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網貸平台的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功能。
一、《辦法》對規范網貸行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業務創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過承諾本息擔保以吸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將借款期限和金額進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種交易結構,在市場上催生出了十多種運營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及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台的資本實力及經營管理能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金融機構之名,但通過立法漏洞卻在行金融機構之實,因此風險不斷積聚。據《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年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515家,其中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共有268家。本次《辦法》針對這些亂象,明確了平台的角色定位與業務邊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讀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體和個體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款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因此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客戶需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經營許可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於網貸機構的准入採用備案+許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實現備案登記並非難事,但就目前我國電信業務經營(ICP)許可證的發放現狀而言,獲取ICP許可證並非易事。據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台中,僅有5.73%的平台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且據筆者了解,目前工信部並不對僅有APP的平台發放ICP許可證,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勢必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范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台的業務管理採用了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以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含十三條禁令,如禁止平台為自身融資集資、向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形式的債權轉讓。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沖擊。例如在「空標模式」下,平台通過關聯企業發空標以積聚資金建立資金池,再以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償還以保證流動性。這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再如在「居間人模式下」,居間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後通過平台以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這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與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相呼應,是將平台限制為信息中介的具體舉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
《辦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置三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和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主要用於規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動匹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出借人同意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出借人」條款對客戶對象進行刪選。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機構需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實行風險管理等。但目前的規定依然比較籠統,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具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的經歷是否內含年限標准和盈利標准?何為熟悉互聯網等,還需進一步解釋。
5.平台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對於風險控制的措施主要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風險。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設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積不超過100萬元;法人的分別為100萬和500萬元,以此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客戶資金進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託管,以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等,還規定了重大風險信息報送機制,便於監管部門對重大事件設置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操作性尚待加強,如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不同平台之間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戶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實由誰審核?如何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等並不明晰。同時《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
在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其貸款違約及糾紛解決相比線下更為繁瑣復雜,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遲,對線上小額融資市場發展不利。事實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及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能對保護客戶權益起到巨大作用。但《辦法》中網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使不少人產生疑問,網貸業務與第三方擔保合作是否還存在可能?
1.平台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第十條第三款是指禁止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債權實現提供自我擔保、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以體系解釋而言,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本條中在網貸機構之外單列出「擔保人」,可見第三方擔保並沒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中,也曾出現過網貸平台應當披露其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論述,雖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刪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是源於立法技術層面的考慮。因此保險保障機制的引入並不存在立法層面上的障礙。
2.保險公司層面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業務。但本次《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貸業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定義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均可以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3.保險保障的實踐
目前,網貸平台已經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求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的一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物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均是對非常規風險進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對於保護出借人順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先行向出借人承擔本息償付責任的一種保險合約。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與天安財險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看,這種模式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網貸平台開始推行。
4.改進與發展
2016年2月,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的互聯網平台。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台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非禁止相關業務。且保監會同年8月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開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細則的持續完善,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會更加深入,並進一步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Ⅱ 險企與P2P合作 哪種模式最靠譜
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增信合作,主要是指履約保證保險業務,這類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向履行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的,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這意味著,在網路借貸平台上,如果借款人無法按規定還款,則由保險公司向投資人賠償損失,為平台起到一定增信作用。
2、產品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保險公司對P2P交易資金、賬戶安全、信用標的借款人人身安全等進行承保,主要合作險種為賬戶安全保險、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借款抵押物保險及信用保險等。此外,還有為平台高管提供避責服務的董監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而一般來說,借款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借款抵押物保險通常會打包合作。
3、業務合作,更像是保險公司承保業務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共贏之舉。一個案例是,網貸平台的借款人,持有約定保險公司的保單,在網貸平台提出保單質押借款申請,網貸平台發揮信息中介作用,將借款信息公布在網站供投資人選擇;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閑置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實際上保險公司相當於為網貸平台借款人提供了信用背書。
4、渠道合作,就是將P2P網貸平台作為保險公司產品的網路銷售渠道,如此前某平台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萬能險。
比較靠譜的模式,從官方的口徑看,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的出台更讓P2P平台與金融機構的「聯姻」愈加頻繁。也就是說資金安全保障和履約保障的「聯姻合作」模式比較靠譜。
資料來源:搜狐
Ⅲ 用買養老保險的錢投資P2P網貸會怎樣
不怎麼樣,最好不要這樣去做,P2P網貸這行風險很高,慎行啊!
沒有找安全可靠的平台,千萬別這么做。
雖然大同行網貸理財是搞質押貸款的,投資的話,資金可以得到保障,並且到目前為止都沒壞賬,但你要用養老保險去投的話,還是不建議的。投資,投的是余錢,不顧一切的去投資、去理財,那麼它的意義都變了
Ⅳ 網貸平台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客戶不還錢保險公司能追客服還錢嗎
肯定會找你追償的
Ⅳ 加保險的p2p平台,如果平台跑路,保險公司賠嗎
不賠,保險公司不承保這種損失
Ⅵ 網路平台借款保證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有履約保證保險的P2P有哪些
履約保證保險涉及到P2P資金與收益的安全問題,對P2P平台而言是一種強有力的增信。那麼到底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呢?哪些P2P平台有履約保證保險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投資人在P2P平台投資後可獲得一份具有法律作用的保險保單,擁有這份保單後,保險公司則需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P2P中又指投資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P2P中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產品。
舉個例子:
如果A向B借了100塊錢,同時第三方C花了3塊錢購買了針對這個借款協議的履約保證保險,保證借款到期後B可以拿到全部的本金和預期利息。那麼借款到期時:
1.如果A正常還款,B拿到全部本息,保險不生效,保險公司盈利3元。
2.如果A只能償還一部分本金,保險生效,保險公司補齊剩餘的部分,保險公司損失(補償的金額-3元保費)。
3.如果A正常還款,但是由於資金不是直接給到B,某一個第三方拿走了錢,保險生效,保險公司補齊剩餘的部分,保險公司損失(補償的金額-3元保費)。
從這個解釋不難看出履約保證保險跟其他的保險實質是一樣的:通過分散風險,將大量投保人的小額保費來補償少量需要賠負的保險受益人。通過風控分析,保險公司設計合理的保費,使得收取的全部保費大於賠付金額,就能達到盈利的目的。
Ⅶ P2P網貸平台和保險是怎麼合作的
保險公司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合作方式較為豐富,主要包括賬戶資金險、履約保證保險、借款人安全險等,其中履約保證保險最受投資人的青睞。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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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銀行存管且保障模式為保險公司的p2p網貸平台有哪些
p2p平台名稱 收益水平 所在城市
蝴蝶銀 7% 廣東|深圳
小贏網金 7.2% 廣東|深圳
邦融匯 - 北京|東城
88財富網 7.91% 廣東|深圳
和信貸 12.17% 北京|朝陽
財雨網 10.5% 山東|濟南
騰邦創投 10.4% 廣東|深圳
掌盈金服 - 浙江|杭州
共贏時貸 10.5% 廣東|深圳
點理財 6.5% 上海|長寧
Ⅸ 平安保險旗下網貸平台有哪些
陸金所,平安易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