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般納稅人申報印花稅時,系統默認減半,怎麼辦
我感覺,既然是系統默認減半,就應該是對的。因為現在國家有減稅降費政策,有些也適用一般納稅人的。不放心,可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❷ 2020年簽訂的勞務費合同享受印花稅減半徵收政策嗎
你好朋友,2020年簽訂的勞務費合同享受印花稅減半徵收政策,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❸ 印花稅減半的賬務處理
按照政策印花稅現在減半徵收,減掉的那一半需要做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其他收益
❹ 印花稅技術合同是否減半徵收
各地在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過程中,對各類技術合同如何計稅貼花,提出了一些問題。y有關政策規定如下:
一、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機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 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二、關於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 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三、關於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准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四、關於計稅依據問題。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五、關於加強對技術合同征稅的管理問題。為加強對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徵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各級稅務部門要積極取得科委和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決印花稅源泉控制的管理辦法,因地制宜建立監督納稅、代征稅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綜上, 印花稅技術合同無減半徵收的規定,但對技術開發合同應繳的有印花稅有優惠政策,即: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予以扣除不作為計稅依據。單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貼花。如,甲企業與丙企業簽訂一份技術開發合同,記載金額共計500萬元,其中研究開發費用為100萬元。該合同甲乙各持一份。則甲乙一共應繳納的印花稅稅額=(500一100)x 0.3%。x2=0.24 (萬元)。
❺ 購銷合同的印花稅有沒有減半條例
沒有的。
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計征總額」為購銷金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產生的購銷合同,免徵或減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5)評券交易印花稅減半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
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❻ 如何申請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稅
印花稅是國家收的,這個沒人可以說能降低,國家也不可降低
能申請的只能是股票傭金。這個證券公司會根據資金量大小來適當降低,也不會降太多的,畢竟證券公司也要賺錢
❼ 印花稅的調整對股票和債券有什麼影響
上調印花稅這條消息的出台看似來的突然,其實也是情理之中的。因為早有徵兆和傳言的,甚至媒體上周就請業內人士對「可能出台的上調印花稅」進行了評述,但是財政部官員對此予以否認。拋開當前市場有無泡沫的爭論,單從換手情況來看已顯示出當前市場投機氣氛的過度膨脹,我國股市市值只有日本的一半,但近期交易量已數倍於包括日本在內的主要亞洲經濟體交易量的總和,這顯然是不正常的。所以,上調印花稅可以抑制一下成交量,降低換手,給股市降降溫,改變炒作之風盛行的局面,增加交易成本。通過調高印花稅提高市場交易成本,市場頻繁的換手必然降低,相對持股時間會稍長,這有利於引導市場投資者繼續向價值化投資理念轉變,更有利於市場的長期發展。試問,如果大家都秉承價值投資理念,拿著好股票一直持有,「死了都不賣」,沒人去做短線投機,管理層也不用費心來搞什麼風險教育了。不過券商就有點慘了,好不容易藉助大牛市咸魚翻身了,要是沒人頻繁的買賣股票,那還有什麼手續費收入啊。
另外,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兩天權證市場顯得不是很活躍,認購權證明顯沒有正股走的好,體現出滯漲局面,這會不會與印花稅上調有關聯呢?要知道權證是不收印花稅的,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考慮,權證市場會有火爆行情的。當然,大家也要留意管理層會不會繼續使出組合拳,對權證也徵收印花稅,關於這也早有傳聞在商討中。 總之,上調印花稅的政策,從長期角度來說,對於股市未來的繁榮穩定無疑產生重要作用,但從短期來看,股指會受一定打壓,但後市震盪上升的格局應該不會改變,震盪幅度應不會太大。畢竟目前股票短期的交易差價一般都非常可觀,印花稅可能提高0.2個百分點的成本上升與之相比很有限。從這個角度來說,政策發出的信號作用相對實際影響要更明顯一些。盡管如此,歷史上歷次印花稅相應調高後大盤的走勢值得注意。 相關新聞:歷次印花稅相應調整後股指的走勢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原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雖然當天指數並沒有反應劇烈,但隨後指數在盤整一個月後即掉頭向下,一路從1100多點跌到300多點,跌幅超過70%。
而1997年5月12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3%。提高到5%,更是在當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頂峰,此後股指下跌500點,跌幅達到30%多。
令人回味的是,與之相對應,印花稅的每一次下調,都伴隨著大盤的波段走牛。
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大牛市行情從這里啟動,半年後上證指數從180點飆升至1992年5月的1429點,升幅高達69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3%。,上證B指一個月內從38點拉升至62.5點,漲幅高達50%多。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
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稅率再度調低至2%。,股市產生一波100多點的波段行情,11月16日這天正是這輪波段行情的啟動點。
證券交易印花稅歷次變動情況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頒布《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
1991年10月, 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 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也開始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布《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文件,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12日, 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 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3‰。
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交易印花稅率從4‰調整為2‰。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5年1月23日, 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2‰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 A股、 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