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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稅收風險

發布時間:2021-03-26 00:53:38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適用稅率是6%。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是3%。

拓展資料: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❷ 金融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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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的是正確的。原因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分保業務由初保人為分保人代扣代繳營業稅。為了簡化手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明確,在實際繳納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繳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❸ 國稅局來函:「稅收風險提醒告知書」上有「限額扣除的費用項目擠占非限額扣除的費用項目」,是什麼意思

如有的金融保險業在「會計出納費」科目列支報表評比獎、崗位津貼、風險獎勵金等;在「安全防衛費」科目列支特崗補貼、安全獎;在「鈔幣運送費」科目列支安全行車無事故獎;將應計入職工福利費的費用,如食堂員工工資或職工旅遊費等在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中列支;將應在「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下列支的費用在「宣教費」、「公雜費」等科目下列支;在管理費用中超限額列支職工電話費補貼和交通補貼;離退休職工工資、公積金、養老金等支出計入管理費用—業務管理費—其他;預提費用中列支獎勵、誤餐費等等。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問題。如將業務招待費在「會議費」或「差旅費」中列支。

❹ 財產保險業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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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與保險關系
保險作社穩定器民經濟重要組部民經濟各部門、各環節都密切聯系尤其與財政稅收關系更密切
保險稅收社備基金兩源社備基金集形式備基金、散自保備基金保險形式備基金三種通向投保收取保費形保險基金家稅收形式集備基金社備基金重要組部與散自保備基金起......
摘要:世界保險業經驗表明保險業發展水平高低與其家相關稅收政策關系本文通借鑒西些家於保險產品相關稅收規定理論實踐兩層面析稅收優惠政策保險需求稅源造影響原結結合我保險業現狀提政策建議健全稅收規刺激保險需求發展並同微觀主體財務籌劃提供析.
關鍵字:保險稅收壽險所稅財務籌劃企業補充養保險
保險稅收經濟兩重要現象所屬層同:其保險微觀層面、投保繳納保費、保險負責賠付保險金種經濟;稅收則宏觀層面、家依據關律規章向納稅收繳稅款經濟盡管性質內容同間著密切聯系二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且由於種聯系使保險業同稅收政策給稅源保險需求產重影響本文試種聯系及影響作探討
、保險與稅收關系理論析
保險與稅收關系相互面保險作社穩定器擔負著經濟補償職能即其彌補各種自災害意外事故造經濟損失幫助受損企業及恢復產稅收保證課稅源;保險業本身即稅源其保險保費收入、經營所及某些投保或保險保險金所都稅規定課稅象;外保險保費收入作今社資本總量重要組部若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其行業促進其行業發展甚至新興行業產間接擴稅收源於現階段我具重要現實意義
另面稅收政策尤其針保險行業稅收政策於該保險業影響既廣泛深遠首先稅率高低同產同作用般說若保險公司實行較高營業稅率或所稅率減少其稅利潤減少保險公積金積累能力由於保險公積金保險償付能力重要組部,,往必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礙保險市場主體培育保險市場穩定其稅收歧視政策產同效針內外資保險企業實施同所稅率破壞保險市場秩序重要基礎——公平競爭競爭公平影響規范序保險市場建立;若所種類保險業實行統稅率難體現家各險種政策導向,使保險產業發展政策難配合家經濟發展計劃,適應家經濟發展向需要同利於保險產業發展政策完善再企業居民購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影響保險需求效擴企業居民購買保險保費作費用項目其收入所扣除保險金予列入其收入所激發企業居民購買保險熱情擴保險效需求
析看保險與稅收間相互作用結主要影響作課稅源泉稅源作保險業發展力保險需求兩面保險業稅收政策則種相互作用主要若增加稅收收入則能提高稅率抑制保險業發展甚至能期內其稅源影響;若促進保險業發展能降低稅率、台稅收優惠政策刺激保險需求保險業發展能短期內減少稅收收入由見稅源與保險業發展及保險需求間存既立統關系遠看二者間存相互促進關系優策略保證定稅源情況盡量給予保險業優惠政策達既促進保險需求保險業發展保證保險業定發展速度前提盡量增加征稅源目
二、保險稅收政策保險需求財政收入實證析
1、保險稅收政策保險需求影響實證析
稅收體制健全完善家民養納稅風氣同尋求合理避稅關稅收原主要於自身利益考慮家保險產品提供稅收優惠利於納稅財務籌劃作理性經濟必加該類產品消費
舉例看養保險具延期支付所稅處情況由於數家般所稅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通工作期間收入高於退休收入能部收入存退休金帳戶(IRA)IRA金能夠抵減應稅收入降低工作期間所稅應稅收入退休該帳戶領取現金收入通低於工作期間收入水平採用較低稅率進行納稅
納稅自作財務籌劃定資金用於購買養保險擴保險需求關於投保所獲保險賠款否納稅問題《華民共稅》規定所獲賠款計算應納稅所額前扣除即保險賠款免徵所稅甲某自新購使用期限10、價值十萬汽車購買保險使用該車盜保險公司按直線折舊支付給甲某8萬元賠款8萬元保險公司甲某所遭受損失進行補償非甲某收入免稅所應
我久即征遺產稅刺激壽保險需求遺產稅與其稅收除性質所同外其特殊性於遺產稅要求其納稅必須具繳納稅款能力所謂繳納稅款能力指遺產繼承接受遺產必須備足夠納稅款項說遺產繼承能用所繼承遺產繳納稅款繼承必須全部繼承財產戶登記辦理完畢包括繳納遺產稅稅款才權處其所繼承財產繼承必須先籌措筆資金繳納稅款才能所繼承遺產遺產繼承前購買壽保險使問題迎刃解舉例看:世界其家美、本等家遺產稅實行都高額累進稅率般40%按照稅率幢漂亮房留給能現繳起遺產稅其賣掉或放棄繼承父母留給僅房產父母保險高額壽保險保單結相同
我看,同儲蓄存銀行存保險公司差別由見部財產透保險公司合規避筆稅款並利用保險賠償金繳納遺產稅避免由於現金足變賣資產所造財產損失程度保全資產
2、保險稅收政策財政收入影響實證析
保險稅收政策財政收入實際影響層面首先針投保保險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所稅及與其相關遺產稅所稅既包括投保購買社保險及企業補充養保險所繳納保費稅收減免函蓋由於受益獲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稅收減免及受益獲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稅收減免政策給財產繼承繳納遺產稅所帶相關影響
首先關於保費稅收減免財政部家稅務局1997頒布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企業按照家或政府規定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交付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金計期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所稅意即論企業繳納社保險費都稅前列支、計入企業經營本社保障制度建立家實施社政策勞政策保障民基本存需要、穩定社秩序立計雖表面看家財政減少部稅收收入實際家財政收入減少支減少支減少額於收入減少額支減少主要體現社救濟、醫療費用等面些費用由社保險解決社保險費由企業、家三共同負擔企業補充養保險保費規定限額內所稅免稅辦鼓勵些經濟效益良企業通其職工購買養商業保險既職工提供高水平養保障減輕家顧憂使保險需求擴使財政保險企業營業稅徵收數額增加社保障制度保障數民病死問題通保險種互助合作式解決免徵企業社保險費企業補充養保險所稅財政收入影響形式減少、事實增加
其於保險受益所獲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減免所稅刺激民保險需求提高保險企業營業收入增加財政營業稅收收入同,使幸身故保險家屬足繼續資金支持,減輕家民政救濟負擔特別遺產稅征能夠極刺激由於壽險保險金所稅免徵特點及遺產繼承獲遺產所權前必須繳納筆觀遺產稅需要擁200萬資產(包括產、產、證券、金銀珠寶、古董、商標權、印書版權等)按照10%稅率需要繳納遺產稅20萬元且要求繳納現金疑使約占我13億口0.5%比例需要繳納遺產稅500萬左右(考慮農民素減定比例)富保險公司准客戶群擁資產通自購買壽保險(即遺產繼承自保險)並指定遺產繼承保單受益辦解決巨額遺產稅現金繳納問題由於已購買壽保險遺產繼承身故保險公司必須保單受益報案起60-70內保險金現金式支付給保單受益即遺產繼承若按照200萬資產起征點採取30%、40%、50%、60%累進稅制則500萬富平均每需購買保險金額(即保險遺產繼承身故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60萬元假設保費繳納期限都十保險公司預定利率2.5%,則約每繳保費10萬元計於財政說僅保證遺產稅順利徵收,、保險公司10增加5000億保費收入且創造筆觀保險公司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率5%)收入具體計算10財政靜態營業稅收入數額:(10萬元X500萬投保X5%)X10()=2500億元
見保險業稅收優惠僅利民且富家、都獲益雙贏策
三、我保險稅制現狀
()我現行保險稅制
我現行保險稅制1983逐步建立起根據現行稅家保險業主要徵收營業稅企業所稅兩稅種同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等稅種1、營業稅其計稅依據全部保費收入實行保業務初保業務全部保費收入減支付給保保費余額營業稅計稅依據保險業與其金融業統按8%稅率計征稅收優惠體現三面:第農業保險免稅;第二保險公司辦期返性身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第三口信用保險業務作境內提供保險非應稅勞務徵收營業稅2、企業所稅、外資適用同稅資保險公司適用33%稅率,外資保險公司適用15%稅率,壽險公司免徵企業所稅3、印花稅財產保險業務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農業保險合同免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於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免稅
(二)我現行保險稅制弊端
看我保險稅制體現定家政策導向:減輕農牧業產負擔,家扶持農業保險提供較稅收優惠;具社保障功能險種返性身保險等險種減免所稅、營業稅印花稅我現行與保險相關稅收政策存著弊端:首先稅負公平外保險公司營業稅、印花稅面差別較企業所稅城建稅面表現稅負差別卻1、稅率同、外資保險公司別適用兩套企業所稅兩套所稅具體規定存少差別導致、外資保險公司稅負面產巨差距外資保險公司享免二減三稅收優惠,即使五減免期,按15%所稅率征稅;資保險公司所稅現統33%資公司高稅負同實力雄厚外資公司競爭顯失公允
2、稅基同、外資保險公司繳納所稅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等面規定都所同總說外資公司稅收條件比較寬松資公司相說比較苛刻
目前資公司計稅工資均月扣除高限額550元別經濟發達區(省級)高於20%幅度內報家財政部審定調高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14%計算扣除;外資公司給職工工資福利費項規定須報送支付標准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即准予列支
捐贈支面,資保險公司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支超公司應納稅所額1.5%標准內據實扣除(其非金融性資企業3%)超部扣除;外資保險公司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作期費用全部列支
固定資產折舊面,規定資保險公司折舊殘值般應高於原價5%外資保險公司折舊殘值應低於原價10%(4)業務招待費面,資公司按全營業收入劃1500萬元(含)、15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四檔處於同區間營業收入部別適用5‰、3‰、2‰1‰扣除限額;外資保險公司按全業務收入劃兩檔全業務收入總額500萬元超業務收入總額10‰全業務收入總額超500萬元部超該部業務收入總額5‰扣除標准明顯比資保險公司要高
3、外資保險公司享受再投資退稅外資保險公司公司經營取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資本投資辦其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少於5,退其投資部已繳納所稅40%稅款4、資保險公司要交納附加於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外資保險公司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其稅負偏重83稅制改革前家度保險業作特種行業徵收55%企業所稅半繳央財政另半繳財政;同徵收15%固定資產投資向調節稅5%營業稅稅制改革保公司適用55%企業所稅太平洋保險公司適用33%企業所稅平安保險公司則15%同徵收5%營業稅15%固定資產投資向調節稅;1997初,資保險公司統所稅率33%營業稅相應5%調8%實際稅負依居高我保險業與其金融業起適用8%營業稅率比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適用3%服務業、轉讓形資產、銷售產適用5%都高且保險業營業稅計稅依據保費收入,保費收入相部要賠款或給付式給保險點與金融業存貸利差計稅依據並相同所保險業實際稅負比金融業要高保險業適用印花稅稅率高並且印花稅保費收入計稅依據實際稅負更高市場愈放、競爭趨激烈情況保險業高稅負疑加保險業行業風險與我保險業水平低、保險市場前景廣闊、需要進步鼓勵發展明顯相悖
4、我稅稅收相關規定保險產品稅收規定明確
《華民共所稅》自19809月通經1993修訂保險產品相應稅收規定僅限於所稅允許抵扣應稅收入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所稅字面理解保險賠款單指財產保險由於保險標滅失損壞所獲保險金賠付包括壽險類產品給付性質保險金即於壽險產品保險金給付沒相應規定雖實際運作程保險金給付並沒收取所稅即其視免稅項目並由於稅收優惠政策造由於律作含糊條例形徵收灰色帶些都利於政策引導同影響保險需求效擴未能儲蓄具保險素部轉向保險市場提供必要政策環境(三)家加緊制訂相關規
20016月1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步加強高收入者所稅徵收管理通知》9類高收入行業單位9類高收入作詳細規定西家早已征遺產稅荷蘭遺產稅徵收歷史迄今已404歷史我均收入差額益擴遺產稅徵收勢必行據《經濟報》報道家稅務部門已表示征遺產稅已板釘釘財政部關官員透露遺產稅草案起草已完畢已報請務院審批說明距離遺產稅徵收期遠至於稅率美37%與50%間英高情況曾達90%說論高收入者低收入者遺產計劃勢必行壽險產品必選擇列遺產稅徵收必加我於死亡險需求同社呼籲關於死亡險稅收規定台作者:民財政金融政策研究王穎揚明周楷奉源:民財政金融政策研究

❺ 關聯企業間的無償借款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稅務風險。

一種是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營業稅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 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另一種風險是,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借他人使用而向銀 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針對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的涉稅風險,企業應採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發生的資金使用權讓渡使用時,不能進行無償使用,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無償使用,一般沒有補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發生跨年度借款的情況下,應進行有償使用,收取利息方到當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企業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❻ 如何控制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

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無償借用個人股東的借款需要繳納營業稅;股東無償借用公司資金在年末沒有歸還則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只要個人投資者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對其所借非生產經營款項應比照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的稅務風險是,個人股東以其房屋或小轎車向銀行抵押貸款後,再貸給其企業使用,企業代股東付給銀行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款是股東向銀行貸的,銀行出的利息票據上的付款人是股東的名字,在稅前進成本得不到稅務局的認可。


針對以上稅收風險,應採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業使用個人股東的借款應支付利息,為此,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應與股東簽定借款合同,向股東借款的總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高於股東在公司內的注冊資本的2倍,同時要到當地稅務局去代開發票入賬。同時, 股東借用公司資金必須支付利息(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無償或在一個會計年度末必須把向公司借的錢歸還給公司)。

第二,投資者不能將企業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或財產性支出,否則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視同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企業所用的個人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東向銀行貸款,再把資金貸給自己的企業使用時,必須在貸款合同中的「資金使用用途一欄中」應註明企業使用,然後與銀行協商,把銀行貸款直接匯入企業的公司賬號。這樣的話,銀行出的利息票據雖然是股東個人的名字,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十二條關於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發生利息的扣除問題規定:「對個人將自己的資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使用(個人與企業之間必須有相關的協議)發生的利息,在確認該項貸款直接劃入企業銀行賬戶,利息支出由企業賬戶劃出後,允許企業在計征所得稅時扣除。」

❼ 金融保險業的稅收籌劃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1.貸款業務的稅收籌劃
根據規定,貸款業務的營業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營業稅=貸款利息收入×稅率
貸款利息,是指用自有資金或吸收存款及發放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此項收入的稅收籌劃,在於通過降低利息率和隱匿貸款規模,再通過其他形式取得被貸款企業補償的方式,減少利息收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2.轉貸業務的稅收籌劃
根據規定,轉貸業務的營業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營業稅=(貸款利息一借款利息)×稅率
這項業務稅收籌劃的關鍵,在於提高借款利息收入,降低貸款利息收入,縮小利息差距,從而達到稅收策劃的目的。
3.中間業務的稅收籌劃
所謂銀行中間業務,是指通過中間服務獲取手續費收入的業務。其營業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營業稅=銀行各業務手續費收入×稅率
此項收入的稅收籌劃關鍵,在於降低手續費收入,然後通過其他途徑求得交換補償。

❽ 有關「緊縮銀根,信貸壓縮對金融保險業乃至稅收的影響」的報告

稅收要受影響,緊縮銀根,壓縮信貸的直接結果就是固定資產投入減少。還會使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受到資金的困繞。銀行利率上升,人民的消費必然受到影響。

❾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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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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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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