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⑵ 內幕交易如何調查
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前的一個永久性課題,「以所知謀所利」近乎人情,但卻嚴重侵蝕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和「魔」關系的此漲彼消、此消彼漲,各國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都在因循一定脈絡演進發展。無論如何,業界普遍認為,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演著史詩般波瀾壯闊的資產注入、整體上市、並購重組、業績改善大戲的時點,對內幕交易認定給出更細致、更統一的標准,正當其時。而且,從發展的眼光看,一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由試行、確立至於隨市場步入演化進程,則從「因時」之舉更上升到「因勢」的層面,對於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和健康發展,自然具有深遠意義。
據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其中,以內幕交易主體計,「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主體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已有若干規定,《證券法》第74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更是明確列舉了若干「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辦法》中則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並細化了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類主體的認定標准。此外,還對盜用、利用他人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者,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於「利用他人名義」,則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但所買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本人;賣出他人名下證券,且能直接或間接地從賣出行為中獲利;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外,就是對「內幕信息」這一內幕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就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援引自《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在此基礎之上,《辦法》還就「內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規定,即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當然,如證券買賣者不知悉內幕信息,買賣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公開,事先不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依法進行的正當交易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和規避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為賣出證券的收入與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交易費用從中扣除。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格」,即內幕信息公開後某一試點的市價或某一時期均價,在成本收益的會計方法上,可以選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入與信息公開後相應證券價值之差。
⑶ 普通股民可能會涉嫌內幕交易嗎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依《證券法》第76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即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如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以及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等。因此,如果是一個普通股民,接觸不到內幕信息,就不能作為內幕人員,也就不會涉嫌內幕交易。
⑷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一般多久時間有結果
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第一是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多久需要出結果。
第二也和涉及的違法違規事項有關,如果事情特別復雜的話,可能調查起來時間要長一些。最近幾年,絕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案件里,絕大部分最後都會有一個行政處罰,只有極個別被認定為不構成違規一般來看,信息披露違規不算是什麼大問題,即使查實,其處罰一般也就是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再嚴重一點就是公開譴責。
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股票內幕交易調查一般多久擴展閱讀
1、調查時間一般6個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長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調查,說明已掌握違法的初步證據,被行政處罰是大概率事件。
2、處罰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處罰告知書或決定書下達後法院才會正式立案。
3、管轄法院: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審判期限一審6個月以上,二審6個月以上。
4、股民索賠准備工作一般從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之日起就開始了,因為立案調查後的交易會對股票索賠產生很大的影響。
⑸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5)股票內幕交易調查一般多久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⑹ 什麼是股票內幕交易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⑺ 關於股票內幕交易的問題
是內幕交易,根據情況可以入刑。依據的是以下的第3條。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⑻ 股票內幕交易是什麼
你好,內幕交易,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從事相關期貨交易的行為。
⑼ 公司內幕交易被查,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這個就要看證監會的調查結果了,一般調查是不利於股票的價格走勢的。
⑽ 證監會立案調查要多久才能出結果
法律未規定證監會需要多久出調查結果,只規定了被調查期間不允許進行證券交易的時間,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10)股票內幕交易調查一般多久擴展閱讀:
法律要求的證監會審查新設立證券公司的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