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純外資想上新三板,怎麼辦
這個問題范圍也太廣了,怎麼改制為股份公司?首先在有限公司階段得有兩名以上的股東且未來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中得有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其次,在JV改制為外商投資的股份公司過程中,有些地方還要求JV本身有三年盈利記錄,所以還需要進一步確認;再次,即便股份公司已經審批成功設立,在新三板掛牌中,盡管實質條件沒要求,但仍然要論證是否近兩年內有控制人及管理層重大變更的情形,是否對持續經營及經營業績構成影響。 也許還有其他細節,暫時沒想到。
Ⅱ 新三板上市公司外資股東轉讓股權交哪些稅
提問內容股權轉讓外資手續有哪些?以及牽扯的稅務問題有哪些?謝謝!答復人石濟海內容李麗:您好!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三種,分別為: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就其股權轉讓收益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就其股權轉讓收益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其稅率為所獲得收益的20%。但中國許多存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該20%的稅率可減為10%;如果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與中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則該20%的稅率也可減為10%。如果中方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其所得則應當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從理論上講,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是以成本價轉讓而沒有任何收益,該外國股東即不應因該股權轉讓而繳納任何外國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稅務實踐中,只有關聯企業的股權重組以成本價轉讓,才能得到中國稅務機關的免稅批准。中國法律規定,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於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其所得稅。在其他非關聯公司的交易中,如果是以股權成本價轉讓,稅務機關通常會進行審查,以確定該交易的真實性。如果稅務機關發現其中有欺詐行為,則稅務機關會責令該外國企業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在股權轉讓場合,主要是在所轉讓股權為無形資產時才徵收。如果投資者系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等無形資產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的,在轉讓股權時,應交納轉讓價格5%的營業稅。如果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中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轉讓價格作為營業稅的納稅基礎。印花稅,主要是針對合同及其他文書徵收的稅種,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基礎為股權轉讓價格或股權的實際價值。在實例操作中,外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通過無償方式將其出資轉讓給受讓人,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規避中國稅法方面的規定。因投資者系以現金出資,故在無償轉讓的情況下,轉、受讓雙方無須因該轉讓向中國的稅務機關支付任何稅款。謝謝你的支持!答復人石濟海答復時間:2007-08-01內容李麗:您好!另外還需要強調的有三點,一是股權轉讓業務發生後,企業經濟性質由外資變為內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原外商投資企業應稅務清算和注銷手續,並重新內資企業稅務登記。二是如果外商投資者系外籍個人,即個人投資者轉讓股權取得所得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納稅問題應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如果外商投資者系企業,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即股權轉讓收益的10%征稅。
Ⅲ 國有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新三板掛牌
根據《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新三板,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
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Ⅳ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新三板開戶買賣股票么
可以的,上次在橙牛TV上看到別人有做過
Ⅳ 外資企業可上新三板嗎
可以,
Q: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掛牌交易?
A: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境內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條件的,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新三板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49號公告的規定,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的申請。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均可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但申請時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復文件。同時,該指引規定了,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Q:外商投資企業赴新三板掛牌應符合哪些條件?
A: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的條件與其它赴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條件是一致的,即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Ⅵ 外資企業為什麼不能登陸新三板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面臨著外資股東資金結算賬戶無法開立、外資股份無法轉讓等問題 1.據中國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口頭答復,外資股東可以開立代辦股份轉讓賬戶。但是由於在實踐中尚無案例,因此,是否能開立代辦股份轉讓賬戶仍存在不確定性。 2.外資股東在開立資金結算賬戶、資金交收兩個操作環節上與內資股東有一定區別。 新三板的資金結算賬戶須開立在中國建設銀行 ,目前有兩個操作性的問題沒有解決:一是,需由有權部門對外資股東身份進行認證( 認證其為戰略投資者或QFII ),出具相應證明材料;二是,外資股東轉讓股份後,須將人民幣轉換成美元。 3.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第七條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批准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因此,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商務部。 綜上,目前,外資股東可以開立股份轉讓賬戶,無法開立資金結算賬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無法通過新三板進行股份報價轉讓。
Ⅶ 外資可以參與新三板定向增發嗎
外資可以參加新三板定向增發。外資機構參與新三板定增的可能情形有兩種
第一種: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以該外商投資企業作為主體直接掛牌新三板,從而分享未來的估值增值,並享受做市制度及未來可能的轉板制度紅利帶來的流動性;
第二種:外資自然人投資人或機構投資人,希望參與對於新三板擬掛牌企業或已掛牌企業的定向增發,從而分享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增值。我們將根據這兩種不同的情形分別予以分析其參與新三板掛牌過程的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障礙。
Ⅷ 外資能投資新三板的企業嗎
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定向發行?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6條之規定,下列投資者可以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定向發行:
(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的投資者;
(二)符合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條件的投資者。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36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3條之規定,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二)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4條之規定,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5條之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編者註:已修改為500萬元>。
(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Ⅸ 新三板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置換到主板的,股份有鎖定時間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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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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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外商合夥企業能否投資新三板
可以。
根據《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
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