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創業板公司的哪些交易為關聯交易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2.銷售產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4.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5.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6.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7.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者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交易事項
8.本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B.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當如何處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當在對外披露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C. 創業板公司發生關聯交易達到怎樣的標准就需披露
(1)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2)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
(3)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
D. 擬上市創業企業如何解決關聯交易問題
回答:貴公司的情況是關聯交易,在准備上市的過程中需要加以規范。 創業企業關聯交易的原則 在法律上並不禁止關聯交易,但關聯交易應該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比較復雜、頻繁,披露比較困難的關聯交易,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因此除生產經營所必須的、歷史形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關聯交易,創業企業應盡可能減少關聯交易。 創業企業申請發行上市應披露的關聯方 《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徵求意見稿)及《創業板上市公告書》(徵求意見稿)中都規定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關聯方。因此創業企業應披露的關聯方主要有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另外,創業板特別強調還應披露核心技術人員關聯方的有關情況;披露的關聯關系應包括股權關系、人事關系、管理關系及商業利益關系,由發行人董事判斷其關系的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創業企業申請發行上市應披露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根據《創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征詢意見稿),應披露的關聯交易包括在會計期間內(通常為兩年又一期)向關聯方內累計購買量占其總采購量5%且金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或向關聯方銷售收入占其總銷售收入5%且金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企業應當披露關聯交易在營業收人或營業成本中的比例、產生的損益,關聯交易的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占同一業務的比例、定價政策及其決策依據,並說明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對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意見。企業還應說明關聯交易是否符合決策程序的規定,關聯股東和關聯董事在審議時是否迴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創業企業關聯交易的解決方案 首先,創業企業應注意本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如果是,則會對創業板上市產生嚴重障礙,這會使人對企業的獨立經營能力產生懷疑,因此應努力避免關聯交易在主營業務收入中的占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業正常生產活動中的關聯交易,則企業應整理有關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況,如在披露范圍內,應盡早與關聯方作出有關關聯交易的協議,保證在協商、簽約和履行相關關聯交易時,不會利用大股東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侵犯企業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承諾信守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這種關聯交易應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如問題中所述的長期合作的交易,關聯雙方可以簽訂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總的類似承諾的關聯交易協議。 再有,對創業板企業來說,比較敏感的是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擬上市的創業企業應將主要的知識產權如核心技術、商標由握在企業自己手裡,如實在需與關聯方合作,則應簽定較長期限的關聯交易協議,在長時間內不會影響到企業的獨立性,不會對企業造成不良的影響。 另外,創業板也要求披露關聯交易所帶來的風險。相關熱詞:上市關聯交易
E. 深交所創業板ipo中止審查是什麼意思
ipo 中止審查代表這只股票暫時不考慮上市。
中止審查原因:
數據過期是主因,企業需要補財報。
審查不通過,有些條件未達到,需要補充。
不符合IPO的條件。
創業板上市條件如下: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F.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應如何披露
□呂睿智孫迅關聯交易的披露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個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對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保護相關利益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正因為如此,隨著創業板市場呼之欲出,對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創業板市場更應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
一、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高於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較小,公司統計和財務核算比較容易,其財務報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更為及時;創業板市場公司上市條件比主板市場寬松,公司經營年限可以相對較短,不設最低贏利要求,但證券投資的風險會因此而加大,投資者對其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也會更高。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來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關聯交易在創業板市場上具有放大效應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當上市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交易時,由於關聯方能對上市公司或其董事會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對公司不合理乃至於偏袒關聯方的條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主要有三種方法:(1)利用轉移價格實現利潤向關聯人轉移;(2)資產轉移或其他經濟業務採取不利於上市公司的條件,使上市公司多發生現金支出;(3)由於上述情況而導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財務風險上升。
對公司起到實質上的控制或重大影響通常是通過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企業和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往往利用股權分散的特點,只收購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對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響。顯而易見,關聯方資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提高了;另一方面,關聯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這樣,創業板市場加強對關聯交易的披露就顯得更為重要。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使得關聯人士界定變得復雜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這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會存在地位相對超然的獨立董事。如果只是簡單地參照主板市場的有關規則,獨立董事既然是董事會成員,理所當然就是關聯人士。但是筆者卻對此持相反的看法。
嚴格來講,獨立董事是除了他們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會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並領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內有其他實質性利益關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他們的基本職責是確保董事會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團體的利益。正因如此,獨立董事的資格確認比較嚴格。
這樣,獨立董事就不應該屬於關鍵管理人員,因而也就不應該是關聯人士。
二、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范圍更廣,內容更豐富,而且側重點有所不同
(1)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中,絕大多數的企業從行業屬性來看,屬於朝陽行業,其產品的技術含量較高,產品的替代性較弱,很可能有一些產品是獨一無二的,難以找到相應的市場價格。這樣,關聯方就可以在關聯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關系,對公司產品價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響,形成有利於己的價格,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及時、准確、詳細地披露此項信息,會對相關利益人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2)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多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從某種意義上說,技術的先進性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市公司的某一項研究項目,很可能因為關聯方的要求而放棄或者轉移給關聯方或其他企業,這就會對公司的當前經營和長遠發展產生重大的乃至於決定性的影響。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項信息進行決策的相關性提高了,相應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須增大,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原則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的實質在於對企業進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而控制和重大影響不能簡單地以量化的股權或權益來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實際擁有的統治和影響力來說明。如果上市公司對某一企業的技術依賴程度較高,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依賴其技術或技術資料,盡管在公司股權的份額比例較小,沒有達到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比例,但是實際上這個企業卻可以依據對此技術的控制而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就必須將此企業認定為公司的關聯方。
二、重要性原則
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時、詳盡披露可能誤導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應當認為是重要的,須進行重點披露。反之,則認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並披露或暫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項原則,才需要加強對定價政策和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模小,投資風險也大於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著更嚴格的要求,我們應對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則
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關規定,應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但是可能對利益相關者造成的損害大於利用此項披露進行決策所獲得的利益。這時就應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於該項關聯交易的披露,以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為典型的是對關聯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術時,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術是指對公司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利潤增長,乃至對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技術,有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術泄密。
如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術泄密、使公司喪失競爭力,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及時、詳盡地披露,也必須經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於負擔未披露關聯交易信息而應承擔的責任。但是,這個原則是對關聯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個「例外」而已。
G. IPO審核的關聯方有哪些
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的經濟現象,同時也是投資及IPO盡職調查的重點關注項目之一,關聯交易事項的處理對投資時的投資決策及企業IPO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雖然關聯交易問題不是上市審核的實質性問題,但歷屆發審委將對關聯交易的審核作為重點事項,因關聯交易直接關繫到被盡調企業業務的獨立性、業績的真實性及內控的有效性,對企業關聯事項的徹底盡調對投資者意義重大。
H. 創業板未過會原因分析
截止2010年3月5日,創業板發審委共召開審核會議44次,審核企業85家,否決17家,否決率為18%(含取消審核2家)。創業板企業被否決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成長性問題,比如通過研發費用資本化、提前或延遲確認收入、非經常性損益調節等方式包裝成長性;
獨立性問題,比如經營業績嚴重依賴關聯交易、沒有獨立的生產或銷售能力等;
公司治理問題,比如股權結構復雜,存在代持、委託持股問題、報告期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內部控制問題,比如內部控制薄弱、會計核算嚴重不規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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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創業板對關聯董事迴避表決關聯交易的規定是怎樣的
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