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是員工離職了,但他還想讓公司給他繳納社保(社保的錢,全由他自己出),這樣公司會存在風險不
會,起碼他在外面發生了交通事故,公司就要負責任
B. 員工已經離職後單位繼續上保險的風險
不用這么做。、
如果這么做,N年以後,他會根據你還在為其繳保險而到勞動仲裁申訴,要求以此確定勞動關系並要求你單位補發這些年的工資。
社會保險允許職工個人解除勞動關系後自己續保的,而且繳費比例從28%下調到20%(養老),但進入個人賬戶的錢並不少。也就是說,解除勞動關系個人到社保繳費會省很大一筆錢的。他為什麼不這么做,反而通過單位繳費並且多繳。你們應該多想一想。
C. 員工辭職後,還想讓單位代繳保險,企業有什麼風險嗎
已經離職,不能通過單位給他個人上社保和公積金,社保和公積金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只有個人那部分,單位那部分沒交交說不清楚了。有可能職工會據此將單位告上法庭。 可以幫助他交納,前提是與單位無關,他把賬戶放到街道,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只是個人行為幫忙,這樣就沒有風險。處理不當造成的風險,比如: 1、勞動糾紛,包括否認離職,說是保留人事關系,要你承認工齡年限等; 2、社保費的收取問題(提前收),留意。 建議: 1、讓員工自己到保社局自己上社保(本地戶口); 2、非在公司掛靠的話,你就要與離職員工簽訂掛靠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已離職的時間、個人原因掛靠在公司、准時交社保的期、停社保告知時間等
D. 社保問題,已經辭職了但社保顯示原單位仍然在交,對新單位交社保有影響嗎
參保信息顯示繳費不影響當事人將其轉入新單位繼續繳費。已經離職的,原公司就不會繼續為你交社保了,原單位會去社保局辦理減員手續,這樣你的社保就自動封停了。
當事人離職之後,原單位應依據規定及時辦理暫停繳費手續,否則會出現應繳未繳情況會對當事人、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辦理暫停繳費手續後,當事人的社保關系處於暫停繳費狀態,該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重新就業後將其轉入新單位繼續參保繳費即可,屆時前後繳費時長、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社會保險法對我國社會保險作出了基本規定,繳納辦法、申報辦法等條例及部門規章對詳細徵收及繳納作出了規定。
社會保險需要登記你的身份信息後才可以進行繳納,一般在同一統籌地區內,不可以重復繳納的。如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內,可能出現兩份社會保險的情況,這是各統籌地區信息不暢的結果,慢慢的會逐漸完善。
E. 員工離職後提出要繼續在單位上社保和公積金,會有什麼風險
已經離職,不能通過單位給他個人上社保和公積金,社保和公積金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只有個人那部分,單位那部分沒交交說不清楚了。有可能職工會據此將單位告上法庭。
可以幫助他交納,前提是與單位無關,他把賬戶放到街道,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只是個人行為幫忙,這樣就沒有風險。處理不當造成的風險,比如:
1、勞動糾紛,包括否認離職,說是保留人事關系,要你承認工齡年限等;
2、社保費的收取問題(提前收),留意。
建議:
1、讓員工自己到保社局自己上社保(本地戶口);
2、非在公司掛靠的話,你就要與離職員工簽訂掛靠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已離職的時間、個人原因掛靠在公司、准時交社保的期、停社保告知時間等。
F. 如何規避員工離職帶來的潛在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應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 在實踐中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用人單位敗訴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有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在滿足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的情況下才有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下面兩個方面:
①規章制度首先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提出方案或意見
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該告知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並未意識到第二點的重要性。
在員工入職之時也只是將規章制度發給員工有的企業甚至只是大概給員工講解下就完了。豈不知這樣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用人單位很難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將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告知了員工。 用人單位可以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方法有很多。
比如:簽收就是在員工入職之時可以讓員工簽署《規章制度簽署單》考試在平時的工作評估時對此部分進行考核層層培訓在對員工進行培訓的同時加入規章制度的培訓傳閱以及發放等。但用人單位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應該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簽收單、會議紀要、培訓登記、討論情況等。 其次在規章制度中建立健全的員工離職手續辦理體系。
雖然《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者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但這僅僅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用人單位想要用規章制度來規范勞動者的離職手續應該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離職時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 用人單位最好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進行工作的交接一般為勞動者提出辭職之後的30日內或者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30日內。工作的交接應該在此時間之內盡量完成否則容易造成事實勞動關系。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不辦理工作交接常常這樣規定:員工離職之時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應在工作交接完畢之後領取。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法律的規定是「辦理工作交接之時」意思是可以在辦理完畢之後支付也可以在辦理過程中支付。但是工資部分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時支付。
在實踐中一般都是在這個月領取上個月的工資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只要是在規定的薪資發放日支付就不算是拖欠工資其實不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未支 付那麼很容易變成拖延工資。這對用人單位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如果拖欠工資可能會產生50100的賠償金。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規章制度中對於離職工資的交接進行單獨的規定而不能夠按照實踐中經常採取的工資發放日期。
在規章制度中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的規定公司可以不計發工資以折抵違約金這樣可以避免進一步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因此用人單位應該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離職之時檔案關系的轉移時間以及具體辦理程序。 最後工作交接以及獎懲制度的結合。
如果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的工作交接給單位的工作帶來了損失或者有的勞動者直接就「消失」了也不領取當初離職之時應該領取的補償金此時用人單位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勞動者一旦出現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會對勞動者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
:①對於原本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會喪失經濟補償金
②對於自動辭職的勞動者勞動關系終止的原因會由辭職轉變為因嚴重違紀而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對其以後的再就業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用人單位還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明確法律的規定「因勞動者不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為員工不來上班了或者提交辭職手續了就不辦理離職手續。《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員工離職應該辦理手續。即使員工在提交了辭職手續之後或者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之下直接就不來上班了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給其辦理離職手續並將書面形式送達給勞動者。難以尋找本人無法直接送達之時可以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送達職工下落不明的也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但是用人單位能夠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的視為無效。
用人單位如果在員工離職之時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後員工下落不明的公司可以採取提存的方式。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的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的或失蹤、死亡消滅且繼承人不清的或無行為能力且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債務人都可以進行提存公證。用人單位在無法將補償金支付給員工的情況下符合提存的條件。因此可以選擇提存公證的方式將補償金一次性提存或者按月提存一次性提存應該更合算一些。 此外用人單位可以採取在協議中明確員工的住址以及聯系方式公司可以按照協議上的地址將補償金郵寄給員工或者在協議中明確員工的賬戶並且約定在協議期滿之前不可以注銷賬戶。
G. 已經離職。但是發現原來的公司還在幫我買保險。我不知道是他們哪個環節出問題了。我該怎麼辦
參保險種 繳費比例
單位承擔 個人承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4% 8%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1.50% 2%+4元
失業保險 2% 1%(農村個人不交)
工傷保險 一類行業0.5% —
二類行業0.8%
三類行業1.2%
基準費率可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生育保險 0.80% —
單位不可能這么傻的。。。他承擔的比例大概是29%而個人只有10%也就是差不多3:1的 關系。。。。。。
H. 員工都已經離職了,公司還給員工上保險
不合法,因為公司的過錯而導致錯誤產生,交的保險金沒有直接到你的手裡,而是到了你的養老保險帳戶,那裡面的錢你拿不出來,而且你到底能直接受益多少你並不清楚。所以你沒有義務返還這一個月的養老保險金。
原公司要追繳也可以,他可以跟你的新的公司協商,至於結果如何跟你沒有關系,但你有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如你新就職的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
I. 員工離職後企業繼續為其購買社保的風險防範
1、員工離職後,因為某些原因(如公司照顧老員工等),單位繼續幫其購買社保,此舉公司存在哪些風險?-----勞動關系一直在延續所帶來的風險,比如員工工傷待遇等。
2、如雙方就此事簽訂了協議,約定單位為幫離職員工代繳社保,單位繳納部分由員工承擔,能否降低風險?----這樣可以。
J. 離職員工,社保繼續在公司繳納,對於公司要承擔什麼樣的風險
員工合同期滿後兩個月還在你們單位上班?如果是的話,你們應該給人家簽合同的,如果沒有續簽合同,人家要是去仲裁你們單位,你們得賠人家雙倍工資。你們得跟員工好好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