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新三板的交易方式 :
股票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1/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包括連續競價與集合競價)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2/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㈡ 你好新三板股票提現、需要交多少費用、扣完自己能拿多少現金
不用交什麼費用,如果順利賣出,只需交個千二左右的交易傭金印花稅什麼的就可以拿到現金了
㈢ 開新三板賬戶要多少費用
開通新三板賬戶肯定會涉及開戶費用:由證券法規定開戶費用為個人每戶30元人民幣,機構每戶100元人民幣。
個人新三板開戶條件
1.需要2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以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為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或者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
2.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機構新三板開戶條件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㈣ 上了新三板每年需要交納多少費用
企業申請在新三板,即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費用包括3方面:
①中介機構費用。中介機構費包括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服務費、會計師審計及驗資費用、資產費用、律師服務費用等。
②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費用。如初始掛牌費、信息披露費用等。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股票登記費用。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每年的費用包括:
①主辦券商持續督導費用。根據新三板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必須由主辦券商進行持續督導,以不斷提升公司規范運營水平。相關費用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後予以支付。
②年度審計費用。掛牌後須由具備證券從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相關費用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後予以支付。
③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掛牌年費。公司需要完成股票登記,才具備在新三板進行股票交易流通的資格,相關費用在公司進行股票登記時繳納。
具體費用明細應咨詢相關主管部門。
㈤ 新三板交易要交稅嗎,新三板掛牌費用問題
個人所得稅
當前,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營業稅
當前,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與企業法人的政策一致。
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有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按股息紅利的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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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問題
問題:發票無小事,無論是「股改」過程中發現不合規發票入賬的歷史遺留問題還是在掛牌後出現的發票問題,都有可能招致「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尤其是「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刑事風險」無論對公司高管還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計的破壞力。
對策:加強公司內部發票的規范性管理,尤其在開具、接收過程中,嚴格按照發票管理的程序,重點審核「賬」、「票」的一致性。
2、個人股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股改」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策:按照稅法規定,該情形下應視同進行利潤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個人股東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已經按照一定年限對無形資產進行了攤銷。
對策:根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企業上市微信公眾號TL18911835315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
問題:部分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轉移利潤,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對策:關聯交易應按照《企業所得稅》以及《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提交留存相關資料,以證明定價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稅務處理未進行備案
問題:企業在進行重組中,適用了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卻沒有按照規定到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對策: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應按《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11條規定備案;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
6、整體改制中的契稅、營業稅、土增稅問題
問題:企業在整體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轉讓行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相應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對策: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根據《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符合條件的四種情況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7、消除同業競爭,未進行稅務注銷
問題:企業掛牌新三板前,為了消除同業競爭問題,對部分項目公司進行了注銷,卻沒有進行稅務注銷。
對策:企業應該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稅務注銷,進而進行工商注銷,從法律上消滅主體資格。
8、稅收遷移問題
問題:企業為了享受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實施了稅收遷移,但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辦公地址、稅務登記證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對策:企業應該盡快按照工商、稅務部門的要求,實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的一致性。
9、稅務優惠資格存疑
問題:企業取得稅收優惠資格(如高新技術企業等)後,管理不規范,沒有按規定提交相應的備案等材料。
對策:掛牌前,企業已經取得的稅收優惠資格,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等,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獲得相應的批准,進行備案,以保證稅收優惠資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稅問題
問題:掛牌前,公司存在欠繳稅款行為。
對策:及時申報繳納稅款是企業的應盡義務,如果企業因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時繳納稅款,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制裁,並會成為掛牌新三板的障礙。
11、存在補稅行為
問題:部分企業掛牌前為了提高的賬面利潤,調增利潤,從而補交稅款,還有因為會計差錯補交稅款。
對策:企業掛牌前補交大量稅款,需要有合理的說明,否則會構成掛牌新三板的障礙因素。而對於因會計差錯,不交少量的稅款,一般不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12、存在逃稅行為
問題:公司在以往的經營過程中存在偷逃稅的行為。
對策:具有主觀故意的偷逃稅行為,會構成「新三板」審核中的實質性障礙,應避免偷逃稅的發生。
13、因涉稅事項被稅務機關處罰
問題:企業因為違法相關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對策:應判斷處罰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體需要結合主觀方面、涉案的金額等作出判斷,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14、其他涉嫌稅收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因其他涉稅事項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對策: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作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的判斷,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稅務機關出具證明材料。
15、股權代持稅務問題
問題:基於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對策:在不構成經營障礙的前提下,應做到股權的實名制,如果客觀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代持人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稅款。
16、存在稅務爭議
問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與稅務機關存在稅務爭議。
對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層級較低,上位法簡單,包容性小,在稅收征管中大量部門規章、內部規范性文件在實際發揮作用,由此帶來稅務機關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從實踐中看,一些違背稅法原理、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如果企業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可以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幫助,通過專業的稅法分析和有效的溝通化解爭議。
17、股權激勵涉稅事項不合規
問題:股權激勵計劃中,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者實施了過於激進的稅務籌劃方案。
對策:依據目前我國稅收政策,股權激勵應適用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的稅目,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8、過於激進的稅務籌劃方案
問題: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稅務籌劃方案缺少合理商業目的,過於激進。
對策:稅務籌劃需要有相應的商業目的,需要有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會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而被納稅調整。
19、未進行股權及稅務架構設計
問題:投資者由於沒有事前進行稅務架構的優化,而在投資退出時,繳納了25%的企業所得稅,以及20%的個人所得稅。
對策:我國為了發展中西部地區經濟,鼓勵產業轉移,國家及省、市、縣各層面已經出台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政策,公司可以事前優化稅務架構,以降低經營,尤其是投資退出的稅負。
20、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未及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公司個人股東發生的股轉轉讓等行為,沒有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策: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號文規定,當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生效後,納稅義務即產生,而無論此時是否已經收到股權轉讓款。此時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納稅。
21、資本交易的稅務風險
問題:股權交易中的歷史遺留稅務問題,缺少籌劃背景下稅負成本阻礙交易的進行;沒有及時按規定申報納稅;間接股權轉讓被納稅調整等等。
對策:資本交易涉及金額巨大,隱藏的稅務風險眾多,從2011年以來,資本交易一直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項目,尤其,2015年一季度,全國稅務部門組織稅收收入27121億元(已扣減出口退稅),比上年同期僅增長3.4%。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將於今年5月份發起針對金融行業的稅務大檢查。具體應對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在進行重大資本交易前應做稅務盡職調查;第二,應事前對交易的架構和方式進行稅務籌劃;第三,應提高日常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
22、股權轉讓印花稅
問題:企業或個人轉讓股權未按照要求繳納印花稅。
對策:與企業股東的處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總結
部分新三板企業由於長期經營的不規范,存在「內外帳」等情形,涉稅事項管理粗放,需要全面優化稅務管理事項。與此同時,國家針對新三板的稅收立法也在不斷健全。已經出台了印花稅、個人股息紅利的稅收政策,對於其他具體事項並未予以明確;按照國務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參考對滬深兩市投資者已經出台的有關稅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股權轉讓引發的稅務爭議越來越多,新三板交易雙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確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同時,交易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進行一定稅務籌劃,以降低交易稅負。
以上就是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新三板稅務問題的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華律網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託華律網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㈥ 新三板交易費用
新三板中的交易費用包括交易稅費和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其中交易費用包括:1、轉讓經手費,按股票成交的萬5雙邊徵收,通常包括在券商交易傭金中;2、交易印花稅,按實際成交額的千1徵收,出讓方繳納,中國結算代扣;3、交易傭金,由主辦券商收取,最高不超過成績額的千3。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持股期限不同而不同:1、持股期限一個月以內,按股息紅利所得20%計算;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1年以下,按所得10%徵收;3、持股超過1年,股息所得按5%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