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實施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以發行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分大公募和小公募,大公募即合格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的債券,大公募公司債要求發行主體評級AAA及以上,同時滿足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發行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及證券法要求的其他規定;小公募只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投資,要求評級AA以上,及證券法要求的其他規定;公募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在交易所集合競價系統上市交易,並進行質押式融資。私募發行,是指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可以不評級,只能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和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在合格投資者見轉讓,不能做質押式融資。
㈡ 什麼是分離交易可轉債,它和非分離交易可轉債有什麼區別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可分離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賦予了上市公司一次發行兩次融資的機會。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006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將分離交易可轉債列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品種,並對其發行條件、發行程序、條款設定等方面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區別:
一、發行資金成本不同
兩者的認股權均具有促銷公司債、降低發行公司利息負擔的作用,因為普通可轉債本身只是一個產品,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更近似兩個產品,所以普通的可轉債的發行成本通常較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要低。
二、投資者的資金量佔用不同
對投資者而言,行使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所附帶的認股權時必須再繳股款;而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成股票時則不需要再繳納股款,投資資金較容易控制。因此,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並且行權,會佔用投資者更多的資金。
三、贖回條款存在與否的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與公司債部分在上市之後分離的特徵,使得發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公司無法用任何發行條款去強制或約束投資人去行權,而只能用一些策略誘使投資人提前行權。至於普通的可轉債就可採用贖回條款強制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
四、對發行人財務結構的影響不同
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股票時,公司的負債自然減少。但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即使認股權被行使,該發行公司對債券的債務也將持續至債券期滿為止。。
五、行使比例不同
普通可轉債在轉股市,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決定論可以轉股的數量,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依條款規定的行使比例認購新股,認股數量與債券面值無關,只與契約條款的規定有關。
六、交易形態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對於發行人而言是發行兩種有價證券;而發行普通可轉債就是一種有價證券。
七、認股權的存續期限不同
我國即將面市的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中,認股權證的存續期與較公司債的存續期要短,因此,認股權證處於價內的機會較普通可轉債的權證部分要低,時間價值占認股權證價值的比重會更大。
(2)非上市公司可轉債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優勢:
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第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股票市價升高時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贈予的。
㈢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債券嗎
公司製法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發行債權,發行後的債權也可以申請上市交易。
發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所有公司製法人
審核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證監會
審核時間:1個月左右
發行期限:1年期以上,5年期(含)為主(占已發行公司債券的50%以上)
信用評級:較高,大多數為AA級(含)以上。私募的不強制要求評級。
發行利率:普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產品特點:交易所市場信用債的主力品種;發行人可設置提前贖回選擇權、投資人回售選擇權。
發行規則:《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分類:大公募公司債券、小公募公司債券、私募公司債券。
大公募: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 級,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發行。
小公募: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私募:非公開發行,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投資人:大公募債券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發行;小公募債券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二級市場參與方也限於合格投資者;私募債券,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二級市場參與方也限於合格投資者。
交易平台:
大公募公司債券在競價交易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大宗交易系統掛牌;
小公募公司債券在達到分類標准以上的在競價交易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大宗交易系統掛牌;未達到分類標準的在固定收益平台掛牌。
分類標准:
(一)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
(二)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
(三)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私募公司債券在在固定收益平台掛牌。
㈣ 可轉債交易新規定
一、基礎的交易規則
1、操作方面和股票相同,點擊「買入」或「賣出」,輸入代碼、數量、價格,下單即可。
2、最小買賣單位是10張(深市叫10張,滬市稱1手)
3、T+0交易(當日買入當日可賣出),不用交印花稅,交易手續費和券商溝通,一般都比股票交易便宜得多。
4、沒有漲跌幅限制(但滬市有停牌制度,深市原本沒有,現在增設)
二、停牌規則
滬市:
(1)首次漲跌±20%,臨時停牌30分鍾,如果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則14:57復牌;
(2)單次漲跌±30%,停牌到14:57;
(3)臨停期間,無法進行委託(委託了直接廢單)。
深市:
原來深市無漲跌幅停牌限制,最近變更為如下規則,
(1)交易價格漲跌±20%,停牌30分鍾;
(2)交易價格漲跌±30%,停牌30分鍾;
(3)盤中臨停期間,可以委託,也可以撤銷委託;
(4)臨停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先撮合一次復牌集合競價,借著直接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這里需要特別舉一個例子,不然小夥伴們還不是很清楚,那就是如果某個深市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價130元,那麼就停牌到10:00復牌,復牌後,只要價格不跌到80元,那麼當天無論怎麼漲都不會在此觸發臨停。
三、競價規則
滬市:
(1)集合競價階段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2)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連續競價規則解讀一下:
其實就是需同時滿足兩個范圍:1、最高買入價的90%與最低賣出價的110%;2、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70%與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
(3)滬市無尾盤集合競價。
深市:
(1)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2)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解讀一下:
簡而言之,深市可轉債競價規則只分為兩種情況:1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競價范圍為100±30%,即70~130;2、除第一種情況外,其他所有情況的有效競價范圍均為最近成交價的10%。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委託,滬市直接廢單,深市保留委託單,直至價格觸發後才釋放出來等待成交。
相比之下,我認為深市的可轉債新規比較有彈性,因為根據滬市的臨停規定,一旦觸及臨停,特別是±30%時,全天基本上喪失了流動性,與幾年前的股市熔斷一樣,這更加助漲助跌。
㈤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如下: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和普通股票交易規則一樣,按照市場價格實時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滬深兩市10%,創業板20%),股票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節假日不交易。
可轉債即具有債券的屬性又具有轉換為股票的權利,可轉債上市交易6個月後就可以轉換為上市公司股票。
(5)非上市公司可轉債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股票轉債用戶可以在券商處直接授權買賣,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軟體(如同花順、平安證券、京東股票、國泰君安等),自行選擇買賣。需要注意的是,可轉債實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即用戶在買入當天就可以進行賣出交易,而股票實行的是T+1的交易方式,即用戶只能在買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進行賣出。
可轉債就是可轉換債券,其優點在於交易方式較為靈活,並且申購門檻較低,即使是普通的投資者,也可以申購可轉債,可轉債申購是有風險的。
例如債券被公司強行贖回,公司破產無法償還,公司股價一直下跌,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因此,可轉換債券雖然具有債券和股票的性質,但是具有一定的風險,這是申購前需要注意的
㈥ 非上市公司的債券可以轉讓嗎
可以是可以,不過要看受讓方是否認可債券的價值。
㈦ 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可轉債一般有以下三種交易方式:
1. 可轉債買賣(二級市場交易) :可轉債上市後支持像股票一樣在二級市場買賣,價格受二級市場上買賣供求的影響產生波動。
2. 可轉債持有至到期 :可轉債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後將兌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可以在轉股期限內轉成股票,股票到賬後可在二級市場交易。轉換的股數=認購金額/轉股價格。
㈧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發行可轉債券
可轉債券是專門針對已上市公司再融資需求的,
具體的條件是3年連續贏利,按證監會規定實施分紅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