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得寶理財存了幾萬塊錢,結果被告知清盤了,請問如何
找公司給你代贖
B. 得寶理財清盤自己的錢能回來嗎
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期待拿回來
C. 清盤了,投資者怎麼維權呀有沒有維權的地方
P2P跑路維權技巧:平復心情,合法維權
在收到自己投資的P2P平台跑路消息時,相信大多數人都是十分氣憤的,人在情緒過激時往往會做出不恰當的行為,因此,此時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冷靜,平復心情,然後思考如何用法律的形式維權。
P2P跑路維權技巧:收集證據
當得知自己選擇的平台出現異常或跑路時,應首先登陸該平台官方網站下載近期的交易記錄和交易合同並保存,這些都具有法律效應,可以用來當做報警的證據。
P2P跑路維權技巧:保留交易合同
除了交易記錄之外,還應保留交易合同,合同是最具有法律效應的。如果是進行線上交易,所有操作都是通過網路實現的,也應該保留電子版交易合同。
P2P跑路維權技巧:馬上報警
及時向當地公安報案,跟警方陳述受騙經歷,由警方抓緊時間立案調查。向警方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凍結該平台銀行賬戶,避免更多的損失。
P2P跑路維權技巧:民事追償
受害投資人作為原告到網站開設地法院民事庭起訴,需繳納訴訟費。原告需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真實地址等。原告在某種意義上可掌握案件進度,但是花費比較大,效率低。
P2P跑路維權技巧:聯合抱團
建立QQ維權群,將所有上當受騙的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大家一起商量如何進行維權,人多力量大,追回資金的可能性才比較大。
P2P跑路維權技巧:利用媒體曝光
藉助媒體記者的影響力,及時聯系媒體記者對該行為進行跟蹤報道,另外也可以利用網路平台曝光。
對於P2P跑路,防範於未然總比事後維權好,所以,投資者應該了解更多互聯網金融平台及產品知識,學會怎麼選擇安全靠譜的網貸平台,最大化地降低投資風險。
D. 得寶理財清盤了,我報案了。我的錢能追回嗎
現在的經偵隊跟這些人是一夥的,錢一般拿不回來了,打個電話給徑偵隊問一下,電話通了都沒人接
E. 得寶理財平台清盤,我怎麼報警
我也是得寶受害人,人在異地,都不知道如何取回本金
F. 得寶理財清盤,裡面的錢怎麼強制回款怎麼能拿到錢呢
等債權出來
G. 得寶理財經偵立案,結案會還大家錢嗎9
類似這種案子,警方破案後追回來的資金都會如數退回給受害人。但前提是這些錢沒有損失,如果有損失,則會按比例退返給受害人!
H. 得寶理財清盤後錢不能歸位,怎麼辦
現在這種情況太多了,我也是受害者,目前還真沒有好辦法,報警維權遙遙無期,等待同樣也是遙遙無期,國家政府部門出台文件很多,沒有一個能使得上勁的,受騙的老百姓千千萬,被騙資金數千億,哪裡管得過來。
I. 得寶理財經偵立案,結案會還大家錢嗎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9)得寶理財平台清盤後如權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