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嗎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具體的監管如下: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㈡ 股票交易太頻繁怎麼辦
你好! 我認為炒股最重要的不是技術而是心態,也就是賺的時候不貪婪,虧的時候不恐慌。 頻繁交易想賺錢那必定是個高手。一般業余炒股嘛,買一隻放那邊最好,每天下班回來看看就行了! 手癢就要剋制,沒什麼好的捷徑。
㈢ 如何改變炒股頻繁交易的毛病
我曾經也很喜歡頻繁交易,追漲殺跌,幾年的時間,虧了20多萬,後來我發現,還不如好好拿著一個股票。19年的時候,我就拿著華銘智能,拿了半年,趕上ETC爆發,這個股票賺了50多萬,趕回了幾年的虧損,還賺30萬。頻繁交易的毛病是散戶炒股的致命弱點,也是導致炒股虧損的重要原因。如何改變炒股頻繁交易的毛病?道理講的千千萬萬,關鍵還是要靠自己去琢磨,從實戰中深刻領會。
三是頻繁交易成本高,收益難以超過長期持有。頻繁交易要時刻緊盯盤面,出手快准狠,天天交易,人的精神高度緊張,費神又費財,傭金稅金必要交,交割流水單長長一大排,回頭一看,最終收益可能還沒有一直持有高。
只有經歷了才能教訓深刻,從內心深處有改變頻繁交易毛病的需求。頻繁交易是把刀,無數散戶錢折腰,對比結果才知曉,長期持有收益高。
㈣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㈤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㈥ 股票操盤中,有限制頻繁買賣單以及撤單的規定嗎
這個是沒有的,但是對於資金量大,且對於同一證券品種和同一證券帳戶的頻繁撤單的大單委託,滬、深證券交易所都會有相應的後台監控,最好是不要被其視為交易異常帳戶,否則會被其追蹤是否會有違規操作。
㈦ 頻繁交易股票會給投資者造成哪些影響
第一,增加交易成本,每次交易會增加傭金印花稅等費用。
第二,交易的正確率會降低,因為股票市場如果就常態情況來說,上漲和下跌趨勢各佔六分之一時間,盤整佔3分之2.就算盤整期間,也就是說有六分之五的時間里你買賣不容易賺到錢,那麼交易越頻繁,出錯幾率越大
第三,如果學會技術分析,一年你需要參與交易的次數並不用太多,而往往這種操作才能穩定賺到大錢
㈧ 股票自己一天內多次買入再賣出,犯法嗎為什麼
不管你是多少次買入或賣出,你一天內多次賣出的都只能是你昨天買進的股,今天買進的今天是賣不出的,個人頻繁操作是不違規的,機構好像就會違規。
㈨ 如何改變炒股頻繁交易的毛病呢
在股市中,不管新股民,還是老股民都喜歡頻繁交易(或叫短線操作)。資料顯示,普通股民持股時間多數在一周左右,最長不超過一個月,而機構投資者則持股半年以上,機構往往是做中長線交易的。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股市中頻繁交易的股民卻很難賺到錢。
可能在很多股民看來,頻繁交易才能讓他們實現財務自由的夢想,若是長線投資、價值投資,則對於股民來說,都不知道等到猴年馬月才能實現炒股致富。從理論上看,頻繁交易者希望能短期有小的收益,多次累積後可獲得可觀的復利收益,比如每交易一次只要有0.5%的收益,那一年(按100次交易)下來就會有超過60%的收益。
但是,很多人只看到了頻繁交易好的一面,卻從來沒有看到頻繁交易所存在的一些弊端:首先,交易是要有成本的,不管股票漲與跌,散戶買賣股票都是要交稅的,由於是頻繁交易,散戶單次的收益率是不高的,那麼成本就構成了了很大的一塊,這個前提還是你在投資沒出現失誤的情況下,一旦失算,你就會損失掉之前的所有盈利,甚至虧損。
事實上,每個人都希望通過頻繁交易,能夠讓自己的財富快速升值。但是,在經過幾輪牛熊市洗禮之後。我們發現股民越是頻繁交易,越是虧損慘重。因為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才不錯。只有做長線投資,價值投資,在熊市的底部區域戰略性布局,一直持有到下一輪牛市的頂部再果斷出局,這才是大智慧。因為只要你不犯任何致命性錯誤,牛市的利潤就是屬於你的,要是頻繁交易,頻繁失誤,肯定與財富無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