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高管被交易所遣責還能定向增發嗎
我也想弄明白這個問題
㈡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同時,根據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6個月後的12個月內出售所持原公司股份數量占所持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IPO上市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在IPO上市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㈢ 上市公司高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對公司增發股票有影響嗎
有,不符合增發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㈣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㈤ 上市公司高管在重組前多長時間買入自家股票就算內幕交易
2年
㈥ 為什麼上市公司再融資是利空
上市公司再融資現在成為了股票市場的一個重大利空,可是要知道這就是在中國才是這樣的! 資本市場本來就是要為上市公司提供股權融資渠道的,因此,上市公司再融資應該是情理之中,自然而然的事情,並且對於一些績優、成長性好的上市公司,作為散戶的股東還會歡迎他的配股再融資,因為這樣可以獲得更多的收益。 但是在中國,再融資是散戶談虎色變的事情,特別是那些大「藍籌股」的再融資,更是能夠帶動整個市場的大幅度調整,為什麼會這樣? 道理很簡單,因為中國的上市公司根本沒有從股東(當然主要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出發考慮公司的長遠發展問題,融資的目的僅僅是圈錢,是為大股東利益服務的,甚至是為公司管理人員和職工謀利益的,所以公司業績再好,也可以不分配,或者毛毛雨地分點,再從股市圈走更多的錢。
㈦ 請問:上市公司再融資對其股價有什麼影響
股市設立的最初目的就是為了上市公司實現融資籌資功能。從新股發行開始,所購買的每一股股票實際上都是購買了股東權益。如果上市公司有補充現金流擴展生產的需要就可以進行融資和再融資。
不管牛市熊市,如果融資用途確實對公司生產經營以後會產生較大幅度增長,那麼就可以看做是正常行為。短時間內哪怕市場不接受,放在較長的一個時間段來看都是有利行為
然而中國A股市場融資目的往往不是擴大生產,所以往往會對上市公司產生不利影響。
㈧ 上市公司高管涉及哪些親屬股份被監控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親屬股份被監控
㈨ 上市公司再融資是怎麼回事,為什麼會影響股價波動
再融資的話一般是增發股票,增發的話股價肯定要跌(由於市場價值是一定的),造成股價波動
再融資是指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直接融資。再融資對上市公司的發展起到了較大的推動作用,我國證券市場的再融資功能越來越受到有關方面的重視。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