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債券,函證的問題
1.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只在金融機構之間發行和認購的市場,這個市場上的交易 額都是以億計,一般人想參與也沒這個實力
2.銀行函證是一項審計程序。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時,必須函證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存款和借款。會計師事務所向銀行寄發詢證函,銀行需要核對上面的銀行存款和借款,然後把詢證函寄回會計師事務所。
3.比如A和B是關聯企業,所得稅稅率都是25%,A利潤100萬,B利潤-20萬,如果不借貸資金,A交25萬所得稅,B不用交,現在B借100萬給A,利息8萬,A利潤變成92萬,B利潤變成-12萬,A交23萬所得稅,B不用交所得稅,就達到納稅籌劃 了
函證費由被審計單位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給銀行
2. 求《關於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14】161號)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金融辦《關於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認定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審核通過的境內自然人或機構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聯席會議認定,在深圳市依法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並受託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要求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起,由合格境內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參與投資設立的並以外匯方式流出進行境外投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投資主體。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單位為市金融辦、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聯席會議負責推進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一)負責組織審定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二)負責境外投資主體的備案管理;
(三)聯席會議的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 試點工作按照「審慎、擇優」的原則,積極鼓勵引導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集聚發展,促進前海金融改革創新,努力將前海打造成全球資產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五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等組織形式。
第六條 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於2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額在二年內全部到位。
第七條 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該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的關聯實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兩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二)須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資產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管理人員。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該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的關聯實體除符合第七條(一)、(三)、(四)之外,應屬於下列兩類企業之一:
(一)境內金融企業(具備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二)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管理資金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九條 已獲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開展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一)控股投資者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發行基金並運行良好。
第十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從事以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投資於境外的投資主體。
(二)受託管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三)投資咨詢業務。
(四)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試點資格,應向市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試點申請報告。
(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相關資質材料、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簡歷等。
(三)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四)市金融辦按「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資主體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主體應經市金融辦備案成立。境外投資主體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型基金、專戶等形式。
市金融辦為境外投資主體備案不構成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境外投資主體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主體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境外投資主體的管理人應為經聯席會議認定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二)規模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形式。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者人數應該符合相關組織形式的有關規定,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認繳出資應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或等值外幣)。
第十四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向市金融辦備案境外投資主體,應遞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資主體備案報告。
(二)資金保管人的有關資料及與資金保管人簽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關資料及與行政管理人簽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四)市金融辦按「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投資主體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符合以下標准: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機構投資者;
(二)境內自然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境外投資主體。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資市場特性的基礎上參與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參與境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並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境外投資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客戶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並依法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指定專人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矛盾與糾紛,認真記錄有關情況,並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市金融辦報告。
第五章 資金保管
第十七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委託境內符合條件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資金保管人。一個境外投資主體可憑市金融辦的備案文件開立一個專用賬戶,專項保管境外投資資金。在任一時點,專用賬戶跨境凈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經市金融辦備案的境外投資主體規模。
第十八條 資金保管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為境外投資主體開設專用賬戶,安全保管境外投資主體銀行賬戶內資金。
(二)合格境內投資者以外匯形式劃入專用賬戶的,其所獲境外投資本金以及收益應原路劃回原外匯賬戶。
(三)辦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有關跨境收匯、付匯和結售匯業務;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管理協議的約定執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專用賬戶所涉資金匯出、匯入、結售匯和資金境內劃轉等有效憑證,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年。
(六)市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委託符合條件的行政管理人負責境外投資主體後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為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提供產品估值、會計記賬、投資監督、過戶代理等一系列專業的後台運營外包服務的國內獨立第三方機構。行政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專門從事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部門或團隊,並有足夠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專職人員。
(二)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依照境外投資主體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計算基金的資產凈值,並定期向投資者發布權益的資產凈值。
(二)維護境外投資主體的財務賬簿和記錄,並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資主體執行的交易記錄。
(三)維護與境外投資主體交易有關的、支持主體的資產凈值計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與權益的發行、轉移和贖回有關的登記及過戶代理服務並執行相關操作。
(五)依法監督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境外投資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協議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匯入違法、違規,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
(六)依照有關反洗錢政策和程序,核實投資者的身份。
第七章 試點運作
第二十一條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在市金融辦備案成立的境外投資主體規模範圍內,在資金保管人辦理資金匯出手續,並須遵循按需購匯、額度管理和風險提示原則。
第二十二條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運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投資於境外。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嚴格按照投資管理協議進行投資。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幣種計價並披露境外投資主體資產凈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和延續性。如出現改變,應同步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理由。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應披露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相關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相關實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管理規模、聯系人及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主要投資管理人員教育背景、從業經歷、取得的從業資格和專業職稱介紹等。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披露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關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託管資產規模、基金行政管理規模等。
第二十六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以下原則披露投資事項:
(一)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投資策略。
(二)如投資境外基金的,應披露境外投資主體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三)如參與融資融券、回購交易,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並應明確披露所用杠桿比率。
(四)應在募集說明書中對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下列風險進行披露:境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衍生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核算風險、稅務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以上風險的定義、特徵、可能發生的後果。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代理投票的方針、程序、文檔保管進行披露。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辦可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或向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詢等方式,了解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主體情況,並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試點企業組建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實現規范發展。
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金融辦應會同有關部門查實。情況屬實的,市金融辦應責令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辦應向社會公告,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資產保管相關的重大事項及違法違規事項,包括:
(一)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未在限定期內至資金保管人辦理專用賬戶開戶手續(限定期應以市金融辦的為准)。
(二)違反投資管理協議、合夥協議或保管協議中約定的投資條款。
(三)對外投資資金非正常退回到專用賬戶。
(四)違反試點的其他事項。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生上述事項時,資金保管人應在市金融辦給予回復後再行辦理資金匯劃業務。
第二十九條 資金保管人應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以及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報送境外投資主體專用賬戶資金匯出、匯入、和結售匯等情況。
第三十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每年結束後 20 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送上年度境外投資主體的資金變動、結售匯情況和境外投資情況報告。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事件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市金融辦書面報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夥協議等重要文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變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辦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深圳市范圍內適用,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市金融辦可根據本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實施進展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名詞解釋:
關聯實體: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存在下列任一關系的實體:
(一)在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內擁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且該實體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在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內的利益對該實體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
(三)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擁有其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且客戶能夠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在實體內的經濟利益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重要。
(四)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處於同一控制下的實體,且該實體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對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
3. 是否取得股轉系統增發備案函資金就可以使用了
對於增加債務和增發優先股這兩種籌資方式不存在每股收益無差別點。解釋如下:假設企業原來不存在優先股,預計籌資後的息稅前利潤為EBIT,增加債務籌資方式的每股收益=(EBIT-利息1)×(1-所得稅稅率)/普通股股數1,增發優先股籌資方式的每股收益=[(EBIT-利息2)×(1-所得稅稅率)-優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數2。二者的每股收益相等時,(EBIT-利息1)×(1-所得稅稅率)/普通股股數1=[(EBIT-利息2)×(1-所得稅稅率)-優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數2,由於增加債務和增發優先股這兩種籌資方式的普通股股數是相同的,即普通股股數1=普通股股數2,所以,(EBIT-利息1)×(1-所得稅稅率)=(EBIT-利息2)×(1-所得稅稅率)-優先股股利,由於該方程無解,因此對於增加債務和增發優先股這兩種籌資方式不存在每股收益無差別點。 也可以這樣理解,增加債務和增發優先股兩種方式下息稅前利潤與每股收益形成的直線斜率是相同的,即兩條直線是平行的,因為兩條平行線不可能相交,所以兩種方式不存在每股收益無差別點。
4. 如何撤銷網上中標文件的備案的函
公司注銷:
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內部分立解散,或者由於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范被依法責令關閉,這時公司可以申請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注銷。如果你以後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你無需辦理注銷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注銷公司的執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報稅,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不過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內將不再有資格成為公司法人,3年後才可恢復正常。
注銷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並、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注銷
備註: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注銷,如果以後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無需辦理注銷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注銷公司的執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報稅,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不過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內將不再有資格成為公司法人,3年後才可恢復正常。
登記:
1、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就是注銷公司,成立清算小組)、公司原始檔案、到工商局領取表格。
(這兩步可同時辦理)
3、登報公告(登報45日後在去注銷公司)注銷登報公告需要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
注銷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2.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證復印件、公告內容(**公司,准備注銷請各債權債務人自見報45日內到我公司清算小組辦理債權債務事宜)
4、登報45日後,再次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申請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稅務注銷證明文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清算報告、工商局領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檔案
5、到質監局注銷代碼證
所需資料有: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文件、代碼證原件(正副本)
至此,公司注銷完畢。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遺失金融債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辦理的復函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遺失金融債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辦理的復函》在1992.05.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銀行:
你行中銀綜〔1992〕59號《關於對遺失債券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這里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你行發行的金融債券不屬於以上幾種票據,也不屬於「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而且你行在「發行通知」中明確規定,此種金融債券「不計名、不掛失,可以轉讓和抵押」。因此,對你行發行的金融債券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6. 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的公函 怎麼寫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2.1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承擔評價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a.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行政的、安監的、環保的);
b.可行性研究資料(含職業衛生專篇);
c.其它有關資料。
2.4.1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b.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
c.生產過程擬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品、產品名稱、用量或產量,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部位、存在形態,生產設備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密閉化程度;
d.擬採取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
e.擬配置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f.擬設置的衛生設施;
g.擬採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的公函,可以根據安監局的要求,再將上述預評價(過程和結論)基本情況描述一下即可。
7. 資產負債表中哪些項目需要函證,函證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其實,真正需要函征的只要未來帳就可以。預付賬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這是我的工作。
銀行不需要函證 ,會計都知道,銀行每個月都有對賬單明細也都有,所以無需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