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2016年1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應納印花稅=60*0.03%=18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拓展資料: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
它與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簡稱「四小稅」,屬於「稅金及附加」科目。
「購銷合同」是指一方將貨物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轉移給對方,對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印花稅——網路
B.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在什麼情況要繳印花稅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情形: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稅金。
C. 股票交易中的印花稅是什麼啊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股票交易中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國家規定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並不是指交易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