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創業板的交易機制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❷ 我國二板市場的現狀及其分析
二板市場是相對於主板市場、主要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通道和以扶持中小型高術企業發展為使命的新型市場。自從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NASD新技AQ市場創立並取得成功以後,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紛紛開始效法,具有不同稱謂的二板市場在世界范圍內相繼創立並投入運營。我國正在籌建的創業板市場,就是一個與主板市場在上市基準和運行機制方面都具有不同特點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的設立無疑將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最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之一。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建立有層次多級別的市場體系,是我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的重要目標。我國二板市場的設立,就是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礎上,建立以現有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主體,二板市場為補充的全國集中統一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為有發展前景、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新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籌資融資提供服務。從世界各國(地區)二板市場的紛紛推出和迅速發展來看,由於有利於促進高科技新產業的發展,有利於完善證券市場的市場體系,有利於推動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二板市場已經成為了一些國家(地區)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二板市場的設立是客觀的歷史必然,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符合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建立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早在1998年12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就向國務院提出了「盡早研究設立創業板塊股票市場問題」,直至2004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同意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至此,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雛形——中小企業板塊終於得以投入運作,這清楚地表明了我國政府對創業板市場的態度:創業板應該設立,但並不是一步成功,而是採取分步走的戰略——先在主板上掛一個中小企業板,然後放低這個板塊的門檻,增加其容量,最後再從主板上脫離出來,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2008年3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推出,這標志著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籌備工作又向前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2009年3月31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至此,從開始醞釀到今天,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終於呼之欲出。
1 創業板的內涵和特點
創業板市場又稱第二板市場,是金融市場中新出現的一種融資方式,是在服務對象、上市標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於主板市場的資本市場。創業板市場主要以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同時也具有資本市場的一般功能,能為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也能改善高科技企業的資金供給條件,還可以發揮優勝劣汰的優化功能,將不具備發展前景的企業淘汰出局。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有以下特點:
1.1 較低的上市要求。首先沒有關於盈利狀況的要求,其次沒有對於凈資產額的要求。一方面是因為創業板市場面向的是中小企業,看重的是企業的增長潛力,而不是現時的財務基礎;另一方面是知識經濟形態的出現使對企業的衡量標准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評價一個企業的最重要指標開始傾向於其擁有的人力資源和技術成果等,這些指標是現代投資者判斷企業是否值得投資時的重要決策基礎。
1.2 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為創業板市場上市條件較低,許多經營狀況不盡如人意的中小企業很可能與優質企業資源並存,而且對高科技企業的評價相比傳統產業而言更為繁難。因此,充分披露發行人的信息資源,有利於投資者對企業作出客觀的判斷,有效化解投資風險。
1.3 服務於高成長企業。創業板的主要目的是創造一個讓從事創新性、有市場潛力行業的中小企業能夠得到金融幫助的環境,這類高成長性公司在發展初期規模較小,在主板市場上很難上市。創業板將為創業基金提供良好資金「出口」,促使這些基金更願意投資於高成長性的中小型公司。
1.4 公司股份全部流通。在主板市場,公司的股份雖然可以依法轉讓,但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而創業板公司有關上市規則中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前的所有股東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其所持該公司股份。這種規定有利於創業板市場的流動性,使市場更加活躍。
由於創業板市場的上述無可比擬的優點,設立創業板市場會對微觀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力。首先,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社會各界的創業精神和創業行為,為經濟發展提供物質支持和技術基礎。其次,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創業投資。創業板給予了一個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和資本退出機制,可以激發投資者冒高風險進行創業的熱情和勇氣,促進商業性高新技術的開發、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最後,設立創業板市場還會對我國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有利的影響。創業板無論是從股票的發行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還是交易規則等都是完全按照市場機制來運行的,在創業板的發展過程中,有利於在我國的資本市場形成規范操作的風氣,從而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制度建設。然而,創業板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及經營管理問題而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因素,需要加強管理和風險防範。
2 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板的發展及與真正「創業板」的差異
2.1 我國目前運作中的中小企業板與真正的創業板還存在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證券市場體系中的位置不同。我國的中小企業板只是深圳股票交易所的一個板塊,是國內主板市場的補充。國外創業板的獨立性則相對較大一些。
第二,上市條件不同。中小企業板的上市條件高,接近於主板市場。這就限制了新興中小型企業的進入。
第三,中小企業板和目前我國主板市場的狀況一樣,存在著大量非流通股。這樣一來,股權分置這個長期困擾我國主板市場的大問題又被原封不動地引入了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雖然設立了,但對我國股票市場的影響可以說還是不甚明顯,只是主板市場的補充或者是構成部分。從融資者的角度考慮,需要二板市場來扶持的基本上屬於中小企業,即使是擁有高新技術也處於創業之初的艱難期,他們急需發展的資金,但是卻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如果在股票市場得不到支持,那麼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就會受到嚴重的制約。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其投資產品的風險收益依然沒有太大的變化。而從總體的宏觀角度來看,我國的股票市場結構依然是十分單一的,即只存在主板市場,二板乃至三板市場是空缺,多層次的格局還是沒有形成。
2.2 創業板市場的交易形態和機構
2.2.1 交易形態:目前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我國大陸的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即第一種交易形式。
2.2.2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結構圖
在上市過程中主要有4 類機構起關鍵作用。會計事務所:企業資產的評估、驗證,會計報表的審計。律師事務所:企業在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需要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發行人律師。主承銷商:企業欲發行上市,需要有經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的推薦,並出具推薦意見書。保薦人: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任至少一名保薦人;證監會規定的保薦人的職責介紹。
3 在實踐中加強與完善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建設
經過以上的分析,啟動二板市場是機遇與挑戰並存,盡快抓住機遇,建立二板市場對於我們的資本市場在新世紀實現跨越式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從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建立並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是勢在必行的。要完成這一長久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從多個方面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及其風險投資管理機制。
3.1 防範風險 社會風險的爆發不是突然間發生的,必然要經過較長時間的積累過程,如果把技術風險、經營風險、投資風險、道德風險、價格風險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項制度,防患於未然,也就無法形成社會震盪的大氣候。所以,不能再顧慮重重,應盡快把這種「可上市」或「退出」機制建立起來。國家必須根據新情況制訂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禦境外游資的沖擊。因此,在國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內,加強對二板市場的引導和監管,二板市場對系統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風險是完全可以防範的。
3.2 制定寬嚴適度的市場准入制度,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3.2.1 二板市場上市門檻低,上市企業規模相應較小,流通盤也不會太大,若被人操縱,會增大二板市場的風險。為降低風險,上市公司的質量成長性必須得到證券管理層的重視。在我國准備上市的企業中,民營高科技企業佔有很高的比例。由於創業時間短,這些企業很大程度上存在產權不清晰,內部管理機制、監督機制不健全的問題。要在二板市場上市,首先要明確公司的產權歸屬,組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這就要求公司的決策層對現代企業制度有著清晰明確的理解。另外,許多民營企業存在財務管理不善的問題,這將為企業發展留下隱患,也會影響到企業上市成功融資後的資金利用問題。對於待上市的中小企業的公共審計、資產評估必須進行嚴格管理。只有解決上市公司自身管理問題,二板市場才能建立在更加成熟、完善的基礎上,良好地發展。
3.2.2 我國在建立創業板市場時,還首先應該嚴格上市條件,對經營風險大,持續經營能力較弱的初創期的公司要嚴格限制,防止創業板市場上充斥著毫無投資價值的垃圾股。具體措施可以要求公司必須連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多年並最近一年贏利,設定贏利標准,要求公司主營業務突出,有集中的營業范圍和詳實可行的業務發展計劃,並有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較大的業務增長潛力,最近兩年內公司無重大違規行為等等。而且要嚴格防止風險投機者包裝的皮包公司進入創業板市場。
3.3 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市場交易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創業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降到最低,使投資者非自身原因帶來的風險降到最小。由於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上市交易規則等方面具有不同於主板市場的特性,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規則應有別於主板市場,體現出更加嚴格和高效的特點。加強監管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各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質量直接影響著創業板市場發展的基礎是否堅實,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高質量高成長的公司的標志。我國創業板市場應該借鑒國外創業板市場的成功經驗,加強上市公司管治措施,要求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其次,完善創業板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股市監管及其風險防範的核心是改變股市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狀況,為此,創業板市場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來減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的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知情權,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投資決策。
3.4 堅決實施嚴格的退市機制 所謂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於各種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備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從而退出證券交易所的一項市場管理制度。眾所周知,公司上市是為了獲得融資,提高公司知名度,那麼退市就是落實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的機制。
就我國主板市場現行上市規則關於退市的規定來看,依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退市條件過於寬松,將核心條件主要鎖定在財務狀況以及信息披露的問題上;二是退市的標准仍顯模糊;三是對於其他也可能導致公司的投資價值喪失,風險高企的退市條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條款「其他情形」一筆帶過,就使得在實踐當中很難說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條件或指標的設計缺乏事前預防性,更多的是針對上市公司業已發生過的靜態數據衡量,缺乏動態跟蹤。
相比之下,美國證券市場退市制度就顯得明確、嚴格並且體現出一種動態性和事前預防性。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其以股東人數、公眾持股數、公眾持股市值、平均稅後利潤以及公開發行股票的市值等作為評判上市公司維持上市的依據;而納斯達克市場則更加看重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評價,即根據總市值、做市商數目、股東人數以及股價最低心理線(1美元)作為衡量公司維持上市的尺度,這些好的做法應當為我國上市規則的立法所借鑒。
創業板市場由於其服務於高科技企業的自身特點,出現不可預料的風險是難免的。為了凈化創業板市場的投資環境,必須建立起一整套針對虧損倒閉企業的退市標准及有效的兼並收購管理機制,以此來減少市場中投資者的損失,控制整體風險,保持總量的平衡,使創業板市場安全、平穩地運行。
4 結語
隨著管理層對二板市場設立進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的即將出台,二板市場的正式推出已進人倒計時階段。推出二板市場,有利於優化中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和創新,從而有力地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向前發展。但同時,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也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設立二板市場,固然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卻不能一毗而就,美國經過年的嚴密論證才於年宣布正式誕生香港的於年就開始著手籌備,歷經近年時間於年才正式推出。同時,事實也證明,這兩個典型的二板市場場外交易系統推出並沒有對主板市場產生很大的影響。首先,因為有著強大的主板市場作為支持其次,這也反映了這兩個國家地區過去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兼收並積蓄了國際國內豐富的風險投資經驗再次,紐約證交所和香港聯交所這兩個成熟的證券市場對交易習慣、交易規則、優勝劣汰、市場監管和券商自律機制有著良好的控制,這也使得二板市場在成立之初就得到很好的引導,從而有效地控制了市場風險。
中國的資本市場還是一個新興的資本市場,市場關系還有很多沒有理頃,市場機制還沒有真正形成,在這種情況下,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將會對現有的證券市場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機遇與挑戰並存,如何趨利避害、因勢利導,這才是管理層首要考慮的問題。
總而言之風險投資的退出問題是一套系統工程。需要完備的資本市場,透明的監管體系,制定完備的上市公司標准,執行度強的會計系統。要進行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系統設計,二板市場的建立在一定的范圍與某種程度上為風險投資提供一個資本退出的窗口。中國應當建立以風險資本退出市場為核心的多層次風險資本市場,建立並完善包括主板、創業板、場外交易體系和原始股權市場四個層面在內的資本市場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展風險投資業,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初創企業,尤其是科技性高成長企業提供便利的融資渠道,為中國的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萬庄.論創業板市場之於中國經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張新文.二板市場.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8.
[3]劉紀鵬.中國二板市場的模式選擇.中國改革.2000.11.
❸ 我國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
個人認為:國內創業板市場,甚至可以所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均存在問題。都是機構和上市公司配合一起來忽悠散戶。
❹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特點有哪些
特點
1、在上市條件方面對企業經營歷史和經營規模有較低的要求,但注重企業的經營活躍性和發展潛力
2、買者自負的原則。創業板需要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營業能力自行判斷,堅持買者自負原則。
3、保薦人制度。對保薦人的專業資格和相關工作經驗提出更高要求。
4、以「披露為本」作為監管方式。它對信息披露提出全面、及時、准確的嚴格要求。
5、以增長型公司為目的。上市條件較主板市場寬松。
(4)我國創業板市場交易制度探析擴展閱讀
中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必要性
1、主板市場門檻相對太高,對於那些剛剛步入擴張階段或穩定成熟階段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存在難以逾越的規則障礙。
2、在現有制度框架內,主板市場上的法人股、國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這與風險投資通過股權轉讓,一次性撤出實現回報的根本特性相矛盾。
3、在主要服務於國企改制、加大融資渠道的傾斜性政策背景下,現即將涌現的以非國有企業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進入主板市場的信道。
4、在主板市場嚴格的指標管理機制下,即使能夠進入主板市場信道,也無法滿足眾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要求。
❺ 中國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市場的交易機制是怎樣子的
不好,又要大跌了。。。
❻ 我國創業板市場是否實施做市商制度
當然不是。簡單點說,做市商制度是指交易品價格由做市商報出,投資者根據自己情況選擇和做市場去買或去賣。買賣雙方的對手都是做市商。也就是說不論你是買時賣,另外一邊都是做市商。不僅僅是創業板,包括目前的A股市場,都未實行做市商制度。交易品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買賣雙方也是直接交易。
❼ 我國創業板市場有那些特徵
創業板市場:「三高」市場
創業板是指在主板市場之外專門為中小型新興企業和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平台的證券交易市場, 和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的上市門檻相對較低,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規模較小、成長較快、專業領域更加細分和高新科技等特點。這些特徵決定了創業板市場「三高」的特性,即高收益、高風險,高投資成本。
1.高收益:最後的暴利機會?
主板市場上市公司往往都是成熟型企業,業績比較穩定,成長空間和市場地位也比較明確。而創業板上市公司往往都是成長階段的高科技企業,可以通過某一個核心領域的技術性突破顛覆行業的傳統格局而成為新的領頭羊,或者開拓一個全新的行業領域,因此創業板上市公司具有更加廣闊的成長空間,或是可能獲得爆發性成長的機會,使投資者獲取高額回報。另外,相比較運行相對平穩的大盤藍籌股,創業板市場所具有的高波動性也被很多投資者視為短線獲利機會。
然而由於我國資本市場「IPO高溢價」和「炒新股」現象的普遍存在,創業板的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會被一級市場分流去很大的比重,真正通過二級市場進入創業板的中小投資者,投資收益已經被打了很大的折扣,而通過一級市場進行申購的中簽率又非常低,因此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收益並不代表參與其中的中小投資者均可以獲得高額投資收益,創業板並非暴利市場。
2.高風險:警惕操縱市場與退市風險
與高收益相匹配的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風險特徵。為了適度控制風險,我國監管機構在諸多方面採取了措施,如加強對上市公司保薦和信息披露的監督和管理,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和風險教育等。然而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自身的經營特徵,創業板市場註定是一個高風險市場:上市公司大多是處於發展階段中的高新技術企業,由於技術的不確定性和競爭的因素,公司需要面對巨大的技術風險;由於處於初創期,其經營的穩健性和管理成熟度都要低於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這必然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初創期高速發展所需要的高投入和高融資需求帶來的高負債率也必然會產生較高的財務風險。
除此之外,我國資本市場特有的市場環境決定了創業板還具有特有的風險。首先是創業板的退市風險遠大於主板市場。我國的創業板市場較主板新增了三項退市標准:審計意見方面的退市情形;凈資產方面的退市情形;市場指標方面的退市情形。不僅如此,創業板公司也不再像主板那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而是可以直接退市,並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啟動快速退市程序。因此,無論是退市的可能性、退市的速度還是退市的後果,創業板都遠大於主板市場。作為中小投資者,一旦所投資公司直接退市,將只能按照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登記和轉讓股份,由於失去流動性,基本上就意味著顆粒無收了。
其次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加劇了創業板的投資風險。創業板高科技上市公司由於概念新穎,流通盤規模較小,經營的不確定因素較多,客觀上為操縱市場行為提供了便利空間。我國監管機構近年來一直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等違法行為採取高壓態勢,也取得了相當的成效。然而由於多方面的因素,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仍將在我國長期存在。很多研究機構都斷言,創業板初期一定會出現暴漲暴跌,如果不慎在高位追入,損失將會非常慘重。
3.創業板的高成本
相對於主板上市公司,創業板的中小投資者需要付出更高的時間成本和信息獲取成本。對高科技公司的估值具有特殊性,要立足於未來,把握公司的成長性,不能夠簡單依靠傳統的市盈率等比較估值法進行價值判斷。而且創新型企業的成長往往具備非線性的特徵,對成長性的判斷需要結合企業家的管理能力、技術性人力、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商品化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這些判斷需要較強的專業能力,投資者必須為此付出更高的時間成本及信息獲取成本。
創業板股票的市場交易成本也遠遠高於主板市場。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由於股票市值大、換手率高,其股票流動性好,買賣價差小,中小股民小額訂單交易成本主要來自於印花稅和交易傭金。而創業板由於規模較小,交易中價格受到沖擊的程度較大,買賣價差也會明顯增加,流動性成本會隨之大大提高。
❽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的畢業論文怎麼寫
醞釀已久的中國創業板首批28家公司於10月30日正式掛牌交易,中國創業板的出現無疑是國內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一大進展,它將有效連接起主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同時也將成為國內投資者的一個新的選擇。中國創業板發展需要過程,但前景廣闊。 中國的創業板具有「後發優勢」 中國的創業板市場主要吸納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葯、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等領域的企業和其他領域成長性特別突出的企業,以及在技術、業務模式上創新性較強、行業排名靠前和市場佔有率較高的企業上市。 中國正處於工業化由起飛到成熟的關鍵時期,面臨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和產業結構的升級,這些都對創新型的新經濟產生了巨大的需求。這是創業板市場能夠成功的基礎原因。中國創業板在借鑒了海外創業板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中國的具體國情。另外,中國創業板的優勢還包括行業機構的多元化、發行標准較海外創業板市場更為嚴格、市盈率相對主板溢價比較合理等。 中國創業板的推出為資本市場產業鏈的完善邁出了非常積極和重要的一步,對整個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和資本市場的融合,以及推動整個經濟結構轉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創業板面臨的風險 由於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規模較小,一般都是正在成長中的企業,因此在關注創業板成功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創業板所帶來的風險。其風險主要來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股票大幅波動風險,股票估值風險,市場短期炒作風險等。 創業板是一個新的投資市場,創業板公司市值規模小,推出初期易受投資者追捧而出現較高的溢價。在證監會明文確認允許基金投資創業板的情況下,各基金公司已經紛紛發出公告稱旗下基金擬投資創業板。 但為嚴密控制創業板上市爆炒行為,深交所9月下旬發布了《關於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通知》。同時,深交所對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防爆炒制定了一些特殊安排,並專門設置了針對創業板的監察部,負責跟蹤整體交易情況,發現異常及時糾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和處罰等。 其他防範風險的手段還包括加強對風險的披露和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要設立一定的准入門檻以及對定價的充分研討等。 相信經歷短期振盪之後,市場將逐漸回歸理性,估值泡沫也會隨之縮小。 中國創業板的機遇和未來 創業板的推出為中小企業融資打開了方便之門。由於中國經濟長期較快的發展,中國的創業板應該是極富前景的。中國有大量有活力的中小企業需要融資,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有約1000萬家中小企業,即使其中只有1%的優質企業想上市,也有10萬家之多。這就是中國創業板最大的資源,也是中國創業板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證。創業板的推出,解決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將使那些運作良好、成長性強的新興企業(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得到加速發展的機遇。同時也是目前保增長後調結構的相關產業政策的具體化。 中國創業板的開啟為投資者打開了一個充滿誘人投資機會的渠道。通常,處於早期增長的公司比成熟的藍籌股同業公司可提供更高的投資回報。而且,創業板上市公司中,部分公司所處的新興行業,是主板和中小板較少看到的,存在較好的投資機會。 創業板的推出也為風險投資提供了機遇。創業板推出前,由於主板市場門檻高,風險投資公司所投資項目無法公開上市,產權轉換難以進行,風險投資缺乏重要的退出渠道,不少機構只能選擇持有,不利於資本流動。創業板的推出有利於風險投資企業拋棄以往單純借殼上市的推出方式,有利於提高風險資本的使用效率。 此外,創業板的推出將為券商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為其提供又一重要收入來源。 創業板市場剛剛起步,前景廣闊。未來中國的民間資本和民間企業也會自然地成長起來,也許就會誕生一些像美國微軟、英特爾這樣的大型國際性公司,但這需要一個過程。 ★ ★ 此觀點給你參考!
❾ 我國二版市場的現狀及分析
二板市場是相對於主板市場、主要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通道和以扶持中小型高術企業發展為使命的新型市場。自從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NASD新技AQ市場創立並取得成功以後,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紛紛開始效法,具有不同稱謂的二板市場在世界范圍內相繼創立並投入運營。我國正在籌建的創業板市場,就是一個與主板市場在上市基準和運行機制方面都具有不同特點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的設立無疑將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最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之一。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建立有層次多級別的市場體系,是我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的重要目標。我國二板市場的設立,就是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礎上,建立以現有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主體,二板市場為補充的全國集中統一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為有發展前景、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新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籌資融資提供服務。從世界各國(地區)二板市場的紛紛推出和迅速發展來看,由於有利於促進高科技新產業的發展,有利於完善證券市場的市場體系,有利於推動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二板市場已經成為了一些國家(地區)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二板市場的設立是客觀的歷史必然,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符合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建立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早在1998年12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就向國務院提出了「盡早研究設立創業板塊股票市場問題」,直至2004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同意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至此,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雛形——中小企業板塊終於得以投入運作,這清楚地表明了我國政府對創業板市場的態度:創業板應該設立,但並不是一步成功,而是採取分步走的戰略——先在主板上掛一個中小企業板,然後放低這個板塊的門檻,增加其容量,最後再從主板上脫離出來,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2008年3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推出,這標志著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籌備工作又向前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2009年3月31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至此,從開始醞釀到今天,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終於呼之欲出。
1 創業板的內涵和特點
創業板市場又稱第二板市場,是金融市場中新出現的一種融資方式,是在服務對象、上市標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於主板市場的資本市場。創業板市場主要以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同時也具有資本市場的一般功能,能為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也能改善高科技企業的資金供給條件,還可以發揮優勝劣汰的優化功能,將不具備發展前景的企業淘汰出局。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有以下特點:
1.1 較低的上市要求。首先沒有關於盈利狀況的要求,其次沒有對於凈資產額的要求。一方面是因為創業板市場面向的是中小企業,看重的是企業的增長潛力,而不是現時的財務基礎;另一方面是知識經濟形態的出現使對企業的衡量標准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評價一個企業的最重要指標開始傾向於其擁有的人力資源和技術成果等,這些指標是現代投資者判斷企業是否值得投資時的重要決策基礎。
1.2 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為創業板市場上市條件較低,許多經營狀況不盡如人意的中小企業很可能與優質企業資源並存,而且對高科技企業的評價相比傳統產業而言更為繁難。因此,充分披露發行人的信息資源,有利於投資者對企業作出客觀的判斷,有效化解投資風險。
1.3 服務於高成長企業。創業板的主要目的是創造一個讓從事創新性、有市場潛力行業的中小企業能夠得到金融幫助的環境,這類高成長性公司在發展初期規模較小,在主板市場上很難上市。創業板將為創業基金提供良好資金「出口」,促使這些基金更願意投資於高成長性的中小型公司。
1.4 公司股份全部流通。在主板市場,公司的股份雖然可以依法轉讓,但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而創業板公司有關上市規則中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前的所有股東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其所持該公司股份。這種規定有利於創業板市場的流動性,使市場更加活躍。
由於創業板市場的上述無可比擬的優點,設立創業板市場會對微觀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力。首先,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社會各界的創業精神和創業行為,為經濟發展提供物質支持和技術基礎。其次,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創業投資。創業板給予了一個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和資本退出機制,可以激發投資者冒高風險進行創業的熱情和勇氣,促進商業性高新技術的開發、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最後,設立創業板市場還會對我國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有利的影響。創業板無論是從股票的發行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還是交易規則等都是完全按照市場機制來運行的,在創業板的發展過程中,有利於在我國的資本市場形成規范操作的風氣,從而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制度建設。然而,創業板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及經營管理問題而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因素,需要加強管理和風險防範。
2 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板的發展及與真正「創業板」的差異
2.1 我國目前運作中的中小企業板與真正的創業板還存在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證券市場體系中的位置不同。我國的中小企業板只是深圳股票交易所的一個板塊,是國內主板市場的補充。國外創業板的獨立性則相對較大一些。
第二,上市條件不同。中小企業板的上市條件高,接近於主板市場。這就限制了新興中小型企業的進入。
第三,中小企業板和目前我國主板市場的狀況一樣,存在著大量非流通股。這樣一來,股權分置這個長期困擾我國主板市場的大問題又被原封不動地引入了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雖然設立了,但對我國股票市場的影響可以說還是不甚明顯,只是主板市場的補充或者是構成部分。從融資者的角度考慮,需要二板市場來扶持的基本上屬於中小企業,即使是擁有高新技術也處於創業之初的艱難期,他們急需發展的資金,但是卻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如果在股票市場得不到支持,那麼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就會受到嚴重的制約。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其投資產品的風險收益依然沒有太大的變化。而從總體的宏觀角度來看,我國的股票市場結構依然是十分單一的,即只存在主板市場,二板乃至三板市場是空缺,多層次的格局還是沒有形成。
2.2 創業板市場的交易形態和機構
2.2.1 交易形態:目前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我國大陸的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即第一種交易形式。
2.2.2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結構圖
在上市過程中主要有4 類機構起關鍵作用。會計事務所:企業資產的評估、驗證,會計報表的審計。律師事務所:企業在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需要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發行人律師。主承銷商:企業欲發行上市,需要有經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的推薦,並出具推薦意見書。保薦人: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任至少一名保薦人;證監會規定的保薦人的職責介紹。
3 在實踐中加強與完善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建設
經過以上的分析,啟動二板市場是機遇與挑戰並存,盡快抓住機遇,建立二板市場對於我們的資本市場在新世紀實現跨越式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從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建立並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是勢在必行的。要完成這一長久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從多個方面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及其風險投資管理機制。
3.1 防範風險 社會風險的爆發不是突然間發生的,必然要經過較長時間的積累過程,如果把技術風險、經營風險、投資風險、道德風險、價格風險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項制度,防患於未然,也就無法形成社會震盪的大氣候。所以,不能再顧慮重重,應盡快把這種「可上市」或「退出」機制建立起來。國家必須根據新情況制訂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禦境外游資的沖擊。因此,在國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內,加強對二板市場的引導和監管,二板市場對系統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風險是完全可以防範的。
3.2 制定寬嚴適度的市場准入制度,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3.2.1 二板市場上市門檻低,上市企業規模相應較小,流通盤也不會太大,若被人操縱,會增大二板市場的風險。為降低風險,上市公司的質量成長性必須得到證券管理層的重視。在我國准備上市的企業中,民營高科技企業佔有很高的比例。由於創業時間短,這些企業很大程度上存在產權不清晰,內部管理機制、監督機制不健全的問題。要在二板市場上市,首先要明確公司的產權歸屬,組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這就要求公司的決策層對現代企業制度有著清晰明確的理解。另外,許多民營企業存在財務管理不善的問題,這將為企業發展留下隱患,也會影響到企業上市成功融資後的資金利用問題。對於待上市的中小企業的公共審計、資產評估必須進行嚴格管理。只有解決上市公司自身管理問題,二板市場才能建立在更加成熟、完善的基礎上,良好地發展。
3.2.2 我國在建立創業板市場時,還首先應該嚴格上市條件,對經營風險大,持續經營能力較弱的初創期的公司要嚴格限制,防止創業板市場上充斥著毫無投資價值的垃圾股。具體措施可以要求公司必須連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多年並最近一年贏利,設定贏利標准,要求公司主營業務突出,有集中的營業范圍和詳實可行的業務發展計劃,並有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較大的業務增長潛力,最近兩年內公司無重大違規行為等等。而且要嚴格防止風險投機者包裝的皮包公司進入創業板市場。
3.3 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市場交易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創業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降到最低,使投資者非自身原因帶來的風險降到最小。由於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上市交易規則等方面具有不同於主板市場的特性,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規則應有別於主板市場,體現出更加嚴格和高效的特點。加強監管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各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質量直接影響著創業板市場發展的基礎是否堅實,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高質量高成長的公司的標志。我國創業板市場應該借鑒國外創業板市場的成功經驗,加強上市公司管治措施,要求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其次,完善創業板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股市監管及其風險防範的核心是改變股市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狀況,為此,創業板市場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來減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的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知情權,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投資決策。
3.4 堅決實施嚴格的退市機制 所謂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於各種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備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從而退出證券交易所的一項市場管理制度。眾所周知,公司上市是為了獲得融資,提高公司知名度,那麼退市就是落實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的機制。
就我國主板市場現行上市規則關於退市的規定來看,依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退市條件過於寬松,將核心條件主要鎖定在財務狀況以及信息披露的問題上;二是退市的標准仍顯模糊;三是對於其他也可能導致公司的投資價值喪失,風險高企的退市條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條款「其他情形」一筆帶過,就使得在實踐當中很難說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條件或指標的設計缺乏事前預防性,更多的是針對上市公司業已發生過的靜態數據衡量,缺乏動態跟蹤。
相比之下,美國證券市場退市制度就顯得明確、嚴格並且體現出一種動態性和事前預防性。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其以股東人數、公眾持股數、公眾持股市值、平均稅後利潤以及公開發行股票的市值等作為評判上市公司維持上市的依據;而納斯達克市場則更加看重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評價,即根據總市值、做市商數目、股東人數以及股價最低心理線(1美元)作為衡量公司維持上市的尺度,這些好的做法應當為我國上市規則的立法所借鑒。
創業板市場由於其服務於高科技企業的自身特點,出現不可預料的風險是難免的。為了凈化創業板市場的投資環境,必須建立起一整套針對虧損倒閉企業的退市標准及有效的兼並收購管理機制,以此來減少市場中投資者的損失,控制整體風險,保持總量的平衡,使創業板市場安全、平穩地運行。
4 結語
隨著管理層對二板市場設立進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的即將出台,二板市場的正式推出已進人倒計時階段。推出二板市場,有利於優化中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和創新,從而有力地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向前發展。但同時,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也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設立二板市場,固然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卻不能一毗而就,美國經過年的嚴密論證才於年宣布正式誕生香港的於年就開始著手籌備,歷經近年時間於年才正式推出。同時,事實也證明,這兩個典型的二板市場場外交易系統推出並沒有對主板市場產生很大的影響。首先,因為有著強大的主板市場作為支持其次,這也反映了這兩個國家地區過去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兼收並積蓄了國際國內豐富的風險投資經驗再次,紐約證交所和香港聯交所這兩個成熟的證券市場對交易習慣、交易規則、優勝劣汰、市場監管和券商自律機制有著良好的控制,這也使得二板市場在成立之初就得到很好的引導,從而有效地控制了市場風險。
中國的資本市場還是一個新興的資本市場,市場關系還有很多沒有理頃,市場機制還沒有真正形成,在這種情況下,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將會對現有的證券市場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機遇與挑戰並存,如何趨利避害、因勢利導,這才是管理層首要考慮的問題。
總而言之風險投資的退出問題是一套系統工程。需要完備的資本市場,透明的監管體系,制定完備的上市公司標准,執行度強的會計系統。要進行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系統設計,二板市場的建立在一定的范圍與某種程度上為風險投資提供一個資本退出的窗口。中國應當建立以風險資本退出市場為核心的多層次風險資本市場,建立並完善包括主板、創業板、場外交易體系和原始股權市場四個層面在內的資本市場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展風險投資業,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初創企業,尤其是科技性高成長企業提供便利的融資渠道,為中國的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萬庄.論創業板市場之於中國經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張新文.二板市場.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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