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在婚姻期間購買人壽分紅型保險.離婚時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可以去解除合同,退保的錢是打在投保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上的。如果合同繼續有效,受益人也是投保人的話,萬一被保險人(如果是另一方的話)身故,即使離婚了該理賠金也歸投保人所有。
如果您是被保險人,我建議跟他(她)協商解決,可以各取一半或更換投保人。
『貳』 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
這一點有別於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於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並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一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於被保人
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於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沖動。
保險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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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 這一點有別於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於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並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一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於被保人 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於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沖動。 保險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 如果您是女同志,可以為考慮購買國內首款女性愛情婚姻保險,國內首款鼓勵夫妻美滿長久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女性專屬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解決女性養老,保障,大病,輕症,理財,門診,豁免於一體全方位綜合保障的女性專屬保險。 保單是屬於個人財產,該保單屬於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後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這單就屬於被保險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有事婚後投保的高額單,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單需要別保險人簽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協商分割了。 人壽保險保單是屬於被保險人本來持有並享有保險金的領取權利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所投保的分紅型理財險如果是屬於壽險的范疇,不應被分割。如果是投資連結險那就不好說了,投資連結險不同於傳統的壽險及分紅型壽險,它的投資重於保障,屬於資產類。 因為《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是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與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雖然都能得到被保險人的保險金,但兩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後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保險金屬於遺產,將來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後者所得的是保險金,不屬於遺產,無須繳納遺產稅。 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險賠償當然歸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應該區別是什麼樣的人身保險合同。第一種是一次性交納投保金額,並且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應認定為投保人婚前的個人財產。第二種不是以理財為目的,只有在出現保險事故後才能申請保險賠償的,保險賠償應該歸法定繼承人。第三種是分期交納保險費,交納時間延續到婚後的,這種保險一般具有投資理財性質,在婚後交納保險費的比例部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