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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

發布時間:2021-03-23 10:01:53

㈠ 內地金融類上市公司有哪些

內地金融類上市公司有如下幾種:

  1. 000001 深發展A。是中國第一家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商業銀行。深發展於1987年5月10日以自由認購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發售人民幣普通股,並於1987年12月22日正式宣告成立。2012年6月14日,深圳發展銀行正式公告,深圳發展銀行已完成吸收合並平安銀行的所有法律手續,深發展和平安銀行已經正式合並為一家銀行。

  2. 000562 宏源證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全國首批保薦機構,經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評審,成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公司擁有一支從業經驗豐富、教育背景良好的高素質專業研究團隊,可根據您的需要為您提供個性化高水準專業服務。宏源證券強大的綜合研究實力將最好地支持您的投資決策。宏源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股票將自2014年12月10日起開始停牌,此後將進入現金選擇權派發、行權申報、行權清算交收階段,不再交易,直至實施換股後,轉換成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及掛牌交易。

  3. 000563 陝國投A。經重組為陝西省國際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22053027;股票於1994 年1月10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4. 000686 東北證券。2000 年6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過增資擴股成立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07 年8月,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六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購股份,以新增股份換股吸收合並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並更名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 000728 國元證券。是為順應信證分業、行業重組的發展趨勢,由原安徽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原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作為主發起人,於2001年(辛巳年)8月設立。2007年10月30日以股權分置改革為契機,借殼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14.641億元人民幣。

  6. 000776 廣發證券。是中國首批綜合類券商之一,是一家與中國資本市場一同成長起來的新型投資銀行,公司目前注冊資本金59億元人民幣(截止到2012年9月17日數據),員工近萬人,在全國各地擁有營業部及證券服務部近249家(截止到2014年數據)[1],公司總部設在廣州市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

  7. 000783 長江證券。2000年2月23日,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批復,公司增資擴股至10.29億元,同時更名為「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12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批復,公司增資擴股至20億元。2007年12月19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復,公司更名為「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2月27日正式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000783。2005年及2008年,公司兩度被評為「中國證券行業十大影響力品牌」。2007年,在「中國券商獎」評選中,公司榮獲「最具發展力券商獎」。

  8. 002142 寧波銀行。是一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股份制商業銀行。2006年5月,寧波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新加坡華僑銀行。2007年7月19日,寧波銀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2142),成為國內首批上市的城市商業銀行之一。2007年5月18日,上海分行正式開業。至此寧波銀行順利實現引進戰略投資者、公開上市和跨區域經營三大發展戰略。

  9. 002500 山西證券。2001年12月,公司與省內五家信託公司證券類資產合並重組,實施增資擴募,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組建了新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金增至13.038億元人民幣,是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綜合性專業證券公司。新公司股東構成集中體現了山西省內多家優勢企業的強強聯合,重組後的公司業務結構更趨合理,市場份額不斷擴大,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創新能力持續提升,經營實力穩步壯大。

  10. 600000 浦發銀行。是1992年8月2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1993年1月9日開業、1999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碼:600000)的國有控股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上海。秉承「篤守誠信、創造卓越」的經營理念,浦發銀行積極探索金融創新,資產規模持續擴大,經營實力不斷增強。2010年12月底,公司總資產規模高達21,621億元,本外幣貸款余額11,465億元,各項存款余額16,387億元,實現稅後利潤190.76億元。浦發銀行將繼續推進金融創新,努力建設成為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現代金融服務企業。上市以來,浦發銀行連續多年被《亞洲周刊》評為「中國上市公司100強」。

㈡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具體各項財務指標應達到以下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名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中小企業板發行上市工作程序
第一步,對企業改制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
第三步,製作申請文件並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第六步,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在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㈢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有何不同

1、企業有區別

兩市的交易品種稍有差別,上海證券交易所側重於國有大中型企業,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則側重於創投和中小企業(中小板)。

2、費用不同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上交所交易,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深交所交易。股民買賣深市的股票和買賣上交所的股票時費用有一點不同。

3、代碼不同

上海上市代號是6開頭的,但深圳上市代號為0開頭的股票。

(3)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擴展閱讀

上市條件

根據2006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市

㈣ 保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有什麼異同

1、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
2、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
①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
②證券發行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一般重大資產重組主板中小板再融資(包括公開、非公開、可轉債)創業板再融資上市公司收購新三板(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期間都要持續督導。

㈤ 什麼是保薦人

1. 保薦人制度簡介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與主板相比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兩方面:

1.申請成為保薦人必須在公司性質、業務經驗、規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等方面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相應規定,經聯交所審批後方可列入保薦人名冊。

2.保薦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對新申請人的職責和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其中對申請人的職責與主板的規定相似,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則屬新增項目,這部分內容正是創業板保薦人責任加重的體現。其具體規定是:在新申請人上市當年的餘下時間及其後的兩個財政年度繼續當任顧問,期間所負主要職責包括
1. 作為聯交所與上市發行人的主要溝通渠道並處理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
2. 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果有),與發行人定期回顧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和財務狀況,決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 對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刊發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年度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報在刊登之前進行復核;
4. 確保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了解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二.保薦人制度對二板市場的必要性

1.防範風險的重要舉措

眾所周知,二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它的高風險緣自二板市場本身有別於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資主體和投資主體。二板市場主要支持創業投資和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成長,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業,由於上市門檻較主板低,企業規模較小,技術開發創新風險大,盈利前景的不確定性強,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得的高收益將承擔更大的風險,二板市場本身的波動也會比較大。因此,各國二板市場的監管者都從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市場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個方面制定規范,加強對風險的控制,而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過賦予中介機構更多的權利和責任來防範風險的一個重要措施。

2.強化中介機構職責的手段

保薦人是企業上市的橋梁,是上市公司與交易所溝通的主要渠道,它將企業最終推薦上市是建立在對被推薦企業有充分了解並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條件基礎之上的。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同時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之一,有義務履性專業職責,保護投資者利益,降低整體的市場風險,為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場環境盡自己應盡的的責任。
3. 3.保護投資者之利器

保薦人制度能有效保護投資者:保薦人制度加大了保薦人的責任認定(與主板上市推薦人相比),在公司上市以後的一段時期內,投資者仍可獲得經過審查的披露信息,客觀上得到了充分真實的信息,減小了信息披露帶來的風險。同時,保薦人有責任協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盡快過渡成為一個規范運作的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市場、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的作用。保薦人制度對投資者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1)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將進一步增強。二板市場的風險明顯要大於主板市場,其退出機制也會更加嚴格,主板市場由ST到PT的故事不會重演。「三公」原則在二板市場上會體現得更為透徹,特別是公開原則,投資者只有對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於碰上被摘牌的個股。這樣,投資者會從只關心股價上升成為公司真正意義的股東,更加關心公司的經營情況。保薦人制度確保信息的充分、真實、准確、及時披露,使投資者從量和質上關注、把握公司的信息進而對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作出較為准確的判斷成為可能。

(2)投資者的地位將得到進一步提升。保薦人制度有利於投資者充分了解證券發行人的資信、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從而能夠比較正確地選擇投資對象。保薦人制度中保薦人責任明確,投資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時,由於增加了連帶責任人,投資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資者的利益通過保薦人的持續保薦責任得到進一步的保護。事實上,股東的投資是公司經營之本,三公原則的核心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保護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濃過於「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二板市場的設立,將使原先這種狀況不復存在,投資者的地位會得到切實和進一步提升。

三、引入保薦人制度對國內券商的壓力

香港對保薦人實行審批制度,符合規定的證券機構經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批決定是否列入保薦人名冊,截止7月12日,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名冊中共有45家保薦人,3家聯席保薦人。我國目前規定的主承銷商上市輔導制度從企業開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後一年,但實際上承銷商與上市公司的聯系往往隨著企業上市而終止。無論是主承銷商還是上市推薦人,其法律責任都比較小,證券市場屢屢出現的違規處罰案例中,很少出現對承銷商等中介機構責任的追究判罰。去年開始實施的《證券法》明確了對承銷商違規的法律處罰,但上市推薦人的違規主要還是由交易所視情節進行的批評、譴責直至取消資格等行政處罰。

考慮到我國的上市推薦人須由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經交易所認定後擔任,且目前主承銷商原則上應承擔一部分保薦人上市後持續保薦的職責,因此,我國二板的保薦人很可能由證監會認定的主承銷商同時兼任,而且對中介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也會加大,這樣券商投行業務的壓力將大為增加,對券商的承銷能力、保薦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參與二板市場的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風險,他們會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被投資對象的價值評判,也會更加關注不同項目不同保薦人的資力,原先主板市場「誰承銷一個樣」的局面將隨之改變。承銷商在選擇項目時不得不更多地考慮公司的質地,更全面、客觀地評估公司的價值,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成功發行、上市形象、自身風險等方面充分權衡後作出理性選擇。

2.我國的二板市場在設計時將避免重復主板現有的一些缺陷,力求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承銷商的保薦責任很可能會比照香港做法持續到公司上市後兩年時間內,而且不會再象以往那樣停留於名義上的持續輔導。這就要求主承銷商在企業上市後必須保持與其密切聯系,協助企業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監督企業依法嚴格進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須在人員配備、增強與企業溝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執行力度。

3.二板的保薦人同時承擔主承銷商和保薦人職責,不僅可能因承銷過程的失誤遭受作為主承銷商應受的處罰,如果不能切實履行保薦職責,還要受到譴責、除名、撤消資格等來自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處罰,券商的信譽由此受到嚴重損害,甚至可能影響主承銷資格和其他投行業務的開展。更為重要的是,我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違規現象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一旦實行保薦人制度後,承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負有連帶責任,關於其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會在有關法規中作出相應補充。對國內券商必須正視這種壓力,在各方面做好准備,降低自身風險,同時也為建立一個規范的新市場承擔起中介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

四、保薦人制度下券商的對策

1.首先,選好項目、選好企業。保薦人制度決定承銷商今後在選擇二板上市項目之初就必須注重對目標企業的質地考察。以往由於受承銷業務的高額利潤誘惑,加之承銷家數對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響,大多數承銷商都難免受短期利益驅使,「既有之,則做之」,無論公司質地好壞,只要能上市就是「雙贏」,談不上對項目的挑選,甚至出現企業剛上市一兩年就開始虧損、無法持續經營這樣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在二板市場的保薦人制度下,券商的責任和風險加重,因此必須徹底擯棄原先不注重企業質地的觀念,雖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並不是也無法通過保薦人來規避,但通過挑選企業並做到充分揭示風險,保薦人可在相當大程度上規避保薦風險、提升信譽。承銷商的投行人員在接觸企業過程中應對企業進行充分調查了解,並根據研究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做出客觀、全面的評估,以盡可能准確評價承銷該企業的風險度,減少由於選擇不當帶來的風險。

2.規范運做、防止欺詐。在承銷商製作發行文件、企業改制、發行及上市輔導、股票承銷過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盡職調查,使自己免受發行人可能出現的隱瞞欺詐;另一方面,承銷商要以行業應有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約束自己,避免虛假包裝、過度包裝。更不能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和企業共謀,違反有關規定,製作虛假材料,或不按規定披露信息,使投資人招受不必要損失,自身信譽也由此受損。

3.合理定價,客觀推介。隨著發行定價的日趨市場化和投資供給的大量增加,一級市場完全由賣方主導的格局將有所改變,申購新股中簽後在二級市場上變現不會永遠是「無風險套利」,承銷商也可能由於發行定價不當帶來承銷風險,或者由於承銷新股的市場表現不佳間接影響承銷商信譽。這就要求承銷商在充分了解企業、科學評估其價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企業協商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向投資者推介、路演的過程中,注意銷售技巧的應用,既要宣傳企業、同時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誤導以及將不必要的風險帶進上市之後的階段。

4.密切聯系,持續輔導。雖然按規定主承銷商對發行企業的發行和上市輔導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後1年止才結束,但實際上大多數承銷機構與發行人的聯系在企業上市後就急劇減少,甚至幾乎不再溝通。企業上市後即遭承銷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數,上市公司以後的再融資活動或重組財務顧問也往往不見主承銷商的蹤影。在保薦人制度下,主承銷商必須在企業上市後的一段時間內繼續為其擔任顧問,就其規范及時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等負有責任。因此,保薦人應指定專門人員對上市公司進行跟蹤輔導、提供咨詢服務,而且被指定的人員最好是在前期參與該企業發行上市的投行人員,對企業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觸,這樣可以保持服務的連續性,降低雙方的成本。主承銷商必要時應增加人員配備,以確保與上市企業密切聯系,加強溝通,及時了解反饋需求,切實履行對上市企業的持續保薦職責。

5.加強培訓,提高專業素質。當前由於券商之間的投行業務競爭激烈,投行人員流動性相對較大,券商投行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往往並沒有同步提高。對投行人員的培訓絕大多數以在崗培訓為主,即新手跟隨較有經驗的同事直接參與項目甚至馬上獨立承擔項目。在崗培訓固然是一種最為直接、最為現實的做法��尤其是對於忙碌的投行人員而言,但僅靠它並不能滿足日益提高的對投行人員素質的要求。日前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發試點工作中,各證券公司普遍存在內部協調溝通不夠、投資銀行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增發工作質量。為此要求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切實加強內部協調和人員培訓。可見投行人員確實存在某種程度的專業素質欠缺,客觀上存在培訓需求。

保薦人制度下對投行人員的素質要求更高,券商有必要對投行人員在管理、法律、財務等方面加強培訓,培訓方式也應多樣化,例如外聘專家、短期專題培訓等。在完善專業素質的同時,及時把握行業最新發展動向,順應市場化趨勢帶來的種種新要求,真正提供專業化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以實力來提升公司在二板市場上的競爭力。(上海證券報)

㈥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企業債券上市實行什麼制度

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定,債券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是經有權部門批准並發行,這個要區分公司債和企業債,企業債要由國家發改委批,上市公司發公司債要證監會批,上市公司發公司債的程序類似於發行股票再融資,需要保薦機構保薦和承銷。
其次,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第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實際上,只要證監會或者國家發改委批准了債券的發行,那上市是沒什麼問題的,按照要求向交易所申請就行了。具體可以看《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

㈦ 保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有何異同

謝謝。還有,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到投行先鋒論壇網站查看回答詳情>>

㈧ 求問新三板掛牌需要保薦人么謝謝!

你好
新三板掛牌=券商(司令)+律師事務所(小兵)+會計事務所(小兵) 其他的都不重要
國內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有兩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新三板是此外唯一全國性的交易平台。是介於主板(中小板也屬主板)、創業板之下,地方性交易所掛牌(如深圳前海(QQ)交易所)之上的的場外交易平台。 (7)
新三板因為是國家為扶持中小企業所設立的版塊,所以其風險也相對小了很多,可以說(1)有7成都在投資商身上。另中小板對散戶要求相對要高了很多,要有2年以上股票經驗和500萬以(0)上投資資本。其根本原因就是一般散戶難以像投資行一樣的風險和專業的判斷。 (3)
新三板13年對全國開放,不限制行業,不限制地區。適合以下企業。 (7)
1、有進入資本市場的意願但暫不符合主板或創業板條件的,或雖符合條件但不願意漫長 (8)等待的公司; (4)
2、已有一定的業務規模,但資金緊張、制約業務規模擴大的公司; (2)
3、具有創新業務模式,需要藉助新三板對外宣傳的公司; (2)
4、希望藉助資本市場力量擴大規模、做大做強、規范經營,為長遠發展鋪路的公司。
個人認為(但是房地產類行業不適合新三板掛牌,高新企業則相對適合。)

新三板上市流程非上市公司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流程如下:
(1)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
(2)主辦券商盡職調查;
(3)券商內核;
(4)券商製作備案文件並報協會;
(5)證券業協會備案審查;
(6)協會予以或不予備案。
主要流程如上,還有其他細節,在此不一一贅述。其全套流程現在為4-8個月(如果沒太大問題主要等待時間在排隊,深大概一個與左右)
費用方面其實政府有補貼(各地不一,深圳為180萬)具體如下
券商,大券商一般80-100萬左右。小券商40-60萬(本質無差別)
財會,價格比較穩定30-40萬左右
會計,20-30萬

其他都是一些小的零頭了

不過現在一般都是交給中介機構,深圳一般最低100萬左右,最高198萬,其本質上服務與質量還是有很大差別的。建議找性價比高一點的。速度也會快很多,也不會太難過。

㈨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㈩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是否為其主承銷商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那保薦人和主推銷商的區別是什麼呢~?

什麼是主承銷商?什麼是上市推薦人(類似保薦人)?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最後,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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