國有508萬人次加入保險營銷員行列,但同時段有502萬人次流失,年均解約人數超過167萬人,尤其是人身險領域,2013年流動人力占總人力近60%。
報告認為,保險營銷員的高頻率流動既給投保人或受益人的理賠、續期繳費、定點醫院變換等問題造成諸多不便,也給保險公司造成「招聘——流失——再招聘——再流失」的惡性循環。
重復征稅顯失公平
保險營銷員流動性大的原因之一是收入低。據統計,2011年至2013年,保險營銷員年平均收入為2.62萬元,年均收入在行業中列倒數第二。在人身險領域中,營銷員每月收入在1333.33元(傭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以下的有65%左右,在3500元(勞動合同員工個人所得稅免徵額)以下的,有82%。
營銷員流動性大的原因之二是社保差。截至2014年5月31日,營銷員無社保的佔42%,120萬人左右。據協會調查,大多數保險營銷員希望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保,但是政策上並未給其與其他工薪階層同等的稅前扣除待遇。
保險營銷員流動性大還有一個原因:營銷員要承擔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稅負。按照規定,同一筆保費,保險營銷員和保險公司都要按月繳納營業稅;同一筆收入,營銷員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此外,營銷員作為保險公司非雇員,個人所得稅免徵額(1333.33元)遠低於雇員的3500元。
報告認為,營銷員個人按靈活就業形式,自己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卻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基本生活費扣除標准仍然按30年前的800元扣除,家庭人均生活費標准僅在社會救助線以下,稅收負擔卻是普通人的4至5倍。對傭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外,還實行加成徵收,顯失公平。
建議明確法律地位
如何既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又保證保險營銷員稅負合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議,給予稅收方面的支持,同時明確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地位。
具體建議採取三個方案,一是基於實際情況提高營銷員展業成本扣除。目前的展業費用扣除比例為40%,協會經過測算,考慮保險市場競爭白熱化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扣除比例提高至77%,有望達到與公司雇員3500元以下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同等待遇。
二是建議參照個體工商戶按年納稅。營銷員月收入波動很大,按年計算,可以解決收入波動導致稅負偏重問題。同時建議,「營改增」後對營銷員取得的收入參照主業的稅收待遇進行免稅處理。
三是參照勞動合同員工進行納稅。可將營銷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列入稅前扣除,或按照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納稅方式,增加低檔稅率級數。
中保協表示,保險法對保險營銷員的身份沒有明確規定,保險公司雖然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培訓管理,但其既不屬於公司正式員工,也不是獨立的經營個體,地位尷尬,建議盡快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❼ 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人員。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廣東省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和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衛生、建設、司法行政、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開展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具體工作,並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可以不再辦理居住登記。
逐步推行流動人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及其他便捷的手段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對於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應當發給居住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一)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四)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六個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憑就業、經商等證明材料發給有效期最長為三年的居住證。
不符合前款條件的流動人口,發給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的居住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延期手續。居住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證,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補領、換領。
居住證持證人申報居住變更登記的,其居住證無需換領。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被查驗的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可以要求居住證持證人出示居住證,持證人應當予以配合。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的,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的收費標准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報告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離開後三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應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並於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居住管理等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有關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流動人口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
(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五)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健服務;
(六)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證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二)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三)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居住證持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具體辦法。 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五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具體辦法由居住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七年、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並無犯罪記錄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的入戶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人才優先、依次輪候辦理,具體辦法由居住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或者流動人口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招用流動人口和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公安機關、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對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不依法辦理的;
(三)違規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情形、處罰種類、數額對流動人口或者相關單位、個人實施處罰的;
(五)將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辦理及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有關流動人口信息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的。 人民網廣州1月1日電(記者鄧圩)廣東3000萬流動人口正式告別暫住證。從今天起,16-60歲的流動人員可免費申領居住證,享有在廣東申領駕照、辦理港澳商務簽注,以及居住5年子女享受居民入學、居住7年申請入戶等公共服務和待遇。
今天開始實施的《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被稱為廣東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重大改革,名稱比原條例多了「服務」二字,流動人口也的確享受更多的居住地公共服務。
據了解,新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口在廣東按規定享有職業技能培訓、公共就業服務、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健服務等7大類公共服務,辦理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還可享有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等4大類公共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滿7年,居住證持有人有固定住所、依法納稅並無犯罪記錄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據了解,居住證辦理無需花錢。居住證和身份證大小相同,上面標有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戶籍等7種信息,居住地和有效期可反復擦寫,變更居住地址和延長有效期都不需要換證,只需要擦寫就能完成,有效期一直可以延續。 中廣網北京1月2日消息(記者劉天思)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17時16分報道,《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從昨天(1月1日)起正式施行,開始統一發放全省通用的居住證,使用了十年的暫住證從此退出了歷史舞台,戶籍管理創新又邁出的重要一步。
原《人民日報》副總編輯周瑞金觀點:戶籍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將肯定無疑。
周瑞金:戶籍制度是有問題的,需要進一步的改革這肯定無疑。戶籍制度來自於我們一解放以後就實行城鄉二元經濟,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當然加強城市人口的管理,實行戶籍制度有一定存在的道理,但是總體上來看的話,這個戶籍制度是不合理的,它是加大了城鄉二元經濟的負面的影響。
這兩年我們城鄉經濟的活躍來自農村的人口大量的流進城市,就是城市化的進程加快了,農村的閑散,多餘的剩餘的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這個發展的很快,雖然我們戶籍制度還有限制,但是總體上原來的界限都打破了,所以這一點也是戶籍管理的一個進步。
戶籍一直以來是人們很關注的問題,不光是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區別,還有大城市和小城市的區別。戶口牽扯的是入學、就業、擇偶,甚至是購買公園年票的這樣的事。
周瑞金觀點:現在的戶籍制度在一定的歷史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戶籍制度要有步驟的改革,條件成熟以後,肯定要取消。
周瑞金:現在戶籍慢慢的寬松,我估計在中小城市做的快一點,容易做一點,特大型的城市,像北京、上海、廣州、成都這樣比較大的省會城市,一下子難以放開。
我覺得改革要有一個步驟,如果很快的打開,把城市經濟、城市的基本生活都打亂了。盡管現在,比如北京的戶口、上海的戶口,享受一些考大學也好考,得到城市的生活補助也多了,這些東西都是農民工享受不到的,這是不合理的。但是這種不合理在一定歷史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打亂,帶來的是更亂的城市的管理,這樣子對經濟發展也好,都沒有好處。
所以我很可以理解,戶籍非改不可,但是改革要有步驟。所以現在也不要專門的責怪,我覺得條件成熟以後,戶籍肯定要取消。
在新的一年中,我們不僅看到了廣東省的居住證制度改革,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以往戶籍所帶來的便利正在向更多的城市居住者轉移。比如,從今年開始,住在北京的外地人也可以買到「旅遊一卡通」年卡了。在新的一年中,我們也希望,這樣給老百姓帶來更多實惠的的改革舉措更多一些。

❽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五十一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有考試作弊、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參與、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並收回其《資格證書》,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保險營銷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組織、參與、協助保險營銷員考試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令撤換,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保險公司委託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展業證》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支付其手續費或者傭金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撤換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並對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不予許可。
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農村地區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和《展業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國保監會對直接授予《資格證書》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關於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參照《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中的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會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3年第2號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主 席項俊波2013年1月6日
監理辦法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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