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會計-非貨幣性交易-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由此,題中,用於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計量,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不應確認公允價值差作為營業外收支。
甲企業相關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87 7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75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貸:庫存商品 80 000
乙企業相關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5 000
借:累計折舊 5 000
貸:固定資產 50 000
借:原材料 27 25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 7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 000
借: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處置損失 5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 000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題中被交換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相差過大,因此,在實務中的會計處理,可能會更復雜一點,這里就不再展開。所以,上述會計處理列示,僅是「就事論事」下的會計處理。
關於補充問題。
有關被交換資產的發票開具問題,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只需按照題中註明的公允價值開具即可,無關被交換資產之間的「公允價值差」。
關於二次補充問題。
1、入賬價值問題。
甲企業換入資產(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 換出資產(庫存商品)公允價值75 000 + 應交增值稅12 750 = 87 750。
對甲企業而言,換入資產(固定資產)公允價值40 000,在這里無用。
乙企業換入資產(原材料)入賬價值 = 換出資產(固定資產)公允價值40 000 – 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2 750 = 27 250。
對乙企業而言,換入資產(原材料)公允價值75 000,在這里無用。
2、原材料進項稅額問題。
原材料的入賬價值,是按上述方法確定的,而原材料進項稅額是按照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的(該註明的稅法,是根據稅法規定,依公允價值75 000為金額、17%為稅率計算而得的)。所以,該原材料入賬價值、進項稅額確定方法不同,兩者之間當然不可能「匹配」嘍,這種「不匹配」是正常的,是合理的。
㈡ 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分錄
假定公允價值與計稅價值相同。
1、A公司:
借:銀行存款 1000
原材料-乙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8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
借:其他業務成本 9000
貸:原材料-甲材料
2、B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 1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
貸:銀行存款 1000
其他業務收入 10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11000
貸:原材料-乙材料 11000
㈢ 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交易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按照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㈣ 會計:非貨幣性交易支付的補價超過25%怎樣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非貨幣性交易》及其指南的規定:
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含25%),則視為非貨幣性交易,應根據本准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這一比例高幹25%(不含25%),則視為貨幣性交易,應根據貨幣性交易的核算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題中業務根據上述判斷為不是非貨幣性交易的話,那麼,你可以按照一般的購銷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1.換入資產,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下同)確定的價格(包括你所支付的貨幣資金),確認采購成本,除支付的貨幣資金以外的貸方科目可以為「應付帳款」,也可以為「應收帳款」。
2.換出資產,按照合同確定的價格,確認銷售收入,結轉相關的銷售成本、稅金等。確認銷售收入時,借方科目應當與采購業務的貸方科目保持一致,可以是「應付帳款」,也可以為「應收帳款」。
3.經過上述處理,「應付帳款」或「應收帳款」科目的余額應當為零。
特別注意,25%標準是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
㈤ 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5.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6.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㈥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企業應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本科目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3)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
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應收股利/利息」,貸記「銀行存款」,借或貸「投資收益」科目
②持有期間,收到買價中包含的股利/利息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股利/利息;確認持有期間享有的股利/利息,借記「應收股利/利息」,貸記 「投資收益」,同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利息」。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債券利息收入。
③資產負債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余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小於賬面余額,則做相反分錄
④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收益」;同時按初始成本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損失,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例】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從證券交易所購入乙公司發行的股票10萬股准備短期持有,以銀行存款支付投資款458 000元,其中含有3000元相關交易費用。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455 000
投資收益 3 000
貸:銀行存款 458 000
2007年9月10日,乙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4000元。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4 000
貸:投資收益 4 000
借:銀行存款 4 000
貸:應收股利 4 000
2007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5元/股,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5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5 000
2008年6月18日,甲公司將所持的乙公司的股票出售,共收取款項520 000元。甲公司出售的乙公司股票應確認的投資收益=520 000-500 000=20 000.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按售價與賬面余額之差確認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52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455 000
——公允價值變動 45000
投資收益 20000
按初始成本與賬面余額之差確認投資收益/損失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5000
貸:投資收益 45000
㈦ 外幣交易的賬務處理
1.外幣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外幣交易的核算,首先應設置外幣賬戶。企業應設置的外幣賬戶主要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賬戶,以及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股利、預收賬款等債權債務外幣賬戶。注意,應付職工薪酬是可以設置外幣賬戶的,但是應交稅費不能設置外幣賬戶。在外幣業務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固定資產、實收資本等賬戶,屬於非外幣賬戶。企業應在涉及外幣業務的賬戶中按外幣種類分別設置明細賬戶,詳細反映外幣賬款的收付結存情況。
不允許開立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設置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幣賬戶。
其次,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以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採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波動不大的,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但前後各期應當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當期的近似匯率。
再次,匯兌差額的會計處理,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應當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需要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後,再計提減值准備。
(2)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
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除其外幣價值發生變動外,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相應的匯率變動的影響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外幣兌換業務
外幣兌換業務,包括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向銀行結匯、購匯以及用一種外幣向銀行兌換成另一種外幣等。
(1)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
企業把持有的外幣賣給銀行,銀行按買入價將人民幣兌付給企業。企業按實得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科目,按實際兌出的外幣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外幣戶)」科目,因銀行買入價與折算匯率不一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2)向銀行購匯
企業向銀行購入外匯時,銀行按賣出價向企業收取人民幣。企業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摺合的人民幣之間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
3.借入或借出外幣資金業務
企業借入外幣資金時,按照借入外幣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同時按照借入外幣的金額登記相關的外幣賬戶。
4.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企業發生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時,應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入賬。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對所有外幣賬戶余額按期末市場匯率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5. 外幣投入資本
外幣投入資本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