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客戶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
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於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四)專業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願,不得在客戶不願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
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二)詆毀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於20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採用以銷售業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並應當將客戶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持續跟蹤考核。對於頻繁被客戶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B. 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C.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范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定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
(二)制定統一的標准化銷售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一信息技術系統和平台,確保客戶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採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做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
(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採用本行統一標准,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布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並公布投訴處理規則;
(五)准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並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戶投訴風險,採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戶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範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文檔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所有文件、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盡快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內部調查應當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