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林業工作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有幾個方面
(一)林業科技項目財政投資不足,不利於項目的後期管理。由於財政補助資金僅夠購買種苗及開支部分肥料、整地、植苗等費用,基地建成後至投產前缺乏管理資金,特別是白夾竹低效林改造項目,必須連續3年投入進行綜合改造措施才能達到預期目標,因此資金匱乏成為影響項目建設成效的重要因素。
(二)林業科技項目建設規模小,不具備規模化經營條件,實施產業開發潛力受影響。
(三)林業科技推廣經費缺乏,工作開展困難。由於財政沒有將林業科技推廣經費列入預算,縣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科技推廣工作經費缺乏,工作開展困難。鄉鎮林業站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由於沒有經費收入,工資難保。國有林場(所)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於沒有其它收入,職工只有靠從事天保工程建設獲得部分勞務費,國有林場及經營所沒有其它經濟收入。基層林業單位只能從各方面擠出一點兒資金來用於林業科技工作,但這只能是杯水車薪,不能滿足正常工作需要
(四)信息閉塞,科技推廣項目篩選困難。由於縣級林業科技人員很少參加諸如林業科技交易會、科技產品博覽會、學術研討會等林業科技相關活動,加之信息宣傳報道較少,無法獲得最近先進實用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資料,找不到適合本地的林業科技推廣項目,林業生產仍沿襲傳統落後的生產經營措施,生產力水平較低。
(五)林業產業開發人才奇缺,產業經濟落後。由於我縣大多的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所學專業為林業、森保等,擅長林業生態環境建設。但對從事林業產業開發就比較困難,不具有從事林業產業開發的前瞻性思維,沒有掌握林業產業開發的關鍵技術,對項目選擇、品種引進、生產經營技術、產品加工等把握不準,造成經營粗放,林產品加工業不發達,從事林業產業開發效益差,產業經濟落後。
(六)科技推廣機構設備落後,不適應現代林業科技工作的需要。縣上雖然成立了林業科技推廣機構,但由於財政無科技推廣經費預算,上級部門對縣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建設幾乎沒有資金支持,科技推廣機構缺乏必要的設備,已經不適應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制約著林業科技工作的開展。
⑵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一、國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范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國債專項資金,並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8〕89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利用國債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4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債轉貸資金還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5號)等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為確保國債專項資金及時發揮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為便於了解和掌握國債轉貸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填列《國債轉貸資金分年度使用計劃表》(附後),於1998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來源管理,督促項目概算中其它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它各種來源的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國債資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資金不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四、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管理。國債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按規定的標准開支。經批準的新建項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審查項目概算,參與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要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工程預算、結算,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的依據;要按規定搞好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要按規定搞好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項目的主管部門切實開展和搞好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五、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前期准備情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不允許擅自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不允許用國債專項資金置換其它已投入的資金,不允許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對違規、違紀,擠占、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六、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及用自有資金還款的項目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狀況,認真做好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款規劃,按照與北京市財政局簽定的借款協議確定的貸款數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認真測算各項還款來源,定出切合實際的分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填報《國債轉貸資金還款計劃表》(附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七、及時准確反饋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信息。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並按季度填列《國債專項資金匯總分析表》和《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分析表》(附後),於每季終了三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著重反映下列情況:1.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國債專項資金總額; 2.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情況;3.國債專項資金到位情況;4.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5.項目工程進展情況;6.項目的財務及管理情況;7.國債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8.建議。八、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做認真、科學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選擇一些項目,進行典型解剖,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⑶ 如何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實質上是地方財力供求的矛盾,其表現為經濟發展和制度管理滯後的矛盾。要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關鍵應以科學發展觀和政績觀為指引,構建統籌和諧強有力的資金運作體系和透明高效制度化的財政監管體系。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強依法理財。
(二)深化財政改革,完善專項資金有效管理機制。
(三)依法理財,嚴格預演算法和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執行。
(四)加強會計人員培訓,規范會計核算,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
(五)加強財政監督,強化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⑷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⑸ 林業單位項目資金管理的目的和意義
1、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專款專用。按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實行工程階段形象進度檢查驗收後,撥付資金的辦法,保證工程的質量和資金的使用。
2、加強資金使用的跟蹤檢查和審計工作。
⑹ 園林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怎麼解決
一、園林業工程管理中的問題
1.目前園林工程管理的過程中缺少詳盡的規劃設計。隨著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加入這個行業,園林建造增加了許多相對較小的項目。不過小型項目經常因為不能受到足夠重視而導致部分圖紙缺失甚至遭到忽略。相關圖紙的缺失直接造成到對於整體施工方式方法和設計意圖顯示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有極大可能出現當前建造的項目只能運用更簡單的建造方式和工程圖紙。而且沒有建築圖紙的制約,施工時候相對也會比較隨便。
2.園林建造當中缺少細致的建造方案。當前,我們國家園林建造的過程當中,由於建造方案不夠詳盡甚至缺少造成的問題最多,致使園林工程建造規劃不完備,因此沒法保障園林建造高速有效的完成。
3.沒有充分的考慮到綠化植物的特點,並且缺少專業的植被修剪方式。當今園林的綠化,通常只是考慮綠化植物的覆蓋率,卻忽視了綠化植物生長的規律特點。因為忽視了綠化植物的生長特點,致使植物很難健康生長,並且對病蟲害的抵禦能力相對較低。由於植被的問題有極大的可能性使整個園林綠化工程失敗,所以必須得到重視。
4.缺少專業的建造隊伍和高素質的施工人員。園林工程的建造具體施工過程中,許多看似專業的園林綠化工程單位,實際施工的過程都會為了降低資金投入,僱傭根本沒有園林專業經驗和知識的工作人員,所以農民工成為了施工人員中的主力軍。他們沒有經過專業的園林景觀規劃和種植方面的培訓,無法完整的明白園林規劃的意圖,最終導致實際的建造結果和最初規劃的標准相距甚多。
5.常常會出現反季節建造,而且建造時間相對較短。在園林綠化工程的具體建造過程中,很多都是為了做表面功夫,應對上級檢查。通常忽視綠化植物的生長特點和規律進行反季節建造施工。這種做法,不管運用多麼專業的現代施工技術,都難免導致綠化植被的大面積破壞,甚至死亡。何況工作人員很難在如此短的時間之內學習這么多的園林綠化專業知識。
二、解決園林工程管理問題的對策
1.增強對工作人員的有效管理和培訓,力求培養出園林工程方面的優秀人才。當前,我們國家園林類工程管理所謂的專業公司基本都徒有虛名。不僅僅是專業設備的缺失,甚至園林類工程管理企業所需的相關證件都沒有對應人員,長此以往必將會對園林業工程管理市場發展的秩序造成影響。
相關的軟體硬體設施都必須齊備,公司所有員工,不管是專業性要求很高的園林工程師還是對綠化植被進行保養的員工,嚴格有效的規章制度都必不可少。與此同時,相關的監督部門也必須負起責任,在工作生活中也要增強對工作人員的思想道德與安全意識的培養訓練。
2.工程建造要標准化,規范化。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建造時,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同時要建立完備的建造規范。建造之前要對相關資料進行細致參照,做好詳細的圖紙設計,並且將相關資料利用表格的形勢填寫。保證在建造完畢之後有完整的園林工程竣工資料,方便最後對工程質量和設計標準的驗收。
3.加強對工程資料圖紙與工程綠化設計的審查工作。好的園林工程與優秀的設計,詳盡完整的工程圖紙都密不可分。所以,在園林工程綠化過程中,對設計資料和設計圖紙的認真檢查變得尤為重要。規劃設計的時候要盡量做到科學合理,詳盡考慮園林工程的特點和藝術景觀,還要考慮到綠化植被的生長周期和生長特性,以此規劃設計出完善的可行性方案。
4.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要完善。為了保障園林工程的正常施工建造和完工質量,一套嚴格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必不可少。對相關園林工程建造的單位資格進行審查,假如審查的結果達不到規定要求就決不能允許進入施工設計。此外那些滿足不了園林綠化工程建造的人和物,都必須堅決禁止。從而保證園林工程的高效率、高質量竣工。嚴格依照園林建造的規定,堅持參照工程規劃圖紙進行建造,注重綠化植物的生長周期和生長規律在園林工程的建造中都是重要的環節。
⑺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怎麼寫
一、上年度有關情況
(一)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
1.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2.林業補貼
3.森林公安補助
4.國有林場改革補助
(二)中央財政支持的林業生態建設、保護和恢復計劃任務完成情況。
(三)國家級公益林管理及資源變化情況。
(四)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和成災情況、預防和治理成效,林業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五)中央財政已支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進展及完成情況等。
(六)林業貼息貸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
二、本年度有關計劃及情況 養殖知識
(一)本年度計劃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撫育以及良種生產、育苗任務。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計劃實施的濕地、自然保護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任務。
(四)本年度計劃支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
(五)申報中央財政貼息的上年度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
(六)森林公安補助分配使用計劃。
⑻ 國債資金 檢查組
7月9日至10日,由省林業廳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方仁柱、副主任葉永鋼等一行4人組成的檢查組,到鳳陽山管理處檢查國債二期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檢查組一行聽取了管理處處長葉石玄仙關於工程建設及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匯報,並對財務資料和運作進行檢查。通過檢查,肯定了工程建設資金運作程序合理,賬簿清楚,符合財務管理和國債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同時希望今後還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合理使用,保證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嚴把質量關,加快工程進度。
⑼ 國債資金林如何驗收
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和地方國債轉貸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國債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對國債項目實行統一領導,成立國債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並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根據國債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項目進展等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計劃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管。以及重大項目的中後期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債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負責國債資金撥付與監督,並指導財政財務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按照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初步設計,負責項目實施及本行業國債項目管理與監督。
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債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同級計劃、財政、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際、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西部開發優惠政策有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對以擬招標范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及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作出說明;經營性項目還須落實項目資本金,並就資本金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內容)作出說明,並附出資方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資料。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內容,達到規定工作深度,並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的項目,不得審批。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設定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訂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意見。
第七條 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經審批單位核准。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改變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等,事先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八條 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均應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和各類合同簽定工作。其中,項目法人具備招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一)、(二)、(三)款標准,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特殊情況,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項目且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進行邀請招標,但邀請招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組織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規范合同。合同應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置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按照規定作業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工程質量的地區行政領導、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經手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並經試運營後,應按照批准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編制竣工決算,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各級財政部門應強化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批復,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竣工決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和移交依據。初步驗收合格的,由自治區計劃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中主要包括立項過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有關的報批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監理日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認真落實國債專項資金「三專一封閉」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用戶」,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撥款和收款過程中,應分清資金來源、款項性質,作到專人、專戶、專帳、封閉運行,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范的基本建設財務項目,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准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七條 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經常性檢查有各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制度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資金撥付、配套資金落實、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財務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財政、審計、檢察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計劃部門停止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停止撥付建設資金,直至停止項目建設;資金已撥付完畢的項目或項目已建成的,計劃部門可相應扣減項目所在地區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直至停止其它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國債資金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國債項目資金到位及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逐級報自治區計劃部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盟市、旗縣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所屬地區計劃部門,逐級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望採納
⑽ 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和使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財政支農資金是農業基礎地位政策的體現和農業投入的具體實現形式,它為促進和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改善農業發展環境,提高農業綜合實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同時,財政支農資金在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在某些環節上已制約了財政支農資金作用的正常發揮,影響了國家農業政策的切實貫徹落實。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財政支農資金的投入總量不足,投資結構不合理。近幾年,財政用於「三農」的投入數量不斷增加,但年度間不均衡,財政支農支出占財政總收入或總支出的比重一直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徘徊(相對農村人口佔全國總人口比重)。盡管,這幾年為了保證財政支農投入的不斷增加,中央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財政用於農業的總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新增教育、衛生、文化支出主要用於農村;開辟新的支農資金渠道,國有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重不得少於15%;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和鼓勵其他社會各方面資金投入農業農村等,但實際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特別是一些地方財政支農投入不足,城鄉財政資源配置不對稱的狀況沒有徹底改觀。表現為縣級政府對農業資金投入絕對量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但相對規模卻下降;縣級政府缺乏投入增長機制,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增長幅度低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同時財政支農資金分配結構也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在對生產性投入低而對非生產性投入高,即用於農業主管部門的人員經費投入多,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缺乏必要的資金投入。在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中,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的份額較高,農林水等部門科技三項費用占農業支出的比重持續下降,有的縣甚至未能安排。
二是財政支農資金使用分散且交叉重復並存,影響資金使用效果。集中體現在用於農業方面的資金,包括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農業科技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都存在使用上的分散和交叉重復並存的現象。分析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農業的多功能性和農業發展政策的多目標性。農業的多功能性決定農業發展既要考慮到實現食物供給、生產資料供給、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效應,又要考慮到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因此,一段時間內或每年的農業發展政策必須同時確定多個目標,即使2004年中央1號文件以農民增收為主題,但政策目標仍呈多元化。具體到每個農口職能部門,當年的工作目標也是發散的。這必然導致國家財政支農資金要針對每項政策目標設立、分配。第二,體制轉軌的不完全性。我國現行的財政支農政策都是從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延續下來,支農資金的科目分類、管理體制都是以部門塊塊為主。由於財政支農資金分屬多個部門管理,各部門對政策的具體理解、執行和資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間缺乏有機的協調,各個部門在貫徹中央「三農」政策時都會在資金安排分配面面俱到。目前最突出的是發展改革委、科技、財政和農口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內部機構之間分配管理的財政支農資金在分配上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基本上是各自為陣,資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復現象比較嚴重。如在某縣(區)審計調查發現,財政和國債資金1182萬元,被投放到167個項目中,平均每個項目資金投入7萬元,並且項目還分散在這兩縣區所有的二十七個鄉鎮(街道)和十多個農口事業單位,致使數額可觀的資金投向過於分散且無重點,致使扶貧資金的整體規模效益不明顯。
三是財政管理體制不科學導致的財政支農財力支解,平均分配資金,影響到了財政支農資金的政策支持效果。由於財政分配撥付制度存在缺陷,制約了支農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表現為縣級財政雙軌運行,上解基數過高,留用財力減少;縣級政府預決算安排財政支農資金的比重均呈下滑趨勢,支農支出佔一般預算支出的比例低;在一般預算支出中存在虛列支農資金的現象,年終結存資金不實或無資金結轉,滯留、佔用支農資金問題;另外由於支農資金來源分散,不利於監督管理,尤其是上級農業等主管部門直接撥入資金,脫離財政部門的監管,造成資金使用失控。
四是受地方財力限制,農業項目配套資金難以落實,影響支農效果。現行財政體制規定,中央、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國債項目、扶貧項目的資金安排,均需要地方財政及企業配套資金共同完成。為得到上級財政資金的支持,多數市、縣(區)政府在地方財力不堪重負的情況下,仍承諾對涉農項目進行資金配套,致使多數項目配套資金無法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嚴重影響了中央、省級農業項目工程的進度和質量。調查表明近年來,除少數發達地區外,我國縣鄉本級財政的支農能力有名無實,甚至是極其虛弱,財政支農主要依賴中央和省級財政。特別是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縣鄉財政困難的問題日益普遍和嚴重化,縣鄉政府支農的實際能力已經普遍弱化,這不僅妨礙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還嚴重製約著農業和農村的穩定運行。
五是支農資金項目管理模式落後,資金安排不科學。目前,支農項目投資的隨意性和被動性很強,投資也不科學、不合理。這種投資方式不能給農民以穩定的心態從事農業產業,造成很大投機心理,缺少長期和長遠的心理准備。目前,支農資金項目管理基本上是延續計劃經濟時期高度集中的模式,即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的弊端是使行政權力直接介入工程項目的實施,缺乏有效的監督,致使部分項目施工單位採用高套單價、多計工程量、偷工減料以及夾帶未實施工程等手段虛報冒領工程款;工程建設單位缺少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管機構造成工程監管不到位;以及工程監理不作為或胡作為等,造成部分項目存在高估冒算,據對某市土地整理項目進行審計發現,項目工程高估冒算資金占工程概算達23%,使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造成資源極大浪費,也易滋生腐敗現象。
六是支農項目資金監管水平低下。首先是監管職能缺位,我國支農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管,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多頭監管,責權劃分不明確,部門配合不協調,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支農資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舉報系統,社會公眾輿論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其次是事前監管嚴重缺乏,主要表現有對項目立項過程監管、工程開工前執行「招投標、監理、合同管理、項目法人制」情況的監管、項目開工前對法人代表及項目單位財務人員上崗資質及業務情況的管理等事前監督工作淡化、甚至缺位。有些支農項目沒有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如財政部門負責的支農項目)實行「四制」管理,即: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項目監理制、財務報帳制,以致出現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工程不能按計劃通過驗收等問題。
七是財政支農資金效益有待提高。主要表現為:一是財政部門滯留支農資金。有的單位將支農資金列支後,轉入「暫存款」科目,於次年陸續撥付。還有的單位將預算列支的支農資金轉入農財部門,未及時撥付。二是農口部門在管理和使用支農資金時,輕視效益。有的農口單位年底結余(包括往年結余)竟然占當年度財政撥款的50%。三是缺乏科學論證盲目立項,造成支農資金的浪費損失。四是資金投向失准,超出財政管理范圍,造成財政支農資金的流失。有的主管部門將農業專項資金投入下屬自負盈虧的獨立實體,導致支農資金流人私人囊中。五是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分散,各農口主管部門缺少拉動地方農業大發展的重點工程和龍頭產業,影響支農資金整體效益的發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政府對農業投向的指導作用,不利於加快農業發展政策的貫徹執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和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的出台,各級政府對「三農」的投入不斷增加,有力地促進了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但在支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支農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和政策效應的發揮。在為新農村建設提供「真金白銀」的同時,如何加強支農資金管理,真正做到「管水到田」,切實提高財政支農效益,是值得各級財政部門進一步研究和加以改進的大課題。
一、財政支農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預算投入少。從支農資金的結構和投入能力方面看,目前農業投入中央財政仍是領頭羊,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財政對農業投入顯得「有心無力」。近些年來,縣鄉(鎮)兩級財政可以說是我國五級財政體系中最困難的兩級財政。尤其是農村稅費改革後,許多縣鄉財政更是捉襟見肘,運作十分困難,用於解決工作人員工資,維持吃飯財政的現狀一時難以改變,地方農業建設資金高度依賴上級政府,實際投入支農的預算資金比例小。
(二)管理部門多。以縣市為例,粗略統計下來,直接管理和分配支農資金的有發改委、財政、科技、水務、林業、國土、農業、交通、民政等十多個農口部門和涉農單位。管理部門多必然造成統籌協調難,主要表現為項目申報各自為政,多頭申報;項目資金管理方式方法多樣,政出多門;計劃下達形式各異,既有發改委或財政直接下達的,也有發改委或財政先下達到行業主管部門,然後由行業主管部門下達到地方的,還有由發改委、財政與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或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下達的。由於資金管理部門較多,各自為戰,缺乏溝通,管理層次和撥付環節煩瑣,導致支農投資盲目投放、重復支持、資金到位難、辦事效率低等現象屢屢發生。
(三)地方配套難。中央下達許多支農投資項目,規定省、市、縣都要資金配套;省下達的支農投資項目,也大部分規定市、縣、鄉鎮要資金配套。這種方法對調動各級政府投資農業的積極性、多方籌集資金增加農業投資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地方尤其是相當部分市、縣和鄉鎮財政困難,無法承受太多的資金配套要求。一些地方為爭取國家更多的投入搞配套空頭承諾、搞「釣魚」工程的現象時有發生。項目開工後,上級的錢拿來用,本級的拿不出來,造成資金缺口大,許多建設項目成了「半拉子」工程。
(四)資金使用散。由於「資」出多門,「條條」管理,支農投資安排時往往發生撒「胡椒面」現象,顧及方方面面。此外,少數領導個人支配使用的隨意性大,搞「人情項目」、「關系項目」。造成支農資金使用分散,農業項目點多面廣,單個項目投資額小。如一個需投資幾十萬元的項目只安排三、五萬元甚至一、二萬元,根本無法完成該項目建設,也極易導致「豆腐渣」工程。農業資金的整體效益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五)投資效益低。由於管理部門多,各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重疊的現象,致使同一類型支農項目存在多個部門重復立項、交叉投入的情況,如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在農業開發和水利兩個部門存在重復;水土保持項目在水利、林業兩個部門均有安排;扶貧開發中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以工代賑及公路建設項目有相同的建設內容等等。給政府支農投資造成了極大的浪費,給資金和項目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資金使用效益也必然大打折扣。
(六)監督力度弱。重項目輕管理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支農資金監督檢查力度不夠,資金在使用過程中,被截留、擠占、挪用的現象較多。國家審計署在 2004年6月發布2號審計公告,對全國50個縣2001年2002年財政支農資金的投入、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調查後,發現部分地區財政支農資金不到位以及被擠占挪用情況令人擔憂。50個縣擠占挪用財政支農資金4.95億元,主要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彌補經費、出借、經營、建房買車等,占財政支農資金投入總額的10%。
二、加強支農資金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支農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
資金投入是黨和政府關於「三農」政策得以貫徹執行的基礎。在推進經濟發展,增強財政實力的同時,要進一步調整和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將財政資金的分配更多地向「三農」傾斜,提高支農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
1、保證財政對「三農」投入的法定增長。農村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短期內不可避免地對縣鄉造成較大的沖擊,地方財政收入大幅下降,負債運轉較為普遍,基本保障能力下降。因此必須進一步明確中央、省級財政在欠發達地區財政支農的主體地位,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力的增加,不斷加大財政支農力度,確保財政支農支出的增長速度超過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同時,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完善財稅體制,增強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的財力。形成以中央和省級財政為主、以市縣鄉為輔的財政支農投入保障機制。
2、調整存量與調整增量並舉,以調整增量為主。在存量調整方面,重點是深化機構改革,壓縮行政事業經費和人員經費,增加現有財政資金中用於農業發展的比重;在增量調整方面,逐步提高新增支出中用於農業農村的比重,逐步提高國債資金用於農業農村的比重。
3、開辟新的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是落實好中央關於新增耕地佔用稅主要用於「三農」、部分土地出讓金收益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等有關政策規定。除了直接投入外,要重視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引導功能,靈活運用貼息、擔保、優惠政策等方式,吸引信貸資金、外資、工商資本投入農業,以進一步拓寬農業投資渠道。
(二)加大支農資金整合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在努力擴大資金供應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現有的資金資源是當前財政支農工作的重要課題,重點是如何整合財政資源,提高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
1、合理界定政府支農投資方向,奠定資金整合基礎。支農資金的使用要體現代表最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公共財政的總體要求,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嚴格把握政府支農投資使用方向,將支農資金集中用於廣大農民普遍受益的農林水利和農村水、電、路、氣、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以及農業科技推廣等。
2、強化地方政府責任,下放資金分配權。上級在確定農業建設項目時,應充分考慮項目的數量、規模以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地方財政配套比例。針對農業和農村建設項目點多面廣、涉及千家萬戶、投資規模相對較小、監管難度較大等特點,可考慮減少上級主管部門資金分配權,明確規定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范圍、比例,將農業建設項目的決定權、資金分配權下放給縣級人民政府,避免脫離實際、盲目立項的現象,有利於因地制宜、統籌安排,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地方政府要量財力辦實事,在規劃上報投資項目時,更應根據本級財力狀況選擇急需建設的項目,切忌為爭取得到上級資金而把項目報多、報大,把可行性報告搞成可騙性報告。
3、明確支農資金整合范圍,適當歸並資金分類。由於整合支農資金涉及到相關農口部門的利益,工作中必然出現一些難度和阻力,縣(市)區的財政部門在推進支農資金整合時,必須從明確支農資金整合的范圍、對象入手,加強對整合支農資金的政策宣傳、強化對支農資金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支農資金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當前支農資金整合的范圍是:除救災資金和特殊用途資金外,包括財政部門管理分配的支農資金以及農口部門預算中用於農業項目的支出。同時,根據財政支農目標和重點,按照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要求,重新確定支農投資分類,逐步改變過去財政支農資金渠道多,分類不合理的狀況。從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長遠考慮,可以逐步將現有各項支農資金按性質歸並為五大類:農業生產類、管理服務類、災害救助類、生態環境類、農村生活類和農民收入類。對現有的支農資金進行科學的分類後,屬於相同性質的資金都可以進行整合,歸並為一項資金。不過,特大防汛抗旱資金、突發動植物疫病防控等救災資金不宜整合。但是災情事前防禦和災後重建中適合項目管理的資金也可納入資金的整合范圍。
4、改革支農資金使用和管理機制,實現支農資金整合。在適當歸並資金分類的基礎上,對現有財政支農資金進行整合。整合不是簡單的調整和歸並,也不是單純地將某一部分資金劃歸一個部門或機構管理,而是要形成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管理規范、運轉有序的資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機制,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近期可通過打造「項目」或「產業」平台,構建整合載體,實現農業資金整合。在不調整原有管理體制、不改變資金原有性質的前提下,有機捆綁、相互銜接、匹配投入、各司其職、項目共建、資源共享、利益均沾和政績共現。要著重尋找資金整合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努力構建資金整合的載體。比如,可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一個整合載體,把農業基建投資、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建設基金、農村小型公益設施、農村基礎教育、醫療衛生和文化等方面的資金,按照統一的規劃投入到重點區域,統籌安排使用;長遠打算應通過調整機構和職能實現農業資金整合。按照「減少交叉、權責一致、強化協調、增強服務」的原則,切實改變目前支農投資多頭管理的局面。重點是理順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在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分配管理方面的職能定位,改變單個部門既要管項目又管資金的格局,建立兩部門間合理分工、共同協商、相互制衡和有效監督的機制,從源頭上改變投資渠道多、使用分散的狀況。
(三)健全落實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金使用行為。
1、進一步健全財政支農項目的立項制度。對符合財政支持范圍的農業項目,要組織可行性研究和專家評估論證,嚴格項目立項條件,提高財政支農項目選擇的科學性、預見性、准確性。
2、實行重點項目資金財政直撥,縣級報帳制度。對投資規模較大、建設期限要求較嚴的重點項目,資金按項目的隸屬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按工程建設進度,直接撥至項目承建單位。縣級以下的重點項目,實行縣級報帳。即把各級財政投入項目的資金(包括鄉鎮應負擔的資金)匯入縣財政專戶,縣財政落實專人負責,根據工程進度及時將資金撥至承建單位,整個工程的會計帳務在縣財政核算,工程竣工驗收後,縣財政即把項目完工形成的資產移交給有關單位使用和管理。
3、落實項目建設責任制。要實行項目從申報至竣工專人負責的制度,負責者可以是建設單位法人代表,也可以是單位委派的專職人員,總之要明確誰是該建設項目的直接責任人,並明確責任人的權利和職責。有關主管部門要組織和監督工程的招投標工作,並行使相應管理職能,加強項目建設過程的跟蹤檢查。
4、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要認真執行新《會計法》,項目建設要配備財務核算機構和合格的財會人員。根據工程的建設特點,採取適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完整、准確、及時地反映工程支出,杜絕糊塗帳。要做好會計核算資料的整理、保管及移接交工作,使支農資金的整個使用過程來路清、去向明,投資形成的資產帳務全、管理嚴。
5、建立實施支農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制定剛性的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實行嚴格的項目績效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通過開展支農資金績效評價、支農資金使用情況分析,強化支農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支農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