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2.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的交易額達到多少時,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
3. 同期資料中關聯交易的披露標准
在反避稅管理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活動都是圍繞企業的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這一主題展開的,而同期資料在證明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此外,同期資料的准備能幫助企業合理安排交易定價,根據稅法的規定對轉讓定價安排作出必要調整,並評估可能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間接的稅務後果以及非稅務影響。總之,企業可以預先採取措施以降低被稅務機關調查及實施納稅調整的風險,減少因轉讓定價安排而可能發生的巨額機會成本。1、准備和提供同期資料的主體實務中,同期資料合規義務主體主要有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具有海外投資或者海外關聯方的境內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5條規定了同期資料義務豁免的情形,分別是:(1)關聯購銷金額低於2億元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低於4000萬元;(2)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3)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企業在判斷自身是否應當履行同期資料合規義務時,應當根據該15條的規定,從外資股份比例、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方以及關聯交易金額三個方面進行測試。2、准備和提供同期資料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4條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3條和第16條的規定,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並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3、同期資料的主要內容同期資料的核心目的是測試和論證關聯交易的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主要內容可以分為披露展現和分析論證兩個部分。需要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組織結構、關聯交易信息、生產經營情況等等。需要分析和論證的內容主要包括可比性分析和轉讓定價方法分析。企業在同期資料中,應當根據自身披露的相關事實充分論證自身關聯交易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實踐中,同期資料可以採用企業自身的口吻論述,也可以採用第三方的口吻論述,在具體行文時存在一些區別,但並不會對同期資料的功能和目的產生影響。
4. 創業板對投資者持股變動有什麼信息披露要求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達到該公司總股本的5%時,或者所持股份已達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投資者每增加或者減少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時,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而在此期間,不能再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另外,針對創業板公司股本較主板公司相對小的特點,《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還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股份已達該公司總股本5%以上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減少股份數達到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時,應委託上市公司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股份變動的數量、平均價格、股份變動前後持股情況等。
5. 創業板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別要求
你好,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首先,採取業績快報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快報,業績快報應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和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和指標。
其次,強調要披露內控制度檢查意見及募集資金專項審核報告。公司報送定期報告時應提交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後發表的專項意見;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資金在使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核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6. 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1創業板臨時報告實行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後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且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漏等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並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採取業績快報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快報,業績快報應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和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和指標。其次,強調要披露內控制度檢查意見及募集資金專項審核報告。公司報送定期報告時應提交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後發表的專項意見;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資金在使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核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3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同時採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進行,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2)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上市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來落實公平信息披露原則。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該公司證券
4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有關規定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的取得、使用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及時披露關鍵技術人員的離職情況;交易標的涉及公司核心技術的, 應當說明出售或購買的核心技術對公司整體業務運行及經營業績的影響及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上市公司獨立或者與第三方合作研究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的服務或者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造,取得重要進展,該等進展對公司盈利或者未來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公司應及時披露該重要影響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同時,如果有關核心技術的披露內容屬於公司商業秘密的,公司可以按深交所的有關規定申請豁免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5為滿足實時披露要求以及適當減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創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全文只需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及公司網站上披露。同時,為兼顧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閱讀習慣,定期報告摘要仍需要證監會指定報刊披露。
7. 創業板上市規則專門規定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則,其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2.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上市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3.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並依據深交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8. 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是的,創業板臨時報告實行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後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且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漏等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並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2、問:創業板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別要求? 答:首先,採取業績快報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快報,業績快報應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和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和指標。 其次,強調要披露內控制度檢查意見及募集資金專項審核報告。公司報送定期報告時應提交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後發表的專項意見;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資金在使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核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3、問:創業板上市規則對公平信息披露原則是否制定了相應的規定? 答:《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同時採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進行,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2)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上市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來落實公平信息披露原則。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該公司證券。 4、問:創業板是否對上市公司技術變化披露方面有特別要求? 答:是的。
9.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應如何披露
□呂睿智孫迅關聯交易的披露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個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對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保護相關利益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正因為如此,隨著創業板市場呼之欲出,對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創業板市場更應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
一、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高於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較小,公司統計和財務核算比較容易,其財務報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更為及時;創業板市場公司上市條件比主板市場寬松,公司經營年限可以相對較短,不設最低贏利要求,但證券投資的風險會因此而加大,投資者對其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也會更高。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來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關聯交易在創業板市場上具有放大效應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當上市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交易時,由於關聯方能對上市公司或其董事會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對公司不合理乃至於偏袒關聯方的條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主要有三種方法:(1)利用轉移價格實現利潤向關聯人轉移;(2)資產轉移或其他經濟業務採取不利於上市公司的條件,使上市公司多發生現金支出;(3)由於上述情況而導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財務風險上升。
對公司起到實質上的控制或重大影響通常是通過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企業和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往往利用股權分散的特點,只收購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對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響。顯而易見,關聯方資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提高了;另一方面,關聯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這樣,創業板市場加強對關聯交易的披露就顯得更為重要。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使得關聯人士界定變得復雜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這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會存在地位相對超然的獨立董事。如果只是簡單地參照主板市場的有關規則,獨立董事既然是董事會成員,理所當然就是關聯人士。但是筆者卻對此持相反的看法。
嚴格來講,獨立董事是除了他們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會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並領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內有其他實質性利益關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他們的基本職責是確保董事會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團體的利益。正因如此,獨立董事的資格確認比較嚴格。
這樣,獨立董事就不應該屬於關鍵管理人員,因而也就不應該是關聯人士。
二、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范圍更廣,內容更豐富,而且側重點有所不同
(1)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中,絕大多數的企業從行業屬性來看,屬於朝陽行業,其產品的技術含量較高,產品的替代性較弱,很可能有一些產品是獨一無二的,難以找到相應的市場價格。這樣,關聯方就可以在關聯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關系,對公司產品價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響,形成有利於己的價格,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及時、准確、詳細地披露此項信息,會對相關利益人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2)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多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從某種意義上說,技術的先進性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市公司的某一項研究項目,很可能因為關聯方的要求而放棄或者轉移給關聯方或其他企業,這就會對公司的當前經營和長遠發展產生重大的乃至於決定性的影響。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項信息進行決策的相關性提高了,相應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須增大,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原則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的實質在於對企業進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而控制和重大影響不能簡單地以量化的股權或權益來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實際擁有的統治和影響力來說明。如果上市公司對某一企業的技術依賴程度較高,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依賴其技術或技術資料,盡管在公司股權的份額比例較小,沒有達到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比例,但是實際上這個企業卻可以依據對此技術的控制而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就必須將此企業認定為公司的關聯方。
二、重要性原則
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時、詳盡披露可能誤導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應當認為是重要的,須進行重點披露。反之,則認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並披露或暫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項原則,才需要加強對定價政策和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模小,投資風險也大於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著更嚴格的要求,我們應對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則
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關規定,應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但是可能對利益相關者造成的損害大於利用此項披露進行決策所獲得的利益。這時就應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於該項關聯交易的披露,以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為典型的是對關聯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術時,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術是指對公司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利潤增長,乃至對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技術,有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術泄密。
如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術泄密、使公司喪失競爭力,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及時、詳盡地披露,也必須經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於負擔未披露關聯交易信息而應承擔的責任。但是,這個原則是對關聯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個「例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