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創業板的交易規則和主板有何不同
創業板的交易規則和主板的不同:
1、風險控制
為了對創業板風險的控制,規定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股價上漲或者下跌超過20%時,需要進行臨時停牌30分鍾。
2、停牌時間來
上漲或者下跌超過50%,需要進行臨時停牌30分鍾。
上漲或者下跌超過80%時,需要進行臨時停牌至14:57。
(1)香港主板與創業板交易制度區別擴展閱讀:
由於創業板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所以對無形資產在公司資產中所佔的比例沒有特別要求,主板則要求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高於20%。
創業板很重視經營和管理層的穩定性。要求發行人只經營一種業務,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沒有重大變化,並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要求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最近兩年內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
主板則要求發行人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並強調最近3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變動,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
② 請問:【香港主板】 與【香港創業板】有什麼不同
目前國際上創業板模式有三種:
第一種是附屬市場模式。創業板附屬於主板市場,和主板市場擁有相同的交易系統,有的和主板市場有相同的監管標准和監察隊伍。所不同的只是上市標準的差別。如中國香港的創業#e8f1ff板和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等國的二板。這種模式的創業板和主板之間不存在轉換關系;
第二種是獨立運作模式。和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有獨立的交易管理系統和上市標准,完全是另外一個市場。我國擬採用這種模式。目前世界上採用這種模式的有美國的NASDAQ、日本的JAS-DAQ、我國台灣地區的場外證券市場(ROSE)等;
第三種是新市場模式。在現有證券交易所內設立的一個獨立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交易市場,上市標准低。上市公司除須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及會計、法律、券商顧問和經紀人保薦外,並無其他限制性標准。如倫敦證券交易所的替代投資市場(AIM),加入AIM市場兩年後若無大恙,即可申請在倫敦股票交易所掛牌。這種模式的創業板和主板之間是一種從低級到高級的提升關系。
③ HK主板和創業板的區別
總體來說,創業板上市門檻比主板上市門檻要低,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主要區別有業績記錄、主營業務、管理層擁有權及控制權要求、執行董事、公眾持股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具體建議咨詢做境外上市業務的券商和投行例如利好駿航等。
④ 創業板,中小板,主板交易規則有什麼不同
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之比較
中小板市場是中國的特殊產物,是我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舉措。中小企業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的差異在於,中小企業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現有上市標准、成長性好、科技含量較高、行業覆蓋面較廣的各類公司。創業板市場則主要面向符合新規定的發行條件但尚未達到現有上市標準的成長型、科技型以及創新型企業。
有專家認為,中國的中小板市場是為中小企業融資而設立的,顯然不屬於主板市場,與創業板有類似之處。一旦監管體制、上市資源改變,中小板市場很有可能轉變為創業板市場。目前,一些快速成長企業就在中小板上市,說明兩者的區分並不嚴格。創業板推出後,市場劃分就會產生混亂:既按照企業規模大小劃分成中小板市場與大盤股為主的滬市主板市場,又按照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劃分為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
這就帶來了下一個難題,即制度與監管創新的問題。創業板需要一套與主板不同的監管系統,它與主板市場上市資源不同,而且要求效率更高、監管更嚴,還必須要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如果繼續實行目前的監管體制,與主板市場無異,那麼效率是不能保證的,創業板也就名存實亡。並且,如果上市資源過少,另立監管系統就屬於行政資源的浪費。國外的創業板就曾有失敗的例子,1997年創立、2003年關閉的德國新市場倒閉的原因就在於監管與上市資源的劣質化。
既要設立創業板,又要節約目前的行政資源,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將創業板與中小板市場合二為一。將傳統中大型企業全部轉向主板市場,保留新興的中小企業與以後的創業公司合為一體,統稱創業板。如此劃分清晰之後,監管資源就不會在市場的重復中無謂地浪費掉,而中國的創新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快速成長企業與風投公司也找到了一個資本市場的介面。但就目前來看,我國的中小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還不能那麼快進行合並。
二板市場為已經具備一定規模和實力的技術創新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方便的融資渠道(Financing Channels),也為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提供了成功退出的市場渠道。二板市場實行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交易系統和上市規則,它是與主板市場平行的另一個市場,是與主板市場相互補充的長期資本市場。不能簡單地將二板市場看做技術創新項目的孵化器,更不能將二板市場視為「垃圾上市公司」的收容所。在二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發展壯大之後也不一定要轉移到主板市場。例如,美國的思科、微軟等信息科技產業巨頭,一開始在納斯達克上市,後來成為美國乃至世界大公司之後也並未脫離二板市場而進入主板市場。
⑤ 香港上市主板和創業板有什麼區別
主要是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主板一般是一些傳統行業,創業板則是高新科技行業,IT公司,中小企業進行風險融資的市場
⑥ 香港主板與創業板的基本上市要求區別在哪兒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七點。
一是,主板上市公司須至少有三年業績紀錄,創業板則無盈利紀錄要求或其他財務標准或收益規定,公司只要在申請上市前24個月有活躍業務紀錄即可,如果公司規模及公眾持股權方面符合若干條件,甚至這些紀錄港交所還可減免至12個月。
二是,主板無明確規定公司要有主營業務,但創業板公司必須擁有主營業務。
三是,主板申請人的業務須於三年業績紀錄期間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創業板申請人則必須在申請上市前24個月(或減免至12個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
四是,有關聘用保薦人的要求在主板公司上市後即告終止(註:H股發行人須至少聘用保薦人至上市後滿一年)。創業板公司必須在上市後至少兩個整財年度持續聘用保薦人任顧問。
五是,主板和創業板公司均須委任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須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有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經驗。此外,主板和創業板公司均須委任一名資格會計師,以及成立審核委員會。創業板公司也必須委任一名監察主任。
六是,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5,000萬港元及已發行股本的25%,(如果發行人的市值超逾100億港元,則該比例可由聯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於15%)。創業板方面,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5%,涉及金額最少為3,000萬港元;市值超過40億港元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達10億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0%(以兩者中之較高者為准)。
七是,主板上市公司須於公司股東周年大會召開日期至少21天前,及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發布公司年報,另須就每個財政年度的前6個月編制中期報告。創業板上市公司則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發布公司年報,並於有關期間結束後45天內發布半年報及季報。
⑦ 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的設計,在以下幾個方面與主板市場有明顯區別:
(1)企業經營年限相對較短,不設最低盈利要求,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主營業務單一,企業要求只能經營一種主營業務;
(2)必須是全流通市場。
(3)主要股東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
(4)股票發行由指標管理改為標准控制;
(5)在某些國家的資本市場中,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板市場滿兩年後可申請轉主板上市;
(6)開設退出機制。
上市規定比較
創業板
國內主板市場
盈利要求
未設盈利要求
最近三年連續營利
其它財務數據要求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凈額達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凈額達人民幣300萬元;
有形資產達人民幣800萬元;
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發行前一年,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
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但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紀錄
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二年以上
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
主營業務
主業突出,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
沒有具體要求
最低股本總額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達人民幣2000萬元
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向公眾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發行人股東最低持股量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股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股東人數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的股東達200人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股票出售限制期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職期內及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職期內及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
創業板市場上市條件、上市資格的區別
來源: 作者: 時間:1970/01/01
一)、主體資格的區別 與主板市場相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要求外,公司章程還必須要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公司組織結構的區別 與主板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以上獨立董
一)、主體資格的區別
與主板市場相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要求外,公司章程還必須要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公司組織結構的區別
與主板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以上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有董事會指定。獨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經營管理、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職責。
三)、股本規模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初創階段,資本金規模較小,所以對其股本規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萬元左右,以便為企業資本規模的擴大和業績的增長留下空間;另一方面,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迅速,對融資的頻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縮短其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如取消主板市場對增資發行所需求的一年間隔期,有助於保證股本與業績的同步良性增長。
四)、經營記錄的區別
由於營運記錄對於投資者分析企業狀況、預測發展前景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國內主板市場上市條件中,要求申請上市的企業有三年以上的經營記錄。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創立時間短、營運記錄有限,因此對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經營記錄為兩年。
五)、盈利要求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選擇上市時更側重於公司的發展潛力,而不同於主板市場所要求的經營現狀。香港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盈利沒有要求,正是考慮到新興企業在創業初期少有或幾乎沒有盈利的實際情況,美國NASDAQ市場雖然上市標准有三套,但總體上對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國內創業板市場亦不會將上市公司盈利記錄作為基本條件。
⑧ 如何區分港股主板和創業板區別
創業板市場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新生事物,在上市門檻、信息披露、發起人制度、退市制度、上市交易等方面都與A股母板市場有所不同。一是不同點:創業板上市門檻低,主要有兩個量化的業績指標,一是要求發行人在過去兩年內連續盈利,過去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並持續增長;二是去年盈利,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去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少於30%。只要兩個指標中的一個滿足要求,就可以滿足標准。主板要求發行人連續三年盈利,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或者近三年經營產生的凈現金流超過5000萬元,或者近三年經營收入超過5000萬元。超過3億元。就股權規模而言,創業板要求發行的股權總額不得少於3000萬元,而母板要求發行的股權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元。在股權結構方面,母板要求不少於1000個面值不少於1000元的個人股東,創業板只要求不少於200人。創業板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對無形資產在公司資產中的比重沒有特殊要求,而主板要求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的比重不超過20%。創業板高度重視管理和管理的穩定性。要求發行人只經營一項業務,近兩年來主營業務沒有顯著變化,並具有維持盈利能力的能力;要求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過去兩年沒有顯著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顯著變化。改變。主板要求發行人有一個完整的業務系統,並有能力獨立運作,直接向市場。報告還強調,在過去三年中,主要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器也沒有變化。兩個不同點:由於創業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有很大不同,因此證監會成立了專門的主板開發考試委員會和創業板開發考試委員會。為了促進創業板市場約束機制的建立,增強市場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促使責任主體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創業板市場強化了資源稟賦。股東、高管、贊助商、律師等的責任機制。要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提出肯定意見;要求發起人對公司的發展提出特別意見;公司為自主創新企業,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特別意見中還應當說明律師控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發行人的能力。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簽字蓋章提供相關文件的真實性驗證意見;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承諾。鑒於招股說明書規模小、業績不穩定、操作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的特點,招股說明書還加大了力度,提高了反映創業企業成長、自主創新、發行人風險因素等方面的標准。論,擴大了披露的深度。
⑨ 創業板與主板的區別
上市標准不同。主板上市標准:①公司成立且經營時間三年以上;②要求公司三年盈利,並且累計超過三千萬元;③要求公司三年累計超過三億元;④要求公司三年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五千萬元;⑤要求公司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
創業板上市標准:①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並且累計凈利潤不少於一千萬,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收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收增長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②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並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③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