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㈡ 資本溢價和股本溢價的差別
區別
1、本質不同。
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資本溢價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超過其注冊資金的數額。
2、所屬不同。
股本股本溢價是資本公積一種,而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金。資本公積包括:資本 (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股權投資准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以及其他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是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交付的出資額大於按合同、協議所規定的出資比例計算的部分。
(2)關聯公司股本交易差價擴展閱讀
資本溢價和股本溢價,簡單點說,就是能發行股票的公司才用得上「股本」及配套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不能發行股票的公司用「實收資本」及配套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而能發行股票的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需要注意題目中有時不會說某公司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只說發行股票什麼的。
㈢ 母公司資產如何轉到子公司,賬務如何處理
不可能將子公司的財產隨便記入母公司帳,畢竟屬於投資關系的公司,只能以長期投資帳戶對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反映
如果子公司的帳仍保留有這固定資產,這樣做就屬於虛大母公司資產和凈資產行為.屬於嚴重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制度.而且按中國法律,除了合並分立等少數情況外,不能以評估價入帳.
所以應該是按賬面價值記入母公司.
按《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相關規定,應記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不計損益: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㈣ 如何理解資本溢價和股本溢價
1、本質不同。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資本溢價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超過其注冊資金的數額。2、所屬不同。股本溢價是資本公積一種,而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金。資本公積包括:資本 (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股權投資准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以及其他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是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交付的出資額大於按合同、協議所規定的出資比例計算的部分。
㈤ 股本溢價是什麼意思
這是網路說的: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 股本溢價是資本公積一種,而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金。資本公積包括:資本 (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股權投資准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以及其他資本公積。
溢價是指交易價格超過證券票面價格,只要超過了就叫做溢價.
如一公司由ABC三個股東各出資100萬元,公司的實收資本就是300萬元。經過一年經營,公司留存收益為150萬元。D同意出資180萬元享有該公司25%的股份。這樣,公司總資本為400萬元。D享有400萬元中的25%的股份。本來只須投資100萬元,但實際卻投入了180萬元,差額80萬元就是溢價。D公司分錄應該為:
借:銀行存款1800000
貸:實收資本1000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800000
因為股本規定是1元/股,但發行時不可能以1元/股的價格發售,而是以根據公司資產計算後決定發行價格,這兩者的差即為股本溢價
㈥ 企業回購並注銷本公司的股票,要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能不能沖減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企業回購並注銷本公司的股票,要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不能沖減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兩者有本質區別。
1、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與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明顯不同,不能相互交叉。
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資本溢價(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股權投資准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等各項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外,因其他來源或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其中主要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是由特定資產的計價變動而形成的,當特定資產處置時,其他資本公積也應一並處置。因此,其他資本公積不得用於直接轉增資本(或股本)。
2、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是前期發行時發生的溢價,收購時產生的差價,應沖回。
股本溢價是資本公積一種,而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金。
㈦ 股票與該公司的關聯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十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公司行為直接影響股票的價格,如果重大的利好,可以使股票漲停,如果是重大的利空,可以使股票跌停。
股票的持有者,也就是股東賺錢就象上面說的一樣,可以得到公司的分紅,也可以得到公司的高送轉股票,使股票增值,另外在交易市場上,買賣股票可以通過差價來賺錢,如你5元買入,10元賣出就賺了一倍,當然如果買不好,股票跌了,就賠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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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關聯方交易怎麼入賬啊據財會[2001]64號規定,是要講差價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可是C
會計是注重經濟實質,稅務是注重法律形式的。會計上調整是把合並整體作為一個會計主體,內部交易當然調整。稅務上不分這個,有交易就要繳納流轉稅,按實際交易金額
㈨ 什麼是資本溢價,什麼是股本溢價
資本溢價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交付的出資額大於按合同、協議所規定的出資比例計算的部分,是資本公積金的組成之一。有限責任公司在創立時,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都作為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但在以後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為了維護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加入的投資者的出資額,並不一定全部作為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科目。這是因為企業初創時,要經過籌建、開拓市場等過程,從投入資金到取得投資回報,需要較長時間。在這個過程中,資本利潤率較低,具有一定投資風險,經過正常生產經營以後,資本利潤率要高於初創時期,同時企業也提留了一定的盈餘公積金,使原有投資在質量上和數量上都發生了變化。
股份有限公司在採用溢價發行股票的情況下,企業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當於股票的面值部分記入「股本」科目,超過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在扣除發行手續費、傭金等發行費用後,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