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新三板或者選擇做市標的時需要考慮的兩個比較重要的方面。其中作為做市商我們更關注於第一點,也就是投資初衷;對於投資機構或者有投資新三板慾望的潛在投資者,那麼還需要關注第二點,也就是操作方案。不管今天在座的各位是來自企業,中介機構,還是投資機構,希望這些內容可以供大家參考。
第一,投資初衷
在做一項投資之前,首先你們要考慮清楚這項投資究竟是要長期持有,譬如以十年10倍為目標的長期持有,還是僅僅作為短期的投機性的行為。此外對於做市商而言,我們還可以賺取價差收入,因此我們也會考慮以獲取這部分利潤位目的的投資。
第二,操作方案
在實際投資過程中,你們同時也需要在考慮新三板特殊制度安排的情況下,綜合考慮具體的股票操作方案,這里包括股票的獲取還有股票的退出。
具體對投資初衷而言。如果你們確實准備長期持有,當然實際的「長期」持有並不一定是十年時間,而可能只是三年五載而已,那麼我們主要要關注兩方面的情況,一個是行業的情況,一個是團隊的情況。
對行業情況的判斷主要包括三點:1、所在行業的成長性,是不是跟我們國家目前的政策方向和未來發展方向相吻合,行業存在借勢大幅成長的可能性。2、業務的市場空間,在行業起來之後,公司的相應業務是否能夠隨之得到大幅度的發展,究竟有多大的市場容量能夠容納公司未來業績的增長。3、服務或業務的相對競爭力,也就是在行業蛋糕不斷做大過程當中,我們要投資的標的的產品是不是能夠在廣泛的競爭當中脫穎而出,獲得市場上絕大多數的收益。以上就是在行業方面我們需要關注的幾點內容。
接下來說對管理團隊的判斷。我個人覺得,在投資中小企業的時候對於團隊的把握和判斷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我們希望看到公司管理團隊具備以下三點特質:1、團隊有專業性,是不是我們既有懂業務和懂技術的人才、又有懂資本市場的人才,團隊成員能夠各司其職,在自己職責分工內完成相應的工作。2、管理團隊對未來的構想,通俗來講就是畫餅的能力。剛才孫總也提到之前他在供職某基金時,有董事長專程去請他們吃飯並跟他們畫餅的事,實際上董事長能有這樣的能力,或者公司團隊能夠把公司的未來規劃出來的非常重要。如果你們要投資的企業的管理團隊連自己的未來都沒有辦法構想完全,還需要你來幫助他們規劃和設計,或者他需要藉助公司外或者行業外的人來幫他完善整體思路的話,那麼這個管理團隊就不是非常稱職的團隊。3、畫完餅之後,管理團隊是否具備相應的執行力把這張餅做出來。如果事實證明這就只是畫出來的一張餅而已的話,那麼我們的投資就極有可能面臨虧損。如果我們通過對管理團隊既往經歷和經驗的考察認為他們確實具備這樣的執行力,那麼我們的投資相對而言基礎就更加牢靠。
在關注行業和團隊之後,大家還要關注的便是股東結構。之前有嘉賓也提到股東結構的問題,比如某些仍處於初創期或者成長期的企業,如果控股股東的控股比例非常大,甚至達到99%,而戰略投資人或者員工持股比例非常低,甚至沒有的話,那麼我們便難以想像有投資人或者員工願意想方設法伴隨公司共同成長。另一方面,對於初創期或者成長期的企業,在自身規模相對較小的情況下具有船小好掉頭的特點,然而如果控股股東的控股比例相對較低,公司已經引入很多的投資機構,而這些投資機構各自的利益訴求各不相同,那麼未來在各項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許多分歧,造成效率,所以我們需要研究公司的股東結構以判斷是否存在這些潛在風險。
如果你只是要進行短期的投機行為,這里所謂的短期投資行為就是在幾個月時間內就要獲利了結的投資行為,那麼你要考慮以下幾點:
1、潛在待拋售的股份的情況。在我們拿到股份之後,可能同時市場上也有很多其他的投資者跟你同時也拿到了股份,那麼哪些新增股東有拋售意願,要拋售多少份額,同時也要考慮哪些原有股東,比如投資機構,有拋售意願,要拋售多少份額。
2、潛在待投資資金的情況。你同樣還要預判投資標的在市場上會受到多少潛在待投資的資金的追捧。以上兩點實際上構成股票的短期供求方面的關系。
3、流通股本的考慮。流通盤太大的話,雖然市場活躍度相對而言可能很好,但是股票的短期波動性可能會差一些,流通盤過小的話可能無法滿足投資需求,存在退出困難,同時也可能面臨操控的指責。我們應當綜合考慮這些潛在風險。
4、絕對價格。目前新三板最低委託數量是每手1000股,如果股份的價格超過100的話,最低委託也要10萬元,因而其流動性必然會受到絕對價格的影響。價格稍低些的股票的流動性會相對好些。
最後,作為做市商,我們還需要關注一些未來可能影響價差收入的因素。在座的做市商同行可能並不多,但是鑒於政策方面多次表示未來要放開做市業務的牌照,因而各位來自投資機構的來賓在未來可能也需要考慮這方面的問題。具體而言,在股票做市之後,我們需要考慮股票的成交金額和成交數量,股票的換手率,股票的交易價差,包括買賣雙向的報價價差和實際買賣成交的價差,最後還有價格的波動性,也就是股票價格每天的波幅或者一段時期的波幅,這些因素都與價差收入息息相關。
說完綱領性的投資初衷方面的考慮,接下來繼續介紹有關操作方案的考慮,也就是在進入和退出這兩個關鍵環節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股票獲取方面,我們共有4種不同方式:1、原價定向增發。比如前期中科招商18塊錢的增發,如果擬能夠拿到原始份額的話,那麼就可以以18元的原價獲得股票。2、溢價定向增發。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可能你沒有辦法拿到這個份額,那麼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渠道,在負擔一些費用或溢價的情況下直接或者間接拿到定向增發的份額,這也屬於市場化行為。3、定向的老股轉讓,在協議方式下或者掛牌之前,你可能跟公司老股東達成轉讓協議,以約定的價格進行轉讓,老股轉讓的效率顯然要高於定向增發的效率。4、非定向的市場轉讓,當然你也可以從二級市場上直接買入股票,此時需要考慮是否能夠買入目標數量的問題。
相對於股票獲取時的多種方式,股票退出的渠道則比較少,主要有兩種方式:1、定向的大宗交易,無論是協議方式下還是未來可能引入大宗交易渠道的做市方式下,在目前的流動性水平下想要大規模減持如果不在線下找到找到交易對手方承接股票而強行減持,其難度都相當大,因此定向大宗交易才是合理的退出方式之一。2、非定向市場減持。當然,如果你有足夠的耐心並且願意承擔較高的沖擊成本,那麼也可以選擇直接在二級市場上賣出。
目前的退出渠道只有這兩種,因此正如剛剛的嘉賓所說,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目前還沒有把新三版作為成熟的退出渠道。我認為,這並不是說這些投資機構不願意把新三板作為退出渠道,而只是目前新三板還不具備成為退出渠道的條件,未來流通環節得到進一步改善的話,投資機構當然也不會反對把新三板作為退出渠道的。
接下來跟大家分享三個已做市股票案例,在案例中將繼續探討剛才提到的一些內容。
第一個案例,金達萊(830777 )。
這家公司屬於生態環保和環境治理業,主要從事污水處理成套設備、整體解決方案、投資及運營服務,公司從事的業務屬於環保行業,在國家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將持續高速發展。2013年的每股收益是0.76元,2014年達到1.57元,業績增長較快。在污水處理方面的兼氧 FMBR技術和JDL-重金屬廢水技術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管理層和運營團隊在此行業深耕多年,專業能力非常強,因為我們判斷其管理團隊和運營團隊滿足我們對團隊方面的要求。此外,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合理,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力比較強,前期引入部分投資者,但是我們判斷對公司未來的決策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金達萊在做市之後的初始價位30-40元區間,在4月份的時候運行到相對高位,突破100元大關。在自4月下旬開始的下行通道中,這只股票的價格仍然非常堅挺,復權後的價格一直保持在100元左右的區間。在近期的幾個大鱷轉為做市方式之前,這只股票在所有做市股票當中市值名列前茅,目前的市值也是80億左右。回過頭來看,我們認為這只標的滿足我們之前對長期投資的股票的行業和團隊的要求,同時其股權結構相對合理,因而我們認為這只股票確實適合作為長期投資標的。
第二個案例,某做市股票。
將這個案例是想跟大家討論下短期的投資機會。這只股票在做市之前就宣布要進行定向增發,那麼在做市之後我們看到做市價格之後,是否可以考慮參與這次定向增發呢?按照之前介紹的幾點判斷,首先定向增發之前原有股東的拋售慾望並不大,同時在做此判斷時市場恰好處於相對活躍的時期,我們判斷進入市場的資金還是量比較大的,而這只的股票基本面還不錯,應該會受到潛在的投資資金的追捧,流通股本相對適中,絕對價格也比較低的。
從以上分析來看,並且參考做市伊始的市場價格,參與此次定增可能會獲得相對不錯的短期回報。從新增股份即將登記的時刻,伴隨整體市場的低迷,股價就開始一路向下,直到最低點比定增價格僅稍高不到10%。從新增股份流通至今,股票的實際換手率屬於較低水平,這次定增新增的投資者無法完成退出。這次定增共引入20餘名投資者,其中大部分是個人投資者,他們持有的股份數量多在20萬股-50萬股區間,很明顯是以進行短期的投資行為為目的,期望可以盡快變現讓資金流動起來。但是很遺憾客觀條件不足以實現計劃的短期投資獲利行為。
這個什麼原因呢?既然我們之前已經分析認為定增確實是個不錯的短期投資機會,為什麼又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呢?我認為之前的分析存在兩點問題。1、盡管原來的潛在拋售股份不高,但是此次定向增發引入的投資者的拋售慾望極強,從而導致短期供給過大。2、由於進入市場的資金較多,我們判斷有買入慾望的資金也較多,但實際上這些資金全部或者絕大多數都在追逐各種定增增發,並沒有致力於在二級市場投資,因而實際上二級市場上的潛在資金較少,使得短期需求過小。由此可見,之前對供求關系的分析都存在問題,因而導致預判錯誤,並最終導致目前的局面。
第三個案例,金宇農牧。
介紹這個案例主要是想說明對做市商而言,如果想要賺取價差收入應當如何評價。這只股票剛剛做市不久,流動股本2700多萬股,絕對價格較低。自做市至今共17個交易日,其總成交金額是4300萬元,換手率達到60%,這個數據如果進行年化的話相當可觀,每天的價格波動也算比較大。粗略計算,這只股票每天的平均成交金額在250萬元左右,目前由三家做市商參與做市,因而以2%計算價差的話,平均每家做市商每天可以賺取的價差收入接近8000元。大家可以看看定增公告,我們的初始成本是2元錢,共拿到100萬股,如果這只股票可以持續保持目前的交易水平的話,一年兩百個交易日算下來,我們年化收益率可以達到80%。
介紹這個案例想要說明什麼問題呢?其實作為做市商,我們更樂於投資這種流動較大,可以通過交易獲得穩定的價差收入的做市股票,這樣就可以像銀行一樣賺取穩定的息差收入。我們不願意搶投資機構的生意,低價獲取股票期望股價增值幾倍再轉手賣掉,這並非做市商在市場中的功能。我們希望回歸做市商的本源,以賺取穩定的價差收入為目的選擇標的並進行交易。但是目前的規則體系和客觀條件還無法實現,我們必須要承擔庫存股份虧損的風險,本著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原則,我們被迫要將股票增值的收益當成目前主要收益來源,但其實我們更希望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以換取穩定的價差收入,讓市場參與各方都能夠賺到屬於自己的利潤。按照證監會通知的精神,未來可能允許做市商借券進行做市,或者提供避險工具將這部分風險對沖掉,才能讓做市商的角色回歸本源,專注於為市場提供流動性。
由此,對市場參與各方我有以下粗淺的建議供大家參考:
1、對監管機構的建議。
目前市場的融資功能已經充分體現,之前的統計數據截止5月末今年的總融資額便已突破200多億,超過的去年全年的總和,今年可能達到去年全年5倍以上。可以說咱們的中小企業只要想融錢,在新三板上就沒有融不到的情況,定向增發全部遭到哄搶,即使價格過高,也會有投資機構承接。
然而過分強調融資方面的便利,實際上對於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侵蝕變會比較嚴重,因此如何能夠綜合考慮市場各方利益,在保持當前良好的融資功能的前提下提高市場流動性,是監管機構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為此,我建議監管機構要站在更高的層次,以戰略性的全局眼光總和考慮相關規則的修訂工作,之前傳言的修改當前協議轉讓方式,增加做市轉讓方式下的大宗交易通道等,都需要納入全局性的規則修改工作中,當然定向增發方面的規則也需要適當修改,以達到在不影響運行良好的融資功能的前提下,進一步保障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權益。
有人認為放開做市牌照就可以引入增量資金做市,便可以解決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問題,對此我並不贊同。目前市場並不缺乏資金,缺乏的是目的多樣的投資者隊伍,因此我建議監管機構可以大力引入投資目的各不相同的投資者。當前市場新進投資者中的財務投資者較多,他們主要捕捉的是短期的投資機會。市場上成立的許多私募基金,其主要投向就是想方設法獲取定向增發得股份,然後在市場拋售從事短線交易行為。目前的市場上如PE、VC機構這樣以中長期持有股票為目的的投資機構還是非常少的。另一方面,目前市場的機構投資者比例偏多。作為機構投資者,其投資體量相對較大,而且投資理念相對接近,因而與市場目前的交易方式並不匹配,譬如無法單純在二級市場完成建倉的工作,因而必須要從公司或原始股東處直接獲取股份才能滿足自己的要求。我們一直強調新三板是機構投資者的市場,但是市場的交易規則其實並不完全適用於機構投資者,所以我建議監管機構引入有潤滑劑作用的其他類型的投資者。根據這些,我還想提一點建議就是將做市股票的最低委託數量與股本掛鉤,達到某些標準的股票以5000股或者10000股作為最低委託數量,這樣與以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定位也比較匹配。
2、對投資機構的一些建議。
對於投資機構而言,我建議大家慎重對待的幾種情況:一是流動盤偏小,原因已經說過;二是流動性偏低,尤其是在做市以後二級市場的流動性仍然較低時,就需要充分考慮市場價格的公允程度;三是潛在的拋壓偏重,比如參與定增的大多是個人投資者或者以短期投機為目的的機構投資者的股票,其短期拋壓就會比較重;四是沒有特定的投資計劃而進行定增的公司,許多公司現在都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目的進行募資,實際上這個理由比較虛一些,雖然這有助於市場融資功能,但是實際上許多企業並沒有很好的未來規劃便已經開始融資。之前的嘉賓也提高過,目前在市場上拿到錢很容易,但是究竟如何能把錢花好還是個學問,目前有些公司拿這個錢買理財或者專門成立基金投資新三板,這裡面就可能存在問題;四是存在突擊引入財務投資者的公司,譬如在掛牌之前以低價增發給自己的親朋好友或者關系戶,面對這種情況投資者需要慎重考慮。
此外對於投資團隊,我建議大家慎重對待的幾種團隊:一是過分關注資本市場和資本運作的團隊,我們希望擬投資的企業在行業和自身業務領域有非常精深的造詣,並且持續關注於自身業務,對資本市場他們會聘請專業人士進行打理,或者相信中間機構的判斷,而不是捨本逐末,每天都在考慮股價多少,手頭的股份值多少錢;二是構想宏大但超出能力范圍的團隊,很多企業家樂於描述宏大的願景,但是實際上要實現這個願景需要許多的資金、資源和能力的配合,資金或許在這個市場上很好解決,但是資源和能力可不是隨隨便便就具備的;
三是重視短期利益和忽視長期形象的公司,之前有這樣的案例,某公司發布定增方案並且客戶都繳款之後,發現市場價格上漲了,覺得增發價格偏低就把繳款全部退回,開個會把上次的方案重新否掉,然後漲價重新發布個方案,這種企業過於重視短期利益,卻忽視了公司的長期形象,缺乏誠信,這樣的團隊也需要。
3、對掛牌公司建議。
在座的如果有掛牌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董秘,希望您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一是謹慎的利用融資工具。這包括合理規劃融資的節奏,盡量避免剛發過一輪定增沒半個月再發一輪定增,尤其是兩次定增價格差距還非常大的情況。如果沒有合理規劃而在短期內利用市場的熱度大規模融資,對自己本身的壓力九非常大,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合理的規劃融資的節奏。監管機構設計的融資規則是要滿足中小企業小額、快速、靈活、按需融資的目的,也就是現有需求才能在市場上開始融資。如果我們一味利用市場的行情先把錢融到手再說,那麼未來在你真的需要錢的時候可能九未必能融到資了。此外定向增發的價格和規模需要合理設置,通常融資的估值是一輪比一輪要高,如果企業只看到短期利益而把當前融資價格定得很高的話,那麼下輪融資的定價就面臨很大壓力,如果價格下降也會影響企業形象。最後要綜合考慮引入戰略投資者和中短期財務投資者。作為融資方來說,引入的資金最好要做到長中短期合理配置,戰略投資者能夠給你帶來資源和渠道,而中短期的財務投資者可以在二級市場充分交易提高股票流動性,如果融資中只包括其中某類投資者,那後續可能就面臨不同的問題了。綜上,我建議掛牌公司能夠謹慎利用融資工具,充分保護市場大力支持規融資的現狀,不要過分利用規則鑽空子,把自己未來的路都給堵死。
二是謹慎利用二級市場。掛牌公司要合理規劃高管和員工的增持和減持計劃,很多創業板公司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一上市股東便開始減持和套現,但其實這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因為我們需要創造財富效應才能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市場進行投資,同時也能吸引更多有志青年進行創業。但是這種減持的計劃一定要合理規劃,不要造成踩踏的事故,否則也會影響投資者對企業的投資信心。於此相對,掛牌公司應當參照主板和創業板公司,在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制定穩定股價的承諾和約束措施,以面對市場大幅下探或者波動的情況。
2. 新三板的股票上市後能交易限制是多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第十五條規定:「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代辦系統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
3. 新三板在上市買賣嗎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最新、最全)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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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規范
1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規范?
目前,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行為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7]56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重申上市公司董監高管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關於利用CA證書在線填報和持續更新本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可以分四種情況計算:
(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25%」的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對於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對於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計到次年自由減持,而應當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轉讓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規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票買賣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規定有哪些?
內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法律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第73、7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法》第75條),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007年8月15日,證監會發布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並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6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證券法》第47條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此外,《證券法》第195條亦規定,「……違反本法第47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短線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標准計算: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對於短線交易,董事會應及時行使歸入權,即將由此所得的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如董事會不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7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申報並披露。披露內容應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變動後的持股數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份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並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況。董事會秘書未及時申報或更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本所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8目前,監管部門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採取了哪些具體的限制措施?
目前,對於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任期內減持股份每年僅可以轉讓25%、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權益分派等事項,如果上市公司能夠准確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並能夠及時對前述信息進行持續更新,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實現事前控制。
此外,對於B股、短線交易行為、禁止買賣窗口期的交易行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個別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賴於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我約束,本所將予以事後監管,並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一般規定
9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披露時點和交易行為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14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規定的?
(1)自由增持的,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為被豁免要約義務的前提是:行為人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限制短線交易、第七十三條關於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同時應當符合《收購辦法》第六條關於收購人資格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相關股東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自由增持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相關股東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申請作出核準的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後,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關於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規范
15關於規范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關規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對於「大小非」減持主要的規章制度如下: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和《關於督促上市公司股東認真執行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規定的通知》等。
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類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兩部分股份:一是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稱「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劃斷後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IPO)前已發行的股份,俗稱「發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轉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獲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發、定向增發形成的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IPO過程中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規定的股份。
17關於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有哪些規定?
(1)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於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1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其他投資者則應當委託會員參與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後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18關於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規定?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
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9一個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計算減持數量時,是否要將其所控制的所有賬戶合並計算?
在對於「1%」減持數量的計算中,按賬戶進行計算,不對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的股份進行合並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並持股達到5%以上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減持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需停止交易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股東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發生過戶的,如何進行減持計算?
對於股東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在解除限售後,按照過戶後的賬戶,分別進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減持數量計算。如過戶前賬戶中同時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則過戶後,按照原比例確定過戶後賬戶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後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過戶後的受讓方賬戶不受1%的減持限制。
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後,是否還受1%的減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後,不再是《指導意見》規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對於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的,本所有權要求相關會員發現、制止可能存在的異常交易行為。
22關於轉讓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減持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關於違反股份交易相關規定的紀律處分
2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股份交易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交易所會採取何種紀律處分措施?
根據《上市規則》第1.5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本所可以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本所可根據《上市規則》第17.2至17.6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5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監管對象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2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典型的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超比例出售股份行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禁止股票買賣的交易窗口期從事交易行為。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包括先買入後賣出、先賣出後買入等。
對於短線交易行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於短線交易行為應及時行使歸入權,並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包括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公司、當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會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4)股東權益變動違規。
第一,股東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時點違規。
自然人金某於2008年5月30日買入某公司股票723.66萬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2008年6月16日,本所對其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第二,股東權益變動未遵循相關交易行為限制。
(5)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處分。股東兼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將予以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該等職務的處分。
上市公司對本公司股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盡督促提醒之責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請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融資、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冷淡對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內幕交易行為。
4. 新三板對董監高有沒有短線交易的規定
題主指的是「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嗎?
根據證券法規定,這條規定適用於上市公司,新三板嚴格意義上非上市公司,因此不適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看下貴司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規定,有規定就要遵守。
5. 企業在新三板上市後,股東持有的股份何時,如何能變現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6. 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跟其他版塊有什麼不同
你好,以下是新三板的交易
細則一「
1. 新三板股票代碼
新三板交易規則股票名稱後不帶任何數字。股票代碼以43打頭。
2.股票轉讓方式:
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3,股票轉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4,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
新三板股票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則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5,股票價格變動單位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轉讓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6,有效報價區間
開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以內;當日無成交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
不在有效價格區間范圍內的申報不參與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價格區間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7,申報委託方式
.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如買賣雙方的成交確認委託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價系統則不予配對。因此,投資者務必認真填寫成交確認委託。
8/漲跌幅限制
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中規定:新三板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
9/清算交割時間
新三板股票成交到賬時間:股份和資金將在T+1日到帳。
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投資者可通過報價系統直接聯系對手方,也可委託報價券商聯系對手方,約定股份的買賣數量和價格。投資者可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台」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欄目中或報價券商的營業部獲取股份報價轉讓行情、掛牌公司信息和主辦報價券商發布的相關信息。
細則二:
1、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
2、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於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3、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託、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4、依託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託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並列於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5、投資者委託交易。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委託當日有效。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託不得撤銷或變更。
6、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