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股票的問題
轉股是將以前的未分配利潤以轉贈的方式免費派送。
派股是用本期的盈利以派息的方式派送。
送股是股改的時候,大股東作為補償方式的一種,免費送給小股東的。
配股一般是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按照股東持股的一定比例,賣給現股東,用以籌集資金。這個是要花錢買的。
10配3,要看配售價格是多少,如果便宜市場價很多,比方說低於9塊錢,就可以考慮買入。
另外還要看用來公司拿這筆錢干什麼。現在有些公司趁股市火熱,利用高位增發圈錢,萬科不久前搞了一次,目前看來結局不是很妙。 配股要你親自填單買入,或打電話申購,,送股派股會自動轉入你的帳戶配股:是你要拿錢去買的,配股數有規定.而送股 轉贈股是不用你去買,到時候自動到你的帳戶.
新賽股份600540, 10配3:就是說你手中有新賽股份600540股票,並且在股權登記日那天還繼續持有.那麼,你可以"每10股以配股價購買3股"的新賽股份600540股票,配股價一般比當時的股價低,這是你的權益.具體什麼時候是該股的股權登記日,以及配股價等要看公司的公告.
送:是非流通股送給流通股股份,總股本不變,流通股股本增加,非流通股(當然如果能通過股改也就成了流通股)股本減少轉:是用公積金轉增股份,總股本增加,流通股增加,非流通股股份不增加也不減少。 股改的轉增是非流通股得到的轉增股不要,送給流通股,所以不增加也不減少。
例如:10轉5後股本變成1.44+0.66*0.5=1.77億,流通股9900萬,非流通股7800萬
10送3則是總股本1.44,流通股8580萬,非流通股5820萬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和相應程序,旨在向原股東進一步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
轉配股是我國股票市場特有的產物。國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棄配股權,將配股權有償轉讓給其他法人或社會公眾,這些法人或社會公眾行使相應的配股權時所認購的新股,就是轉配股。
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將利潤(或資本金轉增)以紅股的方式分配給投資者使投資者所持股份增加而獲得投資收益,
市場上簡稱的「配股」與「增發」統稱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向原股東配售股票稱「配股」,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稱「增發」,投資者以現金認購新股,同股同價。
其發行程序為:准備「配股」或「增發」的上市公司董事會聘請券商擔任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根據中國證監會2001年3月29日發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新股發行條件以及要求主承銷商重點關注的事項對該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後,與董事會在發行方案上取得一致意見,並同意向中國證監會推薦該公司發行新股。董事會就本次發行是否符合條件、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出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的數量、定價方式或價格(包括價格區間)、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及數額、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通過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發審委依法審核該公司新股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根據發審委的審核意見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獲准配股的公司在股權登記日前至少5個工作日公告配股說明書;
獲准增發的公司其股票價格的確定,可在股票發行價格之前向投資者發出招股意向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在發行價格確定後,公告發行結果。
欲參與配股的原股東或認購新股的投資者可在配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上查閱。
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將利潤(或資本金轉增)以紅股的方式分配給投資者使投資者所持股份增加而獲得投資收益,配股是上市公司按一定比例給予投資者再次投資股份的機會,這並不是一種利潤分配方式。分紅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股利,這種分配方式需交納所得稅,在進行分配時,目前送股和紅利所得已可自動進入股東帳戶,而配股則需股東賣出相應的配股權證,如明天科技( 600091 )每 10 股配 3 股,投資者如原有 100 股需在除權後的繳款期賣出 30 股明天科技配股權證( 700091 ),並有足夠的配股保證金,即可獲配成功。配股部份需待配股上市公告後才可交易。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 , 上市公司規模普遍偏小 , 大多數公司都有擴張股本的強烈願望 , 因而上市公司的分紅一般採用派發現金紅利、送紅股、派現與送股相結合這三種形式 , 其中又以送紅股較為普遍。據統計 ,1996 年滬、深股市有近四成的上市公司以送紅股或送股與派現相結合為分紅形式。此外 , 公司在推出分紅方案時 , 往往把增資配股、轉增股本也列為方案的一部分 , 在一個時期也受到投資者的認同。
應當注意的是,不少投資者把送紅股、轉增股本混為一談 , 其實二者是有區別的。送紅股是上市公司將本年的利潤留在公司里 , 發放股票作為紅利 , 從而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 , 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 , 但總股本增大了 , 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則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轉化為股本 , 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 , 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 , 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 , 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 , 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 , 才能向股東送紅股 , 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 , 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 , 只要將公司帳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 , 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 , 因此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 , 轉增股本並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以送紅股的方式對股東進行回報 , 這在國外成熟股市上是較為少見的。而外國投資者更注重現金紅利 , 所以發行 H 股的公司多採取派發現金分紅的方式。
如何領取分紅派息
上市公司分配利潤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派發現金紅利,另一種是送紅股(包括轉增股本)。派發現金紅利是指對股民的投資回報以現金紅利的方式來實現。滬市全面指定交易實施後,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將紅利款自動劃至證券營業部,然後由營業部即時計入投資者資金帳戶。深市派發現金紅利一直採用券商直接劃入股民帳戶的辦法。
分紅派息期間,股民通過列印交割單或查詢資金變動情況可以得知紅利是否已劃至自己帳戶。如果逾期未到帳,股民可先找券商問明原委,如券商解釋不清,股民可直接到當地的證券登記公司查詢。
送紅股是上市公司按比例無償向股民贈送一定數額的股票。滬深兩市送紅股程序大體相仿:上證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和深圳證券證券登記公司在股權登記日閉市後,向券商傳送投資者送股明細資料庫,該資料庫中包括流通股的送股和非流通股(職工股、轉配股)的送股。券商據此數據直接將紅股數劃至股民帳上。根據規定,滬市所送紅股在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除權日即可上市流通;深市所送紅股在股權登記日後第三個交易日上市。上市公司一般在公布股權登記日時,會同時刊出紅股上市流通日期,股民亦可留意上市公司的公告。
送股 就是送給你 不要你錢,例如10送1既每10股送你1股
配股 是像你要錢的,當然配給你的股票價格一般都低於市場價格.
轉贈是拿出轉贈的股票給流通股東,非流通股東的股票數量沒有變。這種方法實際上使總股本擴大,所以為了橫向比較的目的要把它轉變成對價的方式.
實際上演算法很簡單
(轉贈後)流通股所佔比例 = (假設總股本不變)流通股所佔比例
假設股改前流通股為A,總股本為B, 每股對價為C.
以10股轉贈3.5為例,
轉贈後
流通股為 A + B*0.35,總股本為B*1.35
假設總股本不變
流通股為 A + A*C ,總股本仍為B
(A + B*0.35)/B*1.35=(A + A*C)/B
A,B都是已知的,就可以求出C
公開增發股票
如果上市公司為一些情景看好的項目定向增發,就能受到投資者的歡迎,這勢必會帶來股價的上漲。反之,如果項目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則會受到投資者質疑,股價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東注入的是優質資產,其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明顯優於公司的現有資產,增發能夠帶來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過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換進入了劣質資產,其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則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發過程中,有股價操縱行為,則會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關公司很可能通過打壓股價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發對象的持股成本,達到以低價格向關聯股東定向發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構成利空。反之,如果擬定向增發公司的股價跌破增發底價,則可能出現大股東存在拉升股價的操縱,使定向增發成為短線利好。
因此判斷定向增發是否利好,要結合公司增發用途與未來市場的運行狀況加以分析。一般而言,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具有以下定向增發特點的公司會比較保險:一是增發對象為戰略投資者,定向增發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進而帶動二級市場股價上漲;二是增發對象是集團公司,有望集團公司整體上市,消除關聯交易;三是增發對象是大股東,其以現金認購,表明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發展的信心;四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較好且建設期較短的公司;五是當前市價已經跌破增發價或是在增發價附近等,且由基金重倉持有。
什麼叫非公開增發股票?
從性質上來說,非公開發行股票,又稱「定向增發」屬於上市公司私募行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對象之間「兩廂情願」的選擇,然而由於發行會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結構、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價格及控制權等方面的變化,進而引起原有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資本利得及分紅收益的變化,因而將對原股東的權益產生重要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講,非公開發行實際上是全體股東和新增股東之間的事。同時由於非公開發行相對於公開增發而言具有發行條件的寬松、審核程序的簡化及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等特點,因此非公開發行在實踐中會出現不規范、不公平或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這應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股票中的送股和配股可以買賣嗎?
比如我原有四川長虹1000股,後送的加配的一共1000股,總共2000股
因股票是10年前買的也忘了多少錢買的,那我現在要怎麼計算手中這2000股股票的價格?(只知道這只股票一共從我的帳戶中劃走多少錢)
還有送股和配股可以按照現在的股市價格買賣嗎?和正常的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和需要注意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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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加強對關聯貿易的規制
淺議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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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麗 曾 群 胡美蘭
關聯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交易既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助於公司集團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等積極作用;也存在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金和利潤、進而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等諸多負面影響。因此,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所認可,同時又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限制。在我國,不公平關聯交易廣泛存在於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之中,其負面影響已不容忽視。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對保護我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的現實意義
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經濟行為范疇。因為「任何特定的關聯交易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利的或次佳的;只有當交易實際上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是不公平的,才能說關聯交易是不公平的或被濫用的。」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關聯交易的客觀存在有其積極的作用。如通過關聯雙方明確供產銷關系、優化資本結構等多種方式使各自能夠發揮生產經營上的優勢,進而達到取長補短、平等互惠的目的;同時,由於關聯雙方自然天成的關聯關系,交易雙方對對方的充分了解,可以使交易的雙方節約交易成本、節省交易時間,以提高各企業的運營效率。特別是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它被運用於我國國有企業產權重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與優化組合中,對國企改革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這種優勢往往被一些企業出於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目前制度的原因所利用,從而使「關聯交易」一詞的涵義特定化,幾乎成為證券市場一種不規范行為的代名詞。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近幾年被提上了證券市場規范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主要問題
(一)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成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一個普遍現象
由於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關於再融資中ROE及ST處理和退市中關於盈利及凈資產要求的剛性規定,給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形成相當大的壓力,同時也成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巨大動力。關於盈利及為達到扭虧、保牌及再融資等目的,上市公司關聯方(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利用不公允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輸送利潤。
根據上市公司歷年披露的年報統計顯示:1997年深滬兩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交易,占上市公司總數的84.6%;1998年的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80%;1999年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90%;截至2001年4月20日,滬深兩市公布年報的1018A股上市公司中,發生各類關聯交易行為的有949家,占樣本總數的93.2%;2002年對深市510家上市公司統計表明,有412家發生關聯交易,占深市上市公司總數的80.78%;2003年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有784家存在關聯交易,占總數的60.92%,並且在2003年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且占總關聯交易金額比重大於50%以上的達42家。當然,這些關聯交易並非全是「問題交易」,但如此大面積和巨額的關聯交易,其潛在動機卻是不爭的事實。
常見的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手段有:(1)虛構經濟業務,人為抬高上市公司的業績。例如一些上市公司由於其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低,便通過將其商品高價出售給關聯企業從而賺取高額利潤;(2)採用非市場價格進行資產或股權轉讓。如某一上市公司1997、1998連續兩年虧損,如果1999年繼續虧損就意味著公司須暫停上市甚至退市,於是公司利用與其控股股東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在1999年12月18日將其持有的子公司29%的股權轉讓給控股股東,獲得轉讓收益1713萬元,收益率高達197%,從而實現了1999年的盈利,使上市公司得以逃避退市的命運。如此高的收益率,其公允性和真實性可想而知;(3)通過委託經營,提升公司業績。如某公司以800萬元的價格向關聯企業承包經營一個農場,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獲得7200萬元的利潤;(4)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或分攤共同費用的方式粉飾會計報表。如某集團公司在1年內為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擔4500萬元的廣告費,理由是上市公司做的廣告也有助於提升整個集團的企業形象。
不過以上情況在2001中國證監會對配股政策修改後和財政部《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發布後有所收斂。證監會對配股政策關於ROE規定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孰低原則;財政部《暫行規定》的中心內容則是對於超過正常利潤一定比例的部分不得進入當期損益,而應進入資本公積,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空間壓縮到最低限度。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縱觀歷年上市公司公布的定期報告,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會計報告附註中都能對關聯交易有較為詳盡的披露,基本符合有關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規定要求和滿足報表使用人對關聯交易信息的需求,但如果了解公司真實情況的人,相比公司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就會發現公司在對關聯交易披露時存在以下共性的問題:
第一是對關聯方關系理解的偏差。部分上市公司對關聯方概念模糊,主要表現為:(1)認為只有對上市公司控股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才是關聯方,對存在控制關系的子公司不予披露;(2)只認為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為關聯方,未對其控股和有重大影響的股東進行揭示;(3)會計准則規定,在與關聯方之間存在控制關系時,關聯方如為企業,不論他們之間是否有關聯交易,都需披露相關信息。但不少上市公司因與關聯方之間無交易,就對關聯方不予披露。這些都造成了報表使用人與公司內部人員的信息不對稱。
第二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要素不全。會計准則規定,關聯交易既包括經營性業務,又包括資產重組業務,有的上市公司僅將經營性業務作為關聯交易披露,而將資產重組業務放入其他重大事項中說明;有的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卻將其列為或有負債項目。這雖然確實是一項或有負債,但由於是對關聯方提供擔保,其承擔的風險也許與為非關聯方提供擔保不一樣,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也不一樣;另外,在商品購銷業務中商品價格的披露,籠統披露為協議價、市場價等,而對具體價格則語焉不詳,給利潤操縱留下了可操作空間。這些缺失的信息,往往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時的重要參考要素。
第三是關聯交易披露避重就輕、避實就虛。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已經意識到該關聯交易已觸犯相關規定,如實披露必將引起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的關注,於是採用模糊戰術,想矇混過關,如對關聯方關系含糊其辭,對關聯交易的絕對金額避而不談,對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的影響輕描淡寫,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聲東擊西,讓財務報告使用者不知所雲,根本無法判斷該關聯交易到底有多大,對公司到底會產生什麼影響。
三、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關聯交易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國證券市場,如何規范關聯交易成為世界各國證券監管機構共同面臨的一個世界性課題。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漫長的證券發展史上,積累了一些經驗,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規范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對我國的關聯交易法律法規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1.關聯交易的事前規制。包括:(1)股東大會審批制度,即公司重大關聯交易要經過股東大會審批,否則該項決議無效;股東大會批準的功能在於:一是藉此將關聯交易的信息公開,確保公司其他股東知悉有關情況,以便進行有效的監督;二是將批准制度與股東表決排除制度相結合,使其他股東享有否決某些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權力。(2)表決權排除制度,即「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有股份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制度」。(3)股東質詢權制度,確認股東的質詢權,有助於股東在就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之前充分、有效地獲得關聯交易事項的信息,免予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克拉克說:「除非股東有關於其公司的充足資料,否則他們很難明智地行使他們進行表決或要求他們進行表決、出售自己的股票,以及提起訴訟的權利。」(4)獨立董事批准制度,即關聯交易應得到獨立董事的審核批准。(5)獨立財務顧問制度,即當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時,應當聘請外部獨立財務顧問出具關聯交易的公允性評價。
2.關聯交易的事後救濟。包括:(1)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和撤銷制度,即當股東大會通過了重大不公允關聯交易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時,法院依股東申請可以依法宣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以達到保護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這項權利作為單獨股東在控制股東與從屬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小股東利益時,是一種很好的救濟方式,也是股東權對經營權制約的最後防線。(2)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等受到侵害時,股東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這種權利實際上是一種訴訟代位權,從表面上看是一種程序法制度,實質上是以程序法的形式達到實體法的目標。但這一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性,應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
另外,為防範控股股東濫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促成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保護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和「深石原則」,筆者也持相同觀點。
(二)關聯交易的證券法規制
《證券法》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但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一個空白。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證券法》在關聯交易問題上予以明確:
第一是強化重大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關聯交易違規者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第二是在《證券法》中明確關聯交易監管的部門責任劃分,部門責任的劃分是落實各項監管措施的制度和機構保障。
對於上述各項制度及原則,其實有些已體現在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性文件當中,如股東大會批准制度、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獨立董事批准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制度、股東質詢權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都分別反映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獨立董事指導意見》、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部門規章裡面,但有些規定並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更重要的是它們所處的法律層次過低,使這些制度的效率大打折扣,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將它們強化。另外應建立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使關聯交易的法律規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披露重於存在」是關聯交易規制的一個重要原則。分析我國目前頒布的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體系,也能看出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法規的重點在於對關聯交易的強制信息披露。應該說在信息披露的形式、程序和內容實質,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有所涉及,已經基本形成規范關聯交易信息的制度框架。對於市場主體來說,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經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但從實際效果看,上市公司仍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製造與發布虛假信息。為此,筆者認為應著重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連續性。
我國《證券法》第59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是「真實、准確和完整」的,假設上市公司能按此標准提供信息,則該信息是有效的,投資者據此信息做出的判斷才是有意義的。但這只涉及到信息質量標準的一個方面,是有效信息的靜態特徵。有效信息還應該有其動態方面的特徵,這就是及時性和連續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是連續不斷的,信息披露應該讓投資者及時並連續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投資者投資於某家上市公司,其投資所依據的除了公司的歷史和現狀外,更關鍵的是被投資方的未來。這顯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連續性和及時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真實、准確、完整、及時這些特徵共同決定了信息的有效性,只有滿足了靜態和動態兩方面標準的信息,才是有效的。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與上述標准相去甚遠。滬深交易所每年都會對一批上市公司出具內部通報批評函和公開譴責函,問題的絕大部分在於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時。這些重大信息中各類關聯交易佔了相當大的比重。我國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通過定期報告(年報、中報、季報)和臨時公告的方式進行,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是間斷的和遲滯的,由於披露行為的間斷性和遲滯性,不論這些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如何,對於理性投資者來說已經喪失了有效性,顯然不能滿足投資者對公司狀況的連續性考察與及時性的要求。臨時公告制度顯然是為了彌補定期報告的遲滯性所帶來的缺陷,但由於相關規定的約束力問題,該制度更成為了內幕交易和莊家操縱市場的籌碼。因此,證券監管部門應利用制度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連續性的問題,比如縮短會計信息生成、審計、生效和對外向公眾公布等各個階段之間的時間間隔,增加信息披露的頻率,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對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也許會有所改進。另外,要加大對違規信息披露者的懲戒力度,提高違規者的違規成本,使信息披露主體逐漸變被動披露為主動披露,變歷史信息披露為趨勢信息披露。
Ⅲ 臨時報告制度的涉及問題
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制度主要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披露標准;二是披露審查程序。
1、披露標准
臨時報告的披露標准主要有兩個:一是重要性標准;二是及時性標准。前者衡量的是上市公司在發生什麼樣的事項時須進行披露,後者解決的是上市公司在發生重大事項時應在什麼時間進行披露。
確定適宜並明確的重要性標准一直是各國或地區證券立法的理想,但是這一工作絕非易事。一方面,信息是否重要本身即具有相對性,一件具體事項的發生對於不同的主體,因其規模、利潤、資產、商業運營性質及其它因素的不同,重要性的意義並不等同;另一方面,確定重要性標准還存在一個平衡問題,即重要性標准既要使上市公司披露一切投資者作出合理投資決策所需要的信息,又不能使使市場充斥過多的噪音。從實踐中看,海外主要證券市場確定重要性的標准有兩個:一是影響投資者決策標准,根據該標准,一件事項是否重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投資者作出決策產生影響;二是股價敏感標准,根據該標准,一件事項是否重要取決於其是否會影響上市證券價格。
美國對重要性標准採用比較寬泛的雙重標准制,即同時將「影響投資者決策」和「影響上市證券市場價格」並列作為判定信息重要性的標准,兩者之間是或的關系,只要符合二者之一便構成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義務即告產生。日本採用投資者決策標准來界定重要性,將重要信息定義為「上市公司任何關於管理、營運、財產的嚴懲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事實」。英國、德國、法國、香港和台灣對於重要性採用的是股價敏感標准。
及時性是指上市公司應毫不遲疑地依法披露有關重要信息。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看,及時披露重要信息,可使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和變化及時通知市場,使公司股價及時依據新的信息作出調整,以保證證券市場的連續和有效;從投資者來看,及時披露可使投資者依據最新信息及時作出理性投資決策,避免因信息不靈而遭受損失;從社會監管的角度來看,及時披露可縮簡訊息處於未公開階段的時間,縮短內幕人士可能進行內幕交易的時間,減少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基於上述考慮,海外主要證券市場均將及時披露作為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基本要求。
2、披露審查程序
根據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有關上市協議,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審查主要由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公司在發生某些重大事項時也需向監管機構報告。海外主要市場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審查程序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事後審查,上市公司在發生重大事項時即時披露信息,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及主管機關申報;
一種是事前審查,上市公司在發生重大事項時要在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經審核後才可公開披露。
兩種模式各有利弊。事前審查的好處在於證券交易所能較好地判斷信息的重大影響程度,從而選擇最佳的信息披露時機、方式並採取合理的措施如暫停交易,但存在效率低,監管成本高的弱點,而且信息披露的時滯長。事後審查正好與之相反,具有效率高,監管成本低,披露更為及時等優點,但不容易在事前控制重大信息披露不規范的風險。香港聯交所採取「部分事項事前審查、部分事項事後審查」的方式,即對於在一般性規定的范圍內的事項,上市公司可直接在指定報刊或指定網站上披露,而對於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聯交易事項,上市公司需向聯交所提交公告初稿,由其審查並按其意見修改後在報刊或網站上發布,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兩種模式的弊端,具有一定的借鑒參考價值。
Ⅳ 股票上市規則
你好
為做好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的協調銜接,深交所修訂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這里梳理下本次修訂的要點:
優化上市條件
適當完善盈利上市標准,要求「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
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
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
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准,但一年內暫不實施,一年後再做評估。
健全退市機制
交易類指標: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財務類指標:將凈利潤連續虧損指標調整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復合指標,納入審計意見指標並全面交叉適用,且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
規范類指標: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規范類退市指標;
簡化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
強化風險警示
對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
股份減持安排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
股權激勵
激勵股份和期權總額由不超過總股本的10%提升至20%;
明確擬授予股票分批登記並直接上市流通情形;
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符合條件的,可成為激勵對象。
表決權差異安排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特別表決權股東合計持股應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10%以上。
望採納祝你好運
Ⅳ 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時間不及時,導致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的決策失去時效性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這一規定對於防止知道未公開信息的內幕人士進行內幕交易有積極的意義。不過,信息披露不及時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如:97年6月石家莊寶石電子公司市場畏縮,顯像管生產線停產,這一重大生產經營環境變化的情況在年報中沒有公布,直到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羅列的這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都直接導致了會計信息的失真,對於股市健康發展、對於國企改革乃至對於社會、國家來講,都是貽害無窮的。而對於廣大股市投資者來說,會計信息的失真會給他們的投資決策帶來誤導,以至投資失誤帶來損失,將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不利於股市的正常發展。
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分為季報、半年報、年報和其他臨時性報告。臨時性披露有時往往在股東大會召開幾個甚至十幾個工作日之後,年報披露則一直到次年四月底,而這期間企業經營環境、經營項目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許多跨國公司在國外的經營情況也許會發生異常變化。因此會計信息披露期過長,對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極為不利。
2.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影響報表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
表現為公司對應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採取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誇大部分事實、隱瞞部分事實,誤導投資者。有的公司甚至對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深發展96年3月至97年4月間,動用3.11億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95年5月至96年11月間,違規貸款6.3億元給銀行和證券公司。這些重大的違法、違規事件在被查處之前有關公司根本沒有通過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傳統財務報告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反映過去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歷史的財務資料是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但是決策活動的最顯著特徵是對未來投資活動的籌劃或規劃,是一種包含有預期的經濟行為。現行的會計信息披露未能對未來的有關財務信息進行披露。尤其是在當今的信息社會中,不確定性信息比以前更多、更突出,而目前的報表卻無法披露與企業有關的各種不確定信息。同時,現行的會計信息披露主要是受傳統會計約束,重點披露只能用貨幣計量的資產,對知識資本、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環境資源等非貨幣性資產不進行披露。這樣會影響報表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
3.會計信息披露方式不完善,難以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目前,採用固定格式、固定模式的披露方法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這種方法一般都採用三張基本報表和附表加很少的報表附註形式進行披露,沒有考慮不同使用者之間的信息需求的差別和使用上的差別。至於臨時性會計信息披露,則往往只發一個簡單的公告,或說一些不相關的話。當股票價格異常波動時,公告經常這樣講:「公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請投資者注意風險。」投資者據此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
4.會計信息披露運作很不規范,會計信息披露質量較低
① 會計信息披露一直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
例如在公司資產重組中,機構、「莊家」對重組過程了解得清清楚楚,而小股東卻一無所知,從而直接導致了對小股東利益的侵害。資產重組是證券市場永恆的主題,長期以來備受市場關注,但證券市場一直都在不停地演繹著「黑箱」操作、套牢中小投資者的重組故事,如億安科技事件、中科創業事件等。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充分、不對稱則是導致這些事件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原因。盡管有關信息披露規則規定:「凡是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② 會計披露虛假信息時有發生
主要表現為文字敘述失真和數字不實,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資和年報、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這個問題表現得尤其突出。比如,為了取得上市資格,披露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財務信息,如編造虛假利潤、提供虛假盈利預測、資產評估失實、虛擬資產重組等;為了迎合莊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在不同階段發布一些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如故意編造虛假的收購消息、隨意披露不確定信息;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做不實披露;隱瞞重大信息不及時披露甚至不披露,如在財務報告中對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不加以區別、使用「暫不分配」或「未發現有重大違法違紀交易或投資項目」等類似的模稜兩可的語言進行不規范信息披露,等等。
企業做假帳、假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惡性事件不斷發生,如果沒有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直接或間接參與,如果每一個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都能夠格盡職守,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國證券市場不會如此頻繁地發生鄭百文事件、瓊民源事件、銀廣夏事件等大案。
③ 會計信息披露差錯時有發生
Ⅵ 上市公司的董秘具體處理哪些事務,需具備哪些知識
一、 中國董事會秘書制度設立的歷史沿革
董事會秘書作為高管人員在中國公司設置,經歷了從境外上市的外資股,到境內上市的外資股,再到境內上市的內資股的漸進過程。最初出現是深圳,1993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專條規定,董事會設秘書,秘書負責董事會的日常事務,受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
1994 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明確規定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1994 年8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國家體改委發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專章規定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委任,主要職責是保管文件、向國家有關部門遞交文件、保證股東名冊妥善設立、確保有關人員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1996 年3月,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關於 B 股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的暫行規定》,要求 B 股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秘書,董秘為公司高管人員,明確提出任職條件和職權,旨在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保護投資者利益。1996 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試行)》,明確所有獲准上市的公司必須聘任董事會秘書,強調董事會秘書為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提出五條任職條件,九條職權范圍,六條任免程序,以及三條法律責任,基本確認了董事會秘書制度的框架。
1997年 3 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於建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例會制度並進一步發揮董秘作用的通知》,強調建立董事會秘書例會制度,涉及董事會秘書的人選配備、工作條件及職責許可權等方面,該通知對支持和推動董事會秘書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地位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有重要意義。1997 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專章列示「董事會秘書」條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須配備董事會秘書,作為上市公司的「根本法」真正確立了董事會秘書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1年,深滬證券交易所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都肯定董事會秘書為高管人員,並對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職責、任免作出更詳盡的規定。
2004年,滬深證券交易所修訂的新版《股票上市規則》中進一步強調了董事會秘書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資格和相關職責,增加了董秘職權范圍的規定,董秘有權要求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其工作予配合與支持;新《規則》對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提出更高的要求,並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無故解聘董事會秘書,規范了公司在董事會秘書出現空缺、不能履行職責等特殊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新《規則》表明,董事會秘書的任命並不只是公司內部的事情,董事會秘書成為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溝通的重要橋梁。
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第124條從法律意義上正式確定了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同時規定了董事會秘書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均應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屬於公司組織機構的一部分,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處理董事會執行職權所產生的事務,但缺乏規范性,很多公司董事會秘書難有實質意義的高管地位。大型國有企業改制後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地位和收入大多與部門中層管理人員相當,很難發展為盡職的高管人員,更無法實現披露、協調及監管聯絡的治理職能。
新《公司法》關於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中,第124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第十三章「附則」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從法律意義上第一次確認了董秘的地位。
三、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證券類法規對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和任免程序的規定不斷深入和細化,1997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經專業培訓合格,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委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會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足理由。
在此之前,1996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還對董事會秘書任職的年齡和學歷作了具體規定。1999年4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工作指引》也具體規定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從事金融或財務審計、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經歷等。
2004年深滬證券交易所修訂的新版《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強調擁有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董事會應在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不得無故解聘董事會秘書。這說明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任免已不再僅是公司內部事務,對空缺應急機制的規定,標明董事會秘書作為上市公司必設機構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董秘與其他高管的三點不同:
1、任命: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委任,這一點和公司總經理的任命是一樣的,而不同於其他高管(其他高管都是總經理提名);
2、董事會閉會期間,相關事務由董秘負責;
3、董秘的任職需要資格的認定,遭到解聘可以申訴,辭職需要向社會公告,在一定程度說明董秘不僅僅是上市公司內部一員,他具有一定的社會性。
四、董秘的處境——風險相伴、弱勢群體
在研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作用之前,我們需要對董秘的處境做粗略分析,結合他們的行為方式,我們可以推測董秘為完成職責所面臨的難題和渡過難關需要的素質。
在人們的印象中,董秘不需承擔盈利任務,只需按時完成信息披露、不出差錯即可;只有年報披露期間和有融資任務期間比較忙,其它時間可以自由支配;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接觸資本市場最新動態,提前了解有利或不利的各項信息;自身擁有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的許多資源……總而言之,董秘的工作是非常理想的。
實際情況如何呢?董秘的職業風險不可忽視。在「伊利事件」中,隨伊利股份原董事長鄭俊懷等人一起被刑事拘留的還有原董秘張顯著,張顯著並不是第一個被刑拘的上市公司董秘,相信也不是最後一個。據Wind資訊數據統計,自國內股票市場產生以來,共有192家上市公司(包括已退市公司)因違規受到過交易所處罰,有265位董秘可能因為公司違規而受到處罰甚至因此而被調整或撤換,其中在交易所公開披露的處分措施中明確提及對董秘處分措施的有18家,並且這18位董秘在處分之後無一例外地被撤換。無從得知這些受到過處分或被撤換的董秘中,有多少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被動違規,多少是「心甘情願」的主動違規。但是,董秘的職業風險由此可見一斑。特別是隨著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監管力度的加大,當違規、造假上市公司的暴露問題的時候,董秘無法逃脫被調查和質疑。
既然上市公司董秘是公司治理結構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他的工作體現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在規范運作方面的主要區別,那麼他們為什麼不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傳達規范運作要求,並督促執行呢?原先在於董秘是上市公司管理層中的弱勢群體。
我國《公司法》在修訂前中沒有董秘的職位定位的規定,是造成董秘的風險較大的直接原因。雖然深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明確了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地位,但沒有強制性規定條款,董秘的高管地位沒有從資格認定、任免程序等方面得以落實,也沒有具體措施來防範董秘的職業道德風險。由於制度的缺陷導致董秘這一崗位存在「先天不足」。中國證券市場上確實出現過董事會秘書實質控制上市公司的情況,但僅僅是極個別的一兩家。相當多上市公司的董秘實質上不能進入公司高管行列。主要體現在董秘的行政職位上:董秘有專職和 「兼職」,專職董秘的權力最小,因為沒有接觸公司的其它部門、獲知更多信息的平台,發言權也最差。在「兼職」董秘中,兼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附屬企業負責人的是少數,大多數主要是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相關部門(證券部、投資者關系管理部、投資發展部、財務部、公司計劃處等)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董事長助理等。由擔任董秘職位而升至公司實際意義上的高管還只是少數現象。從北京轄區上市公司分析,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升職為總經理,少數幾家公司董秘在公司中擁有比較重要的領導地位,其它最多是副總。
在股權分置、股份非全流通的情況下,大股東的利益往往與中小股東不一致,端著大股東的飯碗為中小股東的利益說事,使得董秘的工作環境從根本上來說是受到擠壓的:董秘的工作環境往往取決於大股東的意識及態度, 而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並不了解董秘的職責和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則,使得董秘往往成為公司管理層「行使職權」的障礙。而董秘所從事的溝通、協調,平衡各方利益、矛盾的工作特點,又使得董秘經常處於一種兩面受氣,多方施壓的尷尬境地。
董秘地位的尷尬,使得他們在多數情況下對公司的眾多決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執行多數任務要在多方面的壓力和規定中尋求平衡,在一些敏感問題上,董秘不具有依據相關規定製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一些不妥決定的能力。法律的缺位導致在目前,董秘仍處於職責大於權利的地位,難以完全達到中國證監會及深滬交易所賦予的權利。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列明的董事會秘書主要職責涉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相關文件及籌備事宜、信息披露事務、文件管理等。1996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還特別指出董事會秘書要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協助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遵守國家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在董事會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及時提出異議並如實向國家管理部門及交易所反映情況。
2004年,深滬證券交易所修訂的新版《股票上市規則》強調了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內外關系的溝通協調和治理監督職責,如與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聯絡、公司與投資者關系的協調、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規則等。
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中,對上市公司董秘的職責做出了規定: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目前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規定了董秘的六大類職責: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股權事務管理、三會組織與文件的保管。
1、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
主要內容是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監會、交易所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絡,保證監管部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具體而言,董秘要就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做出解答,並將監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和最新的監管精神傳達給上市公司管理層和董事會。
這使董秘處於矛盾的兩個方面:作為上市公司,側重生產經營的發展和公司利益的維護,降低運營成本;而證券監管部門側重於維持整個市場的「三公」原則,要求上市公司達到證監會提出的各種規范性要求,遵守證券市場的游戲規則。兩者存在著必然的沖突。只有在雙方交流充分且有效的情況下,才能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共存成為可能。這就要求董秘必須掌握溝通協調的技巧和具備很強的專業知識。對外溝通監管部門,匯報公司業務發展,解答提出的問題(需要熟悉公司情況);對內傳達監管要求(需要掌握相關的政策法規)。
2、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
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按照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過程,可分為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性信息披露。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發行新股說明書、可轉換證券、上市公告書等;持續性信息披露包括臨時性報告和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主要強調及時性和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定期報告包括年報、半年報等,主要反映一定時期內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法人治理的評價等。
董秘在熟練掌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前保密等)外,還需告知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各自義務,並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自身,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履行保密義務;禁止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主體,承擔上市公司應承擔的所有責任)、董事會成員(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在信息披露時,在合理的范圍內要盡可能滿足投資者的需求。舉例:有些信息是專業投資者需要的,比如公司資本性支出計劃,就是說公司計劃用多少錢,這個數字可能是隨時變化的,但因為可變性及無法准確預測,在強制性披露中並不合適披露,但機構投資者會提出來,公司可以把大概的計劃告訴他們,而且,這種披露可以告訴所有的股東,而不僅僅是機構。有些計劃,一些公司會選擇不說或者說得很含糊,但也可以選擇披露出來,同時也會把其中的不確定性告知投資者。比如房地產行業中,萬科是最早披露每年開、竣工明細計劃的公司,雖然有些計劃可能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實現,但解釋清楚,投資者會充分理解。
實際操作中,如何掌握披露的尺寸,個人經驗是第一位的,在董秘的素質中將要提到。
3、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
包括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董秘在協調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關系時的表現是最受投資者關注的,董秘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接聽投資者咨詢電話;接待來訪投資者、機構研究員;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投資者見面會;保持與媒體的良好關系,採用路演等手段加強與公眾溝通,特殊情況時需要危機攻關;回訪投資者;建立與維護公司網站的投資者論壇以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就某些議案與投資者進行事前溝通等。在這些與投資者溝通的方法中,董秘最經常使用的是接聽投資者電話和接待來訪的投資者、調研員。
初期董秘更多的是接聽散戶的電話,解答問題,偶爾會有持股量比較大的個人股東來公司實地察看或參加公司股東大會。這個時期,投資者關系並不重要。北京比較有意義的例子是安泰科技,2001年起在公司網站設立股東論壇,董秘在裡面回答股民的問題,介紹最新的發展情況(不過更多的意義在於給股民安排了一個因股票被套而發泄怨氣的場所)。
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壯大,特別是基金的發展,投資者關系越來越為上市公司所倚重,服務對象也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擔當投資者與公司管理層之間溝通橋梁的董秘,在公司中也不再只是扮演被動的傳聲筒角色(電話中解答股民的問題),而必須走出去,主動向投資者通報公司的最新動向,推介公司股票,同時了解投資者的需求,並在公司的重大決策中推進以投資者利益為導向的理念。
關於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在現階段的股權分置改革中有充分體現。機構持倉較多的上市公司,在溝通難度上要大大小於散戶為主的公司,舉例:同仁堂500家機構,中關村則是24萬散戶。
由於現在上市公司董秘們對機構的拜訪愈見頻繁,為了與投資者加強聯系,一些日常性、非功利性的主動溝通也頗為必要,否則投資者會覺得董秘只是在需要時才進行溝通,並產生反感。因此,有些董秘在每次公司發布公告或有重大舉措出台前後,也會通過郵件與投資者聯系,收集各方意見。在南方,有些上市公司(比如:深萬科)董秘已經開始邀請外部投資者參與公司例會,為管理層就資本市場的變化、投資理念等話題作演講。
少數特大型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國石化,在發行A股的同時,還在香港市場或美國市場發行股票,需要經常性參加一次境內外券商或投行組織的路演,這樣的活動中,除了一天出席八、九個小組會外,還需與重點客戶一對一地溝通;而國內大型公司(如長江電力)即使僅僅發行A股,年報、中報發布後,公司也會舉行大型的機構投資者推介會,北京、上海、深圳這些重點城市少不得要走上一圈。這些活動,是機構投資者了解公司的必要條件。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全可流通」的概念出台,屆時投資者關系將更為重要,對於控股股東而言,不僅僅是股票能否賣出好價格的問題,也是遭到惡意收購時尋求盟友的手段。延伸工作:董秘還要善於藉助新聞媒體提升公司形象。由於董秘是上市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唯一窗口,所以有不少公司讓董秘同時兼管媒體關系。媒體的范疇包括了傳統媒介(報刊、雜志、電視)和網路。董秘需要關注這些媒體對公司的評論,並及時做出反應,與媒體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長安汽車就曾經因為網路質疑業績真實性而被迫停牌,並發布澄清公告。當時包括21世紀經濟報道、南方周末等有影響力的全國性報刊都轉載了這篇質疑文章,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可想而知。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上海金豐投資也因為一家新興雜志公開質疑其股改方案並召集小投資者投反對票,致使股改方案未獲通過。對於那些處於行業領先位置或掌握公共壟斷資源的上市公司來說,還有一個特殊點,就是公司對一些新聞的看法備受關注,為此,掌握公司喉舌部門的董秘,必須熟悉行業與政策的走向,花時間研究市場與行業的變化。對內統一口徑,為公司管理層提供對外發言參考。
對於經營問題很多、風險很大的上市公司,則需要進行危機公關,以期渡過難關。中關村在2004年初曾有過,召集記者招待會通報公司情況,為年報公布後的「摘帽」打下輿論基礎。
4、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同時向交易所和證監局報告;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中關於其法律責任的內容;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同時向交易所報告。
《上市規則》的規定比較生硬,在實際工作中,只要不出現極端情況,董秘通常都會採取比較溫和的方法
Ⅶ 為什麼規定買股票必須通過證券公司
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都需要經過股票交易所。而交易所實行會員制,一般只有證券公司才會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並且獲得交易所的交易席位。而我們都是通過這個交易席位進行股票的委託和交易。
也就是只要是交易所會員都可以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但是現在國家只允許證券公司獲取交易所會員,所以才導致我們買股票只能通過證券公司。
拓展資料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Ⅷ 股票對上市公司的好處有很多,你都知道有哪些好處嗎
(8)為鼓勵資本市場的建立與資本積累的形成,一般對上市公司進行減稅優待。
當然,並非所有的大公司都願意將其股票在交易所掛牌上市。美國就有許多這樣的大公司,它們不是不能滿足交易所關於股票掛牌上市的條件,而是不願受證券交易委員會關於證券上市的種種限制。例如,大多數股票交易所都規定,在所里掛牌的公司必須定期公布其財務狀況等,而有的公司正是因為這一原因而不在交易所掛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